【 – 初中作文】
篇一:《实习教案总汇——初二思想政治》
西南大学教育实习教案
教学过程:
第一课时
一、导入
材料:6名大学生关小偷 非法拘禁被判刑
2003年11月21日上午10点多钟,小偷袁某在中国政法大学的一处大学生宿舍行窃时,被学生张某发现。袁某当即逃离现场,张某叫来同宿舍的4名学生一起追截袁某。近11点时,五名学生在某区一加油站附近将袁某截住,五名学生与袁某进行了厮打。
袁某被带回学校后,还承认了曾在同一宿舍偷过两部手机,其中一部手机是学生会副主席王某的,五名学生当即又叫来了王某。学生准备报案时,袁某乞求不要报案,并答应为被盗的两名学生筹钱赔偿,双方最后约定被偷的两部手机赔偿3000元。为防止袁某溜走,6名学生跟着袁某,先后到某区的中医院宿舍、交通队宿舍等地借钱,结果袁某没能借到钱。袁某只好叫来其母亲,其母亲同意赔偿3000元钱,但须第二天支付。当天晚上,6名学生没有让袁某离开,而是等着袁某的母亲拿钱过来。
第二天上午,也就是11月22日上午,袁某的母亲带着2000元钱来到学校,而6名学生仍坚持按前一天协商的3000元支付。协商破裂后,6名学生与袁某的母亲于当天上午10时许向警方报案,袁某和6名学生均被警方带走。
3月9日,当地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6名学生5个月拘役。
问题:“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为什么这6个学生关押小偷会被判刑呢?
教师总结:任何公民都享有人身权利,小偷也不例外,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公民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利
1.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1)含义: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是指公民的身体由自己支配和控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和侵犯的权利。 ...........
(2)地位: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
材料:“自由剥夺实验”
让一名大学生单独在一个空房里,不能与外界有任何接触,除了吃饭睡觉这些维持生命的基本活动,没有任何的自由。在这样绝缘的情境下,参加实验的大学生们只坚持了几个小时,就纷纷要求离开房间,最长的也只坚持了几天。
教师总结:人身自由是人们一切行动和生活的前提条件,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内容,因此也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中最基本的权利之一。
(3)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
2.生命健康权 生命权 最高的人身权利
生命健康权 身体健康权
健康权
精神健康权
(1)生命权——“留得青山在不愁没柴烧”
A含义:生命权是指生命的存在和生命的享有。
B地位:生命权是最高的人身权利。
(2)健康权——“身体是革命的本钱”
A含义:健康权包括身体健康权利和心理健康权利。
1989年世界卫生组织提出健康应包括躯体健康、心理健康、社会适应良好和道德健康。随着社会的进步,现代人的精神健康更引起人们的重视。
B地位:健康权是重要的人身权利。
(3)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行为时有发生,如使用各种武器、凶器剥夺他人生命,使用暴力手段把他人打伤、致残,恐吓他人使之精神衰弱、精神分裂等。另外,制造销售不合格产品造成消费者人体致残,食品不卫生导致消费者食物中毒等,也是间接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就如三鹿奶粉事件、苏丹红事件。
我校注重提高学生的精神健康水平,除了在五楼开设心理咨询室,初一年级双周二下午第四节课开设心理健康课,初二年级则进行团体辅导活动。
三、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
请看P30的法律法规。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作了具体规定。
1. 法律禁止对公民的身体或住宅进行非法搜查。
材料:P29探究园—小剧场——当被强行搜身的时候
问题: (1)商场经理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2)执行搜查的法律程序是怎样的?
教师总结:(1)商场经理的行为是违法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
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我国法律规定,禁止对公民的身体或住宅进行非法搜查。
(2)公安司法人员在侦破案件时,必须进行搜查的,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被搜查的对象范围: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地方
搜查目的:搜集犯罪证据和查获犯罪嫌疑人
搜查性质:一种强制性的侦查行为
执行搜查的人:执法人员
要依法进行:必须出示搜查证
2. 法律保护公民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禁。
材料:P32实践与评价—案例研讨——耕牛失窃以后
问题:(1)你认为村干部查找偷牛嫌疑人的这种行为合法吗?为什么?
(2)我国宪法对公民的逮捕和拘禁有什么具体的规定?
教师总结:(1)村干部的行为是违法的,他们缺乏证据,非法拘禁唐某,侵犯了唐某的人身自由权。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
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2)公民有犯罪和其他违法嫌疑,需要逮捕或拘禁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3. 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材料:P28探究园—案例研讨——如此气功表演
问题:杂耍对队的这种行为违法吗?从这一案例中,我们能明确什么道理?
教师总结:(1)我国宪法和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早在1981年,文化部、公安部就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对杂技团体和个人艺人的管理。个体艺人必须向居住地县、
市文化行政管理申请登记,经节目审查合格后发给演出证,才能够在外面演出。同时规定,任何团体和个人不得表演恐怖、
残忍和摧残少年儿童的节目,对严重摧残少年儿童的卖艺活动要坚决取缔,对因此造成儿童伤残和死亡的,要追究刑事责
任。公民发现这类杂技演出,应该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用法律武器来保障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保证杂技艺术的健康发展。
(2)伤害他人的生命和健康要承担法律责任。
学生在教室、楼道追打,防卫过当,花盆砸伤人,狗咬人
(3)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劳动法、婚姻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
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四、小结
总结本课知识点,完成《过程性评估》选择题。
一、公民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利
1.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1)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含义。
(2)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2.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最高的人身权利
生命健康权 身体健康权
重要的人身权利
精神健康权
二、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
1.法律禁止对公民的身体或住宅进行非法搜查。
2.法律保护公民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禁。
3.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第二课时
一、导入
材料:1995年12月27日上午,正在上班的辽宁省石油规划设计院女工程师赵毅突然被警察以调查经济问题为名带走。在长达四个多小时
的审问中,辽阳市一刑警大队副队长对她进行毒打:打脑袋、扇耳光,她几次被打倒在地,嘴、耳都被打出血。后因查不出赵毅参与任何犯罪活动的证据,才被释放回家。经医院验伤,赵毅“左颊颌关节挫伤,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一周后,导致精神失常。几年来,医药费花去近十万,病情依然不见好转。在赵毅的代理律师几经起诉,被告均被宣判无罪的情况下,1998年6月17日辽宁省检察院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抗诉,9月1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审理此案。
问题:同学们从赵毅的遭遇中得到了什么启示?
教师总结:我们要自觉维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利。
二、自觉维护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利
1.维护自身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
(1)当公民人身自由或生命健康受损害时,应该报警。
A打“110”电话报警
110、119、120等报警电话,都是国家有关部门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专门设置的,不能随意拨打扰乱有关单位正常的
工作秩序,否则就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B直接到附近的公安部门向公安人员求救
C通知家人、朋友或老师向社会求救
(2)当公民受到伤害时,可以依法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以讨还公道和获得赔偿。
材料:饭店就餐闹肚痛 投诉站调解获赔偿
消费者孙某等14人在长泾某酒店一号包厢里就餐,第二天凌晨先后有6人身体感觉不适,5人到长泾医院就诊,1人在农村医
务室就诊。5人中有一孕妇,27日转至无锡妇幼保健医院就诊,前后花去医药费1415元,路费160元,共计1575元。因怀疑食物中毒,孙投诉到长泾投诉站要求该店退还餐费620元,医药费及其他费用1575元。投诉站受理投诉后即找酒店,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店家承认自己应负的责任,对消费者的要求,如数作出共计2195元的赔偿。
2.每个公民有义务不去伤害别人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
材料:P32实践与评价—思考与交流——李民的教训
让学生阅读案例,思考问题,讨论后发表意见。
(1)我国刑法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A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对不满14周岁的人,不论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皆不
负刑事责任。B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对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伤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要负刑事责任,对其他罪均不负刑事责任。C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
周岁的人,对一切犯罪负刑事责任。
(2)李民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处于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他犯了故意伤害罪,要负刑事责任。但他犯罪时不满18周
岁,为未成年人,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15岁,正是求学增知的黄金时代,李民等人却要在牢狱里度过。中学生年轻气盛,如
果法制观念淡薄,就容易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打架斗殴,甚至动用器械,以致酿成悲剧。假如他们两个之间只要有一个人理
智一点,就不至于出现这样的结果。这不能不令我们深思。
(3)作为青少年要加强和注重个人修养,提倡“不争辩,不还嘴”,“退一步海阔天空”,“争下风”的原则,这样不会把矛盾激化。
(4)遇到双方无法解决的问题,应积极请求班主任老师或学校领导裁决,禁止请其他学生或社会青年以暴力方法解决。
3.教导学生如何应对中小学校园暴力事件。
(1)抢劫勒索学生。
一些在校不良学生,或社会上的不良青年,经常在中小学学校附近抢劫勒索,有的学生因反抗被杀害,有的学生因交不起钱被打伤等,这个问题相当普遍。有的中小学教师看到这类行为常常是团伙行为,而公安机关往往抓人后又放人,所以怕报复不敢管。有的家长干脆给学生一些钱,遇到这类抢劫,就交钱“消灾”。这些做法是错误的,正确的方法是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
预防这类伤害事故的措施是:
A掌握同犯罪分子斗争的科学方法。如果一个人被挟持不要反抗,不要“硬碰硬”,可以给钱,但要记住对方的相貌特征,再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怕报复,也可匿名向公安机关报案。千万不要拉住逃跑的持刀歹徒不放,这样容易造成歹徒狗急跳墙,持刀杀人。 B遇事要及时向老师和父母报告,不要被“杀全家”之类的话吓住。
C平时不要穿名牌,不要高消费,以免“露富”。
(2)校园暴力事件。
材料:
刘某等五人单独或结伙多次向谢某敲诈、索要钱财,并对谢某进行殴打。有一天,刘某等五人又向谢某索钱,谢某未给,并告诉他们自己表哥要在放学后找他们解决问题。刘某等五人放学后遂将谢某叫至旁边的小学操场,对谢某进行拳打脚踢,后又将他拖到学校后面的山上,继续进行殴打,被告刘某还用木棍击打谢某后背,造成谢某身体轻微伤。后谢某父母向派出所报警,公安局对刘某等五人的行为分别给予了治安处罚。谢某的伤情经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876.17元。
谢某及其父母诉至人民法院,以刘某等五人的行为造成原告谢某轻微伤,并导致谢某精神高度恐惧为由,要求五被告及其监护人赔偿谢某医疗费、交通费、继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费。
刘某等五名中学生的父母因该五名学生向谢某敲诈,将其打成轻微伤并导致其创伤后应激障碍,被法院判决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6280.17元。
4.让学生阅读P31小链接,教育学生注意时刻安全,防止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
5.完成P33表。
三、小结
总结本课知识点。
三、自觉维护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利
1.维护自身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
2.每个公民有义务不去伤害别人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
西南大学教育实习教案
教学过程:
第一课时
一、导入
材料:1995年3月,珠海某电子有限公司的工人们在休息时趴在工作台上休息,外企老板见工人们没有按照她的要求休息,便勃然大怒,
罚工人们下跪,结果有的工人跪下了。这时,来自河南的21岁打工者孙天帅却站出来,面对老板的怒吼,他一边大声责问老板:“为什么要跪下?”一边愤愤地冲着工友们喊道:“怕什么,不就是炒鱿鱼吗?”孙天帅撕掉胸前的厂牌,昂然走出工厂。在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金老板践踏中国工人的人格尊严事件时,孙天帅说:“当时我只有一个念头,死也不能下跪!因为我是一个有尊严,有人格和国格的中国工人!”
问题:你为孙天帅感到自豪吗? 你还知道哪些用实际行动维护人格和国家尊严的事例?
请分别举出1~2句名言警句来鞭策一下下跪之人和老板。
教师总结:“士可杀,不可辱”,我们要做一个有人格和国格的中国人!{检察院实习教案}.
二、我们的人格尊严权利
1.人格尊严的含义
人格尊严是指公民的名誉和公民作为一个人应当受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它包括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和隐私权等内容。
2.人格尊严的内容
(1)肖像权
肖像是指描绘具体人物形象的绘画和照片,是公民身体特有的缩影或真实写照。
篇二:《法律实训教案第三部分》
刑事法律实训教案
第三部分:起诉程序实训
实训科目:
一、 提起公诉程序实训
(一)实训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一条 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制作案件审查意见书,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经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检察长承办的审查起诉案件,除本规则规定应当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以外,可以直接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
按照现行的司法文书制度,公诉阶段公诉人应分别制作阅卷笔录、移送起诉案件审查报告、起诉书(不诉书)、公诉意见书及答辩提纲、出庭预案等。
(二)移送审查起诉的受理
最高检《规则》二百四十四条至二百四十八条规定了审查起诉案件的受理。
1.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审查。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
2.检察院在收到起诉意见书后,应当指定检察人员审查以下内容: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意见书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案卷装订、移送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和规定,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是否单独装订成卷等;
(3)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是否随案移送,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是否相符;
(4)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三)检察院受理程序
审查后,对具备受理条件的,填写受理审查起诉案件登记表。
对起诉意见书、案卷材料不齐备,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未移送的,或者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不相符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三日内补送。对于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重新分类装订后移送审查起诉。
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移送审查起诉。
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
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受理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按照上述要求办理。
注意:
(1)各级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2)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3)上级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时,可以直接交下级检察院审查,由下级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4)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审查起诉适用就高不就低原则
(四)审查起诉的内容
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最高检《规则》第二百五十条除了规定要查明上述五项内容以外,还要查明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2.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
3.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4.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恰当。
6.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五)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
1.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阅卷审查,制作阅卷笔录。
2.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
3. 检察院对证人证言笔录存在疑问或者认为对证人的询问不具体或者有遗漏的,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
注意: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询问被害人、证人时,应当分别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4.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复验、复查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由检察院自己进行。
检察院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可以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检察院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存在疑问的,可以要求侦查人员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必要时也可以询问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人员并制作笔录,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进行技术鉴定。
注意:检察院认为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需要进行医学鉴定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由检察院进行或者由检察院送交有鉴定资格的医学机构进行。
在审查起诉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有患精神病可能的,检察院应当按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
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以犯罪嫌疑人有患精神病可能而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的,检察院也可以按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并由申请方承担鉴定费用。
5.补充侦查。
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检察院的自侦案件只能退回自侦部门补充侦查。
注意: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篇三:《法硕法律文书实训教案(法学)》
二、格式[普通程序案件适用的起诉书格式(样本)]
××××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刑诉 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等)
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期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要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其他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需要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
(对于只有一个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实施多次的犯罪事实应逐一列举;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应该按照主次顺序分类列举。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共同犯罪事实及各自在共同犯罪的地位和作用后,按照犯罪嫌疑人的主次顺序,分别叙明各个犯罪嫌疑人的单独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 月 日
(院印)
附项: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并注明数量。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三、内容和制作方法
起诉书由首部、正文、尾部组成。
(一)首部
包括标题、编号、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三项内容。
1、标题
居文书正中分两行写明检察院名称和文书名称。制作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⑴检察院名称要写全称,不能写简称或缩写。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各地方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应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如将“××省人民检察院××分院”写成“××检察院分院”或“××地区检察院”都是不全面、不完整的。比较规范的写法分别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如“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分院写为“××省(自治区、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写为“××省(自治州)××市人民检察院”;
县、市辖区人民检察院应写为“××省××县人民检察院”、“××省××市××区人民检察院”。
凡涉外案件,在检察院名称前均应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
⑵文书名称必须写“起诉书”。不能画蛇添足为“起诉决定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等,亦不能写为“公诉书”。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依次写明:人民检察院的简称、案件性质、起诉年度、案件顺序号。其中案件性质为“刑诉”,年度须用四位数字表述。例如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其编号“鲁检刑诉〔年度〕×号”。
3、被告人(被告单位)的身份等基本情况
依次写明下列11项内容:
(1)姓名。首先写出“被告人”或“被告单位”字样,然后写清正在使用的正式姓名(户口薄、身份证等法定文件中使用的姓名),并选择与本案事实有关的化名、别名、绰号等写出,在正式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被告人是外国人的,应当在其中文译名后面用括号注明外文姓名。其中“被告人”这一称谓不能用“被告”代替。
如果被告人是聋哑人或盲人,应当在被告人姓名之后,写明这一法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特征,如“系又聋又哑的人”、“是盲人”。但是只聋不哑或只哑不聋的,不必写入。
(2)性别。
(3)出生日期。一般应当以公历出生日期为准。除未成年人外,如果确实查不清出生日期的,也可以注明年龄。
(4)身份证号码。对尚未办理身份证的应当注明。
(5)民族。要写全称,如“维吾尔族”、“蒙古族”等,切忌写为“维族”、“蒙族”等。写此项内容,除了区别被告人外,我国少数民族地区还规定有对少数民族的刑事政策。
(6)文化程度。一般写所受正规教育的情况,如“初中二年级”或“相当于××”、“文
盲”。
(7)职业,即写明被采取强制措施前被告人所在单位和职务,以明确认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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