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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内容归纳 出师表内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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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新版《条例》解读》

《纪律处分条例》解读

纪律处分条例的修改情况

原《党纪处分条例》是在1997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2003年12月颁布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对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必要和严肃的责任追究。二是纪法不分,近半数条款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将适用于全体公民的法律规范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标准,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三是有必要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内容纳入条例。基于以上情况,亟须对《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这两项关联度更高的法规先行修订。通过修订,真正把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在全党树起来,切实唤醒广大党员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

新修订后的《条例》共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等3部分。《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作为“负面清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新修订的《条例》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做到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

强调他律,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这是新修订的《条例》最突出的亮点。具体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党纪处分条例的“五大亮点”

亮点之一:纪法分开

是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

原《条例》存在纪法不分问题,把公民不能违反的法律底线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底线,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新修订的《条例》去除与国家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强调把纪律挺在前面。其一是纪法分开。凡国家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内容不再作重复规定,共删除70多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条款。

其二是纪严于法。新修订的《条例》对党员违纪行为作出比法律更严格的规定,一些尽管属于不违法的行为但要受到党纪约束。其三是纪在法前。新修订的《条例》在总则中明确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作为党纪处分工作的原则,规定要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同时,在删除与国法相重复的内容后,对于如何追究党员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党纪责任,新修订的《条例》分别用专门条款分别作出规定,实现党纪与国法有效衔接。

例如,之前与刑法等重合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内容,不

再单独规定于党纪中

亮点之二:划定红线

新修订的《条例》将原来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修订为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行为等6类。在“分则”部分,分设“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等6章。把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具体化,并在分则各章中按照同类相近和从重到轻的原则进行排序。

亮点之三:政治纪律位列之首

就是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党的各类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不管违反哪方面的纪律,任其发展,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能力,最终都会破坏党的政治纪律。必须把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新修订的《条例》更加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中增设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组织或者参加迷信活动、搞无原则一团和气以及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违纪条款。

修订后的《条例》把政治纪律列为六大纪律之首,特别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纪条款。这

些都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过程中,结合“打虎”“拍蝇”的实践所丰富的内容。

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等情形被明令禁止

亮点之四:八项规定写进条例

八项规定写进《条例》“通奸”字眼将被废止

新《条例》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方面的问题增加到了“廉洁纪律”一章中,充分体现了十八大以来实践成果的有效固化,使得执行八项规定、反对“四风”上升到了党内法规保障的层面上,对下一步继续遏制“四风”问题蔓延起到了“有规可依”的作用。

原《条例》中的“通奸”的字眼在新《条例》中被删除,与之相关的新条文一个是在违反廉洁自律一章中第103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规定,另一个是在违反生活纪律一章中的“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亮点之五: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首次提出

新《条例》第114条首次提出了“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这个说法。以往我们强调的都是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据介绍,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

责任范围更宽、标准更高、责任更大、要求更高,不仅包括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还要落实到思想建党、制度治党、纪律立党、组织建党、人才兴党等管党治党的各领域和全过程,坚决防止组织软弱、队伍涣散、党风退化、纪律松弛等问题。下一步,如何在实践中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值得关注。

2、党纪处分条例的具体内容

党纪处分条例:纪律底线

2016年1月1日施行负面清单重在立规

党纪处分条例:原则及适用范围

五项原则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惩前苏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适用范围: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纪律处分

运用规则:

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负面清单:六大纪律

党纪处分条例:条例实施

篇二:《学习新准则新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新准则新条例心得体会(一)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召开前夕,中国共产党中央审议通过了新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准则》和《条例》)。这是从严治党工作的新成就,对于加强新时期党的纪律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它既是对全体党员的刚性约束,也是确保党的先进性重要制度设计;既体现了党纪的严肃性和道德的认同性,也体现了纪比法严,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立场。作为一名基层党员干部,我们要以学习贯彻新的《准则》和《条例》为根本,加强自身"修炼",切实提升个人作风和能力。

坚定政治信仰,做党的忠实追随者。作为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首先要在思想上入党,具有坚定的政治信仰和追求,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我们党是一个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政党、是一个具有先进生产力的政党,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因此,无论世界如何变幻,社会如何发展,我们都不能违背 "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入党誓言。虽然我们党在发展过程中走过弯路,出现过错误,让党蒙受了损失,但我们党通过自我纠正,走上了正确的道路。每个党员都有义务维护党的良好形象和权威,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成为党的利益坚决维护者和执行者。坚定的政治信仰是立党之本,我们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在思想上入党,做一个纯粹的共产主义的忠实信徒,永不叛党。

严厉组织纪律,做党的政策执行者。我们党之所以历经革命与动乱的艰难岁月仍然发展壮大,是因为我们有着严明的组织纪律。我们党是一个民主的政党,能够听取绝大多数人的意见,确保政策的科学性;是一个严密的政党,能够确保政策执行的坚定性;是一个严明的政党,能够确保所有党员的各种权益得到尊重。新的《条例》对严格组织纪律提出了一些新要求,是为了确保党的先进性、纯洁性,把那些投机分子,表里不一的人清除出党组织,让党的决策更加民主,政策执行更加顺畅,党员权益更加尊重。

严格廉洁自律,做党的纪律垂范者。清正廉洁,风清气正是立党之本,是保持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党的先进性,维护党的形象,获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的根本。作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是立身之本,要做到廉洁自律,必须从小事抓起,俗话说"不以恶小而为之",新的《条例》更加凸显了廉洁自律的重要性,加大了对党员干部不廉洁行为的处分力度,其根本目的就是要让党员干部不敢腐败,不想腐败。同时,新《条例》也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人本关怀,把纪律挺在法律的前面,尽量把错误的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尽早的提醒警示少数违纪违规同志,让他们不逾越法律的红线,以避免让其身败名裂。因此,我们要做党纪党规的忠实执行者和率先垂范者,只有严格按照纪律和规矩办事,自觉做到清正廉洁,维护好党的形象,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和信任,才能确保党执政地位不动摇。

坚持群众路线,做党生命线的保护者。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新《条例》将违反群众纪律作为严格执纪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党是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表,更体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党员干部有义务和职责做好群众工作,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习总书记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大厦是靠一砖一瓦砌成的,人民的幸福是靠一点一滴创造得来的。"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紧紧依靠群众,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把党的事业推向新的高度。

培养道德情操,做党的形象维护者。有一副对联写道:"宦海无涯廉是岸,官阶有止德为高。"廉洁和道德是对官员的基本要求。党员领导干部是我们党的"关键少数",对促进党的发展,维护党的形象具有重要意义。无论是在哪里当领导干部,无论是当多大的领导干部,廉洁是基本的要求,违反了廉洁要求就是政治生命的尽头。道德是人类社会的基本认同,党员干部必须坚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做一个有高尚品德的人,脱离低级气味的人,

得到人民的尊重和拥护,维护好党在人民群众心中的良好形象。

新的《准则》和《条例》坚持与时俱进,适应了时代新要求,它是我们党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工作的重要成果,是对全体党员干部行为的规范。《准则》从正面倡导党员干部应该做什么?《条例》从反面要求党员干部不能做什么?为全体党员干部确立新标杆。我们共产党员有着崇高的理想信念和共同的奋斗目标,要想实现这一宏伟目标,必须先从自身做起,坚定理想信念,严守组织纪律,严格廉洁自律,坚持群众路线,培养道德情操,全面提升个人素质,做党纪党规的忠实维护者和执行者。

学习新准则新条例心得体会(二)

中国共产党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两个党内法规的修改通过,充分体现了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实现了党内法规的与时俱进,为纪检机关履行职责,提供了重要纪律武器和制度利器。团风县纪委为深入贯彻中央精神,迅速组织全体干部进行理论学习,作为纪检系统的一名基层干部,通过对《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学习,感觉自己肩上的担子更重了,对新形势下我党承担的历史责任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对党员的义务与责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下面就自己学习《准则》和《条例》谈一谈心得体会。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真正实现了让党员干部从"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的转变。

原有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于2003年12月颁布实施,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经济形势的发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从严治党的新需要,特别是原来老条例中的法纪不分问题,使得法纪问题与刑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存在部分重复,浪费了行政成本,同时也出现了部分以纪代法、越粗代庖等现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格按照法纪分开的原则,删除了70多项与法律重合内容,真正实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新条例同时强化负面清单作用,将原来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修改为六类:即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这就使得党章关于纪律更加具体化,使制度更加规范,处分体系更加完善。这样可以更加明确的告诉党员干部哪些行为不能做,使得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可钻。新条例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党的全部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不管违反哪方面的纪律,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破坏政治纪律。当前,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对政治纪律认识模糊、思想麻木、意识淡漠。加强纪律建设,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第一位。《条例》针对现阶段违纪问题的突出表现,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对反对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加拉帮结派、对抗组织等违纪条款,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和党的集中统一。

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修订,使得覆盖对象实现了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

新修订的准则将原先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改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适应对象从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内容也大幅精简,从原先的三千多字精简至281字,突出了新条例更加抓住重点,删繁就简。原来的旧准则内容过繁,"8个禁止、52个不准"难以记住、也难以践行;凝炼正面倡导不足,禁止性条款过多,没有体现自律的要求;禁止性条款又纪法不分,既与党纪处分条例重复,又与刑法等法律规定重复;"廉洁"主题不突出,不能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且适用对象窄,仅针对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这次将廉政准则修改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成为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规范,是我们党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向人民群众的庄严承诺,同时新准则将内容要求从原来的禁止性的负面清单转变成倡导性的廉洁规范,修订完善后的

新准则,也将让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实践中易学易记,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三、通过对《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学习,让我更加充分认识到廉洁和纪律的重要性。

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作为一个执政党,没有相关制度及纪律的严格要求,不坚决反对和有效预防腐败,听任腐败在党内滋生蔓延,就会消弱党的根基,严重时,会威胁党的执政地位,这不仅会亡党也会亡国。在当前的新形势下,我们党不仅面临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同时还面临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面对严峻复杂的形势、艰巨繁重的任务和人民群众的期盼,党自身存在的问题更加凸显。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党的领导弱化、管党治党不严、责任担当缺失,对党最大的威胁莫过于此。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就会削弱党的执政能力、动摇党的执政基础。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围绕加强党的领导这个根本,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强领导核心。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建设的理论基础还相对薄弱,对党的制度建设研究明显不足,党内规则的目标任务、体系框架缺乏理论支撑。新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体现了我党应对新形势、新任务的变化,以更加积极、昂扬的态度应对新挑战。

党员是党的肌体细胞,作为一名基层纪检党员干部,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仅使自己能够更加清晰的认识到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而且也更加感觉到作为一名基层纪检干部,身上的责任更加重了。

学习新准则新条例心得体会(三)

在实施"四个全面"伟大战略征程中,党中央审时度势,高瞻远瞩,及时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准则》和《条例》)两部法规。这是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的重大举措,体现了党中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显示了深化改革依规治党的必胜信念,在党史上具有划时代、打烙印的重大历史意义。本人通过全面学习两部法规,主要有三点体会。

一、全面学习,让《准则》和《条例》入眼

《准则》和《条例》是在继承中创新,呈现诸多亮点,主要是内容多、提法新、观点明,在过去的基础做出较大篇幅修改。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必须加强学习,深刻领会。一是集中领学。《准则》和《条例》颁布后,迅速召开干部职工大会,原原本本地学习法规的原文,在头脑中形成大致轮廓,了解大致框架。二是个人深学。干部职工特别是党员干部要通过电视、络、报刊等多种形式,深入学习法规内涵、本质和具体条款,做到全面、具体。三是专家讲学。邀请纪委、宣传部、党校专家老师,借助"五城同创"分课堂,进行全面透彻准确宣讲,解决在领学、自学过程中疑问。四是以案促学。通过典型案例,深入剖析违反条例原因、行为和处理结果,用生动的案例,用身边的典型,教育引导干部职工应该怎么做,不应怎么做,做了受到什么处分,达到以儆效尤警示一片的目的。

二、全面领悟,让《准则》和《条例》入脑{新条例内容归纳}.

全面学习是《准则》和《条例》落地生根的前提,全面领悟是守《准则》和学《条例》的关键。两项法规的修订颁布,集中核定了党章对党员干部的纪律要求和廉洁自律要求,体现了三个特点。一是解决了道德高线与纪律底线的问题。《准则》言简意赅,通俗易懂,全文共8条281字,概括为"四个必须"和"八条规范",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是共产党第一部全面倡导全体党员廉洁自律的基本法规,给我们共产党员树立起一个看得见摸得着的标准,重在立德。《条例》是把党章对纪律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划分出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开出一份可操作的"负面清单",重在立规。由此可见,《准则》和《条例》是有机结合、辩证统

一、前后呼应。每个党员守住了道德高线,就不可能够碰纪律底线,守不住道德高线,就用纪律底线去对号入座,亮出纪律"戒尺".二是解决纪律与法律的问题。原《条例》存在法纪不分问题,让人难以把握和衡量。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条例》体现了法纪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显明特点。三是解决了从严和全面的问题。新修订《条例》和《准则》把普通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纳入制约范围,实现了制约对象全覆盖、无盲区、无例外,体现"全面"特点。两种法规对党员干部的自律规范不再限于廉洁从政,而是扩展到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更严标准,体现"从严"特点。

三、全面遵循,让《准则》和《条例》入行

法规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的生命在于遵循。要教育引领广大干部争做《准则》和《条例》先行者、遵循者和执行者。在政治纪律上,着力解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伙等问题;在廉洁纪律上,着力解决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坠落等问题;在组织纪律上,()着力解决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等问题;在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上,着力解决违反"四风"问题。紧扣六大纪律,突出四个着力,结合我局工作实际,要当好执行者、维护者和引领者。一是当好"六大纪律"的坚定执行者。在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生活等六大纪律上,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去执行,去落实,去遵从,绝不能摇摆不定、模棱两可、可左可右,更不能存在侥幸、回避、触碰的心理,自觉筑牢思想防线,铸实道德高线,分清交友界线,死守纪律底线。二是当好招标采购法的坚定维护者。我局具体负责全县招标采购项目的综合监管工作,严格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流程,做实做强交易、管理、监督平台,依法处理投诉工作,自觉维护招标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营造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择优择强、坚守有力的运行监管平台。三是当好"八个规范"的坚定自律者。"八个规范"是《准则》从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两个层面提出一个道德规范,必须通过学习宣传、典型引领、以案说法等形式,瞄准《行为准则》道德高线,使自己成为一个高尚的人,脱离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人民的人。四是当好《准则》和

篇三:《新《准则》和《条例》测试题》

新《准则》《条例》测试题

一、单选题(每小题1分)

1. 新《准则》《条例》自 起施行。( )

A. 2015年12月1日

B. 2016年1月1日

C. 2016年7月1日

2.制定新《准则》《条例》,主要根据 党内法规。( )

A.《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C.《中国共产党章程》

3. 负责新《准则》《条例》的贯彻实施。( )

A.人大

B.政协

C.党委(党组)

4. 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新《准则》《条例》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A.人大

B.政协

C.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5. 新《准则》导语强调 个“必须”。( )

A. 3

B. 4{新条例内容归纳}.

C. 5

6. 新《准则》共 条规范。( )

A. 6

B. 8

C. 10

7. 新《条例》共11章 条。( )

A. 133

B. 156

C. 178

8. 新《条例》由 负责解释。( )

A.中共中央组织部

B.中共中央书记处

C.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9. 新《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 。( )

A. 党组织

B. 党员

C. 党组织和党员

10.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警告;严重警告; ;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

A. 降级

B. 撤职

C. 撤销党内职务

11. 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 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

A. 一年

B. 一年半{新条例内容归纳}.

C. 两年

12.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 。( )

A. 警告处分

B. 严重警告处分

C. 留党察看处分

13.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

A. 一年

B. 一年半

C. 两年

14.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 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

A. 一年

B. 一年半

C. 两年

15.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

A. 两年

B. 三年

C. 五年

16. 某县直单位党委书记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 ( )

A. 加重处分

B. 从重处分

C. 正常给予党纪处分

17.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 以上处分。( )

A. 严重警告

B. 撤销党内职务

C. 留党察看

18.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 以上处分。( )

A. 严重警告

B. 撤销党内职务

C. 留党察看

19. 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缓刑的,应当给予 处分。( )

A. 撤销党内职务

B. 留党察看

C. 开除党籍

20.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除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 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

A. 三个月

B. 六个月

C. 一年

21.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 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 )

A. 一个月

B. 二个月

C. 三个月

22.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 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

A. 一个月

B. 三个月

C. 六个月

23. 某县党员干部在互联网上公开发表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给予 处分。( )

A. 严重警告

B. 留党察看

C. 开除党籍

24. 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 处分。( )

A. 严重警告

B. 留党察看

C. 开除党籍

25.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 处分。( )

A. 严重警告

B. 留党察看

C. 开除党籍

26.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 以上处分。( )

A. 严重警告

B. 留党察看

C. 开除党籍

27.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 处分。( )

A. 撤销党内职务

B. 留党察看

C. 开除党籍

28.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 以上处分。( )

A. 严重警告

B. 撤销党内职务

C. 留党察看

29.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最高可给予 处分。( )

A. 撤销党内职务

B. 留党察看

C. 开除党籍

30.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 ,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A. 三个月

B. 六个月

C. 一年

二、多选题(每小题2分)

31. 新《准则》试用对象为 。( )

A. 党员领导干部

B. 全体党员

C. 公务员

32. 新《条例》规定,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 )

A.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新条例内容归纳}.

B. 党纪面前一律平等

C.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33. 新《条例》“六大纪律”是指: ( )

A. 政治纪律、组织纪律

B. 廉洁纪律、群众纪律

C. 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34.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 )

A. 改组

B. 解散

C. 撤销

35.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 )

A. 直接责任者

B. 主要领导责任者

C. 重要领导责任者

36.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A. 策划者

B. 组织者

C. 骨干分子

37. 下列行为属于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是 。( )

A. 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B. 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C. 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38. 以下哪些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A.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B.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C.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

39. 以下哪些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A. 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

B.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C.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

40. 以下哪些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A. 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

B.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C. 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

三、判断题(打“√”或“×”,每小题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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