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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公务员法调研报告 公务员法修订调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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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浅析_公务员法_的不足与缺憾

修订公务员法调研报告

前沿 2008年第2期

浅析 公务员法 的不足与缺憾

陈 海

*

(内蒙古师范大学 呼和浩特 010022)

[提 要] 公务员法 与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相比,有不少突破和创新之处,但在个别立法技术、引咎辞职、公务员的退休年龄、监督机制、救济渠道等方面留下了一些不足和缺憾,有待将来立法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公务员 公务员法 不足与缺憾[中图分类号]D922 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67[2008]2!0115!03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务员法 (以下简称 公务员法 )与1993年的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 )相比,在内容上有许多突破和创新。但是,在个别立法技术、辞职辞退、公务员的退休年龄、救济渠道、监督机制等方面 公务员法 留下了一些不足与缺憾,本文拟对这些不足与缺憾加以分析,以期引起立法者的关注。

一、关于公务员抗命权#的问题

公务员法 第54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规定用一句通俗的话来概括就是下级可

[1]以对上级说不#。有学者认为,这一制度设计

理念的变迁,也体现着在人事制度设计中人性化的

回归,体现着对公务员权益的尊重。#笔者并不否认这一条文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意识,减少执法错误的发生,但是,对它的功能及可能产生的问题同样不容乐观。

首先,该条文难于操作。如何理解错误#?如何理解明显违法#?相应的责任#究竟是什么责任?什么是上级?是仅仅指职务上的上级还是也包括职级上的上级?是仅仅指行政职务上的上级还是也指党内职务上的上级?是上一级还是上几级?

其次,该制度可能导致上级向下级推卸责任。下级应该以何种方式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如果以口头方式提出,那么一旦执行错误的命令造成后果,上级矢口否认下级向自己提出过改正意见时怎么办?即使是以书面形式提出,上级如果否认收到过下级的改正意见书,那么事情的真相同样很难判断,除非上级给下级出具了回执,但是这种假设是不现实的。下级如果拿不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就很可能会出现上级向下级推卸责任的不公正现象。

再次,这一规定也可能导致下级成为上级的

既严明了公务员的权责、纪律,也明确了组织体系中公务员作为执行主体的相对独立性及其行为责任。从绝对服从到相对服从,不仅蕴涵着制度设计

*

[作者简介]陈海(1972-),内蒙古准格尔旗人,内蒙古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替罪羊#。本来下级向上级提出了改正错误命令的意见,就不应当承担责任,依法应当由上级对后果负责。但是,上级为了逃避责任,保住自己的地位,很可能以种种好处来与下级进行交易,由下级承认自己没有向上级提出过改正错误命令的意见,主动代替上级受过以换取将来的重用。

最后,该项新制度可能与原有的一些制度存在冲突。比如,法官也是公务员,法官审判案件是否要执行上级的命令?法院院长要不要服从人大主任、党委书记的命令?如果要服从,这与法官审判独立原则是否存在冲突?如何解决它们之间的冲突?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只有在对上述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后,抗命权#制度才能发挥出它的积极功能。

二、关于公务员的引咎辞职问题

其一,引咎辞职的标准不明。何为严重失误、失职#?何为重大损失、恶劣社会影响#?什么叫应当辞职#?由谁来认定应当还是不应当? 公务员法 对这些关键问题都没有明确。其二,引咎辞职的官员能否易地做官?实践中,不少引咎辞职的官员在风波一过之后又易地做官,甚至是明辞暗升,这样的引咎辞职,毫无意义。但是,将引咎辞职的官员不分责任轻重一概一棍子打死也不合理;其三,引咎辞职之后,是否还应当追究党纪、政纪、法律责任?一些地方的党政领导出于淡化事件影响的考虑,对责任官员有所偏袒,辞职之后不再追究法律责任,导致引咎辞职成了一些人的保护伞#。 公务员法 有关引咎辞职的规定,明显忽视了这样一个现实问题:引咎辞职或被责令辞职的公务员,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可以重新担任公务员,可以重新被任用,重新任用的程序如何进行,这是不该回避的问题。

笔者认为,如今在连一些领导干部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都难以得到追究的现实条件下,我们放弃完善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不用,而去引进只能让官员承担政治和道义责任的引咎辞职制度,实在是其舍本逐末。因此,与其打造作用有限的公务员监督武器,不如严明执法,加大对领导干部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关于公务员的退休年龄问题

公务员法 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那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是多少?人们无从知道。 公务员法 作为一部专门的公务员法律对这样一个本不应回避的问题不作规定,实在令人费解,与 暂行条例 相比无疑是一种退步。 公务员法 本应该对公务员的退休年龄作出一个明确的规定,因为这个问题涉及到公务员的工作、休息的权利,如果不予明确,有关部门就可能随意决定,公务员的权利就难以保障了。这一规定最后没能进入 公务员法 ,有关方面解释说,目前社会就业压力很大,现行的退休制度符合现阶段公务员队伍的实际情况,在此次的 公务员法 中,对公务员的具体退休年龄等问题不作具体规定较为稳妥,有助于平息争论,促进社会稳定。这样的理由很难让人信服。如果为了缓解社会就业压力问题,完全可以将退休年龄适当提前,我们现在实行的基层领导干部提前离岗#的政策事实上是一个畸形产物,因为它既不是退休,也不是提前退休,完全没有法律依据。是否因为公务员范围的扩大而涉及到党和国家高级公务员而引起了一些顾虑?事实上大可不必有这样的顾虑。 公务员法 完全可以定出相应条款,对这一极少部分公务员的退休年龄作出不同于一般公务员的规定,遵照宪法,根据中国的国情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适当放宽退休年龄。我国现行的政策规定,正部长级干部就可以到65周岁才退休。如果认为现行的退休制度符合现阶段公务员队伍的实际情况,也应该在法律上加以明确,不然的话,人们对于退休制度#,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感到无所适从。不做明确的规定,只能引起更大的争论,也可能引起社会的不稳定。

四、关于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问题

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的提案未获通过,不能不说是 公务员法 的一大不足与缺憾。立法者的意见是:目前立法条件不成熟#、涉及面广#、难度太大#、不符合中国国情#,更有人认为财产申报涉及官员的隐私权#,应当慎重,等等。但是我们知道,无论从政治学还是从法理学的层面上讲,上述所谓的理由本身不值得一驳,或者说都是伪问题,倒是其中一种说法切中要害!!!涉及面广#。试想,如果我们制定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群众的举报信如雪片似的飞向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那如何得了?这样的制度操作起来自然是难

[2]

度太大#。

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在西方国家已经普遍建立,我国的这项制度则是犹抱琵琶半遮面。早

在1995年中办、国办联合发布了 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 ,但是,该规定本身具有先天性不足,所以,自发布起成效甚微,已经名存实亡。为什么财产申报制未能写入 公务员法 呢?有人认为,领导干部财产申报涉及官员及其家属的隐私权,需要妥善处理官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关系,因此,建议待立法条件成熟后再慎重考虑立法问题。其实,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的确,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是人权的要求,但是,当个人隐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发生联系时,个人的私事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社会政治与公共利益的价值,已经高于个人隐私的价值,隐私权不再受保护。作为掌握着国家权力的官员,已经与公共利益有着紧密的联系,应当接受公众的监督。让官员进行财产申报,并不侵犯官员的隐私权,而是一种具有广泛性和群众性的公正、透明的正常的监督。正当的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何怕申报?

[3]

救济的。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一方面是受内部行政行为#理论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而将公务员的权利救济排斥在行政诉讼的门外;另一方面是囿于我国行政诉讼的制度安排。按行政诉讼法规定,内部行政行为是被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的。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事项。我们认为, 公务员法 第90条的规定不尽科学:首先,公务员只能向行政机关申诉,而行政程序的中立性和程式化都远不如司法程序,缺少应有的公信力;其次,同为公务员,聘任制公务员可以寻求司法救济,而非聘任制公务员则不能寻求司法救济,有失公允;再次,聘任制公务员可以获得司法救济,说明 公务员法 已经部分地突破了 行政诉讼法 规定的羁绊,为何其他类型的公务员不能突破呢?因此,笔者倡言,将来 公务员法 修改时应将聘任制公务员的上述司法救济权一并赋予其他类公务员,从而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同时,修改 行政诉讼法 ,以求得 公务员法 和 行政诉讼法 的衔接。 行政诉讼法 修正的方向是:对于行政诉讼的范围不应当根据行为的类别而应当根据行为所涉及的权力来划界。也就是说,行政诉讼的范围应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受保护权利的轻重,而不是根据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内部与外部界线划定。只有到这一天,公务员有权对吐痰受处罚50元不服提请司法救济,而无权对开除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权

[4]

利救济失衡局面才算得到改变。

笔者认为,财产

申报制度是反腐的利器,对于遏制贪污腐败、监督公务员的清正廉洁有着不可或缺的制度价值。因此,将来在对 公务员法 修正时,应将该项制度引入 公务员法 。

五、关于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制度的问题

公务员法 第90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第100条规定: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通过分析上述法律条文可知,对于非聘任制公务员(考任、选任和委任的公务员)而言,若其对于有关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是无法寻求司法

参考文献:

[1]贺日开 公务员法中的制度创新与疏漏[J] 中国行政管理,2006,(12)

[2]刘正祥 析解 公务员法 中的若干悬疑问题[J]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6,(4)

[3]寇凤超 试析 公务员法 的十大缺憾[J] 行政论坛,2006,(4)

[4]胡建淼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中国的行政立法[J] 中国法学,2005,(5)

(责任编辑:光明)

第二篇、关于南通市政府绩效管理调的研报告

修订公务员法调研报告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调研报告

关于南通市政府绩效管理的调研报告

姓 名 谢留琴

准考证号 083113203008

年 级 13级

专 业 公共管理

指导教师 杨银平

主考学校 河海大学

专科学校 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

2014年11月20日

调研报告情况表

关于南通市政府绩效管理的调研报告

前言

政府绩效管理是全新的政府管理模式,它对我国地方政府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此外,政府绩效管理是政府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自南通市开始实行政府绩效管理以来,有了初步的成果,但依然处于探索与改进阶段。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有待于理论研究的进一步完善,以及实践的检验。为了更好实行政府绩效管理,从而提高我国政府管理能力与行政效率,更好地促进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于2014年11月1日-11月20日,对南通市政府发改委、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进行了调查。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调查基本情况概述修订公务员法调研报告

本次调研的主题围绕以下问题展开:

1.政府绩效考核主体是否齐全?

2.政府绩效考核是否有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

3. 政府绩效考核方式是否科学?

4.政府日常绩效考核是否正常、规范?

政府绩效在不同层面上内容不同,宏观层次的政府绩效涉及整个政府管理活动的成绩和效果,具体体现为政治的民主与稳定、经济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持续提高、社会公正和谐、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改善、文化发展和精神文明的提高等方面。微观层次的政府绩效是特定的政府机构或公共部门的工作成就或效果,包括经济性、效率、服务质量、客观社会效果、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等等。

二、南通市政府绩效管理应用存在的问题

通过调研发现,南通市政府绩效管理还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大致有以

下几点:

(一)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不足

政府绩效管理这一领域内容难以量化,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错综复杂,研究难、见效慢,各县城实施的政府绩效管理基本上都是盲目跟风,甚至有的地方政府的绩效管理严重偏离政府绩效管理的本源和宗旨。总体上来说目前我市对该领域从基本概念、作用程序、实施原则、实际操作过程以及综合使用等都没形成共识,甚至与公务员考绩混为一谈。由于缺乏系统性的研究和成熟的实践经验致使我市和相关机构对于政府绩效管理的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应用还处于较浅层次,和其他地区相比仍处于不成熟状态。

(二)制度化、规范化程度不够

我市政府绩效管理多处于自发和半自发状态,缺乏统一的规划和指导,评估内容设计和评估构建等几乎都是基于政府本身的需要而定,缺乏客观的衡量标准,更没有形成制度化。南通市政府绩效管理应加强制度的规范化,健全管理制度,使我市政府绩效管理取得优质的发展,只有这样我市的经济发展才会进一步加快。

(三)在实际应用方面有误区

我市政府绩效管理是运用科学的方法、标准的程序,对政府的实绩和结果作出正确客观的评价,在此基础上采取有效的措施对政府的绩效进行改善和提高。我们现在的做法更多的却是关注“过程”,而不注重“结果”,只重视“审批”不重视“监管”。对许多领域采取的都是计划性的:在考评内容设计上只要求“计划”的科学合理性,只要设计的好,过程走的对,就算过关。即使出了问题,一般也不会追究后果,因为相关职能部门只看报告做的好就可以了,考核部门也不归他管。这种轻“结果”的方式不仅没有进行合理的考评,更谈不上对政府绩效进行改善与提高。

(四)维度体系不够健全

我市的政府绩效评估体制单一,多数是政府内部评估,缺乏民众的参与,就是在政府内部大多也是上级对下级的评估,部门的自我评估较少。群众性参与的

评估——也就是所谓的“公民评议政府”,由于信息不对称,不仅无法进行评价,而且各个部门由于考虑自己的利益,无论是材料的收集还是处理分析都存在“暗箱操作”,从而影响整个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五)评估设计的内容和体系不够科学

没有根据政府绩效管理的内涵和国际惯例建立起包括评估原则、指标设计、评估模型、评估技术和方法,缺乏系统和科学性。

三、南通市政府绩效管理对策

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更新南通市政府绩效管理观念

南通市政府行政的主要任务就是为公共利益服务,为促进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进步服务,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和物质文化需要服务。首先,我市政府管理要把为社会、为公民服务作为政府管理的主要职责和基本理念,树立服务观念。其次,树立责任观念,突出强调公民参与对公共责任保障的意义和作用,必须有一套健全的行之有效的责任机制,将公民参与作为公共责任落实的基础。第三,形成效能观念,解决当前各级政府效率普遍低下的客观要求,同时提升政府的竞争能力,推动和促进地方政府不断快速健康发展。最后,确立公众满意观念,地方政府执政要从人民群众的角度出发,站在群众的立场上,以群众的眼光来考核对方政府管理的成效。

(二)改善绩效管理的制度环境

首先,构建绩效管理的法律制度。绩效管理改进绩效的过程是一个缓慢的持续改进过程,要保证绩效管理改革不断深入发展,就必须把绩效管理改革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以确保改革的连续性和延续性。我市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情制定科学的法律、法规,用法律约束地方政府绩效管理,以法的力量来推动我市地方政府行政管理改革。

其次,完善公务员制度。地方政府要以《公务员法》为基本出发点,进行配

第三篇、廊坊市体育局关于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的自查报告

修订公务员法调研报告

廊坊市体育局关于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的自查报告

时间:2007-07-21 00:00:00 来源:廊坊市体育局 作者:市体育局 点击数:

3225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

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务员法实施工作检查验收方案〉的通知》要求,于7月16日至18日对我局公务员法实施工作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成立机构。

公务员法是我国五十多年来干部人事管理第一部总章程性质的法律,贯彻实施好公务员法是人事工作的重中之重。对此项工作我局高度重视,始终把学习公务员法和公务员法实施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全市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统一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抓好贯彻落实。为加强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的领导,我局成立以党组书记王长泰任组长,其他领导成员任副组长,人事干部任成员的《公务员法》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科。

二、实施公务员法工作指导思想。

公务员法实施工作,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稳步实施。以贯彻实施公务员法为契机,按照加强执政能力建设要求,以思想建设为基础,以能力建设为重点,努力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以培训公务员精神为主题,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打造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公务员队伍,加快推进我市体育事业更好更快的发展,为建设“实力廊坊、效率廊坊、和谐廊坊”做出积极的贡献。

三、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做好公务员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学习和大力宣传好公务员法是贯彻实施好公务员法的前提和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局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结合自身实际,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全体公务员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公务员法的精神上来,切实增强学习好公务员法的责任感和自觉性,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学习宣传,深刻领会颁布实施公务员法立法背景、重要意义和精神实质,积极做好公务员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1、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公务员法宣传工作。

《公务员法》颁布以来,全体公务员对公务员法的制定和出台十分关注,迫切希望了解公务员法的立法背景、精神实质和实施步骤,为此我局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积极做好公务员法宣传工作。宣传工作紧紧围绕宣传重点,对当前普遍关注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些热点、难点、焦点问题,认真做好释疑解惑工作,如公务员的范围、分类管理、工资福利、非领导职务与职级的设定、奖惩、辞职辞退等,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活动,帮助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公务员法基本知识。在宣传工作中,准确把握政策,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对把握不准的问题及时请示报告,通过宣传,引导干部职工了解和把握公务员法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为公务员法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环境和舆论氛围。

2、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做好公务员法学习培训工作。

按照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要求,我局对公务员法学习培训工作做出了具体安排部署,切实抓好落实,具体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认真研读原文。公务员法内容丰富,涉及面广,而且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有了较大变化。因此,学习培训中我们紧扣法律原文,在原原本本学习、吃透法律原文上下功夫。通过学习,使全体公务员真正了解了公务员法的基本精神实质,准确把握了公务员法的主要内容,为正式实施公务员法打下良好基础。

二是领导干部带头学习。贯彻实施公务员法能否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领导干部是关键。我局领导干部学习公务员法的热情很高,全体领导干部特别是主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干部做到带头学习公务员法,积极参加市委组织部统一组织的培训活动。在平时自学和参加培训的基础上,多次组织领导干部学习公务员法座谈研讨会。通过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了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和法制观念,充分发挥了领导干部带头学、带头参加培训和带头遵守的表率作用,进一步带动和促进了全体干部职工学习公务员法的积极性。

三是抓好人事干部学习培训。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的要求,我局人事干部积极发挥骨干作用,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切实增强学习公务员法紧迫性和自觉性。做到了先学一步、深学一步,认真研读法律原文,认真参加相关培训,熟练掌握公务员法的精神实质和各项条款。在学习培训的基础上,根据我局公务员队伍实际情况,重点研究在实施公务员法过程中将会遇到的一些问题和难点,为公务员的顺利实施和解决好相关问题做出了努力。

四是抓好全员培训。做好公务员法全员培训是实施工作的重要环节。为了让广大干部职工更直观得研读公务员法原文,更好的理解相关内容,我局为全体公务员定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教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义,确保人手一册,为学习培训工作的开展提供的教材保障。在实施全员培训工作中,我局采取个人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员学习培训,人事干部认真解答公务员提出的相关问题,努力提高培训质量。为检验全员学习培训效果,培训结束后统一进行了公务员法知识测试,通过培训和测试情况看效果良好,达到了预期目的,进一步增强了全体公务员的法律意识,进一步转变了思想管观念,进一步提高了执政能力和水平。

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积极做好公务员法实施工作。

随着公务员法的正式实施和配套政策法规的相继出台,我局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圆满完成各项公务员法实施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圆满完成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申报工作。按照市施公办《关于对参照单位进行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廊公发字

[2006]2号)要求,具有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按规定进行参照管理,对公务员法实施以前已列入参照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需重新进行确定。我局根据自身性质和法律、法规规定,2006年8月按时完成了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申报工作,迈出了正式实施公务员法的第一步。

二是圆满完成公务员登记工作。公务员登记是实施公务员法的基础性工作,是公务员制度入轨运行的基本保证。在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我局严格按照我市公务员登记实施方案规定的登记原则、范围、对象、条件和程序执行,2006年11月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了参照公务员管理登记,同时按规定确定了职务和级别。共有25名同志符合登记条件(其中处级干部5人,科级干部19人,科员1人);暂缓登记4人(处级干部1人,科级干部1人,科员3人)。通过公务员登记,我们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了认真仔细的清理,经查我局无“吃空饷”的人员存在。在公务员登记过程中,我们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政策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由于执行政策公正、公开、透明,未发生任何矛盾和不和谐现象,确保了公务员实施工作的

稳定。

三是圆满完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在公务员登记和职务与级别确定完成后,第三步是工资制度改革,工资制度改革是广大干部职工最关心的热点问题。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我局人事干部积极参加市人事局组织的业务培训,认真学习领会省市工资制度改革办法,互相研究讨论难点问题,把政策规定和每一个环节全部学懂、学通。在熟练掌握政策规定的基础上,按照工资制度改革办法,认真细致的进行工资套改,反复进行核对,圆满完成工资制度改革工作任务,未出现任何错误和疏漏,切实维护了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修订公务员法调研报告

四是圆满完成暂缓登记人员考试报名工作。

按照市委组织部统一部署,及时将暂缓登记人员基本情况上报了市施公办,为下一步暂缓登记人员参加全省公务员统一考试提供了信息,做好了准备。

五是圆满完成公务员信息库建设。在做好以上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市施公办要求,以公务员登记为契机,加强基础建设。3月份将公务员个人综合信息全部输入软件,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了登记后的公务员信息库,为今后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方便。

五、完善规章制度,做好政策衔接。

做好完善规章制度和政策衔接是实施公务员法的重要内容。按照公务员法和相继出台的配套政策法规,根据市委组织和市人事局的有关精神,我局在做好学习和执行的基础上,对现有的规章制度该修改的修改,该完善的完善,该清理的清理,该废止的废止,不存在与公务员法相抵触和不和谐的因素。

六、存在不足

1、在学习公务员法和相关配套政策法规方面还需继续加强和巩固,为做好今后各项工作打好坚实的基础。

2、在建立公务员法学习长效机制上还不够完善,在今后工作中需要进一步抓好、抓实,做到常抓不懈。

《公务员法》从**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后,在中央、省、市委的统一安排部署下,在上级部门的高度重视及全县各级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下,我县高度重视,本着“全面实施、突出重点、稳慎推进”的指导思想,结合实际,健全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经过一年转自多的扎实工作,我县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工作进展顺利,公务员登记和工资套改工作平稳有序,其他单项法规正逐步入轨运行,取得了初步成效,标志着我县实施《公务员法》工作已圆满转入正常管理运行的轨道。现将我县党群系列公务员法入轨运行情况自检自查报告如下:

参考资料:

2006年10月到2007年6月,我办根据电监会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切实做好各项实施工作。按照电监会《关于对公务员法实施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电监人通[2007]2号)要求,我办开展了全面的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公务员法实施工作基本情况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认真制定方案

《公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带有干部人事管理总章程性质的重要法律,其颁布实施将推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我办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

为了加强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我办按照电监会要求,成立了以党组成员尚佳同志为组长、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处负责具体日常工作。此外,经过研究决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了《长沙电监办贯彻〈公务员法〉实施方案》。《方案》确立了实施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主要步骤,保证了我办公务员法实施工作有序进行。

(二)全面部署,认真做好各项实施工作

1、认真组织公务员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我办将学习公务员法作为今年法制和业务学习的重要内容,组织全体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通过组织集体学习讨论、组织研讨班、报告会、专题讲座和知识竞赛等形式,认真学习公务员法有关知识,真正熟悉和掌握这部法律所确立的一系列重要制度和具体规定。

2、切实做好公务员登记和套改工作。按照电监会统一部署,我办于今年3月份完成了公务员登记和工资套改工作,并及时上报给电监会,为《公务员法》的实施做好充分准备。在登记工作中我办严格执行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没有滥设职位、超编和扩大范围进行登记的情况,也没有超职数配备人员。我办对14名干部进行了公务员登记,1人因在试用期暂缓登记,其中正局级1人、副局级1人、处级1人、副处级6人,完全符合编制的职数规定。

3、严格做好相关规范清理工作。为了保证实施公务员法过程中的纪律,确保严格执行配套法规和政策,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四月份对人事管理工作进行了一次规范清理。目前,我办没有在企业领取工资的人员;完成登记和工资套改后,严格执行有关职务和级别的规定,严格执行工资制度,人员工资关系已经全部转入。

二、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从公务员法实施工作情况看,我办也存在几点不足,主要是:1、公务员队伍教育和培训工作有待加强。由于我办多数同志从企业、学校等非公务员队伍调入,公务员法及其相关制度规范的学习和培训工作需要加强;2、人事管理制度有待调整和健全。由于人员比较紧张,工作任务比较重,机构成立时间也比较短,许多工作都是边学习、边规范。特别是人事管理在纳入公务员管理体系以后,相关人事管理的制度、程序和规范都需要进行调整,许多工作都面临新的变化。下一步,我办将按照电监会统一部署,结合我办实际,加强公务员队伍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整个队伍的公务员职业素养、职业操守,熟悉公务员法相关规范制度,提高工作效能;严格执行新的规章制度,努力适应新形势,顺利做好有关工作的调整,并切实提高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水平。

第四篇、公务员法简答题

修订公务员法调研报告

1. 公务员的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十八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

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公务员的义务: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

服务,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公务员的权利:获得履行职责应具有的工作条件;非因法定是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参加培训;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申请辞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4. 录用程序

(一) 录用的部门: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录

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二) 报考条件:处上面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三) 不录用的情形: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开除公职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

(四) 录用前提: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五) 报考公告: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

交的申请材料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六) 对报考申请的审查:报考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七) 考试方式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八) 根据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九) 公示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满,中央一级

的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同录用部门)

5. 晋升的程序: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6. 应予奖励的情形: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

的;在工作中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作出突出贡献的;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作出贡献的;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7. 违纪行为:散布有损国家荣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

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组织中兼任职务;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8. 不得辞职的情形: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

定的脱密期限的;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9. 应予辞退的情形: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因所在机

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名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10. 提出申诉的情形:处分;辞退或者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的;

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11. 确认为优秀等次的条件:思想政治素质高;精通(熟悉)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

好;工作实绩突出(能够完成本职工作);清正廉洁。(廉洁自律)

12. 对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成绩,给予嘉奖;对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在本单位有一定影响的,记三等功;对在工作

中做出重大贡献,在本系统,本地区具有较大影响或者其他突出事迹的,记二等功;对做出杰出贡献,在全市或者

全国有重大影响或者其他显著事迹的,记一等功。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等称号

第五篇、关于公务员法执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修订公务员法调研报告

关于公务员法执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按照《关于做好行政机关公务员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泸市公局2011147号)的要求,我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业务经办股室人员为成员的自查领导小组,专门召开了贯彻学习会和工作布置会。经自查,我县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管理均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空缺内,严格按《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的规定条件进行录用、任职定级、工资福利、奖惩、回避、交流等规定并按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未发现违反《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等行为,结合我局职能职责和工作实际,现将贯彻实施《公务员法》的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情况

(一)公务员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情况

自2006年1月1日《公务员法》实施以来,我局以学习宣传《公务员法》为工作切入点,不断强化公务员执政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切实做好公务员法贯彻实施工作。首先,我们将《公务员法》列入政府序列公务员在职培训的内容之一,全员订购《公务员法》学习读本,采取集中授课、个人自学、网络考试等加强对《公务员法》的学习,培训率100%,考试合格率100%;其次,组织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订购《公务员法配套政策法规文件汇编》并将其作为组织人事干部必备工具书,打造精通业务的人事干部队伍;第三,为形成贯

彻实施《公务员法》的良好氛围,引导群众有效监督公务人员履行职责,在每年的法制宣传周及重大宣传活动中将《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作为宣传内容之一向群众发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第四,将《公务员法》作为古蔺县政府常务会会前学法的内容之一,提高领导在公务员管理方面的决策水平。

(二)公务员考试录用情况

公务员法正式实施后,我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凡进必考”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空缺内进行公开考录,年龄条件设置规范,专业设置科学合理。2006年1月1日至今,我县共参与公开考录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考试6次,考录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304名,包含两年基层工作经历人员32名、五项计划人员19名、优秀村干部6名、少数民族9名。截止2010年12月31日,我县政府序列共有公务员1267名,其中县级机关682名、乡镇585名;参公管理人员261名。(分年度明细见附件1)

(三)公务员登记情况

公务员登记是实施公务员法的基础性工作,是公务员制度入轨运行的基本保障,为了加强对公务员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为组长的公务员法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公务员法实施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人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一是严格按照《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的规定,对2006年在职的原国家公务员进行了公务员登记,并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对历史遗留问题进行了妥善处理。

二是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登记工作的通知》,制定了《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日常登记办事指南》、《公务员日常登记填表说明》等一系列工作规范,确保了公务员登记工作登记及时、信息准确、格式规范和不重不漏。

(四)公务员考核奖励情况

每年12月下旬,结合我县干部管理权限,下发公务员年度考核文件并严格按照个人总结、大会述职、民主测评、评定等次、审核备案、反馈执行等程序组织实施,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原则控制在15%以内,并对上年度目标管理奖获得一等奖的单位予以“向上取整”的政策倾斜,近五年来,政府序列考试2068人次,优秀等次人员319名,称职等次人员1607名,不称职人数5人,不确定等次人员137名。我局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将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晋职晋级、岗位交流、奖优罚劣的主要依据之一。(分年度明细见附件1)

(五)公务员培训情况

我局不断加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力度,严格执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的规定,圆满完成了市局、县委、政府下达的培训任务。同时,我局还组织全局人事干部积极参加全市人事干部轮

训,提升了全局人事干部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六)公务员纪律惩戒和申诉控告情况

2006年1月1日以来,我局不存在处分公务员和受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情况,处分决定均为县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全部处分决定均按政策执行到位。

(七)公务员退出情况

2006年1月1日以来,政府序列管理对象不存在辞退公务员及公务员辞去公职情况。

(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情况

在政府工作部门中,共有33个事业单位被原省人事厅批准进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2010年已对符合过渡登记条件的176名人员进行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工资福利待遇已按规定全部兑现。

二、工作措施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工作措施

1、定向考录少数民族考生,让少数民族考生崭露头角。根据我县少数民族乡镇后备人才发展规划,我县创新考录措施,拿出名额定向考录少数民族考生,使得少数民族中的优秀考生脱颖而出,让少数民族考生走进公务员队伍,增加了少数民族参政议政的机会,促进了少数民族乡镇工作的开展。

2、对自愿申请或组织批准交流的国家公务人员完善身份性质登记手续。一是对公务员自愿交流到参公管理单位或

事业单位的,及时办理参公管理人员登记或事业人员聘用手续并在原个人《公务员登记表》的备注栏标注“本人自愿申请 本表失效”的签章;二是对调任副科级的人员及时进行公务员登记,切实保障人事档案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3、随着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入轨工作的推进,结合在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入轨工作中暴露出的历史疑难问题以及《公务员法》配套政策还不够健全的实际,我县撰写了《公务员进入渠道法定 改变财政供养体制慎行》的政策探索性文章和《进入有规定 转任须自愿》的领导访谈文章,帮助理清了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和事业人员的区别。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单机版的《公务员登记管理系统》已不适应网络快速发展的现状,由于基层人事干部变动频繁和办公条件有限,信息重复采集、信息错误现象时有发生,给加强基层公务员管理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2、受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职数的限制,基层公务员职务晋升难,未能充分调动广大基层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截止2010年12月31日,在乡镇机关的585名公务员中,科员占356名,其中41岁以上科员就有204名,51岁及以上占78名,分别占乡镇机关公务员总数的60.85%、34.87%、13.33%;在县级机关的682名公务员中,41岁及以上的科员有127名,占县级机关公务员总数的18.62%。部分公务员虽

第六篇、公务员法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修订公务员法调研报告修订公务员法调研报告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

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务员法实施工作检查验收方案〉的通知》要求,于7月16日至18日对我局公务员法实施工作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成立机构。

公务员法是我国五十多年来干部人事管理第一部总章程性质的法律,贯彻实施好公务员法是人事工作的重中之重。对此项工作我局高度重视,始终把学习公务员法和公务员法实施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全市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统一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抓好贯彻落实。为加强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的领导,我局成立以党组书记王长泰任组长,其他领导成员任副组长,人事干部任成员的《公务员法》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科。

二、实施公务员法工作指导思想。

公务员法实施工作,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稳步实施。以贯彻实施公务员法为契机,按照加强执政能力建设要求,以思想建设为基础,以能力建设为重点,努力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以培训公务员精神为主题,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打造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公务员队伍,加快推进我市体育事业更好更快的发展,为建设“实力廊坊、效率廊坊、和谐廊坊”做出积极的贡献。

三、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做好公务员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学习和大力宣传好公务员法是贯彻实施好公务员法的前提和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局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结合自身实际,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全体公务员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公务员法的精神上来,切实增强学习好公务员法的责任感和自觉性,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学习宣传,深刻领会颁布实施公务员法立法背景、重要意义和精神实质,积极做好公务员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1、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公务员法宣传工作。

《公务员法》颁布以来,全体公务员对公务员法的制定和出台十分关注,迫切希望了解公务员法的立法背景、精神实质和实施步骤,为此我局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积极做好公务员法宣传工作。宣传工作紧紧围绕宣传重点,对当前普遍关注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些热点、难点、焦点问题,认真做好释疑解惑工作,如公务员的范围、分类管理、工资福利、非领导职务与职级的设定、奖惩、辞职辞退等,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活动,帮助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公务员法基本知识。在宣传工作中,准确把握政策,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对把握不准的问题及时请示报告,通过宣传,引导干部职工了解和把握公务员法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为公务员法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环境和舆论氛围。

2、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做好公务员法学习培训工作。

按照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要求,我局对公务员法学习培训工作做出了具体安排部署,切实抓好落实,具体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认真研读原文。公务员法内容丰富,涉及面广,而且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有了较大变化。因此,学习培训中我们紧扣法律原文,在原原本本修订公务员法调研报告

学习、吃透法律原文上下功夫。通过学习,使全体公务员真正了解了公务员法的基本精神实质,准确把握了公务员法的主要内容,为正式实施公务员法打下良好基础。

二是领导干部带头学习。贯彻实施公务员法能否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领导干部是关键。我局领导干部学习公务员法的热情很高,全体领导干部特别是主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干部做到带头学习公务员法,积极参加市委组织部统一组织的培训活动。在平时自学和参加培训的基础上,多次组织领导干部学习公务员法座谈研讨会。通过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了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和法制观念,充分发挥了领导干部带头学、带头参加培训和带头遵守的表率作用,进一步带动和促进了全体干部职工学习公务员法的积极性。

三是抓好人事干部学习培训。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的要求,我局人事干部积极发挥骨干作用,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切实增强学习公务员法紧迫性和自觉性。做到了先学一步、深学一步,认真研读法律原文,认真参加相关培训,熟练掌握公务员法的精神实质和各项条款。在学习培训的基础上,根据我局公务员队伍实际情况,重点研究在实施公务员法过程中将会遇到的一些问题和难点,为公务员的顺利实施和解决好相关问题做出了努力。

修订公务员法调研报告

四是抓好全员培训。做好公务员法全员培训是实施工作的重要环节。为了让广大干部职工更直观得研读公务员法原文,更好的理解相关内容,我局为全体公务员定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教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义,确保人手一册,为学习培训工作的开展提供的教材保障。在实施全员培训工作中,我局采取个人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员学习培训,人事干部认真解答公务员提出的相关问题,努力提高培训质量。为检验全员学习培训效果,培训结束后统一进行了公务员法知识测试,通过培训和测试情况看效果良好,达到了预期目的,进一步增强了全体公务员的法律意识,进一步转变了思想管观念,进一步提高了执政能力和水平。

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积极做好公务员法实施工作。

随着公务员法的正式实施和配套政策法规的相继出台,我局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圆满完成各项公务员法实施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圆满完成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申报工作。按照市施公办《关于对参照单位进行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廊公发字[2006]2号)要求,具有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按规定进行参照管理,对公务员法实施以前已列入参照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需重新进行确定。我局根据自身性质和法律、法规规定,2006年8月按时完成了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申报工作,迈出了正式实施公务员法的第一步。

二是圆满完成公务员登记工作。公务员登记是实施公务员法的基础性工作,是公务员制度入轨运行的基本保证。在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我局严格按照我市公务员登记实施方案规定的登记原则、范围、对象、条件和程序执行,2006年11月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了参照公务员管理登记,同时按规定确定了职务和级别。共有25名同志符合登记条件(其中处级干部5人,科级干部19人,科员1人);暂缓登记4人(处级干部1人,科级干部1人,科员3人)。通过公务员登记,我们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了认真仔细的清理,经查我局无“吃空饷”的人员存在。在公务员登记过程中,我们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政策不走样,履行程

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由于执行政策公正、公开、透明,未发生任何矛盾和不和谐现象,确保了公务员实施工作的稳定。

三是圆满完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在公务员登记和职务与级别确定完成后,第三步是工资制度改革,工资制度改革是广大干部职工最关心的热点问题。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我局人事干部积极参加市人事局组织的业务培训,认真学习领会省市工资制度改革办法,互相研究讨论难点问题,把政策规定和每一个环节全部学懂、学通。在熟练掌握政策规定的基础上,按照工资制度改革办法,认真细致的进行工资套改,反复进行核对,圆满完成工资制度改革工作任务,未出现任何错误和疏漏,切实维护了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

四是圆满完成暂缓登记人员考试报名工作。

按照市委组织部统一部署,及时将暂缓登记人员基本情况上报了市施公办,为下一步暂缓登记人员参加全省公务员统一考试提供了信息,做好了准备。 五是圆满完成公务员信息库建设。在做好以上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市施公办要求,以公务员登记为契机,加强基础建设。3月份将公务员个人综合信息全部输入软件,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了登记后的公务员信息库,为今后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方便。

五、完善规章制度,做好政策衔接。

做好完善规章制度和政策衔接是实施公务员法的重要内容。按照公务员法和相继出台的配套政策法规,根据市委组织和市人事局的有关精神,我局在做好学习和执行的基础上,对现有的规章制度该修改的修改,该完善的完善,该清理的清理,该废止的废止,不存在与公务员法相抵触和不和谐的因素。

六、存在不足

1、在学习公务员法和相关配套政策法规方面还需继续加强和巩固,为做好今后各项工作打好坚实的基础。

2、在建立公务员法学习长效机制上还不够完善,在今后工作中需要进一步抓好、抓实,做到常抓不懈。

第七篇、关于违反公务员法责任追究工作调研的报告

修订公务员法调研报告

关于违反公务员法责任追究工作调研的报告

一、 违反公务员法行为的主要情形?

公务员法规定了十六项公务员必须遵守的纪律,即禁止公务员发生的行为:

(一)公务员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有两项。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二)公务员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有八项。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3、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4、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5、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6、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7、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8、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三)公务员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有两项。

1、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2、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四)公务员违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行为有三项。

1、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2、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3、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五)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二、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主要情形?

1、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

2、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

3、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的;

4、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5、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

6、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

7、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违反公务员法行为应如何处理?

根据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对违反公务员法行为的,应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 处分的前提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

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二) 处分的种类

根据公务员法第56条规定,对公务员处分有六个种类:(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三) 处分的原则

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四) 处分的程序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处理公务员的违纪行为并对公务员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决定时,应采取如下程序进行:

(1)调查。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

(2)告知。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

(3)陈述和申辩。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4)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

(5)通知。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五)公务员受到处分的法律后果

1、考核。根据《山东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2、待遇。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修订公务员法调研报告

3、其他。根据公务员法第102条的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的从业限制是: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修订公务员法调研报告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从业限制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

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如何建立起违反公务员法责任追究的工作机制?

近年来,随着我国政务的日益公开化,有关官员问责制的提法不断见诸报端,把引咎辞职写入公务员法,这是一个历史性的突破。由此,责任追究制度上升为公务员管理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有利于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引导领导干部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更好的履行职责,始终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也势必有助于培育领导干部良好的从政道德,对于防止公务员“不作为”和“乱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都具有积极意义。

一是建立前期预防机制。我们认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应将工作重心前移,采取有效机制,“防患于未然”,尽最大限度避免公务员出现违法违纪现象。为此,应采取以下措施:加强政府依法行政,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健全公务员学法制度,实现学法常态化;加强对公务员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

第八篇、公务员法自查报告 Microsoft Word 文档 (2)

修订公务员法调研报告

大辛庄劳教所关于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的自查报告

省局政治部:

根据省局《关于做好迎接全省公务员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要求,我所于6月16日至20日对2006年以来我所公务员法实施工作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部署安排到位

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第一部总章程性质的法律,贯彻实施好公务员法是人事工作的重中之重。2006年公务员法颁布实施以来,我所党委高度重视,始终把学习和贯彻公务员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以落实,按照全省劳教系统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统一部署,不断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抓好贯彻落实。为加强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的领导,我所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公务员法实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下设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治处。领导组办公室结合我所实际及时制定下发了《大辛庄劳教所贯彻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对实施公务员法的目标要求、方法步骤、主要任务等作了具体的安排和部署,逐步形成长效的学习培训、宣传贯彻和组织实施长效机制。

二、精心组织,积极做好公务员法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一)学习和宣传公务员法是贯彻实施好公务员法的前提

和基础。我所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结合自身实际,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增强全体民警学习公务员法的责任感和自觉性,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宣传。在宣传工作中,准确把握政策,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对把握不准的问题及时请示报告,通过宣传,引导民警职工了解和把握公务员法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为公务员法的顺利实施营造了良好的环境和舆论氛围。

(二)按照省局的要求,我所对公务员法学习培训工作做出了具体安排部署,切实抓好落实,具体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认真研读原文。公务员法内容丰富,涉及面广,而且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有了较大变化。因此,学习培训中我们紧扣法律原文,在原原本本学习、吃透法律原文上下功夫。

二是抓好政工干部学习培训。我所政工部门的同志积极发挥骨干作用,做到了先学一步、深学一步,认真研读法律原文,认真参加相关培训,熟练掌握公务员法的精神实质和各项条款。在学习培训的基础上,根据我所公务员队伍实际情况,重点研究在实施公务员法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一些问题和难点,为公务员的贯彻实施和解决好相关问题做出了努力。

三是抓好全员培训。做好公务员法全员培训是实施工作的重要环节。为了让广大民警职工更直观地研读公务员法原文,更好的理解相关内容,我所为全体民警发放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务员法》,确保人手一册。在实施全员培训工作中,我所采取个人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员学习培训。为检验学习培训效果,统一进行了公务员法知识考试。通过培训和考试,进一步增强了全体公务员的法律意识,进一步转变了思想观念,进一步提高了履职能力和水平。

三、坚持原则,依法办事,积极做好公务员法贯彻实施

我所按照全系统的统一部署,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圆满完成公务员法实施的各项工作。

(一)圆满完成公务员登记工作。公务员登记是实施公务员法的基础性工作,是公务员制度入轨运行的基本保证。在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我所按照《全省劳教系统贯彻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要求,严格按规定的原则、范围、对象、条件和程序执行,2006年11月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了登记,登记人数为178人,没有暂缓登记人员,其中:处级2人,副处级5人,科级18人,副科级9人,调研员1人,副调研员2人,主任科员22人,副主任科员75人,科办员44人。在公务员登记过程中,我们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政策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确保了公务员实施工作的稳定。

(二)开展竞争上岗工作。2006年以来,我所共进行了4次竞争上岗,每次均严格按照政策和规定的程序办理,做到了公平、公正、公开,未发生任何矛盾和不和谐现象,具体情况如下:

1、2006年晋升非领导职务56人,其中主任科员13人,副主任科员43人。

2、2006年晋升领导职务16人,其中正科级领导7人,副科级领导9人。

3、2009年晋升领导职务21人,其中正科级领导4人,副科级领导17人。

4、2009年晋升非领导职务71人,其中主任科员50人,副主任科员21人。

(三)公务员考核情况如下:

1、2006年参加考核178人,优秀等次28人,称职等次150人;

2、2007年参加考核176人,优秀等次37人,称职等次139人;

3、2008年参加考核176人,优秀等次26人,称职等次149人,1人因病假超过半年不考核;

4、2009年参加考核177人,优秀等次32人,称职等次145人;

5、2010年参加考核176人,优秀等次35人,称职等次141人。

(四)公务员录用及退出情况:

2005年12月我所新录用公务员8人:程甲雄、李卫、许杰、张国伟、尚涛、李学雷、李林岗、王佳。

2007年王佳、许杰分别重新考取并被山西省司法厅和山西省监狱管理局录用为公务员。

2007年5月,尚涛个人提出申请,经本单位同意,辞去了公务员身份。

四、完善公务员信息库建设

以公务员登记为契机,我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民警的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可以对公务员的人员分布、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和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科学、简便、直观的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依据,为今后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方便。

五、完善规章制度,做好政策衔接

做好完善规章制度和政策衔接是实施公务员法的重要内容。按照公务员法和相继出台的配套政策法规,根据省局的有关精神,我所在做好学习和执行的基础上,对现有的规章制度该修改的修改,该完善的完善,该清理的清理,该废止的废止,不存在与公务员法相抵触的不和谐现象。

六、存在的不足

(一)在学习公务员法和相关配套政策法规方面还需继续加强和巩固,为做好今后各项工作打好坚实的基础。

(二)在建立公务员法学习长效机制上还不够完善,在今后工作中需要进一步抓好、抓实,做到常抓不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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