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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关于补交党费的文件 中组部党费收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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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字数作文】

篇一:《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

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

中央组织都印发(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以下筒称(党费收缴管理规定))之后,一些地方和单位党委组织部的同志就文件的部分条敷如何理解进行询问,经研究,现就几个具体问惠答复如下:

1、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包括哪些收入?

答: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对于只有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比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2、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应如何计算?

答: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例如,某省市机关单位的党员,某月单位为其发放的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的项目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以及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医疗补贴、住房公积金等。按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一条和问答第一条规定的口径,职务土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其他收入项目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上述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该党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颧,即为其税后交纳党费的基数。

3、在企业,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工资收入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包括哪些项目?

答:目前,由于企业人员工资项目没有统一规定,对同类性质的工资项目在不同的企业叫法也不尽相同,因此,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是否符合 “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原则来确定。根据多数企业的做法,“固定部分”是指在企

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4、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

金总额主要指什么?

答: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寓退休费总额包括:寓退休时计发的基本寓退休费和寓退休后历次按国泉规定增加的基本寓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寓退休人员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艰苦边远地区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总额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5、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如何交纳党费?

答:对于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例如:某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年薪(税后)30万元,其中,基本薪酬为6万元,与绩效挂钩的薪酬为24万元。基本薪酬每月领取5000元,属于月收入300(0–5000元的档次,1—11月份应按1%交纳党费,每月交纳党费50无;12月份兑现与绩效挂钩那部分薪酬时领取的薪酬和按月领取的薪酬之和为24.5万元,属于月收入10000元以上的档次,应按2%交纳党费,本月需交纳党费4900元(24.5万元x2%),

6、农民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是否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加以区分? 答:考虑到不同地区农民收入存在较大的差异,(党费收缴管理规定)对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标准提出o。2元一1元的弹性要求。对农民党员交纳党费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根据本地农民收入的实际情况确定。

农民党员交纳党费0.2元一1元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在农村中从事普通农牧渔业生产的农民党员。对于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由本人申报月平均收入,自觉参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对于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参照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交纳党费。

7、流动党员外出期间如何交纳党费?

答: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的标准,对在流入地就业的流动党员,参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对束就业的流动党员,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康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按以每月不低于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沈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沈出地党组织在流入地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在沈入地建立的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委托流入地党组织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未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期间,可向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也可在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后,向流入地党组织补交党费。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党组织的学生党员,仍向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8、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党员主要包括哪些?这部分党员如何交纳党费?

答: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党员是指既不拿年薪也不按月领取薪酬的党员,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

对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交纳党费,要按照自觉、主动的原则办理。这些党员能否自觉、主动交纳党费,是衡量他们党员意识和党性强弱的一个重要标志。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首先要把党员交纳党费的相关规定向党员本人讲清楚,然后,由党员本人主动申报上季度月平均收入,自觉参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篇二:《中组部调整党费收缴标准》

中组部调整党费收缴标准 新标准第二季度开始执行

作者:曹阳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556 更新时间:2008-4-8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近期,全国各大媒体分别报道了中组部调整党费收缴标准的新规定,按照教科工委要求我委第二季度开始,党费收缴将按新规定执行。

原《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是中共中央组织部于1998年1月6日印发的,相距今天已有十年时间。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报经中央批准,中组部于2月4日正式印发了新的《党费收缴规定》,从2008年4月1日起在全党施行。

《党费收缴规定》对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和档次、比例作了必要调整;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交纳党费减少了档次、降低了比例;学生党员和城市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党员应当主动按月交纳党费;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

根据新形势下党员收入变化情况和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党费收缴规定》对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和档次、比例作了必要调整。例如,机关工作人员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由原来“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五项,调整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三项。

关于交纳党费的档次和比例。原来的文件划分为五个档次五个比例,即税后月收入400元(含)以下的按0.5%,400-600元(含)的按1%,600-800元(含)的按1.5%,800-1500元(含)的按2%,1500元以上的按3%的比例交纳党费。这次调整,划分四个档次和四个比例:税后月收入3000元(含)以下的按0.5%,3000-5000元(含)的按1%,50

00-10000元(含)的按1.5%,10000元以上的按2%的比例交纳党费。

{中组部关于补交党费的文件}.

按原来文件规定,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交纳党费,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或养老保险金为计算基数,参照在职人员党员交纳党费的五个档次五个比例执行。新修订的《党费收缴规定》,将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调整为5000元及以下的按0.5%、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作这样的调整,减少了档次,降低了比例。

原来文件规定,农民党员、学生党员和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新的党费文件对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标准提出了0.2元-1元的弹性要求。对于没有经济收入的学生党员和城市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暂不调整,仍按每月0.2元掌握。

篇三:《中组部党费缴纳新标准一览表》

附2-1: 中组部党费缴纳新标准一览表

(中组发〔2008〕3号 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附2-2: 党员交纳党费基数核定表

附2-3: 年党员交纳党费基数核定汇总表

篇四:《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

和使用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铁道部、民航总局政治部,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

现将《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改进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现作以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工资收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具体指工龄津贴、教龄津贴等)、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

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3.在乡镇机关和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外出务工的农民党员,村干部和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中的党员,凡有固定收的(工资或补贴),按照每月固定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4.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6.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7.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8.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

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9.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10.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1.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2.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交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铁道部、民航总局政治部组织部,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3.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14.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15.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铁道部、民航总局政治部和军委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帐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17.铁路、民航和金融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管理

1.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中教育管理的内设机构承办。党费工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必须单立帐户,专款专用,党费帐簿归档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2.党费应当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库券以外的投资。

3.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4.基层和各级地方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

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基层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铁道部、民航总局政治局和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省以下各级地方党委,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以及铁路、民航系统和军队所属的各级党组织,每年3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情况向上一级党组织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6.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党费使用

1.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篇五:《中组部党费缴纳新标准一览表[1]》

{中组部关于补交党费的文件}.

附2-1: 中组部党费缴纳新标准一览表

(中组发〔2008〕3号 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附2-2: 党员交纳党费基数核定表{中组部关于补交党费的文件}.

附2-3: 年党员交纳党费基数核定汇总表

篇六:《中共中央组织部党费管理》

中共中央组织部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1998/1/6 (1998)组通字第2号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 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 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改进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 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 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中组部关于补交党费的文件}.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 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 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 津贴、奖金;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 )。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 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

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 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 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 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3、在乡镇机关和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外出务工的农民党员,村干部和民办教师( 代课教师)中的党员,凡有固定收入的(工资或补贴),按照每月固定收入,参照上 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4、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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