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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会计法实施细则 会计法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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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急需制定《会计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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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需制定《会计法》“实施细则” 作者:崔建才

来源:《财会通讯》2003年第08期

篇二:《最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目录

北京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 2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管理规范 ……………………………………………………………………. 2

第三章 会计基础工作一般规范 ………………………………………………………………………………. 3

一、《会计法》第七条规定:下列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 3

二、办理会计事项要求书写正规的文字与数字。 ………………………………………………. 4

三、正确使用各种印章 ……………………………………………………………………………………… 5

四、会计年度 ……………………………………………………………………………………………………. 5

五、会计核算本位币 …………………………………………………………………………………………. 5

第四章 会计凭证规范 …………………………………………………………………………………………….. 6

一、原始凭证规范 …………………………………………………………………………………………….. 6

二、记帐凭证规范。 …………………………………………………………………………………………. 8

第五章 会计帐簿规范 …………………………………………………………………………………………… 11

一、根据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单位应设置总帐、明细帐、日记帐。 ………………… 11

二、启用会计帐簿,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 11

三、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 ………………………………. 12

四、会计人员应按照规定,现金、银行日记帐按日结帐,其它帐户按月、季、年结

帐。 ………………………………………………………………………………………………………………… 13

五、各企业单位必须坚持对帐制度,做到帐证、帐帐、帐实相符。 ………………… 14

第六章 财务报告规范 …………………………………………………………………………………………… 15

一、财务报告的一般要求 ………………………………………………………………………………… 15

二、会计报表 ………………………………………………………………………………………………….. 15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 ……………………………………………………………………………………….. 17

四、审核财务报告 …………………………………………………………………………………………… 17

第七章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规范 …………………………………………………………………………….. 17

第八章 会计工作交接规范 ……………………………………………………………………………………. 18

一、会计人员变动的交接 ………………………………………………………………………………… 19

二、企业单位隶属关系变动的会计交接 …………………………………………………………… 20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规范 ……………………………………………………………………………………. 20

一、会计档案的范围 ……………………………………………………………………………………….. 21

二、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 …………………………………………………………………………….. 21

三、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 ………………………………………………………………………………… 23

四、会计档案的借阅使用 ………………………………………………………………………………… 23

五、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 24

六、会计档案的销毁 ……………………………………………………………………………………….. 24

第十章 附则 …………………………………………………………………………………………………………. 24

北京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规范会计工作行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良好科学的会计工作秩序,加速会计工作科学化、现代化进程,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会计法》第五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是根据《会计法》、《会计人员工作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及新行业制度的原则性规定结合北京市会计基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而制定的会计工作具体操作规范,目的是使会计人员在从事会计工作时具有全面、系统、明确的标准,便于执行和考核。

三、本细则适用于本市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事业、机关、团体等一切有会计工作的单位。

四、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业务分工,管理本部门(本系统)的会计基础工作。

五、本细则包括以下内容:会计机构、人员的设置及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全过程的基础工作规范,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设置会计帐簿、记帐、算帐、对帐、结帐、查帐、编制财务报告;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及会计档案管理规范等。

第二章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管理规范

一、各级主管部门和大中型企业都要按《会计法》的规定,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即不要把会计机构附设在其他部门之内),确定会计人员名额编制,配备具有相应业务素质、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建立和完善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小型企业要设置专职会计人员。 按规定可以不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

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要同本单位的经济(经营)责任制相联系。以责定权,责权明确,严格考核,有奖有惩。

三、会计工作人员的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主管、出纳、财产物资核算、收入利润核算、

资金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税务核算、稽核、管理会计、会计电算化管理、会计事务管理等,这些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各单位可以根据行业特点、规模大小、业务繁简和人员多少情况具体确定。

四、各个岗位的会计人员在明确分工的前提下,要从整体出发,发扬相互协作精神,紧密配合,共同做好会计工作。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换,以便会计人员能够全面熟悉各项工作。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会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工作。

实现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出纳员、程序编制人员,不得兼任微机录入工作,不得进行系统操作。

五、各单位领导人要加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以身作则,依法办事,加强对在职会计人员的培训,要保证会计人员每年至少有12天的时间用于学习和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素质,培养高尚的职业道德。要对会计人员进行考绩,充分调动会计人员的积极性,保持会计队伍稳定。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会计人员的任免应严格按照《会计法》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办理。

六、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三章 会计基础工作一般规范

一、《会计法》第七条规定:下列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最新会计法实施细则}.

(五)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

{最新会计法实施细则}.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上述会计事项在经济业务发生时都要遵循国家规定的会计核算程序送交本单位会计机构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二、办理会计事项要求书写正规的文字与数字。

书写正规的文字和数字,是会计人员的基本功,也是会计基础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志。凡未实现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会计数字与文字书写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和编制会计报表等,应使用钢笔或碳素笔,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禁止使用圆珠笔或铅笔;按规定需要书写红字的,用红墨水,需要复写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可使用圆珠笔。

(二)在凭证、帐簿、报表上填写摘要或数字时,要在格子的上方留有二分之一的空距,用以更正错误。

(三)书写阿拉伯数字,应紧靠底线书写,字体要自右上方斜向左下方,倾斜度为55度-60度。字与字之间的距离要相同,大约空出半个数字的位置,数字之间不许连写。 写6上出头,写7和9下出头,并超过底线,出头的长度约为一般字体高度的四分之一;写0时,字高、字宽要与其他数字相同;写6、8、9、0时,圆圈必须封口。

(四)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汉字正楷或行书体书写。书写的文字以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为标准,力求工整,清晰。不要自造简化字,也不要滥用繁笔字,禁止使用连笔字。

大写(正楷、行书):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圆(元)、角、分、零、整(正)。不得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念、毛、仨、另(0)等字样代替。

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或“角”字之后应写“整”或“正”字样,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应加填“人民币”三字,“人民币”三字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小写金额数字合计前,要填写人民币附号“$”,与金额数字之间也不得留有空白。

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01.50,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佰零壹元伍角整。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

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1,004.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零肆圆伍角陆分,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数字之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不写“零”字,如1,320.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圆零伍角陆分,或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圆伍角陆分。又如1,000.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圆零伍角陆分,或人民币壹仟圆伍角陆分。

(五)书写数字发生错误时,要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即将错误数字全数用单红线注销,并在错误数字上盖章,另在上方填写正确的数字,严禁用刮擦涂抹或用药水消除字迹方法改错。

三、正确使用各种印章

(一)财务专用章必须由专人保管,使用时须征得财务负责人同意:“现金收讫”、“现金付讫”、“银行收讫”、“银行付讫”章由出纳人员专用:“转帐收讫”、“转帐付讫”章也要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二)填制记帐凭证时,会计科目、明细科目可以刻制会计科目章,科目章规格,最大不超过四号字,最小不小于五号字,字样为仿宋体或楷体为宜。

(三)会计人员每人应刻制一枚长方形名章,用于原始凭证、记帐凭证、会计报表等指定位置和更正数字,其规格不超过帐表横格的三分之二。

(四)盖会计科目章,用蓝色印油;盖姓名章,用红色印油,字迹要清晰。

(五)支票与印鉴应分别保管,不得由出纳一人管理。

四、会计年度

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五、会计核算本位币

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篇三:《最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目录

北京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 1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管理规范 ……………………………………………………………………. 1

第三章 会计基础工作一般规范 ………………………………………………………………………………. 2

一、《会计法》第七条规定:下列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 2

二、办理会计事项要求书写正规的文字与数字。 ………………………………………………. 3

三、正确使用各种印章 ……………………………………………………………………………………… 4

四、会计年度 ……………………………………………………………………………………………………. 4

五、会计核算本位币 …………………………………………………………………………………………. 4

第四章 会计凭证规范 …………………………………………………………………………………………….. 5

一、原始凭证规范 …………………………………………………………………………………………….. 5

二、记帐凭证规范。 …………………………………………………………………………………………. 7

第五章 会计帐簿规范 …………………………………………………………………………………………… 10

一、根据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单位应设置总帐、明细帐、日记帐。 ………………… 10

二、启用会计帐簿,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 10

三、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 ………………………………. 11

四、会计人员应按照规定,现金、银行日记帐按日结帐,其它帐户按月、季、年结

帐。 ………………………………………………………………………………………………………………… 12

五、各企业单位必须坚持对帐制度,做到帐证、帐帐、帐实相符。 ………………… 13

第六章 财务报告规范 …………………………………………………………………………………………… 14

一、财务报告的一般要求 ………………………………………………………………………………… 14

二、会计报表 ………………………………………………………………………………………………….. 14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 ……………………………………………………………………………………….. 16

四、审核财务报告 …………………………………………………………………………………………… 16

第七章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规范 …………………………………………………………………………….. 16

第八章 会计工作交接规范 ……………………………………………………………………………………. 17

一、会计人员变动的交接 ………………………………………………………………………………… 18

二、企业单位隶属关系变动的会计交接 …………………………………………………………… 19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规范 ……………………………………………………………………………………. 19

一、会计档案的范围 ……………………………………………………………………………………….. 20

二、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 …………………………………………………………………………….. 20

三、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 ………………………………………………………………………………… 22

四、会计档案的借阅使用 ………………………………………………………………………………… 22

五、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 23

六、会计档案的销毁 ……………………………………………………………………………………….. 23

第十章 附则 …………………………………………………………………………………………………………. 23

{最新会计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规范会计工作行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良好科学的会计工作秩序,加速会计工作科学化、现代化进程,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会计法》第五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是根据《会计法》、《会计人员工作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及新行业制度的原则性规定结合北京市会计基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而制定的会计工作具体操作规范,目的是使会计人员在从事会计工作时具有全面、系统、明确的标准,便于执行和考核。

三、本细则适用于本市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事业、机关、团体等一切有会计工作的单位。

四、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业务分工,管理本部门(本系统)的会计基础工作。

五、本细则包括以下内容:会计机构、人员的设置及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全过程的基础工作规范,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设置会计帐簿、记帐、算帐、对帐、结帐、查帐、编制财务报告;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及会计档案管理规范等。

第二章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管理规范

一、各级主管部门和大中型企业都要按《会计法》的规定,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即不要把会计机构附设在其他部门之内),确定会计人员名额编制,配备具有相应业务素质、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建立和完善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小型企业要设置专职会计人员。 按规定可以不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

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要同本单位的经济(经营)责任制相联系。以责定权,责权明确,严格考核,有奖有惩。

三、会计工作人员的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主管、出纳、财产物资核算、收入利润核算、

资金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税务核算、稽核、管理会计、会计电算化管理、会计事务管理等,这些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各单位可以根据行业特点、规模大小、业务繁简和人员多少情况具体确定。

四、各个岗位的会计人员在明确分工的前提下,要从整体出发,发扬相互协作精神,紧密配合,共同做好会计工作。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换,以便会计人员能够全面熟悉各项工作。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会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工作。

实现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出纳员、程序编制人员,不得兼任微机录入工作,不得进行系统操作。

五、各单位领导人要加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以身作则,依法办事,加强对在职会计人员的培训,要保证会计人员每年至少有12天的时间用于学习和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素质,培养高尚的职业道德。要对会计人员进行考绩,充分调动会计人员的积极性,保持会计队伍稳定。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会计人员的任免应严格按照《会计法》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办理。

六、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三章 会计基础工作一般规范

一、《会计法》第七条规定:下列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五)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上述会计事项在经济业务发生时都要遵循国家规定的会计核算程序送交本单位会计机构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二、办理会计事项要求书写正规的文字与数字。

书写正规的文字和数字,是会计人员的基本功,也是会计基础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志。凡未实现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会计数字与文字书写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和编制会计报表等,应使用钢笔或碳素笔,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禁止使用圆珠笔或铅笔;按规定需要书写红字的,用红墨水,需要复写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可使用圆珠笔。

(二)在凭证、帐簿、报表上填写摘要或数字时,要在格子的上方留有二分之一的空距,用以更正错误。

(三)书写阿拉伯数字,应紧靠底线书写,字体要自右上方斜向左下方,倾斜度为55度-60度。字与字之间的距离要相同,大约空出半个数字的位置,数字之间不许连写。 写6上出头,写7和9下出头,并超过底线,出头的长度约为一般字体高度的四分之一;写0时,字高、字宽要与其他数字相同;写6、8、9、0时,圆圈必须封口。

(四)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汉字正楷或行书体书写。书写的文字以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为标准,力求工整,清晰。不要自造简化字,也不要滥用繁笔字,禁止使用连笔字。

大写(正楷、行书):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圆(元)、角、分、零、整(正)。不得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念、毛、仨、另(0)等字样代替。

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或“角”字之后应写“整”或“正”字样,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应加填“人民币”三字,“人民币”三字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小写金额数字合计前,要填写人民币附号“$”,与金额数字之间也不得留有空白。

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01.50,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佰零壹元伍角整。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

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1,004.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零肆圆伍角陆分,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数字之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不写“零”字,如1,320.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圆零伍角陆分,或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圆伍角陆分。又如1,000.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圆零伍角陆分,或人民币壹仟圆伍角陆分。

(五)书写数字发生错误时,要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即将错误数字全数用单红线注销,并在错误数字上盖章,另在上方填写正确的数字,严禁用刮擦涂抹或用药水消除字迹方法改错。

三、正确使用各种印章

(一)财务专用章必须由专人保管,使用时须征得财务负责人同意:“现金收讫”、“现金付讫”、“银行收讫”、“银行付讫”章由出纳人员专用:“转帐收讫”、“转帐付讫”章也要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二)填制记帐凭证时,会计科目、明细科目可以刻制会计科目章,科目章规格,最大不超过四号字,最小不小于五号字,字样为仿宋体或楷体为宜。

(三)会计人员每人应刻制一枚长方形名章,用于原始凭证、记帐凭证、会计报表等指定位置和更正数字,其规格不超过帐表横格的三分之二。

(四)盖会计科目章,用蓝色印油;盖姓名章,用红色印油,字迹要清晰。

(五)支票与印鉴应分别保管,不得由出纳一人管理。

四、会计年度

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五、会计核算本位币

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篇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会计

基础

工作

规范

实施

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人员的会计工作水平,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结合我校财务工作的具体实际,重新修订本实施细则。

一、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一)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1、凭证的名称和填制日期;

2、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及公章(业务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或结算专用章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如自制原始凭证,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

3、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

4、经济业务内容;{最新会计法实施细则}.

5、数量(或规格)、单价和金额。

(二)购买实物或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符合国家

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原始凭证后面应有经办人、验收或证明人及部门经费审批人和经监负责人的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所付款项的用途。如是需入库的实物,须有入库验收章;如购置的是固定资产,还须有固定资产报增单。

(三)教职工公出借款时,应填写借款单(一式三联),注明用途等事项,并经有关审批人签名。

(四)银行结算凭证包括银行支票、信汇单、电汇单、现金交款单和进帐单等,应按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或有合同协议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或合同协议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在凭单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号。

(六)已办妥的收付款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收讫或付讫印章。

(七)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或刮擦,但可以划正,发现错误的,应由开出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加盖开出单位公章。

(八)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所在部门经费审批人和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报告,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或经费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并盖公章,由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

(九)原始凭证的字迹必须清晰、工整,书写要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凡具有大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二、记帐凭证的基本要求

(一)记帐凭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1、填制凭证的日期及编号;

2、经济业务摘要(简明、扼要、准确);

3、科目编号及名称;

4、部门编号及名称;

5、项目编号及名称;

6、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7、借、贷金额;

8、审核人员、复核人员、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收、付款凭证还应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二)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不附原始凭证外(但特殊的要附经调帐人员和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调帐或更正详细说明),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1、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的计算。一般应以原始凭证的自然张数为准,凡是与记帐凭证中的经济业务记录有关的每一张证据,都应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如果记帐凭证中附有原始凭证汇总表,也应将其计算在内,但对于报销差旅费等零散票券,可以粘贴在一张纸上,作为一张原始凭证。

2、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的,可将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编号或附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3、一张原始凭证所列费用需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核算,并注明费用分摊情况等。

4、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并在有

关的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三)记帐凭证应按月自然顺序编号。

(四)当天发生的同类会计事项可适当合并填制记帐凭证,但不能将不同会计事项的原始凭证合并填写在一张记帐凭证上。

(五)记帐凭证的改错方法

1、未记帐时发现记帐凭证填制错误的,应即时进行修改更正或取消复核后进行修改更正。

2、当年内发现已记帐的凭证填制错误的,可用红字填制一张与原来内容相同的记帐凭证,在摘要栏内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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