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字数作文】
篇一:《国寿防癌险》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
央企响应中央号召,推出史上防癌第一险。
首款防癌保障最全的产品
集六大保障于一体
1、确诊金 2、康复金 3、特定金
4、轻症金 5、保障金 6、满期金
例:30岁的男性每年交1850元,20年一共交了37000元,10万保额。可以享受六重保障:
一、癌症确认保险金:
投保1年后,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合同所指的癌症,一次性领取10万元,可提前支付高额的医疗费。
二、特定癌症确诊保险金:
投保1年后,确诊所指的特定癌症(男性:前列腺癌、肺癌、女性:乳腺癌、宫颈癌、未成年人:白血病、骨癌),一次性领取3万元,合同继续有效。
三、癌症康复保险金:
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每年享有2万的康复保险金。可领取5年,累计领取10万元,来满足康复期内的营养费用。
四、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
投保1年后,确诊所指的轻症癌症(原位癌、皮肤癌),一次性领取3万元,合同继续有效。
五、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80岁年生效对应日未发生主合同约定的癌症确诊,本公司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37000元。
六、身故保障金: 从投保开始至80周岁,可享有所交保费的105%(18 身故金 所交保费的105%与现金 价值较大值 确认金 轻症金 100余种癌症10万2类癌症3万元
年交保费
1850元
康复金 特定金 每年2万*5=10万 6种癌症3万元 满期金 3.7万元
这是一款响应国家政策的专项防癌产品,不是谁都能买得到。生活中风险无处不在。如果我知道我60岁发生风险,我就59岁买保险;我30岁发生风险,我就29岁买保险;但是我们永远不知道风险和明天谁先到来。
现在您只需要投入一笔钱就可以给自己和家人好多倍的安心的保障,早投入早受益。 服务经理 联系电话
篇二:《国寿最新最完整的防癌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防癌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满期年龄分为六十、七十和八十周岁三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满期年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满期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癌症确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时,若该被保险人所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同时也为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癌症,本公司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三、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
若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的责任。
四、癌症康复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癌症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本公司首次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之后,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癌症确诊日的年对应日,本公司按照本合同
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康复保险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篇三:《国寿防癌疾病保险及附加险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福有必要加防癌险吗?}.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防癌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满期年龄分为六十、七十和八十周岁三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满期年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满期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癌症确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时,若该被保险人所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同时也为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癌症,本公司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三、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
若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的责任。
四、癌症康复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癌症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本公司首次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之后,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癌症确诊日的年对应日,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康复保险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金,本合同癌症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本合同癌症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初次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且保险期间届满后被保险人仍继续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癌症康复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将继续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直至本合同癌症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五、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若本合同癌症确诊日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则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癌症确诊日以后的本合同的保险费,视同投保人交纳了癌症确诊日以后的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六、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癌症确诊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若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不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癌症或轻症癌症,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四、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时未告知的现患疾病或既往症,但本公司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癌症或轻症癌症,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伤害造成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癌症或轻症癌症,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合同第五条第一至四款约定的各项保险金。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需要扣除本合同第五条第一至四款约定的各项保险金。
第七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和二十年四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癌症确诊保险金、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癌症康复保险金、豁免保险费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病历、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
4.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在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癌症或轻症癌症后,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借款
在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癌症或轻症癌症后,投保人不得申请借款。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二条 释义
专科医生:指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癌症:采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恶性肿瘤的定义,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特定癌症:属于本合同所指的癌症,同时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之内的下列恶性病变:
(1)特定年龄前列腺癌:仅限发生于年满18周岁后的男性被保险人,指原发于前列腺组织的恶性肿瘤,ICD-10编码主码为C61;
(2)特定年龄肺癌:仅限发生于年满18周岁后的男性被保险人,指原发于肺组织的恶性肿瘤,ICD-10编码主码为C34;
(3)特定年龄乳腺癌:仅限发生于年满18周岁后的女性被保险人,指原发于乳腺组织的恶性肿瘤,ICD-10编码主码为C50;
(4)特定年龄宫颈癌:仅限发生于年满18周岁后的女性被保险人,指原发于女性子宫颈的恶性肿瘤,ICD-10编码主码为C53;
(5)特定年龄白血病:仅限发生于年满18周岁前的被保险人(不区分性别),指一种造血系统的恶性肿瘤,ICD-10编码主码在C90-95范围内.并且至少已经接受化学治疗或骨髓移植;
(6)特定年龄骨癌:仅限发生于年满18周岁前的被保险人(不区分性别),指原发于发生于骨骼或其附属组织的恶性肿瘤,ICD-10编码主码在C40-41范围内。 轻症癌症:不属于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但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下列恶性病变:
(1)原位癌;
(2)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既往症: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罹患的已经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
篇四:《中国人寿防癌保险知识》
中国人寿防癌保险
癌症 人类健康的第一杀手
近年来,我国癌症的发病率逐年攀升,根据权威数据:我国部分城市和农村,恶性肿瘤已经由原本的第三位死亡原因,跃至第一位,成为导致居民死亡的第一杀手,超过了分列二三位的脑血管疾病和心脏病。恶性肿瘤中,仅肺癌、肝癌、肠癌就占恶性肿瘤死亡的52.01%。
2013年中国肿瘤登记年报:肺癌发病率与死亡率均排名第一
呼吸病学专家钟南山院士指出,雾霾对人体的呼吸系统、脑神经系统、心脑血管系统、生殖系统等有影响外,也是肿瘤的重要成因之一,特别是肺癌! 年报显示,肺癌居恶性肿瘤发病率第一位,乳腺癌女性发病率第一位,每年新发恶性肿瘤病例约为60
高达22%。
到2030年,全国将有2700万人被诊断为癌症,并且有近1700万患者死于癌症,中国新增癌症占全球的1/3{国寿福有必要加防癌险吗?}.
2012年中国患病死亡人数有760万,按照平均年龄74岁计算,一生患恶性肿瘤的几率万,其中由癌症引起的占13%
面对癌症,我们束手无策了吗??
2014年政府两会工作报告上,保险一次被提及了15次,并将每年的4月15日到4月21日设定为“保险公众宣传周”
Step 1 树立正确的观念
世界卫生组织(WHO)著名的“三分之一”理论:
三分之一的癌症可以预防;
三分之一的癌症通过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可以治愈;
三分之一的癌症通过适当的治疗可以减轻痛苦,延长生命。
Step2 我们总是要未雨绸缪,提前做好准备。 所以,早预防,早检查,早投保,保足额。
热烈庆祝国寿全民防癌第一险上市!
★一款全国限时限额限范围销售,想买都不能卖的产品!(每人限额购买基本保额15万);
★一款有可能因费率问题被保监会拒绝备案,公司利明光总精算师等管理高层亲自公关的一款产品;
★一款国寿为了降低客户投保费率,降低投保风险,只能作为附件险捆绑主险销售的产品;
★一款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承保了国寿防癌险后,再也不愿承保其他公司同款的产品。
产品优势:
1.确诊即可赔付,减轻家庭短期费用压力。
2.病后有康复金,解决患病后期治疗费用。
康复保险金—–在确诊癌症30日后生存给付保额的20%;如果确诊生存一年后再给付保额的20%康复金,共给付5年,一共给付保险金额的100%为限。
3.特定癌症最高三重赔付,针对高发癌症特别保障。
特定癌症—–针对18岁以上的男性(前列腺,肺癌)、18岁以上的女性(乳腺癌、宫颈癌),18岁以下的少儿(白血病、骨癌)额外给付保额的30%。
4.轻症癌症赔付,保单继续有效。
轻症癌症—–针对原位癌,皮肤癌给付保额的30%,最高给付10万,轻症癌症给付后,合同继续有效。
5.癌症确诊可豁免余期保费。
6.未发生癌症,合同期满可返还所交保费。
7,最高赔付总额可达26万。
这么好的产品,不要错过了。{国寿福有必要加防癌险吗?}.
更多信息咨询中国人寿客户经理:秦朝宁 手机:17093760761 微信:chaoning1990
篇五:《国寿附加防癌两全保险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防癌两全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防癌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国寿防癌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防癌两全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
2.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且未发生主合同约定的癌症确诊,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方式与主合同相同。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申请满期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国寿福有必要加防癌险吗?}.
第八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附加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在解除主合同的同时解除本附加合同,但投保人不得单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第九条 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
一、被保险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癌症确诊;
二、主合同终止;
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的情形。
因被保险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癌症确诊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不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因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或解除主合同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本公司按照主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主合同癌症确诊保险金的,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因主合同责任免除情形导致主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伤害造成被保险人患主合同所指癌症或轻症癌症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因主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本公司不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条 附则
一、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中“借款”事项不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二、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三、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条款为准。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四、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中止。
第十一条 释义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