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字数作文】
篇一:《婚内伤害》
夫被妻硫酸毁容索赔难 目前无“婚内赔偿”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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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3-01 03:18:4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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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先判刘某之妻6年刑 刘某要等离婚判决后才有望获赔
本报讯(记者黄珊通讯员欧阳浩贤)因怀疑丈夫有外遇妻子提出离婚,协议既定,妻子假称喝酒欲饮硫酸自尽。丈夫为阻拦妻子“豪饮”抢过硫酸,悲愤交加的妻子盛怒下将浓硫酸泼向丈夫,将其毁容。日前,妻子朱×娟因此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入狱6年。 尽管被毁容的丈夫在妻子接受刑事审判的同时向她提出了民事索赔要求,但因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下无法实现“婚内赔偿”,他只有等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后,才有望拿到民事赔偿。
离婚夫妇争抢喝“酒”妻怒下“酒”烧丈夫
几年前,江西人朱×娟与丈夫刘某来广州打工,租住在天河区棠下上社岗元新村某出租屋。去年春天,因朱×娟怀疑丈夫有外遇,两人的感情出现裂痕,朱向刘某提出离婚。去年4月28日中午12时许,朱×娟要求刘某写下离婚协议书,伤心欲绝地走进厨房,拿出1
个“真露”商标的酒瓶,称“既然离了就喝点酒庆祝”。
刘某见平日滴酒不沾的妻子要豪饮,着急抢过了朱×娟手里已经倒满酒的碗,说“我来喝!”刘某哪里知道,这是妻子准备喝下自尽的硫酸!两人一拉一扯,几滴硫酸溅到了朱的脸上和身上。朱×娟后来供述,当时她感到一阵剧痛,更是悲愤交加,想到要是毁了眼前这个男人的容貌,他就不会让别的女人给勾走。于是她心一横,抢过碗,将“酒”狠狠泼向刘某。刘某头顶一阵刺热后感到痛得钻心,才意识到这“酒”是硫酸,当即向跑到门外的士多店求援
报警。
绝望的朱×娟追了出来,喊着“要死一起死”,要拦住头部已经烧烂的刘某。在附近巡逻
保安跑过来将朱×娟使劲拉开,迅速向棠下街派出所报警,朱×娟很快被抓获。
法院判妻坐6年牢离婚后夫有望获赔
经广州法医学会鉴定,刘某身上三度烧伤10%,右前臂并右腕关节硫酸烧伤至右腕关节功能不全,属七级伤残;面部烧伤至疤痕范围超过了面部面积30%,属十级伤残;系重
伤。
天河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朱×娟提出了公诉。天河法院审理认为,朱×娟故意伤害他
人身体致重伤,既有主观故意,又有伤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罪名成立。
因事发前朱、刘二人只是就离婚由刘某草拟协议,两人婚姻关系并未解除。因我国现行法律下难以实现“婚内民事赔偿”,为向朱×娟提出刑事附带民事索赔要求,出事一周后,刘某就向江西省莲花县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由于刘某提出的民事索赔要求必须以离婚案件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为防止刑事审判的过分迟延,日前,天河法院对本案刑事部分先行做出判决:朱×娟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而刘某只能等到一纸判决书后,才能
有望拿到赔偿。
篇二:《婚内伤害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婚内伤害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要点提示】
婚内伤害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案例索引】
一审法院:河北省XX市XX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2011)X刑初字第XX号
生效日期:2011年X月XX日
【当事人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河北省XXX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女,1987年2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住河北省XX县XX村XX区12号。系本案被害人,系被告人丁XX的妻子。
委托代理人XXX,男,1964年X月XX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石家庄市XX县XX乡XXX村XX号。系附带民事原告人XXX的父亲。代理权限包括调解、放弃诉讼请求等权利。
被告人丁XX,男,1984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XX县,汉
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XX县XX村。2010年2月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XX县看守所。
【案情】
2010年12月20日17时40分许,XX县XX村的丁XX和其妻XXX在XX县XXX305房间吃饭时,因感情纠纷丁XX对XXX进行殴打,并把唐坊牌酒瓶瓶底敲掉,用半截瓷酒瓶将XXX脸部、手部多处扎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XXX的伤情属重伤,十级伤残。案发后,丁XX投案自首。公诉机关以被告人XX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XX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在追究被告人丁XX刑事责任的同时,请求判令被告人丁XX赔偿其医疗费2930元、误工费66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50元、交通费8000元、残疾赔偿金11916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二次手术费60000元,共计110646元。
【裁判】
本院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并没有特别的要求和限制,无论其是否与被告人存在婚姻关系,因此,婚内夫妻伤害案件中的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与其婚姻中的角色无关,对被害人XXX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应予受理。该案受理后,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即由被告人丁XX
赔偿被害人XXX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34663.82元。
【评析】
该案系典型的婚内夫妻伤害案件,婚内夫妻伤害案件是指在家庭暴力事件中,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侵害达到一定程度,构成虐待罪或故意伤害罪,需要追究实施侵害者刑事责任的案件。当夫或妻一方要求追究实施侵害一方的刑事责任时,就产生了被害人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由于在刑事诉讼尚未结束前,夫妻双方往往并未解除婚姻关系,而夫妻关系在法律上又往往是比较特殊的,故在司法实践中较难操作。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并没有特别的要求和限制,无论其是否与被告人存在婚姻关系。因此,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害人XXX能否在婚姻存续期间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产生了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XXX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害人XXX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种观点认为:一、XX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与法律规定相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虽然XXX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但是我国
《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XXX与丁XX是夫妻关系,依照上述法律,XXX就不能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二、XX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没有实际意义。XXX和丁XX是夫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是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所以,不需要进行诉讼,XXX就可以使用她和丁XX共有的家庭财产疗伤。其实,即使允许XX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判决丁XX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丁XX用来赔偿XXX的财产必然还是他们的家庭共有财产。这样一来,XX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就失去了实际意义。三、那种认为假如他们的家庭共有财产不足以弥补损失,XXX会吃亏的担心是完全不必要的。如果双方仍维持婚姻关系,XXX就一直可以用他们的家庭共有财产弥补损失;如果二人离婚,XXX则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依据民法、婚姻法的规定提起赔偿的诉讼请求,以弥补其现有的家庭共有财产用以赔偿的不足部分。
第二种观点认为:一、婚内夫妻伤害的被害人XXX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可知,《刑事诉讼法》对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没有特别的要求与限制,不论其是否与被告人存在婚姻关系。另外,在现代社会,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社会意义上,每个公民均有独立的主体性,并不受婚姻关系的
影响。因此,婚内伤害案中只要侵权关系事实成立,侵权人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害人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与其在婚姻关系中的角色无关。二、婚内夫妻伤害案应当以夫妻个人财产进行赔偿。修订后的《婚姻法》不但确认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同时也确认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个人财产制。这就为婚内夫妻人身损害确立了赔偿基础。如果双方约定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个人财产,赔偿自然应以夫妻个人财产进行。但在我国现阶段,多数情况下,夫妻对家庭财产共同共有,发生婚内伤害后,又往往没有离婚或者没有立即离婚。这就存在被告没有个人财产或者个人财产不够支付的情况。法院审理时,可先要求被告人以个人特有财产赔偿,个人特有财产不足时,再以共同财产中的份额赔偿。当然,此份额不是现实给予,而是一种期待。如果婚姻关系继续恶化,终至解除,那么这种期待亦就随着婚姻的终结而转为现实。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是,近年来,婚内夫妻间暴力侵权情况较为普遍,婚内夫妻间暴力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也越来越多,完善婚内夫妻间暴力侵权赔偿制度并在司法实践中予以确认、支持势在必行。一是可以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有效地遏止违法行为,促进夫妻间正当、积极、适时履行婚姻义务,保障家庭的稳定、和谐;二是直接体现了婚姻法保护家庭弱者的功能,符合宪法根本原则,当一方故意违反婚姻义务,如实施暴力伤害、虐待侮辱等行为,造成对方在财产和人身方面损害,而这种损害在不可能通
篇三:《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一. 故意伤害罪的概念:
故意伤害罪,指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 故意伤害罪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 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二. 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规定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残疾标准的或损伤程度与轻伤标准接近的,为有期徒刑三年;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10级残疾的,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6级残疾的,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重处、轻处特别规定
有下列情形的,予以重处:
伤害多人的,在其中最重伤情的基础上,每增加轻伤1人,按照所增伤情的轻重程度,确定递增幅度,轻度的,刑期增加三个月;中度的,刑期增加六个月;重度的,刑期增加九个月;每增加重伤未达残疾标准或接
近轻伤标准1人,刑期增加十个月;每增加重伤1人,致10级残疾的,刑期增加一年,依次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持刀、 枪支等管制刀具伤害他人的,从重10%。
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中故意伤害他人的,从重10%。
伤害对象为70岁以上的老人、14岁以下的儿童、残疾人、怀孕妇女的,从重5%。
因为邻里纠纷、婚姻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从轻10%。 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婚内故意伤害罪}.
根据发案原因、犯罪动机、犯罪手段、损伤程度、赔偿情况等情节,合议庭(独任庭)按本节规定量刑认为偏轻或偏重的,依第一百零四条量刑时,可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零五条量刑时,可行使十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零六条量刑时,可行使一年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缓刑适用但书
除具有两个以上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作赔偿的;
(二)致2人以上重伤或多人轻伤的;
(三)曾因殴打他人,被治安处罚2次以上的。
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三. 故意伤害罪的刑法条文
刑法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第333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这些规定属于拟制规定,而非注意规定。
(一)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
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 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立案标准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应当立案。故意伤害他人,只有达到法定的轻伤,重伤标准时,才构成故意伤害罪,予以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二)故意伤害犯罪
故意伤害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伤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伤害后果的大小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或者重伤的,可以分别在下列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犯罪情节一般,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半有期徒刑。可根据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轻伤伤残等级增加或减少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犯罪情节一般,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可根据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重伤伤残等级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量刑起点为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可根据手段的残忍程度和严重残疾的等级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相应地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带有黑社会性质或地方恶势力性质的;
(2)伤害对象为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婚内故意伤害罪}.
(3)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它凶器伤害他人的;
(4)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犯罪的;
(5)有赔偿能力而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激情、义愤故意伤害犯罪的。
篇四:《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一. 故意伤害罪的概念:
故意伤害罪,指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 故意伤害罪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 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二. 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规定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残疾标准的或损伤程度与轻伤标准接近的,为有期徒刑三年;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10级残疾的,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6级残疾的,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重处、轻处特别规定
有下列情形的,予以重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