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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党总支公章刻制 刻制公章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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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字数作文】

办理党总支公章刻制(一)

一分部办"2009"13号

签发人:张云飞

关于刻制“中共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莞惠城际GZH-6标项目经理部一分部

工作委员会”印章的请示

公司党委组织部:

根据公司人力"2009"181号文《关于成立莞惠城际GZH-6

标项目经理部一分部的通知》,为便于开展党组织工作,需刻制“中共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莞惠城际GZH-6标项目经理部一分部工作委员会”印章一枚。

妥否,请批示。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刻制 印章 请示

抄送:一分部领导。

中铁二十局莞惠城际6标一分部办公室 2009年11月23印发

办理党总支公章刻制(二)

企业单位行政公章刻制手续

一、备案原则

1、属地备案、属地刻制的原则。即区、县(市)公安备案前台只能受理本辖区用章单位的公章备案业务,市局备案前台可以受理全市所有用章单位的公章备案业务。

2、严禁代办公章备案的原则。即用章单位刻制公章只能由本单位工作人员携带有关材料到公安机关备案点办理备案,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代为办理,印章系统将自动拒绝受理经办人一人同时申报两个单位或一个月内两次以上申报两个单位的公章备案业务。

二、备案需提交的材料以下所称《刻章介绍信》,须详细写明刻制印章的名称、规格、数量(同一专用章刻制多枚的要以数字区分)、经办人等信息。

(一)企业印章备案新成立的企业申请刻制印章,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是分支企业的,还需提供上级单位出具的刻章介绍信、上级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已成立的企业申请刻制部门章或专用章,持企业开具的刻章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刻制法人章,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党组织、共青团组织印章备案 持上一级党组织、团

组织开具的公函(详细写明印章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位出具的刻章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行政机关、军队和事业单位印章备案 行政机关持政府批文或本部门上一级主管单位的文件或有效凭证(军队持上级主管部门刻章介绍信、事业单位持《事业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申请刻制部门章或专用章,持单位开具的刻章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 社团组织持登记管理机关开具的证明、《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民办非企业单位持市民政局开具的同意刻制印章介绍信、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五)社会力量办学印章备案持教育主管部门开具的刻章介绍信(核发办学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工会印章备案持总工会开具的刻章介绍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制做证件用的钢印及其他专用章,持单位开具的刻章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七)卫生医疗机构印章备案持卫生局核发的许可证原件

和复印件一份(开具的刻章介绍信)、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八)外地驻临沂机构、境外企业驻临沂办事处印章备案持外地驻临沂机构管理办公室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派出机构出具的刻章介绍信、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九)外地驻临沂新闻机构印章备案持市新闻出版局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派出机构出具的刻章介绍信、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十)举办大型活动筹委会印章备案持归口主管部门(活动主办单位上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归口主管部门刻章介绍信、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十一)村民委员会印章备案持乡级人民政府审核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乡级人民政府刻章介绍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十二)报关专用章备案持商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单位刻章介绍信、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十三)审批专用章备案持审批权限证明(上级或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单位刻章介绍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十四)外地单位印章备案须到该单位原籍所在地县级以

上公安机关办理刻制印章介绍信或证明,派出单位出具的刻章介绍信、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我市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十五)印章更换、遗失补刻

1、行政公章遗失补刻,持登报声明、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补刻公章介绍信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专用印章及部门印章遗失补刻,持登报声明、单位刻章介绍信、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更名后刻制新公章、专用印章或部门章,可以将旧印章交回公安机关销毁(由公安机关开具印章销毁证明),持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章介绍信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损坏后刻制新公章、专用印章或部门章,可以将旧印章交回公安机关销毁(由公安机关开具印章销毁证明),持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或本单位开具的刻章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办理党总支公章刻制(三)

党委办公室印章制发流程图:

办理党总支公章刻制(四)

印章使用流程

一、印章刻制与颁发

(一)印章刻制

1.公司行政、党总支及财务印章由公司办公室报建设集团办公室统一刻制并颁发。

2.公司合同专用章、各部门印章由公司办公室统一刻制并颁发。

3.项目公司、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行政、党组织及财务印章由公司办公室统一刻制并颁发。

4.项目公司、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部门的印章,各类业务用章由项目公司、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自行刻制,报公司办公室备案统一后启用。

(二)印章刻制报批及颁发程序

刻制印章由需刻制印章的单位或部门书面提出申请,报相应印章刻制部门审核,按印章种类和管理权限报请行政或党组织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印章管理部门统一到指定地点刻制。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刻制公章。

项目公司、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上报需刻制行政及财务印章请示时,须提交工商局对本公司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刻制党组织印章请示时,需提交上级党组织对成立本级党组织的批复;自行刻制的印章需报请备案时,必须注明印章使用部门和使用范围。

二、印章的使用

(一)用印登记审批

公司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须采用登记审批用印的手续。

1. 公司行政章、法定代表人章的使用必须履行领导批准的手续,不得私自用章或借用。公司行政章、法定代表人章在使用前,用印申请人须填写《用印申请本》,经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印章管理人方可用印。分管领导不在时,须向分管领导电话请示,获准后盖章,事后补办手续。当分管领导出差不方便联系,而办理事项比较重要、紧急时,由申请盖章部门负责人向总经理或书记汇报情况,由总经理或书记审批同意后盖章;若办理事项属于一般性日常业务,由申请盖章部门负责人在《用印申请本》上签署意见,印章管理人可以用印,但须事后找分管领导补办手续。

2.申请使用党总支、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工会章,用印申请人需将用印资料交相关部门审核后,填写《用印申请本》,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由印章管理人员用印。

3.申请使用机关部门印章以及由部门管理的其它业务专用章,必须经该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

4.申请使用项目公司、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各类印章时,也必须根据公司各类印章的使用流程办理登记审批手续,经各单位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

5.对同类需大量用印的文件资料(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客户贷款合同等),用印申请人在第一次办理用印申请手续后,以后不再重复办理用印手续,但用印申请人必须做好用印台账。

(二)用印审核

1.用印经办人、印章管理人对需加盖印章的资料、用印手续是否完整要认真审核,确保用印不出现失误。

2.盖出的印章,必须保证位置恰当,图形端正、清晰。加盖印章时,应将印章盖至有文字的地方,不能盖在空白处;在企业

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证件及企业各类荣誉证上加盖印章时,应写上“仅用于办理……(事由)”或加盖“再复印无效”的印章。

3.严禁出具空白介绍信和在空白纸张上加盖印章。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在介绍信存根上、用印申请单上注明,由用印申请人向签字的领导说明情况,经领导批准、办公室办理登记编号手续后,方能办理。没有使用完的空白介绍信和加盖印章的空白纸张由用印申请人及时退还办公室办理注销手续。空白介绍信和加盖印章的空白纸张丢失,保管人应立即向办公室报告。

三、印章的保管

1.各级印章管理部门要加强印章管理,每枚印章都要明确管理责任人。印章管理人因故请假或者公出,需请示主管领导指定他人代管,并进行移交登记。印章管理人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印章。

2. 印章管理要做到审用分离、分散保管,负责签批公章使用的领导及各单位经理或负责人不亲自保管公章,单位内部有多枚印章的,因根据印章的用途,指定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专人分散保管,实行适度制衡、防范风险。

3.印章不得任意放置,必须配备保险柜,使用后要及时收存锁定,确保印章安全。

4.颁发新印章时,必须由印章颁发部门建立印章登记备案表,明确领用人、保管人,并注明领用时间和交还时间。印章管理人更换时,必须履行交接签收手续。

办理党总支公章刻制(五)

申 请

******县公安局:

因单位(公司)工作(业务)需要,特申请刻制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各一枚,委托我单位(公司) 同志前来办理。

法 人: (身份证号): 经 办 人: (身份证号):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注 册 号:

材 质:光敏

联系电话:

年 月 特日

办理党总支公章刻制(六)

公章刻制业

2.1经营公章刻制业

2.1.1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一、法律依据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二、温馨提示

(一)凡经营公章刻制业者,须经所在地县、市以上公安机关核准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工商机关申请领得营业执照后始准营业。

(二)目前,一些地方制定了本地印章治安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具体申领特行证办法,请向当地了解并遵照执行。

2.1.2承制公章应当查验登记

一、法律、政策依据

(一)《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二)《公安部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通知》

二、温馨提示

承制公章应当:

(一) 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准刻证明;

(二) 逐项登记委制单位、经办人、刻制公章的相关信息

2.1.3下列事项要报告公安机关

一、法律、政策依据

(一)《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二)《公安部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通告》

二、温馨提示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迅速报告当地人民公安机关:

(一)发现涉嫌伪造或仿造公章的;

(二)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或公安机关通缉人员的。

2.2刻制公章

2.2.1刻制公章

一、法律、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二)《社会团体印章管理办法》

二、温馨提示

(一)申请人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批文、介绍信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相关介绍信和法人身份证及经办人身份证等证件到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到合法公章刻制厂刻制公章。

(二)目前,一些地方制定了本地印章治安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具体申领特行证办法,请向当地了解并遵照执行。

2.2.2公章丢失

一、法律、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二)《社会团体印章管理办法》

二、温馨提示

公章丢失,经公开声明作废后,可按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2.2.3公章损坏

一、法律、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社会团体印章管理办法》

二、温馨提示

公章损坏,申请人持损坏的公章及相关证明材料,可按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2.2.4更换印章

一、法律、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社会团体印章管理办法》

二、温馨提示

单位变更,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当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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