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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书记员工作职责和技能》
书记员工作职责和技能
发布时间: 2009-10-15 09:05:57 浏览量:4058
一、书记员工作的重要性
人民法院的书记员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司法业务工作,是审判工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书记员工作的完成情况,密切关系到审判工作的开展进程,影响着案件的质量与办案的效率。庭审记录作为法院中心工作—审判的记载与回放是法官认定事实,核实证据,作出裁判的重要依据,关系到裁判结果能否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书记员工作质量的高低,不仅体现出书记员个人业务素质的高低,而且关系着法院整体形象。
二、书记员职责
书记员明确自己的职责,有利于划清法官与书记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减少工作摩擦,提高工作效率。
(一)、相关的法律规定。
1、《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规定书记员的工作职责,一是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二是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2、2003年10月20日颁布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规定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第二条书记员履行以下五项职责:第一,
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第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第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第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第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二)对法律规定的理解。
1、庭前准备工作
第一,协助审判员做好收案审查,检查案件是否属于本庭受案范围,认真办理收案的各种手续,把好诉讼的第一道关。
第二,做好开庭前的送达工作。一个案件经过收案的审查之后,一旦确定审理,书记员就要依法完成开庭前的大量事务性工作。这些事务性工作与开庭审理紧密联系,关系到案件是否能合法、及时的审理。首先,书记员应当根据审判员、书记员的工作时间安排确定开庭时间。然后,协助法官做好起诉书副本以及开庭传票的送达。最后,对庭审参加人员的通知进行确认,保证庭审的正常进行。
2、庭审中的工作
为了保证将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完整、如实地记录下来,除了庭审中做好记录之外,还要求书记员做好庭审工作的延伸。具体来讲就是:提前对开庭地点进行确认,并对当事人身份进行核对,确保记录的完整。庭审结束后,注意完善笔
录,并确定每一个参加庭审的人员的笔录核对及签字。
3、做好宣判与送达工作。一个案件经过依法审理后产生的判决具有法律的严肃性,书记员应当重视宣判、送达工作的及时性。特别是审限即将届满的案子,更应当注意及时宣判和送达。
4、诉讼活动的延续。对于上诉、抗诉或者依法需要报核的案件,书记员要办好送交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移送手续。对于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书记员除了认真办理有关执行的手续外,还应当协助执行员完成相关工作。
5、诉讼文书的立卷、装订与归档工作。诉讼活动一结束,就应当装订与归档。
三、书记员工作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一)庭前庭后的辅助性工作容易出现的问题
1、不重视庭前准备工作。经常出现的问题是:一、忽视庭前的准备,有的文书没有按时填写,没有及时发送。这样就会造成庭审的延误甚至不能开庭。二、对于当事人比较多的案件,没有事先了解当事人情况,在庭审记录中分不清,从而造成记录工作的被动,甚至造成张冠李戴,反映在笔录中的问题就是,一原到底或一被到底,不知道是哪一个原告或哪一个被告讲的话。
2、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人民法院的卷宗是庭审活
动的开展具有密切联系的若干文件的组合整体。它是案件数量统计和检索的重要根据。案卷的装订是为了使卷内文件排列有序、不致混乱和丢失,它是立卷归档中不可忽视的一个环节,如果装订不当,就会影响案卷质量及档案的保管、利用。
(二)庭审笔录中常见疏漏
1、庭审笔录一般性问题。
(1)书写问题。记录潦草难认、有些字不会写、错字严重等问题。这些最基本的问题往往会庭审记录的失真,甚至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2)程序混乱,没有按照庭审程序进行记录。一般而言,庭审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诉、调解四个部分。有的笔录从开始到庭审完毕,分不清哪是法庭调查、哪是法庭辩论、哪是最后陈述,缺乏阶段性,程序不是很清晰。有的庭审笔录根本没有辩论、最后陈述阶段。在记录中,要用清楚的文字记载体现庭审的层次与顺序的内容,如使用“现在”、“转入”、“结束”等时间性和阶段性较强的用语就使得记录层次分明、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概括能力差。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大多不是接受过专门培训的法律工作者,很难要求其用法言法语来表达自己的意愿。相反,很多当事人会陈述一些与本案无关的事实,这
就需要书记员从当事人的话语中提炼出与本案有关的、并且能表达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语言。
(4)庭审、调解笔录非常简单,粗糙。庭审笔录最基本的要求是全面,真实。而有的笔录不能正确反映庭审的全部过程,看完庭审笔录不知道是在审什么?也不知道当事人有什么诉讼请求,争议的标的是什么?
(三)休庭核对笔录阶段的问题。
1、笔录中涂改处没有当事人签章或捺印。对庭审笔录中当事人阅看后,有正当理由要求补充或更正的地方,书记员在补充或更正之外,应当注明原因和经过,并加盖书记员印章以示规范。
2、签名不完整。庭审结束后,可能由于参加庭审人员众多、秩序混乱等原因,导致签名不完整。
3、刑事案件凡是被告人(无论是被关押的还是没有被关押的)要求签名的,没有加盖被告人的手印,笔录中有改动了的,也没有加盖手印。这些都是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加盖被告人的手印。
(四)法庭宣判阶段常见问题
宣判后,有的笔录没有记录交待当事人的上诉权利,应当进行记录;刑事案件应当告知判决书的送达日期和受送达人。
篇二:《书记员在法院审判中的工作职责》
书记员在法院审判中的工作职责、作用和地位
我国法院现在的书记员,虽然《人民法院组织法》对其职责范围和工作任务规定的不是十分明确,但根据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中的要求。书记员主要从事记录工作、作好诉讼中的工作以及协助好法官处理有关审判的其他工作。
1、书记员在人民法院工作的职责。
书记员最基本的职责就是对审判庭审理案件活动的全
过程进行笔录。办理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案件的过程中,以文字的形式记载,如实地反映诉讼活动的整个过程。包括调查笔录、勘验笔录、庭审笔录、合议庭笔录等,书记员都应系统地了解笔录的性质、作用、特点,熟悉制作各种笔录的方法。除此之外,从一个案件的收案、审理、审判到执行整个过程,都是依据程序法的具体规定进行的。包括在收案的审查与登记工作中,对案件材料的审查和办理好收案的各种手续。在审理案件中,作好庭审准备,包括填写各类诉讼文书,送达、张贴公告、布置法庭、宣布法庭注意事项,将法庭审理的合部过程如实详尽地记录下来。闭庭后,书记员应当协助法官将开庭中出现的情况和需要办理的事项一一处理好,并将依法审理作出的裁判文书及时地送达当事人。对于上诉、抗诉或依法需要报请复核的案件,书记员要办好送交上级人民法院审的手续。对于执行工作,协助法官 1
办理好有关执行的各种法律手续。随着诉讼活动的结束,要及时将整个诉讼活动有关的文书立卷、装订、归档。
2、书记员在人民法院工作的作用
书记员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作用是由书记员的工作任
务所决定的,书记员的工作是人民法院业务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每一起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整个诉讼活动中,有的工作需要书记员去做,如询问证人,评议案件等,这都需要书记员通过记录工作使其变为有形材料,并以此体现整个诉讼活的全过程,其次,书记员工作还是制作司法文书的基础和依据。司法文书是审判活动的集中反映,是审判活动的结论和文字凭证。其制作的基础和依据,就是法官与书记员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笔录。根据办案实际情况形成的各种笔录,根据办案实际情况形成的各种笔录,就是书记中工作的任务,再次,书记员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案件质量。一起案件,从受理到审结,书记员都要独立或配合法官完成许多工作,书记员制作完成的卷宗材料,往往衡量一起案件质量如何的主要依据,通过审查各种记录和法律文书,就可以对这起案件质量的诉讼程序和实体处理作出相应的评价。最后,书记员工作是决定案件能否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重要条件。经过书记员制作、整理、装订起来的各类审判卷宗多是永久性的或需要长期保存的历史档案,这些档案不仅对国家制定法律,确定各项方针政策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2{书记员职责}.
而且对法院自身总结工作,尤其是再审、复审案件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3、书记员在人民法院中的地位
书记员在人民法院中的地位,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明确了书记员的地位和任务,法院的书记员具有书记员的法定职务,依法参与办案工作的全部过程,履行法定职责、完成法定任务,从而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书记员必须服从法官的指挥,在法官的指导下做好审判案件的记录、文字、卷宗整理、证据保管及司法统计等工作,但在其职责范围内,书记员可独立地进行司法辅助工作,并可以对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执行法律等具体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由此可见书记员也有相对的独立性。
实行公开的文化知识和法律专业知识的考试,针对书记员工作的特点,注意考察考试对象的综合分析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记录速度、质量、计算机操作水平,全面考核政治立场、思想品德、法制意识、纪律观念、应变能力、举止仪表等方面。把最适合书记员录用条件、素质和能力的人员放到书记员工作岗位上,把好录用、选用书记员这一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高素质、高效率的书记员制度,不仅要在提高书记员法律素质上面下功夫,还要创建独立于法官的书记员序列管理模式,形成书记员——助理书记官——书记官 3
——主任书记官的序列模式,充分调分调动书记员工作的积极性,使其能安身立命地做好本职工作,协助好法官做好审判工作,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建立中国特色的书记员制度,可以考虑包括以下内容:
1、实行书记员集中管理制度。在法院内部设书记员处,作为书记员的业务主管部门,地位与法院其他内设机构平行。书记员与审判庭分离,使书记员完全附属于审判员的工作关系转变到辅助审判员办理个案的合作关系。书记员处的职责不仅包括接收案件材料、法庭记录等工作,还亨有分送案件、安排开庭日期、确定出庭的书记员等权利。
2、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制度。根据书记员职务的
特点,设立相应的职级,如书记员、助理书记官、书记官、主任书记官等。书记员的最低职级可以考虑低于法官最低职级一级。实行书记员职务终生制,保障可以按序列正常晋升。
3、健全书记员管理制度。包括书记员的任职录用、培
训、考核、奖惩、工作程序等均要有相应的制度落实。任用书记员的条件除了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外,要着重看是否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记录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任职资格应有别与法官。通过建立《案件材料移送制度》、《书记员分案制度》、《安排开庭制度》、《法庭记录制度》等日常工作制度以保证书记员处工作的正常运转【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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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任务,定位角色
书记员明确自己的职责,有利于划清法官与书记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减少工作摩擦,提高工作效率。笔者认为,书记员的职责为:
(一)诉讼中的八项基本任务
诉讼,是一个案件从“收案”经“审理”到“执行”的完整活动过程,是依程序法进行的。书记员诉讼中的八项基本任务为:
第一,协助审判员做好收案审查,认真办理收案的各种手续,把好诉讼的第一道关。{书记员职责}.
第二,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一个案件经过收案审查确定审理后,书记员就要依法完成开庭前的大量事务性构成工作。这些事务性工作与开庭审理紧密联系,关系到审判案件是否合法、及时。
第三,是审判阶段的中心环节即开庭中的工作。书记员要按照审判人员的部署与安排,细心做好每一项工作。重点是将法定审判的全部活动完整、如实地记录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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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书记员工作职责和技能》
书记员工作职责和技能
发布时间: 2009-10-15 09:05:57 浏览量:4058
一、书记员工作的重要性
人民法院的书记员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司法业务工作,是审判工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书记员工作的完成情况,密切关系到审判工作的开展进程,影响着案件的质量与办案的效率。庭审记录作为法院中心工作—审判的记载与回放是法官认定事实,核实证据,作出裁判的重要依据,关系到裁判结果能否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书记员工作质量的高低,不仅体现出书记员个人业务素质的高低,而且关系着法院整体形象。{书记员职责}.
二、书记员职责
书记员明确自己的职责,有利于划清法官与书记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减少工作摩擦,提高工作效率。
(一)、相关的法律规定。
1、《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规定书记员的工作职责,一是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二是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2、2003年10月20日颁布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规定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第二条书记员履行以下五项职责:第一,
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第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第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第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第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二)对法律规定的理解。
1、庭前准备工作
第一,协助审判员做好收案审查,检查案件是否属于本庭受案范围,认真办理收案的各种手续,把好诉讼的第一道关。
第二,做好开庭前的送达工作。一个案件经过收案的审查之后,一旦确定审理,书记员就要依法完成开庭前的大量事务性工作。这些事务性工作与开庭审理紧密联系,关系到案件是否能合法、及时的审理。首先,书记员应当根据审判员、书记员的工作时间安排确定开庭时间。然后,协助法官做好起诉书副本以及开庭传票的送达。最后,对庭审参加人员的通知进行确认,保证庭审的正常进行。
2、庭审中的工作
为了保证将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完整、如实地记录下来,除了庭审中做好记录之外,还要求书记员做好庭审工作的延伸。具体来讲就是:提前对开庭地点进行确认,并对当事人身份进行核对,确保记录的完整。庭审结束后,注意完善笔{书记员职责}.{书记员职责}.
录,并确定每一个参加庭审的人员的笔录核对及签字。
3、做好宣判与送达工作。一个案件经过依法审理后产生的判决具有法律的严肃性,书记员应当重视宣判、送达工作的及时性。特别是审限即将届满的案子,更应当注意及时宣判和送达。
4、诉讼活动的延续。对于上诉、抗诉或者依法需要报核的案件,书记员要办好送交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移送手续。对于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书记员除了认真办理有关执行的手续外,还应当协助执行员完成相关工作。
5、诉讼文书的立卷、装订与归档工作。诉讼活动一结束,就应当装订与归档。
三、书记员工作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一)庭前庭后的辅助性工作容易出现的问题
1、不重视庭前准备工作。经常出现的问题是:一、忽视庭前的准备,有的文书没有按时填写,没有及时发送。这样就会造成庭审的延误甚至不能开庭。二、对于当事人比较多的案件,没有事先了解当事人情况,在庭审记录中分不清,从而造成记录工作的被动,甚至造成张冠李戴,反映在笔录中的问题就是,一原到底或一被到底,不知道是哪一个原告或哪一个被告讲的话。{书记员职责}.
2、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人民法院的卷宗是庭审活
动的开展具有密切联系的若干文件的组合整体。它是案件数量统计和检索的重要根据。案卷的装订是为了使卷内文件排列有序、不致混乱和丢失,它是立卷归档中不可忽视的一个环节,如果装订不当,就会影响案卷质量及档案的保管、利用。
(二)庭审笔录中常见疏漏
1、庭审笔录一般性问题。
(1)书写问题。记录潦草难认、有些字不会写、错字严重等问题。这些最基本的问题往往会庭审记录的失真,甚至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2)程序混乱,没有按照庭审程序进行记录。一般而言,庭审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诉、调解四个部分。有的笔录从开始到庭审完毕,分不清哪是法庭调查、哪是法庭辩论、哪是最后陈述,缺乏阶段性,程序不是很清晰。有的庭审笔录根本没有辩论、最后陈述阶段。在记录中,要用清楚的文字记载体现庭审的层次与顺序的内容,如使用“现在”、“转入”、“结束”等时间性和阶段性较强的用语就使得记录层次分明、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概括能力差。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大多不是接受过专门培训的法律工作者,很难要求其用法言法语来表达自己的意愿。相反,很多当事人会陈述一些与本案无关的事实,这
就需要书记员从当事人的话语中提炼出与本案有关的、并且能表达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语言。
(4)庭审、调解笔录非常简单,粗糙。庭审笔录最基本的要求是全面,真实。而有的笔录不能正确反映庭审的全部过程,看完庭审笔录不知道是在审什么?也不知道当事人有什么诉讼请求,争议的标的是什么?
(三)休庭核对笔录阶段的问题。
1、笔录中涂改处没有当事人签章或捺印。对庭审笔录中当事人阅看后,有正当理由要求补充或更正的地方,书记员在补充或更正之外,应当注明原因和经过,并加盖书记员印章以示规范。
2、签名不完整。庭审结束后,可能由于参加庭审人员众多、秩序混乱等原因,导致签名不完整。
3、刑事案件凡是被告人(无论是被关押的还是没有被关押的)要求签名的,没有加盖被告人的手印,笔录中有改动了的,也没有加盖手印。这些都是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加盖被告人的手印。
(四)法庭宣判阶段常见问题
宣判后,有的笔录没有记录交待当事人的上诉权利,应当进行记录;刑事案件应当告知判决书的送达日期和受送达人。
篇四:《检察院书记员的职责》
检察院书记员工作职责
1、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和审判活动的监督工作。
2、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制作各类法律文书,并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