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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四川大学各专业学费
四川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制度及收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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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大金榜考研】四川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制度及收费制度
1、四川大学还有公费吗?比例是多少?
答:从2007年开始,四川大学取消了公费制,实行奖学金制!
根据教育部有关工作部署,结合学校实际工作需要,在07年的基础上,我校2008年将大力推进研究生奖助金工作,现将2008年新入学的研究生奖助金资助对象、资助强度和评定标准等主要情况通报如下:
一、继续推行研究生奖助金制度
定三年”
二、资助对象
以外的研究生。
三、资助强度
9600~12000元),17600~24000元的资助;Ⅱ等奖助金奖励全额学费+生活费(~7200元),每学年学生可获得奖助金总额12800~19200元的资助;Ⅲ等奖助金奖励生活费(4800~7200元),但须交全额学费,每学年学生可获得奖助金总额4800~7200元的资助。符合资助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全部可以享受不同等级的奖助金。 硕士研究生奖助金包括学费和生活费两部分,分为三等。奖助金标准根据不同学科、不同研究方向和不同导师而有所差异。Ⅰ等奖助金奖励全额学费+生活费(6000~9600元),每学年学生可获得奖助金总额12000~19600元的资助;Ⅱ等奖助金奖励全额学费+生活费(3600~5400元),每学年学生可获得奖助金总额9600~15400元的资助;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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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奖助金奖励生活费(3600~5400元),但须交全额学费,每学年学生可获得奖助金总额3600~5400元的资助。符合资助条件的硕士研究生中,60%的学生享受不同等级的奖助金。
四、评定标准
奖助金分阶段评定,共评定两次,实行动态管理。新生入学时评定的主要依据为:①入学考试的初试和复试成绩;②大学期间的学习成绩及综合表现。第二次评定的主要依据为:①导师的考核意见;力。
以上信息由四川大学研究生院发布。
2 7000~9000不等(个别专业除外)交清当年的学费就行,可以申请贷款。当地
3800~1200元(一学年),根据自己的要求选择不同的宿舍楼,然后缴费。拿奖学金的同学,住宿费可以从奖学金当中扣除。学校不管购书的事情,所有教材由学生自己购买。其他包括体检费、医保费(自愿购买)、保险费(自愿购买),大概需要两百多元。床上用品、生活用品由学生自己负责,学校不管。如果是成都的同学,可以自己把家里的被子带过来哈。
4、川大住宿条件如何?宿舍一般住几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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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四川大学的住宿条件,整体上说还是可以。新宿舍楼一般是1200元/年,四人间,环境还可以,有衣柜、电脑桌、风扇、独立卫生间(但没有热水,只有凉水)、洗衣漱口池。旧宿舍楼一类是1000~1100元/年,三人间,环境稍差点,有衣柜、风扇、独立卫生间(但没有热水,只有凉水)、洗衣漱口池。旧宿舍楼二类是800元/年,三人间,环境稍差点,有衣柜、风扇、楼层公共卫生间。
【第二篇】四川大学各专业学费
2015年川大会计硕士学费
凯程会计硕士考研,定向名校保录取
2015年川大会计硕士学费
凯程考研:凯程在会计硕士方面优势显著, 2015年集训营与保录班学员,会计硕士30人考取名校,成功率接近92%,凯程对会计硕士非常重视,名师授课、严格管理、讲课练习评测模考,创造了多个会计硕士第一,凯程考研是会计硕士考研黄埔军校。
学员经验:凯程学员经验谈视频在凯程官方网站有公布,同学们随时可以去查看,体现了凯程的实力和信心。
全部名师:凯程的英语和199管理综合都是全名师授课,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孙华明教授、英语是孙浩、索玉柱等名师,欢迎同学们到凯程网站查看。
历史悠久:凯程办学11年,创造了无数个会计硕士奇迹,每个学校会计硕士限额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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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四川大学各专业学费
2015年川大MPACC学费
凯程会计硕士考研,定向名校保录取
2015年川大MPACC学费
凯程考研:凯程在会计硕士方面优势显著, 2015年集训营与保录班学员,会计硕士30人考取名校,成功率接近92%,凯程对会计硕士非常重视,名师授课、严格管理、讲课练习评测模考,创造了多个会计硕士第一,凯程考研是会计硕士考研黄埔军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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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四川大学各专业学费
2015年四川大学会计专硕学费
凯程会计硕士考研,定向名校保录取
2015年四川大学会计专硕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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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四川大学各专业学费
2015年四川大学会计硕士学费
凯程会计硕士考研,定向名校保录取
2015年四川大学会计硕士学费
凯程考研:凯程在会计硕士方面优势显著, 2015年集训营与保录班学员,会计硕士30人考取名校,成功率接近92%,凯程对会计硕士非常重视,名师授课、严格管理、讲课练习评测模考,创造了多个会计硕士第一,凯程考研是会计硕士考研黄埔军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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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悠久:凯程办学11年,创造了无数个会计硕士奇迹,每个学校会计硕士限额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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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四川大学各专业学费
四川大学学费代偿申请暂行管理办法
四川大学应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四川大学(以下简称川大)应届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川大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定向、委培、非应届毕业的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到西藏从事艰苦行业的应届毕业生除在拉萨城区的均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关于第四条和第五条内容尚不明确的参看附件1《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界定》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川大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四川大学各专业学费
第七条 每个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不包含住宿费及书本费,下同)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要求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共计3次代偿完毕。
第九条 学校每年将分为两批次向教育部汇总提交学生的申请材料:第一批是针对在签订三方协议时即毕业离校之前就能够确定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的申请;第二批是针对:(1)符合第一批申请条件但未及时准备好申请材料的毕业生的申请,(2)在毕业时不能确定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而需要到单位报到以后进行二次分配定岗及实际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的申请。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川大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在毕业离校之前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学校会按照相关要求将代偿款发放到学生本人提供的个人账户,学生本人必须按照还款计划优先将代偿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二)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之前应该准备好以下申请材料:
(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并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表。(附件2,需自行办理学院意见和财务处审核意见);
(2)、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复印件一式两份(必须按就业协议原纸张A3双面复印);如果没有就业协议则必须提供就业劳动合同,也必须以A3纸张双面复印,一式两份;
(3)、学生信息统计表一份(附件3);
(4)、分配就业证明表原件一式两份(附件4),或者二次分配就业证明原件一式两份(附件5), 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必须填二次分配就业证明表。
(三)学校接收第一批毕业学生申请材料的截止日期为每年6月15日,接收第二批毕业学生申请材料(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的截止日期为当年12月15日。学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申请资格,针对第一批学校在每年6月25日前,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相关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针对第二批学校最迟于当年12月25日前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相关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凡错过这两批次提交申请材料的,学校概不补报。
(四)学校接收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批复文件以后,会在第一时间将批复名单公布在学校学生工作部处(称学工部,或称学生处)主页通知公告中。学校在收到中央划拨的代偿款以后会尽快根据批复名单进行代偿款的发放。
第十一条 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同学的代偿款的发放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每年第一批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同学必须在当年9月20日之前向学校寄送《到岗情况调查表》原件一份(附件6),学校在收到第一批的代偿款以后根据批复名单及到岗情况调查表进行代偿款发放,没有收到到岗情况调查表将视作离职处理,不予发放。
(二)每年第一批和第二批申请批复名单中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同学需要在毕业后的第一年和第二年的4月1日至5月15日之间向学校寄送《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原件一份(附件7);学校将根据此表进行在职在岗审核汇总,并在每年6月将在职在岗汇总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以此汇总情况进行审核拨付第二年和第三年代偿款。
(三)学校在收到第二年或第三年批复名单及拨付的代偿款以后会尽快根据批复名单进行代偿款发放,务必请每位同学申请时按照说明要求提交个人银行账号并保证这三年内该银行账号处于正常状态。
(四)不按要求及时寄送以上相关材料的申请同学将取消其获得代偿的资格;在发放每一批次代偿款之前,学校一旦发现获得代偿资格同学已经不符合要求将立即取消其资格,停止其代偿款的发放。
第十二条 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毕业生进行贷款利息补偿的办法:
(一)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且收到三次拨款的毕业生才能申请贷款利息补偿。
(二)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在收到第三次拨款后的两个月内需完成全部贷款本金的偿还,补偿的利息将以毕业年份的7月开始计算,一直到收到第三次拨款后的第三个月为限,未到第三次拨款就已经提前还清贷款的按实际还款日计算利息,补偿利息只计应还利息不计罚息等其他利息。
(三)申请利息补偿时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偿还贷款利息清单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
(四)提交利息补偿申请表(附件8)的截止日期为每年两次6月15日和12月15日。
(五)学校将利息补偿申请汇总与当年第一、二批次申请材料一起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待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复及拨款后,学校一次性将补偿利息拨付学生本人账户。
第十三条 在本办法实行前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凡符合利息补偿条件而尚未进行利息补偿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进行补报。
第十四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应主动向学校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学校会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
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签订还款计划书或不按时还款的、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会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各学院学生工作组须在学生就业宣传活动中积极宣传本法相应的资助政策,鼓励更多学生到基层就业,同时积极配合学校相关单位落实好相应的资助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并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界定
一、中西部地区的界定:
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二、艰苦边远地区的界定:
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
三、基层单位的界定:
基层单位包含两类:
第一类是指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等属于代偿申请范围,但县政府所属的部、局、委、办等机关单位除外。
第二类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核工业、航海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考虑到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及流动作业性强等特点,工作现场可以适当放宽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技术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包含县政府所在地。
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代偿申请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