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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济南发2015企业工资指导线》
济南发2015企业工资指导线
山东省济南市政府近日发布了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记者了解到,2015年济南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原则上以2014年济南市法人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2504元为基数,基准线为增长10%,上线(预警线)为增长18%,下线为增长4%。
济南市提出,各类企业应当根据工资指导线,分析企业经济效益、职工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等指标,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目标等因素,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垄断企业要严格控制工资增长幅度,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各类企业要在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30日内,制定贯彻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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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你领了多少薪水?和之前相比涨了多少钱?近日,济南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发布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2014年济南市法人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也随之一并出炉。记者注意到,2014年济南的法人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达到了52504元,月均工资约为4375元。
早在今年年初,省政府印发通知,以2014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0238元(估算数)为基数,确定了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其中,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0%;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为18%;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4%。据了解,这已经是山东连续第17年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
据悉,工资指导线是政府根据当年经济发展调控目标,向企业发布的年度工资增长水平的建议。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出炉,对于提高低工资职工的收入、引导企业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等,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一般情况下,本年度的企业工资指导线,是以上年度法人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的。
那么,2014年济南的法人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多少呢?据了解,2014年,济南市法人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2504元,折合下来,月均工资约为4375.33元。2015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原则上以52504元为基数,基准线为增长10%,上线(预警线)为增长18%,下线为增长4%。这么算来,今年全市企业月均工资基准线应在4812元左右,上线为5162元左右,下线为4567元左右。
济南市政府要求,各类企业应根据工资指导线,分析企业经济效益、职工工资水平、人工成本等指标,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垄断企业要严格控制工资增长幅度;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
篇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鲁政字〔2012〕3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引导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使企业工资分配与国家宏观政策相协调,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职工工资状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现发布2012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
以2011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6737元(省统计局统计快报)为基数,确定2012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为:
(一)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15%。
(二)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22%。
(三)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下线:6%。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各市应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劳动 企业 工资 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鲁政字〔2012〕3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学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研究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3类:1240元、1100元、9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元、11元、10元(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2年3月1日起执行,鲁政字〔2011〕33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附件: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劳动 工资 通知
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表
篇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10]8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10]89号)
为引导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使企业工资分配与国家宏观政策相协调,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我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职工工资状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现发布2010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0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
以2009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7898元为基数,确定2010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为:
(一)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15%。
(二)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23%。
(三)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下线:6.5%。
二、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本要求
(一)各类企业应依据工资指导线,在分析本企业经济效益(实现利润、利税)、职工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等指标基础上,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目标等因素,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山东省企业工资指导线}.
(二)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安排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生产经营较正常、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安排工资
增长。生产经营比较困难、上年亏损且当年可能出现亏损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亦可暂不增加工资。企业支付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竞争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下同),本年度职工工资增长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的上线(预警线)。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低于2009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7898元)的,在效益等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按照上线增长职工工资。
垄断企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工资增长应在基准线以下安排;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且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不得高于下线。
职工工资水平相对偏低的企业(2009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或低于当年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且连续两年实现利润增长并赢利,预计2010年经济效益有一定增长的,职工工资增长不应低于基准线。
(四)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合理确定经营管理人员与企业普通职工(除企业中层及中层以上职工)工资增长的比例关系。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工资亦不能增长;企业工资增长达不到工资指导线要求的,要同比
例扣减企业负责人收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本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负责人收入增幅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幅;一线职工年度工资增长水平不得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水平。
三、进一步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调控企业工资分配、引导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的一项重要制度。进一步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既有利于劳动者共享发展改革成果,扩大内需促进消费,也有利于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8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意见》(鲁政发[2007]52号)要求,各类企业应当在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后30日内,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制定贯彻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实施方案由企业向全体职工公示后实施。企业按照经备案审核后的实施方案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可据实在成本中列支。
(二)各市要加强对企业落实年度工资指导线的政策指
导和督促检查。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协同、企业落实”的原则,引导企业依据年度工资指导线和相关法规政策,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制订并落实职工工资增长目标,合理确定工资分配制度。各市要研究制定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与经济发展相联系的考核指标,列入各级政府的考核内容。将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情况,作为评选和谐企业、和谐工业园的必备条件。
(三)各市发布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时,可按照企业效益每增长1%,职工工资增长0.2-0.5%的比例,确定并发布本地区企业工资随经济效益增长的最低增长比例或系数。对当年经济效益增长但职工工资未达到最低增长比例或系数的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向其发出警示信息。对近两年职工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和不按规定执行工资指导线政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列入工资内外收入重点检查范围。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做好企业工资指导线及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指导督促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基础上,合理安排工资增长。要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动态监控,依法及时处理违反企业工资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
各市应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0一0年四月三十日
篇四:《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工资参考标准的通知1》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岗位技
能工资参考标准的通知
鲁劳社〔2001〕42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集团:
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指导企业按照省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要求合理安排工资增长,现将山东省企业岗位技能工资参考标准重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可以根据工资指导线要求安排使用工资增量,进行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可以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也可以实行其他适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的分配办法。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经济效益较好、支付能力较强的,可选择执行起点较高的工资标准;经济效益一般、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可选择执行起点较低的工资标准;支付能力较差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执行与其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工资标准。
企业选择实行其他分配方式的,要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在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额以内,实行以岗位工资制为主、能够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灵活多样的分配制度和方法。要在科学测评、分类定岗的基础上,加大岗位工资的比重,以岗定薪,岗变薪变,适当拉开不同岗位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企业实行的分配制度和方法,都要将职工的工资收入与其所在岗位、经营业绩和劳动贡献紧密联系起来,充分发挥工资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二、为了优化收入分配结构,便于企业工资支付和管理,企业可以结合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将现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各种生活性津(补)贴并入基本工资。
三、企业按照省政府发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要求增加的工资,经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核准后可据实单列,第二年可酌情核增工资总额基数或计划。
四、要进一步完善工资分配的民主决策和监督机制。企业工资改革和增加工资的方案,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并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企业领导干部增资要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五、本通知自2001年1月起执行。
附件:山东省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工资参考标准表
2001年8月13日
山东省企业职工岗位工资参考标准表
山东省企业职工技能工资参考标准表
篇五:《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工作须知》
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工作须知
一、备案依据
1、《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188号政府令)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
2.《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青政字〔2014〕17号)
3、《关于同步推进企业工资指导线及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意见》(青人社字〔2012〕79号)。
二、备案范围
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参与工资指导线备案。
三、企业备案流程
1、企业梳理上年度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履行情况,内容包括上年度职工发放工资及增长幅度、发放工资及增长幅度未达到的原因。
2、企业根据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采用工资集体协商的方式,就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工资分配制度和办法、工资调整幅度及工资水平等内容进行协商。(协商方式、协商内容参见《关于同步推进企业工资指导线及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意见》青人社字〔2012〕79号文)。
3、制定本年度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
企业制定实施方案应充分发挥职工平等参与工资分配的积
极性,提高透明度。
制定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应遵循如下原则:⑴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安排职工工资增长。⑵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安排职工工资增长。⑶利税增长连续两年持平,并能正常支付职工工资的企业,可在下线和基准线区间内安排职工工资增长。⑷生产经营比较困难、上年亏损且当年可能出现亏损的企业,可低于下线安排工资增长,也可暂不增加工资。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内容应包含以下内容:(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企业类型、协商方式、职工人数。(2)经济效益状况。包括上年实现利税(利润)、销售收入、成本利润率、净资产盈利能力等。(3)本年度薪酬预算编制情况。包括企业拟定人均增资水平及增资幅度、以及履行民主程序等情况;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确定的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情况;低于工资指导价位低位数的企业,劳动关系双方协商情况。
4、在劳动关系网络中的工资指导线备案模块填报《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工资集体协议)备案表》。
5、携带《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工资集体协议)备案表》、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工资集体协议)及工资指
导线上年履行情况到人社局劳动关系部门备案。
四、人社部门备案审查事项
1、对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即时告知企业补正。
2、审核企业在工资导录入模块中导入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与工资指导线备案表中填写的工资总额是否一致,未进行工资导录入或者工资总额不一致的,不予备案。
3、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审批。
五、备案工作监督检查
1、《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未按规定将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贯彻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年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认真检查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等各个环节的执行情况。
3、未进行工资指导线备案的企业不允许参与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先进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单位、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最佳雇主等评先评优活动,不推荐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相关政治安排。
六、备案管理权限及地址
驻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中央、省属企业到市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部门做告知备案;市属企业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部门备案;外商投资企业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到市外企服务中心备案;其他企业到所在区人社局劳动关系部门备案。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保税区企业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部门备案。
全市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工资集体协议)备案地点
1、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二楼劳动关系窗口 85916409
2、市南区:延安三路105号民生大厦一楼人力资源市场大厅 68896030
3、市北区:昌邑路2号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1楼 83809956、81632216
4、李沧区:李沧区四流中路170号 84617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