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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4〕 100号》
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 〔2014〕 100号
[导读]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2001年第310号令)及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 公安厅 (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
为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2013〕 3号)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国务院2001年第310号令)及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 切实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
(一) 由于行为人逃匿导致工资账册等证据材料无法调取或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等相关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应积极收集可证明劳动用工、欠薪数额等事实的相关证据,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调查询问过程一般要录音录像。
(二) 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但其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视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 “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但是, 行为人有证据证明因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等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原因造成其无法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的除外。
(三) 企业将工程或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对于该企业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该单位或个人仍未向劳动者支付的,应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要求企业监督该单位或个人向劳动者发放到位。
据确凿、 数额较大的,应及时下达责令支付文书。对于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同住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负责收件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在行为人住所地、办公地、生产经营场所、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相关影像资料应当纳入案卷。
二、 切实规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工作
(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应按照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并制作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卷宗中应当附有以下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调查报告;
3.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
4.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执法文书及送达证明材料;
5.劳动者本人或劳动者委托代理人调查询问笔录;
6.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
7.涉案的书证、 物证等有关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证据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送与案件相关的全部材料,同时应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二) 公安机关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对移送材料不全的,可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上述规定补充移送。 受理后认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应当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书面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同时将案卷材料退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于公安机关不接受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已受理的案件未依法及时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对公安机关受理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可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3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请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动报酬犯罪案件不移送或者逾期不移送的, 应当督促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人民检察院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意见后,应当及时移送案件。人民检察院发现相关部门拒不移送案件和拒不立案行为中存在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认真审查,依法处理。
三、 切实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依法查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过程中,对案情复杂、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就犯罪标准、证据固定等问题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咨询; 对跨区域犯罪、 涉及人员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报公安机关的,公安机关应依法及时处置。
(二) 对于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助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三) 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过程中,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强联动配合,建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的联席会议制度, 定期互相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及时了解案件信息,研究解决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刑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有效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2014年12月23日
篇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座谈会纪要》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座谈会纪要
(苏人社发〔2013〕324号)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来,我 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公安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认真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移 送、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工作,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为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 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2013年9月1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联合召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座谈会。与会人员在总结办案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形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加强拖欠劳动报酬行政案件查处工作
(一)各级人社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审查、日常巡视检查、受理举报投诉、专项检查等各种方式,监督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情况。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并送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责令支付文书,责令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二)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违法用工且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责令支付文书中的单位名称可以为其经营字号、对外使用的称号或原营业执照的名称,
并应注明未经依法登记、备案或被吊销、撤销登记、备案,以及投资人、直接受益人姓名。
(三)人社部门作出责令支付文书应当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人社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直接作出认定。
(四)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行为人逃匿,人社部门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应当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地等场所张贴责令支付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
二、关于规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工作
(五) 人社部门发现行为人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责令支付,在指定期限内仍不 支付的,应当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公安机关。对于依职权不能取得行为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相关证据的,人社部门应当积极收集证据线索,做好 移送准备工作。
(六)在涉案人员众多、行为人涉嫌跨区域犯罪、社会影响较大或涉嫌犯罪行为人故意销毁会计账薄、职工名册等相关材料,以及转移财产、恶意清偿、虚假破产、逃匿、暴力抗拒执法等紧急情形下,人社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置。
(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原则上实行属地管辖、同级移送的办法。犯罪行为涉及多个地区的案件由有关人社部门、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
(八)人社部门移送涉嫌拒 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案件,应当附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以及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海港区检察院审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及案件情况调 查报告应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备案。公安机关对人社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案件,应当予以受理,并在移送书回执上签字。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在受理后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社部门。
(九)公安机关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人社部门。决定不立案的,应当同时退回案卷材料,并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社部门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后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十)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人社部门对应当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或者逾期未移送的,应当向人社部门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人社部门仍不移送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相关部门拒不移送案件和拒不立案行为中存在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认真审查,依法处理。
三、关于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工作
(十一)公安机关立案后应当全面收集证据材料,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依法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并撤销案件的,应当及时通知人社部门。
(十二)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检察工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案件由人社部门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人社部门。
(十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追究行
为人的刑事责任。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生效裁判文书在文书生效后一个月内送交同级人社部门。
四、关于强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
(十四)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社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联合调研、培训等活动,研究制定预防和惩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措施。
(十五)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社部门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过程中,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和联动配合,确保工作衔接顺畅,案件查处有力。建立重大案件联合挂牌督办制度,切实做好案情通报、业务指导、督查协调等工作;对舆论关注、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合力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十六)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社部门应当健全信息通报机制,通过简报、网络等多种形式实现信息共享,并可以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将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犯罪信息记入有关信用管理系统,作为对相关主体进行信用评价和联动监管的依据。
篇三:《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
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 〔2014〕 100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 公安厅 (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
为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2013〕 3号)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国务院2001年第310号令)及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 切实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
(一) 由于行为人逃匿导致工资账册等证据材料无法调取或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等相关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应积极收集可证明劳动用工、欠薪数额等事实的相关证据,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调查询问过程一般要录音录像。
(二) 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但其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视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
定的 “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但是, 行为人有证据证明因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等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原因造成其无法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的除外。
(三) 企业将工程或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对于该企业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该单位或个人仍未向劳动者支付的,应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
决定书,并要求企业监督该单位或个人向劳动者发放到位。
(四)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核实,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数额较大的,应及时下达责令支付文书。对于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同住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负责收件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在行为人住所地、办公地、生产经营场所、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相关影像资料应当纳入案卷。
二、 切实规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工作
(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应按照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并制作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卷宗中应当附有以下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调查报告;
3.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
4.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执法文书及送达证明材料;
5.劳动者本人或劳动者委托代理人调查询问笔录;
6.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
7.涉案的书证、 物证等有关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证据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送与案件相关的全部材料,同时应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二) 公安机关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对移送材料不全的,可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上述规定补充移送。 受理后认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应当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
应当书面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同时将案卷材料退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于公安机关不接受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已受理的案件未依法及时作出立案
或不立案决定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对公安机关受理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可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3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请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四)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不移送或者逾期不移送的, 应当督促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人民检察院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意见后,应当及时移送案件。人民检察院发现相关部门拒不移送案件和拒不立案行为中存在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认真审查,依法处理。
三、 切实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依法查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过程中,对案情复杂、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就犯罪标准、证据固定等问题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咨询; 对跨区域犯罪、 涉及人员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报公安机关的,公安机关应依法及时处置。
(二) 对于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助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三) 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过程中,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强联动配合,建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的联席会议制度, 定期互相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及时了解案件信息,研究解决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刑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有效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2014年12月23日
篇四:《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14〕202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14〕
202号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 阅读:334次
渝人社发〔2014〕202号
各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分院,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分)局:
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规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办理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制定了《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公安局
2014年9月17日
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规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办理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是指有支付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6万元以上的;
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认真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移交、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监督和审判等工作。
第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劳动报酬支付情况,依法受理拖欠劳动报酬的举报、投诉。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责令有关组织或者个人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的书面决定:
(一)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
(二)有支付能力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
有支付义务拒不提供或逾期未提供已支付劳动报酬证据或逃匿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材料及劳动者保证投诉请求及材料真实性承诺认定事实,并责令限期支付。
第七条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是启动刑事司法程序的行政前置程序,属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罪构成要件之一,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律法规规定以责令支付通知书等文书责令单位或个人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支付的,3个工作日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八条 责令支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达受送达人;无法当场送达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送达。
受送达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
负责收件的人的,有关部门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记录方式公告送达。
第九条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置:
(一)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暴力抗拒执法的;
(三)行为人故意销毁账目、名册等相关材料,转移财产、逃匿的;
(四)其他行为社会影响较大的。
第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查处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应当调查具有支付义务的组织或个人的财产状况及其变动情况等证据或收集相应线索。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查处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对涉及逃匿、有支付能力而拒不支付的证据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协助调查。 对已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协助调查。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办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案件过程中,对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移送公安机关:
(一)经两次以上(电话、短信、网络媒介等方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调查询问的;
(二)故意设置联系障碍致使不能及时联系的;
(三)经公示催告拒不按要求接受调查询问的:
(四)明知有支付劳动者报酬责任未履行,仍离开用工所在地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
(五)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
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六)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七)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第十四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移送公安机关:
(一)有可支配金融机构存款或权利凭证足以支付劳动者报酬的;
(二)有可处置的非家庭生活必需的不动产或价值较大动产足以支付劳动者报酬的;
(三)有到期债权足以支付劳动者报酬而怠于行使的;
(四)挪用应当用于工资支付款项或者不能证明应当用于工资支付款项已用于工资支付的;
(五)其他可以认定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情形的。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移送前应当加强与受移送公安机关沟通协调,通报案件情况,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行为人进行法律教育,督促行为人及时支付劳动者报酬。
第十六条 行为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涉嫌犯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下列材料:
(一)无法联系、经两次通知拒不配合调查处理或其他逃匿的证据;
(二)劳动者的投诉文书及相关证据,投诉文书应当载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时间、金额及基本事实;
(三)投诉人对投诉事实真实性的保证及相关承诺;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证据及送达证据;
(五)涉嫌犯罪移送文书;
(六)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调查报告;
(七)其他与移送案件有关的材料。
第十七条 行为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涉嫌犯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下列材料:
(一)可支配财产证据、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证据、挪用工资支付专项资金的证据;
(二)投诉文书及证明不支付劳动者报酬事实的证据;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证据及送达证据;
(四)涉嫌犯罪移送文书;
(五)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调查报告;
(六)其他与移送案件有关的材料。
第十八条 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之日起3日内依法进行审查,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不立案通知书后的3日以内,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也可建议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机关的复议申请后7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 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公安机关送达《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7日内书面说明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将审查结论书面告知提出立案监督建议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立案通知书》后应当在15日内立案,同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并书面告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移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篇五:《关于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各司其职,依法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移交、侦办、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负责具体实施的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内部负责具体实施的为治安部门。{海港区检察院审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各种检查方式监督用人单位劳动报酬支付情况,依法及时受理拖欠劳动报酬的举报和投诉。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行为人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时,应当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书面文书形式作出。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可以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
第五条 行为人逃匿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用人单位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期限应为下达之日起3日内。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自然人招用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责令支付文书送达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并将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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