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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08〕23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

为贯彻《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59号),省厅制定了《河北省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 日

河北省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批次用地的供应率,建设项目的落地率和土地利用率,确保建设项目用地依法依规,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指对建设用地供应和建设项目土地利用过程中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用地供应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的土地供应。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设区市、扩权县(市)建设用地供应的监管工作;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所辖县(市)建设用地供应的监管工作;设区市、县(市)(以下简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级建设项目土地利用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建设用地供应的监管内容:

(一)供地政策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供地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供地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政策规定;

(四)供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

(五)供地价格是否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标准;

(六)供地结果是否按规定进行公示。

(七)批次用地是否在批准后两年内供应完毕;

第五条 建设项目土地利用的监管内容:

(一)是否按照批准的用途、面积和位置使用土地;

(二)是否按照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确定的时间如期开工、竣工;

(三)是否按照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确定的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投资强度等建设条件和标准使用土地;

(四)是否构成土地闲置。

第六条 建立建设用地供应备案制度,并将建设用地供应备案情况纳入考核市、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内容。

第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建立健全省建设用地备案及批后监管信息系统。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土地审批系统与建设用地备案及批后监管信息系统相结合,形成统一的土地审批、用地备案和批后监管信息平台。

第八条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建设用地批准或出让合同签订后10日内,通过建设用地备案及批后监管信息系统将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信息向省国土资源厅及时备案。

省建设用地备案及批后监管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各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季度后10日内将本市及所辖县(市)上季度建设用地供应情况,及时汇总报省厅备案。

第九条 市、县政府应当及时对批次用地实施供地,防止长期批而不供、闲置浪费土地。

第十条 建立批次用地供应情况季度通报制度。

省国土资源厅对市、县批次用地的供应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

第十一条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建设用地批后监管长效机制,明确相关科室的监管任务,建立监管台帐和宗地监管档案,将监管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二条 用地单位在建设项目用地经批准后30日内,应将建设项目的用地批文、用途、面积、四至、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投资强度、开竣工时间等重要信息制作统一规范的现场公示牌,在工程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并公布监管单位、监管责任人及联系方式,接受社会和群众广泛监督。

第十三条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土地利用监管与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有机结合,完善建设项目土地利用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和处理机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负责建设项目土地利用监管工作人员,应按照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的约定,按以下时间顺序对建设项目土地利用进行监管:

(一)在建设项目应动工日查看项目是否已经动工,已经动工的,查勘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位置使用土地;

(二)对未动工的,在超过应动工日期满一年时查看是否已经动工,已经动工的,查勘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位置使用土地;

(三)仍未动工的,在超过应动工日期满两年时再次查看是否已经动工,已经动工的,查勘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位置使用土地;

(四)在建设项目应竣工日查看建设项目是否已经竣工,已经竣工的,要做好建设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工作,查验是否按照批准的用途、面积、位置使

用土地,是否符合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是否按照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确定的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投资强度等建设条件和标准使用土地;

用地单位因不能按期动工提出延建申请经同意的,动工、竣工日期与查看日期相应顺延。

第十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照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约定利用土地的,要在第一时间予以制止和纠正,并依法追究用地单位的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同时,将用地单位的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纳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

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确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尚未动工满一年的,按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未动工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半年内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闲置土地,重新安排使用。

对非法改变土地用途,超面积用地,擅自移位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对没有按期开工、竣工,违反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确定的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投资强度等建设条件和标准使用土地的,依法追究土地使用者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省国土资源厅和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建设用地备案及批后监管信息系统,对建设用地供应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实时监管。

对涉嫌违法、违规供地的,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予以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对建设用地批后情况实行实地监督检查制度。

建设用地批后情况实地监督检查每年开展两次。年中由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对全市进行检查,年末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对全省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河北人事网国土资源局}.

(一) 建设用地的审批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建设项目土地利用监管是否到位;

(三) 对大宗建设项目用地情况进行抽查;

(四) 对建设项目供地后是否及时备案以及备案信息是否真实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设区市检查县(市)数量不少于总数的60%,检查情况在全市进行通报;省检查设区市不少于4个,每个设区市所辖县(市)不少于3个(包括扩权县(市)),检查情况在全省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对批次用地在批准后超过两年未供地部分,以及供地后超过两年未动工建设而在之后的半年内又未依法收回的,扣减当地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供应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土地利用监管不到位以及备案信息虚假的,将依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河北人事部职称评审》

河北省职称评定条件

人事部职称评审种类

一:经济 统计 工程四个系列

1、经济类:经济师(助理经济师;中级经济师;高级经济师)

分类:经济管理、工商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劳动工资、农业经济、运输经济、财税金融。

2、工程类:工程师(助理工程师;中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分类:造价 土木建筑 土木工程 岩石工程 土岩方

A、建工类:工民建工程师、建筑工程师、建筑施工工程师、测量工程师、地质勘测工程师、建筑预算工程师、建筑管理工程师、道路与桥梁工程师、土木工程工程师、市政工程师、公路工程师、土建工程师、土建结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建筑监理工程师、路桥工程师、

B、机械、自动化类:机械工程师、自动化工程师、机电设备工程师、机械设计工程师、铸造设计工程师、机械制造工程师、采矿工程师、机电一体化工程师、

C、装饰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工程师、建设装饰工程师、建设设计工程师、

D、水暖、化工类:建筑水电安装工程师、消防水电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师、暖通工程师、热处理工程师、暖通空调安装工程师、化工工程师、

E、建筑电气:电气工程师、电气设备工程师、

F、计算机、电子、通信:计算机工程师、电子仪表工程师、通信工程工程师、电子信息工程工程师、计算机及应用工程师、电子技术工程师、光电子技术工程师、电子信息工程师等等。

G、园林、园艺:农艺师、园艺师、讲师、园林设计工程师、

H、船舶、冷冻:船舶技术工程师、冷冻工程师

高级报考条件:70年以前出生、一寸彩照6张、职称证复印件3份、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各3份

中级报考条件:大学本科毕业后,担任助理级职务满三年以上;专科毕业后,担任助理级职务满四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后担任助理级职务满五年以上。77年以前出生、一寸彩照6张、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各3份

初级报考条件: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工作满半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以上;中专、高中、初中毕业后担任员级职务三年以上。一寸彩照6张、身份证复印件3份、学历证复印件3张

一、经济系列职称基本条件

1、经济员

初中、高中毕业后从事经济工作分别满4年、2年以上。

2、助理经济师

(1) 初中、高中毕业后从事经济工作分别满8年、6年,取得经济员职称分别满4年、2年;中专、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工作满3年、1年;本科毕业即从事经济工作;

(2) 能进行经营核算。

3、经济师

(1) 初中、高中(非本专业中专)、本专业中专、大专、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工作分别满18年、12年、10、5年、3年。职后取得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后从事经济工作分别满4年、2年、1年,累计专业工作年限分别达到上述要求;

(2) 初中、高中(中专)、大专学历人员取得助理经济师

职称满4年,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取得助理经济师职称满2年;

(3) 有一定专业理论知识,能对经济活动进行分析综合,较好地总结经营活动经验,并能撰写有一定水平的专业文。

二、会计系列职称基本条件

1、会计员

(1) 初中、高中(非本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财会工作分别满4年、2年。中专(本中专)毕业后即从事财会工作;

(2) 基本掌握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2、助理会计师

(1) 初中、高中(非本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财会工作分别满8年、6年,且取得会计员职称分别满4年、2年;中专(本中专)、大专毕业后从事财会工作分别满3年、1年;本科毕业即从事财会工作;

(2) 具备财会业务基本知识;

(3) 熟悉并能正确执行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能胜任一般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3、会计师

(1)

初中、高中、中专(本专业)、大专、本科毕业后从事财会工作分别满18年、12年、10年、5年、3年。职后取得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后从事财会工作分别满4年、2年、1年,累计专业年限分别达到上述要求;

(2) 取得助理会计师职称大专以下者4周年、本科学历者 2周年;

(3) 熟悉掌握会计专业理论知识,能熟练运用会计专业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财务工作经验较丰富,能撰写出一定水平的专业论文 ;

(4) 能解答和处理执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中较复杂的问题,具有指导会计初级职称人员业务工作的能力。

三、统计系列职称基本条件

1、统计员

(1) 初中、高中(非本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统计工作分别满4年、2年;本专业中专毕业后即从事统计工作;

(2) 掌握一般统计专业知识和统计方法。

2、助理统计师

(1) 初中、高中(非本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统计工作分别满8年、6年,取得统计员职称分别满4年、2年;中专(本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统计工作分别满3年、1年;本科毕业即从事统计工作;

(2) 有理论基础知识和业务知识;

(3) 能对统计工作进行调整和分析,能拟定简单的统计调查方法,能写出一般的统计调查报告。

3、统计师

(1)

初中、高中(非本专业中专)、大专、本科毕业后从事统计工作分别满18年、12年(非本专业中专10年)、5年3年;职后取得中专、 大专、本科学历后从事统计工作分别满4年。2年、1年,累计专业年限达到上述要求;

(2) 取得助理统计师职称大专以下学历者4周年,本科学历者2周年;

(3) 较系统地掌握统计理论知识和相关的业务知识;

(4) 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独立工作能力强,能够拟订有关统计调查方案,能很好地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能写出一定水平的调查报告 及专业论文。

四、工程系列职称基本条件

1、技术员

(1) 初中、高中(非本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分别满4年、2年,中专(本专业)毕业后即从事工程技术工作;

(2) 具有完成一般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助理工程师

(1) 初中、高中 (非本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分别满8年、6年,取得技术员职称分别满4年、2年;中专(本专业)、大专(非本专业)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3年;本专业大专、本科毕业后即从事工程技术工作;

(2) 具备本专业的基本知识;

(3) 具备本专业的技术工作能力。

3、工程师

(1)高中(非本专业中专)、本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分别满12年、8年,取得助理工程师满4年以上;本专业大专、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分别满4年、2年,取得助理工程师2周年以上;非本专业大专、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分别满6年、4年,取得助理工程师分别满4年、3年。职后取得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分别满5年、4年、3年,累计专业工作年限分别达到上述要求;

(2) 具有独立承担工程技术工作或管理工作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3) 会识图、会预算、会设计;

(4) 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经济效益比较突出;

(5) 专业理论知识全面,能撰写出质量较高的专业论文 。

五、农业系列(含畜牧兽医专业)职称基本条件

1、技术员

(1) 初中、高中(非本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农业技术、畜牧兽医技术工作分别满3年、2年;本专业中专毕业后即从事上述工作;

(2) 具有本专业的基本技术知识。

2、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兽医师)

(1) 初中、高中(非本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分 别满8年、6年,取得技术员职称分别满4年、2年;本专业中专、非本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本专业大专、本科毕业后即从事本专业技术 工作;

(2) 具备本专业的基本知识;

(3) 具有一定的业务技术工作能力。

3、农艺师(畜牧、兽医师)

(1) 初中、高中(非本专业中专)、本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 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8年、12年、8年,取得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兽医师) 满4年;本专业大专、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4年、2年,取得 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助理兽医师)满2年;非本专业大专、本科毕业后从事 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6年、4年,取得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兽医师)分别满4 年、3年;职后取得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4年、3年,累计专业工作年限分别达到上述要求;

(2) 业务理论知识比较全面、扎实,能撰写出有一定水平的专业论文;

(3) 能正确运用业务理论知识指导实践,有较高的技术水平 ,能总结工作经验,能研究分析技术问题,能处理技术难题,能承担技术咨询;

(4) 工作业绩比较突出。

六、卫生系列职称基本条件

1、医(药、护、技)士

(1) 中专(本专业)毕业即从事本专业工作;初中、高中(非本专业中专)毕业,经县以上卫生部门或医院组织的专业培训合格,从事本专业工作分别满6年、4年;经县以上卫生 部门认可的祖传中医人员,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获得相当中专水平的医药护 技专业合格证书(结业证)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

(2) 了解本专业一般的基础知识;

(3) 具有一般的技术操作能力,能胜任本专业的辅助工作。

2、医(药、护、技)师

(1) 本科毕业即从事本专业工作大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取得医(药、护、技)士职称4周年;获得大专水平的本专业的专业合格证(结业证)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非本专业本科、大专、中专(高中)、初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分别满4年、6年、8年、12年,取得医(药、护、技)士职称满4周年,且经专业培训合格;经县以上卫生部门认可的祖传中医人员,从事专业工作满8年,取得中医士职称满4年;

(2) 熟悉专业理论知识;

(3) 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独立承担正常业务工作;{河北人事网国土资源局}.

(4) 获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助理药师。

3、主治医师(主管药师、护师、技师)

(1) 本科毕业后取得医师(药师、护师、技师)职称满3年;专科、非本科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分别满4年、8年,取得医师(药师、护师、技师)职称分别满3年、5年;中专、非本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

本专业工作分别满9年、12年,取得医师(药师、护师、技师)职称满5年;职后取得本专业的本科、大专、中专学历后,再从事本专业工作分别满3年、3年、4年,累计专业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分别达到上述要求;高中(非本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医师(药师、护师、技师)职称满5年,且经专业培训合格;经县以上卫生部门认可的祖传中医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3年,取得中医师5周年。

(2) 获得执业医师、药师资格;

(3) 掌握专业基础理论,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了解国

内先进技术,能撰写出一定水平的专业论文;

(4) 有较丰富的业务技术工作经验,熟练地进行专业技

术操作,能独立处理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能指导初级人员的业务;

(5) 有较好的工作成绩、有一定社会效益、胜任授课工

作。

(6) 工作成绩突出,社会效益好。

一、经济系列职称

1、经济员

2、助理经济师

3、经济师

二、会计系列职称

1、会计员

2、助理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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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计师

三、统计系列职称

1、统计员

2、助理统计师

3、统计师

四、工程系列职称

1、技术员

2、助理工程师

3、工程师

五、农业系列(含畜牧兽医专业)职称

1、技术员

2、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兽医师)

3、农艺师(畜牧、兽医师)

六、卫生系列职称

1、医(药、护、技)士

2、医(药、护、技)师

3、主治医师(主管药师、护师、技师)

(教育.经济.管理.医学.计算机.文学.社科类)核心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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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高级、中级职称评定申报条件说明

1.中级职称评定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称四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担任助理职称四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担任助理职称四年以上。

(4)初中以下学历人员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称四年以上。

2.助理职称评定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

(3)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4)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

(5)初中以下学历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员级职务 。

3.高级职称评定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称职务五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称职务

五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称职

务五年以上。

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人员,还必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本专业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且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

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此外一般还需要参加职称英语、职称计算机考试,同

时必须有相关论文。

二、初级、高级、中级职称评定破格申报条件

为了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可

以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破格申报高、中级职称职务任职资格,直接参与高

级、中级级职称评定。

(一)破格申报高级职称职务者必须具有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1、获得部、省级表彰的学科带头人;地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荣获国家、省级表彰的乡镇企业家或优秀厂长、经理。

2、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省、部二等奖以上;地市一等奖以上(含

发明奖、成果奖、自然科学奖、星火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获得国家级金

、银产品奖或省、部级名牌产品奖或优秀工程奖的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创

国家级、省级新产品奖的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

3、直接主持完成大型项目或全面负责大中型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或对非公

有制企业技术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明显经济效益者;企业连续二年营业

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省确定的山区县1000万元以上)、或利税在400万元以

上(省确定的山区县200万元以上)的主要负责人。

4、在技术发明、创新、改造、专利、推广、应用中,取得的经济效益连续二

年(申报高级职务的前二年)占本企业利税总额(400万元以上,贫困山区

200万元以上)20%以上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5、对本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创立了有价值的经验,并在省内同行业中推广的

主要贡献者;担任中级职务期间,成绩显著,并获得省级以上先进工作者称

号的;或者在地市以上报刊或会议上发表过两篇以上被同行专家认定为有价

值的学术论文,或正式出版过有价值的著作或译著。

(二)破格申报中级职称职务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1、获国家科技进步、星火计划四等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星火计划三等奖

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或获地(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

者或获省部优质产品或优质工程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2、在地市级以上报刊发表专业技术论文三篇以上或专著。

3、直接主持中型项目或中型骨干企业的专业技术工作,且连续二年以上取得

了明显效益者。

4、担任助理级期间,成绩显著且获地(市)级优秀企业家或先进专业技术工

作者称号的。

(三)有些条件符合者可以免计算机职称考试以及职称英语考试。各地的要

求不一样,请具体参考本地的条件

三、初级、高级、中级职称评定专业分类

2008年初级、高级、中级职称评定会计师/工程师/经济师/统计师/卫生/医学等专业初级、高级、中级职称评定工程师专业分类:土木建筑、土建结构、土建监理、土木工程、岩石工程、岩土、土岩方、风景园林、园艺、园林、园林建筑、园林工程、园林绿化、古建筑园林、工民建、工民建安装、建筑、建筑管理、建筑工程、建筑工程管理、建筑施工、建筑设计、建筑装饰、建筑监理、装修装饰、装饰、测量、工程测量、电力、电子、电子信息、电子系统 、电气、电气工程、电气设备、电气自动化、工业自动化、制冷与空调维护、暖通、暖通空调安装、腐蚀与防护、热能动力、机电、机电工程、机电一体化、光电子技术、化工、化工机械、机械、机械制造、机械设计制造、机械机电、汽车维修、设备安装、水利、水利水电、水电、水暖、水电安装、水电工程、给排水、锅

篇三:《河北省人事厅文件》

河北省人事厅文件

冀人字[2006]47号

关于申报2006年度国家留学人员科技活动 项目择优资助经费和我省引进留学人员

资助经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关于申报2006年度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的函》(人专司函[2006]7号)和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河北省引进留学人员资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人发[2006]20号)精神,今年申报国家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与申报我省引进留学人员资助经费工作结合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资助申报 (一)国家资助项目分重点、优秀、启动三类。其中,重点

项目主要资助留学回国人员从事国家重点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技术创新等项目;优秀项目主要资助留学回国人员主持省部级重点科技攻关或技术改造项目,或某一学科领域具有领先水平的研究开发项目;启动项目主要资助新近回国或即将回国的留学人员从事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的研究。

(二)我省引进留学人员经费分引进资助和优秀项目资助。其中,引进资助主要用于引进海外留学人员来省工作启动资助;优秀科研项目资助与国家“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合并组织进行。

(三)申报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1、在外留学一年以上,学有所成,新近回国工作;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能独立主持研究开发工作,有培养发展前途;

4、申报项目属于领先水平,具有应用开发前景,可产生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5、申报“河北省引进留学人员资助经费”,须具备冀人发

[2006]20号文件规定的条件。

二、 小额资助和留学人员创业园资助申报

(一)综合报告:由设区市人事局或省直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开展情况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创建等情况,提出小额资助和留学人员创业园经费资助申请,阐明申报理由及主要政绩、业绩和取得的成果,提交同级政府财政或部门

(单位)财务出具的不低于1:1匹配经费的证明。

(二)工作总结:申报单位对本地区、本部门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十五”期间开展留学回国工作、引进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创业和留学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等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文字材料一并上报。

(三)提供本地区、本部门2006年引进留学人员工作规划和具体工作安排等;与人事部和省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申报,还需提供共建创业园以来,工作开展情况的总结报告和创业园“十一五”发展规划及专项工作安排等。

三、申报要求

(一)申请国家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项目和我省留学回国人员优秀科研项目资助的,需填写《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我省;引进资助”的,需填写《河北省引进留学人员登记表》和《河北省引进海外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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