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字数作文】
第一篇:《如何看待婚检的自愿》
如何看待婚检的自愿
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已于2003年7月30日由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婚姻登记条例是在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简称管理条例)的基础上修改完善的,我国最早的婚姻登记办法是由民政部制定的在1980年,1986年修改一次,在1994年民政部将这一办法进行重新修改,即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一直使用到至今。在这期间也出现不少问题,也是很多的社会人士、法学家研究的重点。婚姻登记是每个公民都要接触到的,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所以婚姻登记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感受。将于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这部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即是从公民的切身利益出发,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制定修改的,是一种人性的体现,是婚姻登记制度的一次全新的变革。条例中出现了不少新鲜的问题,如婚姻登记无须单位和居委会开具介绍信、当即出具结婚证、取消了强制婚检、增加了胁迫结婚可申请颁证机关撤销、结婚离婚当即就办。最受关注的焦点不过是取消了婚检,那么对于婚检的自愿问题,笔者有这样的感触。
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除此之外相关的婚育法规中也有相应的规定:《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在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的同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将这一条款取消,第五条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需要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即可。这就与旧管理条例有不同这处,民政部发言人在某新闻发布会上讲,新修订的条例没有要求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目前不能把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虽然在新条例中没有明确说明是否需要婚检,但是至少说在登记时婚检证明已不是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了,那么既然不用提交材料那么婚检就自然不是强制性,是自愿的。过几天新条例就开始实施了,据某网统计很多即将登记的未婚人士甚至将结婚登记时间拖后,一方面不用经过婚检程序,另一方面不用提供单位的介绍
信,并且很快捷的在当天领取结婚证。
这是否符合现实或是否符合我国现有的法律,笔者这样认为:
第一、立法冲突上看,条例的规定必须符合法律。
《立法法》第七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第八十七条第
(二)项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按照第八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我们看到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的《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在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的同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此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实施的法律,《婚姻登记条例》是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法规,效力低于国家法律,故在《母婴保健法》这一国家级法律没有修改、废止此条款之前,婚姻登记机关要求结婚登记双方履行婚检程序是不足为过的,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反如果婚姻登记机关(即民政部门)没有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要求结婚双方提供必要的婚检证明却存在违反法律的行为,将有可能导致行政行为将会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被撤销。这是行政违法性的体现。
所以由于我国法律的冲突婚检在现阶段是必须要进行的,至少说应该要求结婚双方提供必要的婚检证明,这不但不违反新条例,也不违反全国人大颁布的《母婴保健法》。在国务院颁布了这一条例未实施之即,有些城市也相应的出台了一些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从内容上肯定了仍必须进行婚检,即提供婚检证明的条款(这里婚检和提供婚检证明两者不能割裂看)这种规定客观的说在现阶段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二、不进行婚检不利于登记机关实际操作。
从另一个方面看,新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
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其实第(五)项规定,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予登记,这种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按照《母婴保健法》第八条是指(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这三种情形。那么也就是说如果结婚男女一方患有上述的疾病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是于法有据的。这一点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与国家法律《母婴保健法》相一致。笔者不是对于婚姻登记条例“吹毛求疵”,事实上国务院制定婚姻登记条例的立法本意并没有完全取消婚检,虽然条例中取消了在登记时提交婚检证明的这一条款,但是并没有强调完全取消婚检制度,没有象旧条例一样规定进行强制不等于就完全废除了婚检程序。所以笔者从实际操作性和法律规定的本身综合分析,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既然出现了不予登记结婚的情形,那么就必须依据登记双方的婚检进行评判,否则根本无法判断结婚登记的双方是否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如果完全取消婚检那么第六条不予登记的第五项即为纸上谈兵没有实际的意义了。因为婚姻登记机关总不能为了“明则保身”要求申请登记双方签字声明,不存在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如存在后果自负这种机械式的程序。笔者这一举例可能过于嘲讽,但是确实我们的婚姻登记人员没有“火眼菁菁”能够判断哪位申请人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同样笔者注意到不宜于让申请登记的双方以书面签字声明的形式予以确认,同新条例第五条对于是否有配偶的签字声明适用上结果是完全不同。书面声明的未婚,由民政部门进一步完善的婚姻登记网络系统可以从根本上控制,避免重婚状况的产生,但是对于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根本无法从社会的角度掌握的,这就无益于婚姻双方的切身利益、更不益于婚姻登记机关这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操作。原因在于签字认可后,虽然后果可以自负,那么对于一方不明知自己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或者隐瞒疾病的人,仍可以通过行政程序依照《婚姻法》第十条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无凝又会给行政机关带来不必要的诉讼。
第三、完全取消婚检会造成一些社会问题。
婚姻对于登记双方是一件举足轻重的大事,是人生幸福的一件至关重要的经历,但是不乏有些登记当事人急于结婚、草率结婚,在结婚时只重感情,不重视健康、不考虑下一代,简化了的婚检以及婚姻登记制度给这些人带来了便捷,当然也不利于登记男女双方审慎婚姻和未来。一方面新的登记条例对于结婚是当天颁证,准确的说是当时颁证,那么笔者了解到新条例实施之后会出现结婚登记的高潮,有些提前办理婚礼的人赶到新条例实施后登记,有
些感情基础不牢以及缺乏了解的人也赶着时髦登记。不用婚检,登记手续简化,效率提高确实会带来婚姻登记制度的大变革,也会从另一个层面带来一些负面问题。相反,笔者预计本着对自己负责和对婚姻子女的负责,婚检制度的取消与否不会影响结婚登记男女进行婚检。原来可能存在的为了应付了事草草婚检,甚至存在的花了钱盖了章本人都不亲自到场的形式婚检,可能变为完全自愿的严格婚检。新条例实施后有些医院出现的婚检专科,会为更多的婚姻男女更加负责的做好婚前、生育医学检查。
在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前夕,关于自愿与强制婚检出现很多的讨论话题。笔者认为,对于现今的法律冲突,即母婴保健法与婚姻登记条例的冲突,会在一定时期予以解决。婚姻登记条例本身对于婚检问题未明确的规定,会在条例实施后的相关国务院部委部门规章中予以明确,以配合新条例中“第六条第(五)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这一条款的具体操作。所以说强制变自愿如果运用措施得体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刘莉
第二篇:《结婚登记婚检注意事项》
结婚是达到结婚年龄的男女从独立生活到共同建立家庭的开始,不仅如此,他们还将共同担负生儿育女的社会任务。人人都希望有个美满幸福的家,生一个聪明健康的孩子。
一、结婚登记前必须做婚检吗
结婚登记,是婚姻有效的必要手序,结婚仪式是无法代替的。同时还得提醒你的是,登记前必须到正规医院进行一次婚前体检,接受医生的婚前指导。这是迈向优生的第一步,也是给自己一次全面系统的健康检查,有益无害。
婚前体检不同于常规体检。婚前医学检查只是婚前保健服务的一部分,还有婚前卫生指导和咨询两方面内容。婚前医学检查中的内科检查主要包括病史询问和体格检查,还有常规辅助检查和其他特殊检查。 婚检不同于一般性的体检,更不仅仅是妇科检查。婚检是以检查影响婚育疾病为主的医学检查,检查过程和检查的项目是根据医生的建议和你们的意愿确定,这些检查的项目会对你们很有帮助。有的检查项目如进行生殖器的检查,还要得到你们双方的同意,医生既不会强迫,也不会勉强,医院和医生还会对你们的检查结果保密。
婚检还是一种综合性的生殖健康咨询服务,除身体检查外,你们还可以得到必要的婚前健康知识和婚前咨询,这些服务都是免费的。对在婚检中遇到的问题或不明白的地方,你们都可以提出疑义,医生一定会给你们明确的解答。担心、害怕、别扭等顾虑都是没有必要的。
二、婚前检查需要注意哪些事项{结婚需要婚检吗}.
1. 婚检要尽量与婚期拉开时间距离,一旦检出问题,能争取时间治疗。婚检证明的有效期是三个月。
2. 婚检时带上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和一口寸免冠照片三张,另外还要有双方单位的介绍信。
3. 婚检时女性要避开月经期,月经干净三天后再婚检,否则女性的尿液中含有大量红细胞,医生会怀疑其有肾炎、结石等问题。
4. 婚检前一天要休息好,不能太劳累,不可喝酒(应该禁止喝酒),及刺激性食物和药物,因为这些都有可能影响肝功的化验结果。
5. 婚检前一天尽量吃清淡饮食,否则抽血化验时会出现乳糜血(血液混浊),影响检查结果。
6. 婚检当天早晨一定不能进食,必须空腹检查,因为查肝功要求空腹抽血,否则,也会影响检查结果。 以下就是到喜啦为您整理的结婚登记婚检注意事项,准备领证的新人们,感觉Mark起来吧!
第三篇:《结婚登记婚检项目列表》
婚前体检主要针对严重的遗传病、指定的传染病以及有关的精神病。婚检对于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新人来说,极为重要。不仅有利于新人双方的健康,还利于优生优育。所以为了以后可以拥有可爱的宝宝,婚检必不可少哦!
婚前检查项目
1.了解个人病史,以弄清双方曾患过何种疾病,医治情况,有无遗传征候以及目前是否患有性疾病或某种精神疾病。
2.了解家族病史,弄清直系血亲的健康状况和家族中有无遗传病的成员。在这两项询问中,男女双方都应实事求是,切勿隐瞒情况,造成医生误断。
3.检验血液,检查是否有肝病,癌症,性病及其他需要治疗的疾病或遗传病。
4.进行内脏透视,看心,肺,肾有无疾病。
5.检查生殖器官,这在婚前检查中很重要,生殖器畸形,生殖器疾病和某些功能障碍(如男性阳痿)都 可通过检查发现,以便在婚前进行适当的矫治。
【到喜啦温馨提示】:婚前检查的内容包括询问病史和体格检查两大部分
一、询问病史
1、男女双方的健康史(包括过去病史和现在病史)。询问与婚育有关的性病、传染病及遗传病史,重要脏器和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智力发育等;
2、个人史。女性的月经史和男性的排精及性功能情况、烟酒嗜好和饮食习惯,生活、工作环境等。
3、父系或母系有否近亲婚配史。
4、如果是再婚,会询问以往的婚姻和生育史。
5、家族史。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健康情况,三代以内的亲属中有无遗传性疾病和先天性疾病患者。必要后时需要做家系调查和家谱分析,帮助了解遗传病的诊断、分类以及发病风险推算。
二、体格检查
1、一般情况。如身长、身高、体重、血压、营养、视力、听力、淋巴结、甲状腺、四肢等;
2、主要脏器。如心、肺、肝、肾、脾等主要器官有否器质性疾病;{结婚需要婚检吗}.
3、生殖器和第二性征。
4、女性常规进行腹部和肛门双合诊检查,检查子宫发育,附件是否有包块,外生殖器有否处女膜闭锁,引导缺如或闭锁,阴蒂肥大、尿道下裂或畸形等。注意外阴皮肤粘膜色泽和硬度,分泌物性状等,一排除性病。
5、男性检查有否包皮过长、包茎、龟头炎症、尿道上裂和下裂、小阴茎、无睾症、隐睾、等。注意阴茎部有否破溃,尿道有否炎症,以排除性病。
6、两性畸形。检查身材、体重、骨盆形态、喉结大小、音调高低、毛发分布,乳房发育等。
7、实验室检查和特殊检查如肾肝功能、胸透、血液常规、尿常规,女性作阴道分泌物找滴虫、霉菌,必要时作淋菌涂片检查;男性作精液常规化验。
虽然不强制要求即将结婚的新人们都做一个婚前检查,但是为了自己的婚姻,为了自己的后代,去做一次婚检吧!
第四篇:《婚前检查项目 什么情况下禁止结婚,延迟结婚,可以结婚,但禁止生育》
查找资料了解婚前检查是针对什么的检查,项目有哪些?检查结果什么情况下禁止结婚、什么情况下延迟结婚,什么情况下可以结婚但禁止生育?
婚前检查是针对男女双方可能患有的、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例如是否有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指定的传染病、有关的神经疾病和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
婚前检查项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询问病史
1、男女双方的健康史(包括过去病史和现在病史)。询问与婚育有关的性病、传染病及遗传病史重要脏器和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智力发育等 2、个人史。女性的月经史和男性的排精及性功能情况、烟酒嗜好和饮食习惯生活、工作环境等。 3、父系或母系有否近亲婚配史。 4、如果是再婚会询问以往的婚姻和生育史。 5、家族史。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健康情况三代以内的亲属中有无遗传性疾病和先天性疾病患者。必要后时需要做家系调查和家谱分析帮助了解遗传病的诊断、分类以及发病风险推算。
二、体格检查
1、一般情况。如身长、身高、体重、血压、营养、视力、听力、淋巴结、甲状腺、四肢等 2、主要脏器。如心、肺、肝、肾、脾等主要器官有否器质性疾病 3、生殖器和第二性征。 4、女性常规进行腹部和肛门双合诊检查检查子宫发育附件是否有包块外生殖器有否处女膜闭锁引导缺如或闭锁阴蒂肥大、尿道下裂或畸形等。注意外阴皮肤粘膜色泽和硬度分泌物性状等一排除性病。 5、男性检查有否包皮过长、包茎、龟头炎症、尿道上裂和下裂、小阴茎、无睾症、隐睾、等。注意阴茎部有否破溃尿道有否炎症以排除性病。
6、两性畸形。检查身材、体重、骨盆形态、喉结大小、音调高低、毛发分布乳房发育等。 7、实验室检查和特殊检查如肾肝功能、胸透、血液常规、尿常规女性作阴道分泌物找滴虫、霉菌必要时作淋菌涂片检查男性作精液常规化验
什么情况下禁止结婚
我国结婚的法定禁止条件有二:一是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二是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二、结婚的形式要件,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指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或方法,这是婚姻取得社会承认的方式
.婚前检查下列三种情况者应延迟结婚:
1.性病、麻风病未治愈者;
2.精神病处于发病期间者;
3.患某些传染病:霍乱、伤寒、鼠疫、白喉、乙脑、脊灰、狂犬病、肝炎等。
婚前检查下列情况可以结婚,但禁止生育:
1.一方患有严重的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
2.双方患相同严重的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
3.一方患有严重的多基因遗传病
第五篇:《婚前健康检查:自愿还是强制?(薛宁兰)》
婚前健康检查:自愿还是强制?
薛宁兰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副研究员
上传时间:2007-6-19
一、婚前健康检查由强制到自愿
2003年的诸多法制热点中,民政部新《婚姻登记条例》在保障公民婚姻自主权方面的种种变化为全社会关注。其中,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时,不再要求当事人出具婚前健康检查证明,是最受争议的改变。[01]在当年12月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十大法制热点专题节目中,《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强制婚检名列其中。
我国要求男女结婚登记时出具婚检证明,始于1986 年。当年,卫生部、民政部发布的《关于婚前健康检查问题的通知》要求,“确定开展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由指定的妇幼保健部门或医院,指定医生承担”,“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要求当事人出具《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疾病的检查证明。”自此,在一些省市,男女申请登记结婚之前,必须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婚检由此成为公民申请结婚登记的必备手续。1994 年民政部颁布《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要求“ 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婚前健康检查正式被我国规范婚姻登记的专门法规认可,成为结婚登记的前置程序。
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原来的规定。这是否意味着今后当事人没有婚检也可以办理结婚登记呢?当时,有法学专家指出,虽然《婚姻登记条例》中将“婚前检查”的规定取消,但是,1995 年6月1日实施的《母婴保健法》中要求,“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母婴保健法》作为法律,其法律效力优于《婚姻登记条例》。因此,不能因为民政部的条例不规定“婚前检查”,就认为在婚姻登记中婚检被取消。[02]
实际情况是否与法学专家的解释相一致?从民政部官员对《婚姻登记条例》这一变化的解释来看,民政部门并不认为《母婴保健法》的规定适用于今后的结婚登记,而是指出“如果结婚当事人从双方健康的角度考虑,可以自愿到医院检查身体。”[03]
《婚姻登记条例》公布之后,迅速在社会上产生了“缓婚”效应。当它的施行日——2003年10月1日到来之际,在各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的人数剧增。客观事实表明,从《婚姻登记条例》生效之日起,在我国一些地区实行十多年的强制婚检不再继续。
国家取消强制婚检,实行自愿婚检,简化了人们办理结婚登记的手续,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从2003年到2005年的两年间,各地的婚检率直线下滑,有些地方跌至为零—— 2003 年“十·一”黄金周期间, 广东全省共有16374 对男女结婚,自愿婚检的只有114 对,比例为0.7%。在广州市结婚的3149 对新人中,没有一对自愿婚检。婚检比例最高的惠州市,也不过6% 。[04]
在北京,《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