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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职称退休待遇 2015高级职称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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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考个高级职称真心爽!退休每月补千元!》

考个高级职称真心爽!退休每月补千元!

【户口直通车导语】高级职称退休人员,广东今年不再增加额外津贴,而是保持正高每月补1000元,副高每月补贴800元的水平。

对此,广东省人社厅回应:2007年以来,按照国家调整办法的要求,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广东对具有高级职称企业退休人员适当倾斜。

2014年,国家调整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的“适当倾斜”范围,不再包括“具有高级职称退休科技人员”。

广东省人社厅表示,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政策制定权限在国家,今后,广东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是否向高级职称企业退休人员倾斜,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执行。

广东正高退休每月补千元

上世纪末,我国开始推行养老保险时,对养老保险金的发放,主要参考标准是参保年限和缴费额度,导致有些高级工程师退休金不如门卫,引起社会哗然。随后,国家出台政策,对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保证正常养老金发放的同时,每月发放一定额度的额外津贴。之前是几十元,经过十余年的调整,到去年,很多省一般每月补贴都有500元左右。

2013年,广东企业退休人员退休金调整方案显示,对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正高每月补贴标准从700元提高到1000元,副高补贴由600元提高到800元。

不调整不等于停发放

持续补贴高级职称退休人员,在企业退休人员中,也形成了“双轨制”——同样缴费基

数、同样缴费年限,可能拥有正高职称参保人员退休金比一般退休人员要高15%以上。

今年各地公布的养老金调整方案中,不再像以往一样,对高级职称退休人员给予额外的倾斜补贴。对此,有媒体揣测认为,持续10年对高级职称退休人员的额外津贴取消了。

有网站整理出全国各省市今年养老金调整方案。逐一查阅发现,所有公布的方案,都是养老金调整增长方案,也就是说,只是维持原来基本养老金基础上,在按照国家要求的增长10%原则,对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

广东省更明确规定:“我省去年以前对企业退休高工的历年倾斜形成的累积额(称高级职称专项津贴)保留原标准继续发放(含2014年新退休的企业高级职称人员)。”也就是说,今年,对高级职称退休人员,不再额外增加津贴,而是保持去年津贴水平发放。

各地调整依据的是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关于做好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两个文件规定,今年在按照缴费年限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向高龄人员、低收入人员等群体适当倾斜。按照国家要求,不再根据退休人员在职时的身份(高级职称等),划分人群、制定单独的倾斜政策,对退休人员都通过高龄倾斜和低收入倾斜政策,保障其基本生活。

篇二:《去年退休正高级职称人员养老金每月加1000元》

去年退休正高级职称人员养老金每月加

1000元

2013年02月25日08:37 来源:东方早报 手机看新闻

记者近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获悉,具有(比照)正高级职称人员,在去年办理退休(职)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政工师),可按规定“专加”养老金每人每月总计1000元。

具有(比照)正高级职称的:

2012年当年内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政工师),可按照沪劳保养发(2006)44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专加”养老金,每人每月加500元。

2012年当年内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政工师),可按沪人社养发(2012)5号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专加”养老金,每人每月再增加500元。

2012年当年内年满70周岁(1942年1月1日至1942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且已按照沪劳保养发(2006)44号和沪人社养发(2012)5号文件规定“专加”养老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0元。

具有(比照)副高级职称的:

2012年当年内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政工师),可按照沪劳保养发(2006)44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专加”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300元。{广东省高级职称退休待遇}.

2012年当年内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政工师),可按沪人社养发(2012)5号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专加”养老金,每人每月再增加300元。

2012年当年内年满70周岁(1942年1月1日至1942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且已按照沪劳保养发(2006)44号和沪人社养发(2012)5号文件规定“专加”养老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0元。

高级技师:

2012年当年内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政工师),可按照沪劳保养发(2006)44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专加”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2012年当年内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政工师),可按沪人社养发(2012)5号第三条规定的标准 “专加”养老金,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2012年当年内年满70周岁(1942年1月1日至1942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且已按照沪劳保养发(2006)44号和沪人社养发(2012)5号文件规定“专加”养老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篇三:《高官退休待遇知多少》

高官退休待遇知多少?(转)

中央级干部退休待遇:

1、购房补贴按建筑面积标准220平米。

2、配专职司机兼警卫,配医护。

3、一年四次国内休养,每次三周,家属不限。

4、飞机头等仓或商务舱二至四个座位,火车软卧,配三辆轿车或两辆旅游车,机场一般需配合起飞时间。

5、酒店高级套房,餐饮实报实销。

6、医疗特供全免费。

正省、部级干部退休待遇:

(1)配备专职司机兼警卫、专职工作人员,身体差(七十五岁以上)增配医謢人员;

(2)一年享有四次国内旅游、休养,每次三周,带家属、子女人数不限。 乘坐交通:飞机头等舱或商务舱二位至四位,火车则软卧房一间。 地方交通:配备三辆轿车或两辆小型旅游车。

住宿:四星级或五星级酒店(宾馆),租住二间高级套房

住宿期间的餐饮:实报实销。

副省、部级干部退休待遇:

(1)配备专职司机兼警卫及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差(八十岁以上)增配兼职医务人员;

(2)一年享有四次国内旅游、休养,每次两周,带家属、子女人数以五人为限。

乘坐交通:飞机头等舱或商务舱以两位为限,火车则软卧舖二位;健康差,行动不便的凖包软卧房一间。

地方交通:配备两辆轿车或一辆小型旅行车及一辆轿车。

住宿:四星级或五星级酒店(宾馆),租住一间高级套房。

住宿期间的餐饮:本人及家属,每天的标准为三百元,随行工作人员二百元。

除以上的福利之外,正省部级级:每人平均一年的福利、津贴等(不包括退休金、级别待遇开支)一百一十二万三千多元。副省部级:每人平均一年的福利、津贴等(不包括退休金、级别待遇开支)九十三万七千二百多元。

全国省部级干部退休人数共计三千七百四十二人,副省部级干部共计二万七千四百三十五人。

这些离.退休官员长期住在风景区的珠海、深圳、上海、苏州、杭州等地。光广东省每年付出退休的副省部级干部的轿车费就达到一亿一千二百三十多万元。

今年三月中央下达文件给退离休官员,文件内容是要减少退离休官员的福利待遇。 但是遭到这些退离休官员的激烈反对,理由是现任的官员为何不带头一起减少福利,而只减少已经离退休的官员们的福利待遇。{广东省高级职称退休待遇}.

{广东省高级职称退休待遇}.

其实,离退休官员们如上这些都是公开的福利,还有看不见的福利就更惊人。单是看这些公开的福利,细算起来每个离、退休的省部级官员每年就要花掉纳税人的钱达上千万元。

地球上还有哪一个国家的官员们退休后有如此高级待遇和享受呢?

源自湖南红网“三湘四水”论坛

篇四:《国家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

国家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

一、劳动人事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劳动人事部:《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七年六月六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日劳动人事部发布)

第十条 被聘任的技师,实行技师津贴。….其他福利待遇,由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提出,报劳动人事部核定。

2.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质量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 (一九九0年九月十二日)

第六条 经考评合格者,地方所属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发证。{广东省高级职称退休待遇}.

3.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培[1991]14号)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

第六条第三款 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技师、高级技师的福利待遇;对有重大技术成果和为培训技术工人、传授技艺做出贡献的,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4.劳部发[1994] 98号文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在其从事相应岗位的工作时,应确定或晋升相应的工资待遇。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享受同等高级职称或者高级工程师待遇;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享受同等中级职称或者工程师待遇。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务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经国家或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技师,在享受正常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可累加享受国家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调整养老金政策。取得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退休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

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进行奖励,并参照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确定相应待遇。

7.《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国人部发[2008]24号

二、部分省、市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待遇的规定

1.江西省:

江西省实行质量聘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江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级技师评聘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劳培[1994]24号)(一九九四年五月七日)

第九条第四款 被聘任的高级技师可享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相应待遇。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应根据生产的特殊需要和本人身体的实际状况,可适当延长。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技师聘任制工作的报告的

通知(赣府发[1988]45号)(一九八八年四月五日)

第四点第4条第二款 受聘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的生活福利待遇。

2.河北省石家庄市政府目前出台新规定,”工人身份“的蓝领技师与”干部身份“的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技校生就业时的工资可以参照大中专毕业生的饿标准,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享受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福利、住房、休假、疗养等各项待遇。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分别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和大学毕业生同等对待。技工院校高级班毕业生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试用期工资待遇及定级工资均参照大专毕业生待遇;技师班毕业生被录用后比照本企业本科毕业生有关待遇执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曾组织对全省技能人才和单位劳动保障基本情况进行统计调查。

3.湖北省:高级技师可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根据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湖北省将按照技能水平与待遇标准挂钩的原则,凡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考核,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享受相应的待遇。

4.广东省佛山市劳动保障局制定的《佛山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方案》出台。该《方案》指出,将健全技师奖励机制,使技师、高级技师可分别享受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同等福利待遇。

5.江苏省:省技师可享受工程师待遇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委组织部、省劳动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在职高级技工享受大专待遇,在聘的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应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在聘的技师、高级技师,参加境外培训、休假、疗养等,应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

6.南京技师将享工程师的待遇南京将出台一系列鼓励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新政,技师将享受与工程师同等待遇。南京拟在企业推行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视同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副高)待遇相一致的人才薪酬政策,技工学校高级班毕业生视同大专学历,在选拔上与使用上享受大专同等学历;行业和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教师与企业高级技师退休后,纳入事业编制统筹,全面提高技术工人的政治待遇、经济待遇和人才地位。另外,南京拟建立经费保障体系,将高技能人才培养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对制造业高端技能人才的培训,由政府“买单”。(2006年)

7.湖南省:《湖南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计划》,计划明文规定,全省各级各类用人单位受聘的技师和高级技师只要成绩显著、技术精湛,均应该享受与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同等的工资福利。(2002年)

8.吉林省长春市出台了《关于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待遇给予明确。今后长春市的技师和高级技师在福利、住房、休假、疗养等方面的相关待遇,可与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等同。(2007年)

9.陕西省:陕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取得高级技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学院、技师学院、高级技校的合格毕业生,在政策上与大专学历同等对待,在使用上与大专生一视同仁。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与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等相应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同等待遇。

10.云南省:聘用技师享受工程师待遇对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比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相应待遇,对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持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比照大专生享受相应待遇。

11.北京市:企业还将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技能人才薪酬制度,使高技能人才与其它相应专业技术人才在工资福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企业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待遇及定级工资,均参照大专毕业生待遇确定。

12.广西省:广西省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凡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考核,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享受相应职级的专业技术人才的有关待遇。

13.山东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城乡劳动者就业能力的通知》(鲁政发〔2003〕83号)精神,技能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大力宣传技能人才在国家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进一步完善政策,支持并鼓励技能人才的成长。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在政策上与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在使用上要一视同仁;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在企业工作的,分别享受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关待遇。通过多种措施,在全社会努力形成三百六十行、行行出人才的局面。

14.安徽省合肥市:《合肥市蓝领人才开发与引进计划》“高级蓝领”可享受工程师待遇。

15.河南省:豫劳社职技[2004]12号文”,明确规定:“受聘技师、高级技师职务津贴每人每月分别不低于100元、150元”“技师、高级技师与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16.广东省:广东省劳动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受聘在相应技术岗位上工作的高级技师等同高级工程师;技师等同工程师;高级技工等同助理工程师;中级技工等同技术员,均享受本单位同等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17.海南省:海南省政府日前向该省各市县印发的《关于加强技能人才工作的暂行规定》明确,被聘为技师、高级技师的人员,分别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在住房控制标准、差旅费及其他福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18.浙江省: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劳社薪[2000]210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

1月1日起,技术工种技术等级津贴指导标准调整为:高级工每月50元、技师每月80元、高级技师每月130元。

根据《浙江省技师管理暂行办法》(浙劳人培[1991]53号)文件规定,技师、高级技师在任职期间,除按规定享受职务津贴外,还享受本单位中、高级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技师任职满5年以上并在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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