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字数作文】
篇一:《华电漯河光伏太阳能电站项目发起备案报告》
华电舞阳农业光伏电站一期20MW工程
发起备案报告
批准:
(注明联系方式) 审核: 刘军伟 编制: 手机:18639507162
一、项目发起的背景及概况
1. 项目概况
华电舞阳农业光伏电站一期20MW工程拟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与中药材种植结合体的发电项目。项目积极响应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达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符合当前国家和区域农业产业政策。本项目以农业石斛、红参中药材等种植为主,太阳能板下种植中药,发展当地经济,增加当地地方收入,并可解决当地人员就业,起到合理调整农业结构、增加经济收入及保持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华电舞阳农业光伏电站一期20MW工程,选址在河南省舞阳县保和乡北1KM处,项目规划装机容量100MW,其中一期20MW,占地面积约800亩,为保证地方经济不受影响、土地不浪费的原则。项目所在位置属于一般耕地,土质较差,农作物产量较低。对凹凸不平的低洼地段进行施工回填、平整、开渠、土质改进等,将土地达到农业种植要求。太阳能
篇二:《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站项目所需资料》
三门峡德汇金融有限公司
30MWP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站项目备案
资 料 目 录
一、项目备案确认书原件(共三份,其中一份存财务)、复印件若干
二、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公示(省发改委网站—投资备案)
三、备案申请复核表
四、投资备案原始申请资料
1、企业项目备案申请表一式六份(包括电子版)
2、项目简介一式六份(包括电子版)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两份(需要原件核实)
4、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需要原件核实)
5、经办人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6、项目土地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一式六份(需要原件核实)
7、银行验资证明(企业自有资金占投资额度20%以上)
(以上所有材料必须加盖企业公章)
2014年1月14日
篇三:《湖南2015光伏备案项目》
湖南发改委公示2015年度 59个光伏发电项目清单 湖南省2015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
一、集中式地面电站(共114MW)
1、常德市安乡县100MW生态农业光伏电站一期项目 42MW
2、永州市零陵区华威福田100MW光伏电站一期项目 42MW
3、邵阳市大祥区面铺乡太阳能光伏电站一期项目 30MW
二、分布式地面电站(共286MW)
1、常德市汉寿太子庙吉庆村一组20MW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 20MW
2、常德市汉寿太子庙吉庆村二组20MW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 20MW
3、常德市汉寿洋淘湖太阳能并网发电站示范工程项目 5MW
4、常德市临澧县刻木山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 1.5MW
5、郴州市嘉禾县19.8兆瓦生态农业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 19.8MW
6、湘潭市湘潭市湘潭县大栗湾20MW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 20MW
7、湘潭市湘潭县排头20MW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 20MW
8、邵阳市新邵县新田铺镇20MW林光互补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 20MW
9、衡阳市耒阳市仁义20MW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 20MW
10、衡阳市耒阳市零洲20MW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 20MW
11、衡阳市耒阳市花石20MW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 20MW
12、湘潭市韶山红旗水库20MW渔光互补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 20MW
13、永州市宁远县天堂镇20MW农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 20MW
14、株洲市株洲县20MW农光互补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 20MW
15、岳阳市平江县龙门镇20MW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 20MW
16、株洲市攸县网岭镇北联村20MW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 20MW
17、株洲市攸县网岭镇兴和村20MW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 20MW
三、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162MW)
1、株洲市钻石工业园2.5MW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 2.5MW
2、株洲市云龙新区盘龙高科光伏农业大棚分布式能源并网项目 1MW
3、株洲众普森科技园光伏发电项目 1MW
4、宁乡中财化建8MW光伏项目 8MW
5、华能湖南岳阳光伏电站(一期20MW) 20MW
6、衡阳100MWp太阳能光伏电站一期工程 20MW{太阳能发电厂需那备案}.
7、常德美化尼龙公司屋顶光伏发电项目 1.5MW
三、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162MW)
1、株洲市钻石工业园2.5MW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 2.5MW
2、株洲市云龙新区盘龙高科光伏农业大棚分布式能源并网项目 1MW
3、株洲众普森科技园光伏发电项目 1MW
4、宁乡中财化建8MW光伏项目 8MW
5、华能湖南岳阳光伏电站(一期20MW) 20MW
6、衡阳100MWp太阳能光伏电站一期工程 20MW
7、常德美化尼龙公司屋顶光伏发电项目 1.5MW
8、汝城县行政中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0.02MW 9、郴州市永兴县二甲村、曹家村等5户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0.018MW 10、国网苏仙岭南禅寺念佛堂、李歌名等7户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0.063MW 11、湖南晶盛娄底经开区20M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20MW 12、桂阳县刘庆雄等10户家用光伏发电项目 0.05MW 13、安仁县源田村、莲塘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0.088MW 14、郴州市石榴湾小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0.0045MW 15、长沙亿为衡阳中兴分布式发电项目 0.45MW 16、湘潭钢铁集团12.42MWp分布式发电项目 12.42MW 17、中冶京诚(湘潭)8 MWp分布式发电项目 8MW 18、江华雅居苑小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0.11MW 19、湖南美迪科厂房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0.42MW 20、炎陵工业集中区10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10MW 21、芦淞区园区10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10MW 22、茶陵县云龙小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0.5MW 23、长沙市金桥国际商贸城屋顶光伏项目 3 MW 24、长沙地铁1号线尚双塘车辆段光伏发电项目 2.1MW 25、长沙金桥国际分布式光伏发电工程 4MW 26、长沙国际企业中心4、5期分布式光伏发电 0.8MW 27、长沙聚合工业园创新城园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 0.8MW 28、长沙五凌电力体育馆分布式光伏发电工程 0.337MW 29、娄底水文局0.02M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0.02MW 30、张家界市民族中学和永定区天门中学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 2MW 31、张家界怡华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 0.5MW 32、永定区行政中心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 2MW 33、张家界市委机关事务局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 0.16MW 34、新晃光伏发电项目 10MW 35、桃江县浮丘山光伏发电项目 10MW 36、湖南桃江经济开发区10MWp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 10MW 37、邵阳市汤大国家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 0.003MW 38、邵阳市肖时仲家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 0.004MW 39、邵阳市曾涛家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 0.0135MW
篇四:《太阳能电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太阳能电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太阳能电站开发建设管理,促进太阳能发电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太阳能电站开发建设管理,促进太阳能发电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装机容量大于5兆瓦且并网运行的光伏电站和太阳能热发电站。其他试验性质5兆瓦以下太阳能电站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 太阳能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包括太阳能电站的发展规划、项目开发权授予、项目核准、竣工验收、运行管理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第四条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太阳能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的组织和指导下,负责本省(区、市)太阳能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太阳能电站技术管理委托全国太阳能电站技术归口管理单位负责。
第二章 发展规划
第五条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同意组织全国太阳能电站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在充分进行太阳能资源评价和其他建设条件论证的基础上,根据个地区太阳能电站规划选址报告,确定全国太阳能电站的发展规模和区域布局。
第六条 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具有规定资质的单位,在落实项目太阳能资源评价、项目场址和电网接入等条件的基础上,综合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本地区的太阳能电站开发规划与年度开发方案,并提出备选项目。下一年度的年度开发方案应于每年的年底前上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
第七条 太阳能电站技术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各省(区、市)太阳能电站开发规划与年度开发方案进行技术评审。
第八条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对各省(区、市)太阳能电站年度开发方案进行技术经济评价,综合考虑太阳能资源、能源需求与技术进步等因素,批复确定各省(区、市)年度开发方案和备选项目名单。
第九条 各电网企业依据国家和各省(区、市)太阳能电站建设规划、年度开发方案,落实太阳能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
第三章 项目开发权授予
第十条 项目开发权授予是指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部门,把特定地点和时期拟建规定规模的项目的投资经营权授予符合条件的企业(企业获得授权后即为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按规定完成所有项目核准前准备工作并获得项目核准后,在规定的经营期内拥有投资、建设、运行该项目的权利。
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上报年度开发方案和备选项目名单时,提名拟授予项目开发权的企业,经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复后确定授权。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选择特定项目,组织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采取特许权招标方式授予企业项目开发权。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的年度开发方案应包括建设总规模和各项目的开发申请报告,项目的开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太阳能资源测量与评估成果、工程地址勘察成果及工程建设条件;
(二)项目建设必要性,初步确定开发任务、工程规模、设计方案和电网接入条件;
(三)初拟建设用地的类别、范围,环境影响初步评价;
(四)初步的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五)太阳能热发电项目应说明水资源和用水条件分析。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对各地区年度开发方案及各项目开发申请报告组织技术评审,统筹平衡后批复。
第十二条 为促进太阳能发电技术进步和有效市场竞争,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统一组织太阳能电站项目招标,确定项目开发投资企业及关键设备。也可对通过行政许可方式授予开发权的项目,统一组织关键设备集中招标采购。
第十三条 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核准太阳能电站须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复年度开发计划并确认授权,企业未按第十条规定获得项目开发授权,不得进行太阳能电站工程建设。获得项目开发权的企业须按照中标合同或授权批复文件要求开展工作,未经项目开发权授予部门同意,不得自行转让项目的开发权。
第四章 项目核准
第十四条 太阳能电站项目须通过核准批复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所在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太阳能电站项目的核准,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开发企业应遵循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定要求落实建设方案和建设条件,编写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办理项目核准所需的支持性文件,并与当地省级电力公司签订并网和购售电协议。
第十六条 太阳能电站项目核准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相关技术规定的深度要求,并附有下列文件:
(一)项目列入全国或地方规划及年付开发方案的依据文件;
(二)项目开发授权文件,或项目特许权协议;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技术审查意见;
(四)项目用地预审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
(五)项目接入电网的承诺文件;
(六)金融机构同意给予项目贷款等融资承诺文件;
(七)太阳能热发电项目应提供省级水资源管理部门的用水许可文件;
(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五章 竣工验收与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所在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协调和督促电网企业完成电网接入设施建设,与项目单位签订并网协议。项目单位完成土建施工、设备安装和
配套电力送出设施,电网企业建成电力送出配套电网设施后,由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能源主管部门指定具备规定资质的技术单位,按有关技术规定和经审议的验收工作方案进行。
第十八条 电网企业配合进行项目并网运行调试,按照相关技术规定进行项目电力送出工程和并网运行的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开发企业应建立太阳能电站自动化监控系统,根据电力调度和信息管理要求,向电力调度机构及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机构传送和报告运行信息。
第二十条 项目投产1年后,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有规定资质的咨询机构,根据相关技术规定对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评估,3个月内完成评估报告。项目单位应按照评估报告对项目设施和运行管理进行必要的改进。
第二十一条 多个太阳能电站项目同期建设,可由项目所在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统一协调办理电网接入、建设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太阳能电站项目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获得开发权授予扇子开工建设,不能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电价补贴,电网企业不予接受其并网运行。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项目,自开工时间起6个月内,暂停对违规项目单位及所属集团内所有企业同类项目核准申请的受理。
第二十四条 未经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单位不得转让项目的开发权。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的项目,自转让行为发生时间起6个月内,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暂停转让双方各自所属集团所有企业同类项目申请的受理。
第二十五条 通过国家特许权招标方式获得开发权的项目发生违约,项目单位除承担特许权协议规定的相关责任外,其所属集团多有企业自违约时间起3年内没有资格参与同类项目投标。参加国家特许权项目招标或设备集中招标的设备制造企业违反招标约定,自违约发生时间起3年内该企业及所属集团所有企业不得参与同类项目投标。
第二十六条 太阳能电站开发投资企业应按照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及其制定的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机构的要求,报告太阳能电站相关运行信息。如发生火灾、坍塌、以及7天以上其
他停产事故,或批量部件发生质量问题,应在第一时间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及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报告。超过7天未以任何方式报告情况,按照第二十三条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光伏电站,已备案,2亿)20MW光伏发电工程》
20MW光伏发电工程
项目基本情况
地区 行业 投资总额 进展阶段 申报方式 设备来源 主管单位 所在地 主要设备 建设内容
拟装机容量20MW
主要产品
河南 电力 20000万元 已备案 备案制 国内采购
洛阳来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石寺镇胡岭村
发布时间 建设周期 资金到位 项目性质 审批机关 企业性质
2016-05-11 2016至2017 正在落实 新建 省级发改委 私有
太阳能电池板,阀控式铅酸蓄电池,逆变器,控制器,太阳能专用夹具及导轨,汇流箱,升压站,箱式升压
项目简介
该项目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石寺镇胡岭村,由洛阳来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建设, 项目利用大棚光伏电池板及配套输变电工程,装机容量为20MW,温室大棚400个,每个1248平方米。
备注:据业主介绍该项目环评等前期手续已经办理完成,设计工作由业主自行完成,设备尚未采购。 项目总投资约20000万元。
业主方及其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详细地址 联系人 电话
洛阳来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磁涧镇南窑村磁涧街 胡来喜 15637967701
邮编 职务
471003 总经理
篇六:《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前期申报审批流程与开发建设流程》
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前期申报审批流程{太阳能发电厂需那备案}.
一、 项目前期部分:
1、项目核准所需支持性文件都有哪些?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意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土地初审文件、土地预审文件、环境评价批复文件、水土保持批复文件、项目贷款文件、系统接入文件。
2、以上支持性文件由哪些单位发文?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展前期工作通知由省发改委发放,土地初审文件由项目所属当地国土部门发放,预审文件由省国土资源厅发放,环境评价批复文件由省环保厅发放,水土保持批复文件由省水利厅发放,项目贷款文件由项目所申请贷款的银行发放,系统接入文件由电网公司发放。
3、在申请土地预审时需要哪些文件?
土地初审文件、土地现状图、土地规划图、土地预审申请表、土地预审请示文件、土地影响规划报告。
4、申请土地预审时都有国土厅哪些处室参与?
规划处、耕保处、利用处、地籍处、执法大队。
5、当确定在一地区建设项目时,首先应注意哪些问题?
应注意项目所在地占有土地的性质,是否与当地土地规划部门所规划的建设项目用地冲突。应注意项目所在地附近是否有可靠电网接入点。
6、在申报项目建设用地时需提供哪些文件?
项目所在地压覆矿产评估报告、地质灾害评价书、项目所在地勘测定截图、土地复垦报告书。{太阳能发电厂需那备案}.
7、怎样保证项目前期工作高效快速的进行?
可同时进行多项批复文件的基础编制工作,如:同时委托多家单位做项目水土保持报告书、环境评价报告书、土地影响规划报告书、接入系统可行性报告等。在选择报告编制单位时应按照相关批文单位制定单位委托。
二、 报表统计部分:
1、发电厂用电量、发电厂用电率、综合厂用电率的计算公式:{太阳能发电厂需那备案}.
发电厂用电量=发电量-上网电量
发电厂用电率=(发电量-上网电量)/发电量
综合厂用电率=(厂用电量+外购电+设备自耗电)/发电量
2、发电量、利用小时、平均设备容量之间的关系:
发电量=平均设备容量×利用小时数
3、发电量、上网电量、线损率之间的关系:
上网电量=发电量×(1-线损率)
4、构成项目总概算投资由哪几大部分?
设备费、建筑费、安装费、其他费用。
大型地面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流程
导读: 根据国家能源局《光伏电站管理暂行办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对光伏电站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均实行备案管理,下面小编就梳理一下备案制下如何进行大型光伏电站的开发流程。
根据国家能源局《光伏电站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133),国家对光伏电站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均实行备案管理,下面小编就梳理一下备案制下如何进行大型光伏电站的开发流程:
一、产项目前期考察阶段
对项目土地(及其周边)资源、电网情况、当地政策等进行摸底考察。我把现场选址工作划分成三步,如下表所示:
下面详细解释一下
1、去现场前需要做的准备工作
光伏电站场址一般都在相对偏远的地方,去趟现场往往要耗费比较大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因此,去之前一定要把准备工作做好。首先要跟业主进行简单沟通,了解他之前做了哪些工作,他的要求和想法。常问的几个问题:
1)项目场址的地点,有经纬度最好了。
2)场址面积大概多大,计划做多大规模;(一般业主都有场址的承包合同,可通过查阅承包合同等所有权证明文件进行地点、面积承包剩余年限等信息进行确认。)
3)场址大概是什么地貌,地表附着物情况,有无坟头,是否涉及赔偿;有无军事设施、文物等敏感物。
场址附近是否有可接入的变电站,距离多少,多大电压等级,容量是多少,有无间隔;(一般接入110KV变电站的低压侧或者35KV高压侧为宜,距离最好不要超过10公里否则会增加成本,大部分地区只能接入容量的30%-50%。)沟通之后,第一个要准备的,就是了解当地相关的光伏政策。比如,国家给该省的规模指标是多少?该省对光伏项目有没有单独的补贴政策?诸如此类的政策,尽量多了解一些。如果能了解到项目所在地是否有建成项目,收益如何?是否有在建的项目,进展到什么程度,就更好了。最后,一套耐磨耐刮的衣服和舒适的运动鞋也是必不可少的。
2、现场踏勘工作
平坦的场址相对简单,就用山地场址说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1)观察山体的山势走向,是南北走向还是东西走向?山体应是东西走向,必须有向南的坡度。另外,周围有其他山体遮挡的不考虑。
2)山体坡度大于25°的一般不考虑。山体坡度太大,后续的施工难度会很大,施工机械很难上山作业,土建工作难度也大,项目造价会大大提高。另外,未来的维护(清洗、检修)难度也会大大增加。同时,在这样坡度的山体上开展大面积的土方开发(电缆沟),水土保持审批可能也过不了。
3)基本地质条件。虽然准确的地质条件要做地勘,但可以大概目测一下,最好目测有一定厚度的土层。也可以从一些断层或被开挖的断面,看一下土层到底有多厚,土层下面是什么情况。如果是目测半米一下是坚硬的大石头,那将来基础的工作量就会特别大。 上述几个问题解决后,用GPS围着现场几个边界点打几个点,基本圈定场址范围。同时,要从各角度看一下场址内的地质情况。因为光伏场址面积太大了,你从一个边界点根本看不了全貌,很可能会忽略很多重要因素。
这些重要因素包括:
1)冲积沟。我某次选址,看场址西南边是特别平坦在附近看了看,觉得基本都一样,就没往东北角走。后来发现,东南角是个非常大的冲积沟。
2)敏感物。比如说坟头。经常能在备选的光伏场址内看见坟头,如果圈进来可能会非常麻烦,甚至造成工期延误。另外,还有农民自己开荒的地,一两个快倒塌的小房子,羊圈和牛圈……这块地没用也就没有管,一旦有人用,就会有人来要赔偿,最后,场址内不能有防空洞等军事设施,军事设施相关管理规定的避让范围是安全半径范围外扩300米。
3、踏勘后续工作
1)确定场址面积。将现场打的点在Google地球上大致落一下,看一下这个范围内场址内及其周围的卫星照片,同时测一下面积,大概估计一下可以做的容量。一般50~100MWp是一个比较好的规模,也就是1~3km2。
2)确定场址地类。去国土局在二调图上查一下场址的地类。现在二调图用的一般都是80坐标系三度带坐标。所以,要先将GPS打的经纬度坐标转换成80三度带坐标,带到国土局和林业局查一下。去国土和林业查一下是非常必要的。往往一块场址那里都好,就是地类是不能用的。如果盲目开展后续工作,会造成很多浪费。另外,很多时候,看着是荒地,在地类图里面是农田;看着没有树,在地类图里面其实是公益林。
国土部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
3)确定接入的变电站。根据场址面积大致估计出规模以后,就要想用多大的电压等级送出。要调查一下,距离项目场址最近的升压变电站电压等级、容量、是否有间隔,最好能拿到该变电站的电气一次图,确定一下是否有剩余容量可以接我们的项目。如果可以间隔接
篇七:《《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能源局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光伏电站项目管理,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有序健康发展,8月29日,国家能源局以国能新能[2013]329号文,印发了《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有关单位遵照执行。其全文如下:
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光伏电站项目管理,保障光伏电站和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作为公共电源建设及运行管理的光伏电站项目。
第三条光伏电站项目管理包括规划指导和规模管理、项目备案管理、电网接入与运行、产业监测与市场监督等环节的行政管理、技术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管。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承担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指导和规模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自责编制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根据国家能源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在论证各地区太阳能资源、光伏电站技术经济性、电力需求、电网条件的基础上,确定全国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布局和各省(区、市)年度开发规模。
第六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以及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和开发布局意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就近接入、当地消纳”的原则,编制本地区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建议。
第七条各省(区、市)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建议包括建设规模、项目布局、电网接入、电力消纳评价和建设计划等内容。各省(区、市)应在每年12月末总结本地区光伏电站建成投产及运行情况的基础上,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送第一年度的光伏电站建设实施方案建议。
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结合各地区报送的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情况、年度实施方案建议,确认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光伏电站的年度实施方案,下达各省(区、市)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
第九条 各地区按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扣除上年度已办理
手续但未投产结转项目的规模后,作为本地区本年度新增备案项目的规模上限。
第十条 各地区年度实施方案的完成情况,作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确定下一年度该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的重要依据。对已发生明显弃光限电问题且未及时解决的地区,停止下达该地区年度新增指导性规模指标及年度实施方案。对建设实施情况差的地区,相应核减下年度该地区指导性规模指标。
第三章 项目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前应做好规划选址、资源测评、建设条件论证、市场需求分析等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光伏电站项目开展太阳能资源测评,应收集项目场址或具有场址代表性的连续一年以上实测太阳能辐射数据和有关太阳能资源评估成果。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重点落实光伏电站项目的电力送出条件和消纳市场,按照“就近接入、当地消纳”的原则开展项目电力消纳分析,避免出现不经济的光伏电站电力远距离输送和弃光限电。
第十四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对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备案项目应符合国家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和年度实施方案,已落实接入电网条件。
第十五条光伏电站完成项目备案后,应抓紧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在办理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相关建设手续后及时开工建设,并与电网企业做好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的衔接。
第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备案项目纳入可再生能源资金补贴目录。未纳入补贴目录的光伏电站项目不得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
第十七条为促进光伏发电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提高国家补贴资金使用效益,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地方采取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项目投资企业,并确定项目的国家补贴额度。以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组织建设的光伏电站项目规模不计入本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
第四章 电网接入与运行
第十八条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应与光伏电站建设协调进行。光伏电站项目单位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工程,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外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协调工作。
第十九条 电网企业应根据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各地区光伏电站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统筹开展光伏电站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根据需要采用智能电网等先进技术,提高电网接纳光伏发电的能力。
第二十条 光伏电站项目接网意见由省级电网企业出具,分散接入低压电网且规模小于6兆瓦的光伏电站项目的接网意见由地市级或县级电网企业出具。
第二十一条 电网企业应按照积极服务、简捷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光伏电站项目接网审核和服务程序。项目单位提出接入系统设计报告评审申请后,电网企业原则上应在6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或对于不具备接入条件的项目说明原因。电网企业应提高光伏电站配套电网工程相关工作的效率,做到配套电力送出工程与光伏电站项目同步建设,同时投运。
第二十二条 光伏电站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光伏电站接入电网的技术标准,涉网设备必须通过检测论证。经国家认可的检测认证机构检测合格的设备,电网企业不得要求进行重复检测。
第二十三条 电网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在项目单位提交并网调试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配合开展光伏电站涉网设备和电力送出工程的并网调试、竣工验收,与项目单位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双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必须符合《可再生能源法》关于全额保障性收购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采取系统性技术措施,完善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的调度技术体系,按照法律规定和有关管理规定保障光伏电站安全高效并网运行,全额保障性收购光伏电站的发电量。
第二十五条 光伏电站项目应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认真做好光伏电站并网安全工作,会同电网企业积极整改项目运行中出现的安全问题,保证光伏电站安全和电力系统可靠运行。
第五章 产业监测与市场监督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有关要求,加强光伏电站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及运行监管,将建设和运行的实际情况作为制定产业政策,调整各地区年度建设规模和布局的依据。根据产业发展状况和需求,及时完善行业规范和标准体系。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主体工程和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抄送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适时组织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根据相关技术规定对通过竣工验收并投产运行1年以上的重点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后评价,作为完善行业规范和标准的重要依据,项目单位应按照评价报告对项目设施和运行管理进行必要的改进。
第二十九条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规范本地区光伏电站开发市场秩序管理,严格控制开展前期工作项目规模,保持本地区光伏电站有序发展。
第三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光伏电站运行监管,项目单位应加强光伏电站运行维护管理,积极配合电网企业的并网运行调度管理,电网企业应加强优化调度,保障光伏电站安全高效运行和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托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可再生能源项目信息系统,对各地区光伏电站项目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监测。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光伏电站运行管理信息系统,并向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光伏电站建设、调试和运行过程中,如发生人员伤亡、重大设备损坏及事故,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能源监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如发现关键设备批量质量问题,项目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项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报告,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视情况上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
第六章违规责任
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文件的重要事项,包括项目投资主体、项目场址、建设规模等主要边界条件。
第三十四条 电网企业未按全额保障性收购的法律规定和有关管理规定完成收购光伏电站发电量,国家能源管理部门和监管机构责令电网企业限期纠正。按照《可再生能源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电网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八:《太阳能光伏电站的开发建设流程以及土地法律问题分析》
太阳能光伏电站的开发建设流程以及土地法律问题分析 由于环境问题日益突显,化石能源存量有限,全球最终必将转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利用。太阳能的开发与利用是可再生能源开发与利用极为重要的方面。各个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对利用太阳能资源出台了相应的鼓励政策,以促进太阳能资源的充分利用。
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不断推出利用太阳能的政策,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太阳能的利用和开发之中,尤其在太阳能光伏电站的开发与建设领域,掀起了一股热潮。可以说,投资太阳能光伏电站,是一个既有稳定投资回报,又是一项有利环境改善,造福子孙后代的事业。
在中国现有法律法规及政策框架下,太阳能光伏电站的开发、建设需要经过哪些流程,以及土地法律问题有哪一些,本文拟作一个初步介绍。
第一、太阳能光伏电站的开发建设的主要工作及流程
一、首先要做好土地的尽调工作
土地尽调工作的主要内容:
投资者在光伏电站项目前期,需要对项目所利用土地的地形以及朝向和日照情况、周边环境和电网结构、送出线路的条件、和当地电网公司的政策等条件进行考察和尽调。考察和尽调的内容还应当包括是否有铁路、高速公路等跨越光伏电站所利用土地,光伏电站所利用土地是否为泄洪区,线路走廊有无油库、气源、地下管网、水源等。
二、备案申请的主要工作内容
项目用地尽调完成后,确定没有问题,可与当地政府签订开发协议书(投资框架协议),进入项目的备案申请阶段。
(1)准备{太阳能发电厂需那备案}.
在项目备案申请时,需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协助,由其编制大型光伏并网电站项目备案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备案阶段所需要的工作及需要的行政部门书面意见(部分书面意见可能因不同省份存在差异)
主要包括以下:
1)安监局对安全评估报告的意见;
2)水利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意见;;
3)国土部门就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意见;
4)国土部门就项目地质灾害评估的意见;
5)环保部门就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意见;
6)住建部门就项目用地选址意见;
7)国土部门就项目建设用地土地预审意见;
8)文物部门就项目选址用地选址意见;
9)农业部门的意见;
10)畜牧部门的意见;
11)武装部门的意见;
12)办理建设项目银行资金证明(不少于项目总投资的20%)以及办理建设项目与银行的贷款意向(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80%);
1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接入系统设计方案的评审意见;
14)电力公司接入电网的意见。
(3)最终取得发改委备案
最终取得省一级发改委的备案(部分省份一定权限已经下放)。
三、项目建设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及流程
(1)合格EPC承包商的选定、组件和其他材料及设备供应商的选定
太阳能光伏电站的建设,通常选用EPC模式进行建设。所以,选择一家有经验且信誉卓越的EPC承包商,对于多快好省地建设太阳能光伏电站,至关重要。同时,还应当选定合格的组件和其他材料及设备供应商。
(2)监理方的选定
选择一个好的监理方,对于太阳能光伏电站建设过程中质量的把控非常重要。监理方应当具有太阳能电站建设监理的相关经验,所指派人员应当熟悉EPC所使用组件等设备和材料。
(3)会同各方预验收和进行试验以及并网、电价批复和最终验收
在最终竣工验收前,投资方应当会同各方对太阳能光伏电站进行预验收,并对光伏电站进行各项指标的试验;积极开展有关并网工作和电价批复工作;条件达到的,组织最终验收。
第二、太阳能光伏电站开发、建设中的土地法律问题
我国土地法律制度中,只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国有土地两种所有权的土地。而光伏电站建设大多位于农村荒山,所以必然涉及如何处理集体所有权土地的问题。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各种历史原因,我国的集体土地,无论从权属的确认,以及流转,都存在着比较多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集体土地大多没有证照
虽然国家已经开始注意到不动产登记,并着手处理,但目前来看,很多集体土地并未能办理相关的登记。这就给如何确认光伏电站所利用土地的权属带来很大的困扰。换句话说,投资人在建设光伏电站时,应当找哪一个主体来签订有关土地的合同,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2)是签订租赁合同还是承包合同、转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或者流转合同
目前,大部分太阳能光伏电站项目的期限大概在26年左右,所以,对于土地使用的期限也应当与之相匹配。但是,租赁合同受法律保护的期限只限于20年,超过的期限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如果签订土地有关的合同,不建议签订租赁合同。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所以,如果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签署承包合同。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但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所以,太阳能光伏电站项目公司可以签订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以获得太阳能光伏电站项目所利用土地的使用权。但,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承包经营权转让也属于流转的一种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法律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但,并未对荒地承包期限作出规定。对于以其他方式承包荒地的,可以就承包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3)土地用途的限制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