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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车船使用税征收标准 车船使用税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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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字数作文】

篇一:《山东车船税征收办法》

山东车船税征收办法

2012年1月1日起,山东省实行新的车船税价格,具体税额如下:(仅私家车车辆部分)

乘用车[按发动机气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1.0以下 240

1.0以上-1.6(含) 360

1.6以上-2.0(含) 420

2.0以上-2.5(含) 900 9人以下载客人数(含)

2.5以上-3.0(含) 1800

3.0以上-4.0(含) 3000

4.0以上 4500

商用车 客车(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 720(大型) 600(中型) 货车 整备质量每吨 72 包括半挂牵引车 、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篇二:《山东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山东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篇三:《山东省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2012修订后)》

山东省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2012修订后)

自2012年1月1日起新山东省车船税标准已经开始执行,2007年6月30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同时废止。同旧山东省车船税标准相比,新的车船税划分档次更细,小排量汽车比以前缴税少很多,而大排量汽车则增长数倍之多。汽车销售行业分析,新的山东省车船税标准可能会刺激小排量汽车的销量,但对于大排量汽车销量来说则影响甚微。

此次新的新山东省车船税标准,最大的亮点是核载9人(含)以下的乘用车划分为七个档次。根据汽车排量的不同,车船税的年缴纳税额从240元至4500元不等,最大相差将近18倍。

2012新山东省车船税标准体现了国家“抑大扬小”、节能环保的机动车市场发展政策。根据规定,2012新山东省车船税标准为:1.0升(含)以下的汽车税额为240元,而1.0-1.6升(含)的汽车则为360元,这两个档次同以往相比,有大幅度的减少,而1.6-2.0升(含)的汽车为420元,基本维持在原来的标准。汽车排量越大,缴纳的税额也就越高。最明显的是排气量为2.5升以上的,从1800元至4500元不等,有的几乎是原来的10倍。

按照2012新山东省车船税标准,除了对小排量和新能源车辆实行减免外,还规定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一是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二是拖拉机;三是捕捞、养殖渔船;四是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五是警用车船;六是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七是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

的车船;八是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

2012山东车船税调整的只是山东省车船税标准和车船税征收范围,对车船税的缴纳方式仍保持了传统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的方法。现在网上车险盛行,车主也可通过网上缴纳车船税。

篇四:《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山东省政府令第245号)》{山东车船使用税征收标准}.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45号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9日省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姜大明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的《山东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 本省境内的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其他减免车船税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财政部门会同地方税务机关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

第七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

第八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或者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税纳税人所在地。

第九条 纳税人在缴纳车船税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提供车船的相关凭证等信息。

第十条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的购置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明的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第十一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当日。

第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代收代缴义务,按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并提供与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指导、管理和监督,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扣缴义务人做好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

第十三条 公安、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建立健全车船税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提供车船有关信息,实现车船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30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山东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主题词:财政 车船 税收 办法

送: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特邀咨询。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2月23日印发

篇五:《山东省车船税最新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45号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9日省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姜大明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山东车船使用税征收标准}.

第二条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的《山东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 本省境内的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其他减免车船税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财政部门会同地方税务机关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山东车船使用税征收标准}.

第七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

第八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或者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税纳税人所在地。

第九条 纳税人在缴纳车船税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提供车船的相关凭证等信息。

第十条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的购置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明的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第十一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当日。

第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代收代缴义务,按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并提供与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指导、管理和监督,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扣缴义务人做好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

第十三条 公安、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建立健全车船税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提供车船有关信息,实现车船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山东车船使用税征收标准}.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税征收管理法》和《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30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1]

篇六:《山东省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

2007年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山东车船使用税征收标准}.

车船税船舶税目税额表

篇七:《山东省人民政府令(196号)车船税》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96号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6月27日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代) 姜大明

二○○七年六月三十日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应当在本省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车船税。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山东省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和《车船税船舶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 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暂免车船税;其他免税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山东车船使用税征收标准}.

第五条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六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负责。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单位(组织)的机构所在地或者个人的住所所在地。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征收管理,由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负责。

第七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纳税人所在地。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第八条 纳税人和车船使用人在缴纳车船税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地方税务部门或者扣缴义务人提供车船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地方税务部门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十条 车船税按纳税年度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县地方税务部门确定,报设区的市地方税务部门备案。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当日。

第十一条 应税车辆的车船税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缴纳。 纳税人已经完税或者已经按照规定办理车船税免税手续的,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凭相关证明不再缴纳车船税。

应税车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申报纳税。

第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及时向地方税务部门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并按照地方税务部门的规定提供与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第十三条 地方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手续费。 手续费的管理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安、交通、农业、质量技术监督、渔业、海事等部门应当协助地方税务部门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定期提供车船管理信息。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007纳税年度起,车船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62年1月13日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加强对车、船管理和全面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规定》(鲁财行字第14号)、1986年11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鲁政发〔1986〕119号)、1999年9月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统一车辆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发〔1999〕101号)同时废止。{山东车船使用税征收标准}.

附件:1.山东省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

{山东车船使用税征收标准}.

2.车船税船舶税目税额表

{山东车船使用税征收标准}.

篇八:《山东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山东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单位:元

篇九:《上海车船税税额标准山东车船税税额标准》

上海车船税税额标准

1.0升(含)以下每辆每年180元;

1.0升以上至1.6升(含)每辆每年360元;

1.6升以上至2.0升(含)每辆每年450元;

2.0升以上至2.5升 (含)每辆每年720元;

2.5升以上至3.0升(含)每辆每年1500元;

3.0升以上至4.0升(含)每辆每年3000元;

4.0升以上每辆每年4500元。

此前,本市对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小型客车所执行的车船税税额标准为每辆每年450元;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微型客车为每辆每年300元。 山东车船税新标准是多少?山东2012车船税新标准规定,低于(含)1.0升排量的私家车每年只需缴税240元,而2.0升以上缴税翻番涨。

山东2012车船税新标准

山东2012车船税新标准

1.0-1.6升每年少缴60元 4.0升以上多缴4000多元

山东2012车船税新标准中,核载9人(含)以下的乘用车,缴税标准共分7档。

根据税额表,低于(含)1.0排量的乘用车每年只需缴税240元;4.0升以上的,年缴税4500元。

从240元到4500元,每辆乘用车的使用税相差将近18倍。细心的人们也会发现,大于2.0升排量的乘用车,缴税标准则大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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