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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我单位公务用车维护费用 公务用车费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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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字数作文】

第一篇、汽车定点维修企业服务承诺

确保我单位公务用车维护费用

安徽禾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服务承诺

根据合肥市2010-2011年度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项目招标文(招标编号为: 2009CGFZ1379)要求,我方作为合肥市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厂,在定点维修服务有效期内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合肥市汽车维修行业各项管理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合法经营,按章办事,诚实守信,自觉维护市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利益,树立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良好形象。

二、严格执行《合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采购合同》的全部条款和规定,全面履行投标承诺,严格完成市属各级单位车辆的维修与保养工作,确保质量,提供快捷、方便、满意的服务。

三、实行明码标价,优惠公开。我方将于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悬挂由采购中心统一监制的“合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汽车企业”的标牌和意见箱(费用由我方支付),并在公司内明显位置公示:计价公式、中标的汽车维修收费报价、服务承诺、确保维修收费、质量、服务的监督管理办法等并提供《合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工时定额》供送修单位查询,以便采购单位监督。汽车维修计价公式为:维修费=工时定额×工时单价+零配件进货价×(1+加价率)。严格按照我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收取维修工时费和维修零配件费,自觉遵守价格优惠和质量保修期的承诺;如价格有调整时,保证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采购中心,收费标准以中标报价为价格上限。保证在与同类企业竞争中,不使用恶意竞价等非正当手段。

四、所采用的零部件、零配件等材料符合国家标准,不使用假冒

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以旧顶新。维修时,重在修理,以节省支出;确需更换零配件时,使用合格产品或正品。

五、对合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维修车辆,提供如下服务:

1、全年每天24小时维修服务,设立应急电话,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值班电话:0551-3456581(24小时服务热线);

2、24小时免费且1小时内到达现场的紧急救援(合肥市定点区域内、含节假日);

3、应客户要求提供免费上门接送车服务;

4、免费代送修单位提供年检服务;

5、建立车辆详细维修档案,提供日常免费保养和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确保车辆具有良好状况;

6、为完工出厂车辆提供免费清洁、吸尘服务;

7、设立合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服务专柜和专人,及时做好维修车辆的接待和交送车服务。

六、集中技术骨干力量,成立合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小组,为合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提供及时维修服务;车辆维修质量保证不低于国家有关汽车维修质量管理的标准,质量保修期不低于标书规定的标准。车辆小修、保养当天完成,总成大修不超过5天完成,全车大修不超过15天完成。若修车单位有完工时间要求时尽最大限度满足。

七、汽车维修完工出厂实行出厂合格证制度(汽车小修和部分专项修理除外),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汽车维修完工出厂时按完工出厂技术要求进行检查和检测。对维修竣工出厂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的项目不符的问题进行无偿返工。因我方违反合同给修车单位造成损失时,给予经济赔偿。

八、接受财政局、招管办对我方的生产、管理情况和车辆维修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发现和修车单位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九、保证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维修车辆在我方修理期间的安全,做到不丢失、不损坏,否则承担全部损失。

十、保证以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维修方式和形式(如上门抢修、连锁维修)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维修均统一执行承诺的服务、质量、价格标准,如有一切服务纠纷、质量责任均由我方负责。

十一、设立投诉制度,认真听取送修单位意见,并及时做出修正。 十二、保证合同期内每月适时按规定格式报送定点维修报表,当年12月31日报送定点维修统计汇总表。接受1次报表漏报被警告,2次漏报被网上公示,3次漏报暂停定点服务和扣除保证金的违约处罚。

十三、保证按要求实施定点维修计算机联网管理,联网的相关费用由我方承担。如我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实行与中心联网管理,采购中心可中止我方定点维修服务资格,并没收我方履约保证金。

由合肥车车网站整理发布,网址:

安徽大联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服务承诺

根据合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项目招标文件(项目编号: 2009CGFZ1379)要求,我方作为合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厂,在定点维修服务有效期内郑重承诺:

1、中标后,我方立即开设公务车辆维修快速通道,并在服务厅内及维修工位处设立指示标记,同时安排专人提供从接车到验车出厂的全过程服务,切实保证本项目顺利开展,保障客户进行维修时方便、快捷。

2、确定专门的服务小组,由公司副总经理担任负责人,负责协调公务车辆维修及接受客户投诉等与本项目有关的事项。

3、维修过程中,接受客户的现场监督。

4、提供维修及相关服务的工作程序和业务流程,为定点维修单位的送修车辆建立用户档案,一车一档,专人负责,专人管理,规范档案内容,送修单、派工单、结算单实行“三单合一”管理,并开展跟踪服务,掌握送修方车辆状况。

5、送修方自带零配件维修的免配件加价(非安全件)。

6、保证修理质量符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第7号令)及其他有关规定。

7、维修车辆在投标人停车场免费停放,车辆修理完毕后提供免费车辆清洗服务。

8、、城区内提供免费拖车服务。

9、接受招标人及财政部门监督检查,而且及时在《合肥市公务维修信息系统》填报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数据,在每季度(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的30日前)向招标人按时填报公务车辆定点维修

汇总统计数据。

10、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公务车辆维修经办人的廉政工作,防止腐败现象的出现。

11、除招标人提出的以上各项服务要求外,我公司特制定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省市汽车维修行业各项管理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合法经营,按章办事,诚实守信,自觉维护市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招管办的利益,树立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良好形象。

二、严格执行《合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采购合同》的全部条款和规定,全面履行投标承诺,圆满完成市属各级单位车辆的维修与保养工作,确保质量,提供快捷、方便、满意的服务。

三、实行明码标价,优惠公开。我方将于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悬挂由采购中心统一监制的“合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的标牌和意见箱(费用由我方支付),并在公司内明显位置公示:计价公式、中标的汽车维修收费报价、服务承诺、确保维修收费、质量、服务的监督管理办法等并提供《合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工时定额》供送修单位查询,以便采购单位监督。严格按照我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收取维修工时费和维修零配件费,自觉遵守价格优惠和质量保修期的承诺;保证在与同类企业竞争中,不使用恶意竞价等非正当手段。

四、所采用的零部件、零配件等材料符合国家标准,不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以旧顶新。维修时,重在修理,以节省支出;确需更换零配件时,使用未使用过的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

五、对合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维修车辆,提供如下服务:

第二篇、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财行〔2011〕9号】

确保我单位公务用车维护费用

财行〔2011〕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财 政 部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的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是指为了保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和正常使用,对所安排的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和运行费用实施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编制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领导干部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领导干部用车是指用于领导干部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加装特殊专业设备,用于通讯指挥、技术侦查、刑事勘查、抢险救灾、检验检疫、环境监测、救护、工程技术等的机动车辆。

其他用车是指上述四种用车之外的机动车辆,如大中型载客车辆、载货车辆等。

第五条 党政机关配备更新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中央有关文件规定的配备标准。

第六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规定,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第二章 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根据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标准、编制数量和现状,在编制部门预算之前,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公务用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一般公务用车和部级干部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分别归口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四个管理局)负责编制。

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由各部门负责编制。

第九条 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所属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第十条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由地方各有关部门负责编制。

第三章 公务用车购置费用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包括公务用车购置价款、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支出。 第十二条 对各有关部门编制的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严格审核。在此基础上,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并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一般公务用车和部级干部用车购置费用,分别归口列入四个管理局的部门预算。

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购置费用,列入各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 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所属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购置费用,列入各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购置费用,按照地方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列入地方各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 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基本建设支出”类或者“其他资本性支出”类下的“公务用车购置”款级科目。预算编制没有细化到经济分类的,应当将“公务用车购置”预算单独列示。

第四章 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预算编制

第十七条 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包括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和其他相关支出。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政府财力状况,科学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编制内公务用车数量和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核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预算,按照隶属关系列入各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二十条 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商品和服务支出”类下的“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款级科目。预算编制没有细化到经济分类的,应当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单独列示。

第五章 公务用车预算执行和决算编制

第二十一条 公务用车预算下达后,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经财政部门审批。资金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年度终了,各部门在编制部门年度决算时,应当统计汇总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公务用车增减变动和预算执行情况,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报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审核批复本级各部门年度决算、汇总编制本级和本地区部门决算时,应当统计汇总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增减变动和预算执行情况,并就有关情况作

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在汇总编制中央本级和全国部门决算时,负责统计汇总中央本级和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增减变动和预算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并执行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及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地区和本级的具体办法,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

第三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管理暂行规定

确保我单位公务用车维护费用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机关公务车辆维修的管理,规范公务车辆维修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实现节能降耗工作目标,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市级机关公务车辆维修适用本规定。市级机关公务车辆是指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务车辆(含特殊公务车辆)。

第三条 市级机关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维修企业。

第四条 市级机关公务车辆维修工作实行定点维修、分散管理。即市级机关所属公务车辆必须到政府采购确定的定点维修企业维修,各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车辆的具体维修工作。

新购置的公务车辆,在保修期内应到汽车生产厂家指定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保养。

第五条 市级机关公务车辆在定点维修企业维修享受时间优先、价格优惠和服务优质。

凡在定点维修企业内维修的车辆在市区一定范围内施救一律免费(具体范围由投标企业承诺)。范围以外的(限本市内),由车主单位与定点维修企业协商同意后,可就近进行维修,经费结算需开具正规发票,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管理处)审核后方可报销。

政府集中采购

第六条 市管理处负责市级机关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政府集中采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包括提出定点维修企业投标资格、条件和标准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政府采购公告、组织招标,签订定点维修协议、审核维修单据及维修企业履约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根据公务车辆的数量、型号和分布情况,本着优质、高效、便捷的原则选定定点维修企业。市级机关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政府集中采购定点期限为两年以上。合同期满后,市管理处根据履约情况与市财政局协商确定续标或另行组织招标,并在莆田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上公布。

维修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在定点采购维修企业范围内自行选择1-2家汽车维修企业,在本规定和招标约定标准前提下,签订维修合同,维修合同一年一订。车辆多的单位或工作需要须增加定点维修企业的,报市管理处同意后,可适当增加。

第九条 维修服务项目:车辆一级、二级维护,小修理,车辆年审和其它有关的汽车维修服务项目;交通事故车辆维修由车主单位商保险公司选择。

第十条 维修程序:

1、车辆使用方根据维修车辆的实际情况,由单位车管人员开具“送修单”,注明车辆故障、维修项目等情况,凭单到定点维修厂进行维修,“送修单”需加盖单位公章方为有效。

2、“送修单”一式两份,车辆使用方、定点维修企业各执一份,作为市管理处车管科审核车辆维修的必须凭证。

3、在维修过程中,定点维修企业如发现其它故障需加维修项目或延长维修时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送修单位。车辆使用方接通知后应及时答复。

第十一条 质量保证:

1、定点维修企业应对交接前的完工车辆按完工出厂技术要求进行检查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确保车辆安全。要按国家或福建省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的责任保障期限和车辆质量保障里程执行。对维修竣工出厂的车辆,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应进行无偿返工,对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定点维修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

2、在质量保修期内,车辆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车辆使用方同意,定点维修企业应负责联系其他维修企业,并承担相应修理责任。

第十二条 资金结算:

定点维修企业应在交接完工车辆前通过电脑认真填写并打印车辆维修结算单,“结算单”上应注明完工时间、维修项目、更换部件、消耗材料、维修工时及应收费用。车辆使用方交接车辆时应仔细检查完工车辆,如发现问题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定点维修企业提出,否则应在“结算单”上签字认可。各单位在结算经费前,必须附上送修车辆的“送修单”、电脑打印的有效签单人签字的“结算单”和正式发票,作为市管理处车辆管理科审核盖章的必须凭证。未实行国库集

中支付的自收自支单位,也必须将维修车辆有关凭证报市管理处车辆管理科盖章后,方能报销。

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按规定将资金支付给定点维修企业;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由车辆单位直接与定点维修企业结算。

各单位必须到定点维修企业办理车辆维修业务,在定点维修企业之外的维修支出,不予报账。以下情况经市管理处审核后,单位财务凭结算单报销维修费用:

1、定点维修企业无能力维修并出具书面证明的;

2、因公到莆田市以外地区出差,确需途中维修的;

3、其他不可抗力,不能在定点维修企业维修的。

第十三条 定点维修企业每季度初15日内将上季度市级机关在该企业维修的车辆明细、金额等信息,分类汇总后报市管理处车辆管理科、市政府采购办。

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车辆使用方的权利:

1、有权获得优先服务;

2、对已完工车辆,如发现质量不合格,有权要求供应商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要求;如“送修单”与“结算单”项目不符,定点维修企业应予以澄清。

3、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定点维修企业的违约行为。

4、维修当中因维修质量等问题发生争议,使用方提出更换维修企业,经双方同意,报市管理处备案,在剩余期限内,可与另一定点企业签约。

第十五条 车辆使用方的义务:

1、必须按时接收已完工车辆;

2、必须按时结算车辆维修费用;

3、不得向定点维修企业提出除维修服务以外的要求;

4、应妥善保管好所有的维修单据材料,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第十六条 定点维修企业的权利:

1、有权要求车辆使用方出示“送修单”;

2、有权要求车辆使用方按时结算车辆维修费用;

3、有权拒绝车辆使用方提出的除维修服务以外的要求;

4、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车辆使用方的违约行为。

第十七条 定点维修企业的义务:

确保我单位公务用车维护费用

1、优先为车辆使用方的送修车提供维修服务;

2、未经车主单位同意,不得将送修车辆转厂维修;

3、必须按“送修单”上的规定按时完成维修工作,如逾期未能完成,则应向车辆使用方每日交付该车辆维修费的5%作为违约金。车辆使用方可从应支付维修费中扣减;

4、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维修期间出现丢失或损毁,应承担赔偿全部责任;

5、保证维修质量,并为每部定点维修服务车辆建立维修档案,如因定点维修企业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使用方损失的,应由维修企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保证所有配件是按车主单位指定并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全新正品配件,不得使用“三无”产品,不得以次充好;

7、已完工车辆,在交车时,应同时交付统一格式的电子结算单;

8、应保存好所有的维修单据、更换的旧汽车配件(原价在300元以上,含300元)和相关资料,随时接受市有关部门的检查;

9、必须建立车辆维修档案,做到一车一档,及时登记维修情况,每月将维修项目、费用等情况及时反馈到市管理处车辆管理科、市财政局采购办和车辆送修单位,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10、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计算工时、费用、零配件价格和招标合同的小修包干费,不得擅自提价、虚算工时和重复计算。修车更换下来的原价在300元以上(含 300元)的旧件要回收,具体回收工作由市管理处车辆管理科负责清点回收,其他人员不得将旧件带回单位;

11、应建立易损件、易耗品价格备案和公示制。定点维修企业应将易损件、易耗品价格目录报市管理处车辆管理科备案,并在维修企业公告栏公布,如有变动应及时滚动更新。市管理处、市财政局采购办定期或不定期抽查;

12、必须保证维修配件进货价格的真实性。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管理处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情况进行检查。对维修企业不执行优惠折扣率、不履行服务承诺以及其他违纪、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对违反本规定的定点维修企业,被有效投诉3次(含3次)以上的,或发现进货价格不真实、以次充好、少修多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予以通报,视情节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维修资格,不准参加下一轮市级机关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政府集中采购的招标活动。

建立全市车辆维修数据库,及时反馈各单位车辆维修情况,维修企业每月向市管理处车辆管理科报送维修报表和资料,便于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为维护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工作的严肃性,市级机关公务车辆必须按规定统一到定点维修企业维修。凡违反本暂行规定的,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要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1、车辆使用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维修费用的,市财政局可以从其单位经费中扣拨,并扣减下年度的财政预算。

2、未按规定到政府采购确定的定点维修企业维修的车辆,其维修费用由责任人负担,不得在本单位经费中报销。

3、车主单位故意刁难定点维修企业的,或与定点维修企业通同作假的,由市管理处通报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报纪检监察部门依照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市管理处分别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受理对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监督举报。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未涉及内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莆田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以招标协议及合同为据,如有抵触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篇、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合同

确保我单位公务用车维护费用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合同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定额承包、费用统付、超支不补、节余分成的原则,双方就本定点维修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定点维修内容:

甲方将 辆使用中的公务车辆(事故车、车内音响设施和沙发及内外装潢除外)交由乙方承担正常维修和保养工作。包括日常的小修、二保、钣金维修、电路检修、空调调试、电瓶更新、正常行使磨损必须的配件、全车做漆、钢圈更换、大修、总成修理等。

二、合同期限

定点维修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非完整年度维修车辆定点维修期限为自定点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按车辆实际定点期限和中标价计算维修费承包定额。

三、质量标准

维修质量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国家质量标准;质保期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执行。

四、合同价款

年承包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

五、付款方式(指财政供给车辆。非财政供给车辆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支付。) 公务用车维修承包定额由芜湖市财政局按季度直接支付给定点维修单位。甲方按下表所列单车维修费承包定额计算出应向乙方支付的年定点维修费后,按季度填制《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于每季度结束10日前,送达市财政局行政政法科汇总审核后,在7日前将定点维修费转帐支付给乙方。第一、二、三季度的支付比例均为20%;第四季度经清算后,支付年度剩余维修费。

车辆购置时间 单车承包费定额 车辆数 年承包费

2007.1.1以后 80

2005.1.1~2006.12.31 150

2003.1.1~2004.12.31 120

2001.1.1~2002.12.31 100

1999.1.1~2000.12.31 90

1997.1.1~1998.12.31 80

1995.1.1~1996.12.31 50

1994年以前 30

六、乙方承诺

1、提供24小时维修服务;节假日,随时有人值班维修。

2、车辆随到随修。故障车进入乙方厂区内随时有人接待,30分钟内安排人员检修;一般故障当日下午6时前报修,次日上午8时前修复交车。

3、保证一般常用、易损配件库存充裕,随时更换;非易损件需要更换,国产车不超过2个日历天,进口车不超过5个日历天。

4、本市范围内出现故障(车辆无法行驶),乙方维修人员1小时内赶到现场;车辆在外地(100公里范围内)发生故障抛锚,乙方维修人员3小时内赶到现场;车辆在外地(100公里范围外)发生故障抛锚,甲方与乙方取得电话联系后,由甲方就地及时安排抢修,维修费用凭发票由乙方报销。

5、每行使10000公里(或3个月,以先到数为准),对车辆进行一次二级维护,作全面检查、紧固、调整。

6、在车辆未发生重大车损事故的前提下,保证车辆全年有以下完好工作车日(按365日/年计算)。

车辆购置时间 完好工作车日

2007.1.1以后 95%

2005.1.1~2006.12.31 92%

2003.1.1~2004.12.31 90%

第五篇、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确保我单位公务用车维护费用

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40号有关要求,现就推进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对规范中央事业单位职务待遇、节约成本、提高效能、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也对地方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具有先行示范作用。

事业单位行业类别众多,单位类型复杂,经费来源多样,人员身份不一,车辆规模庞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也尚在推进中,必须充分认识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复杂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坚定信心,扎实工作,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改革范围、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范围

单位范围为党中央、国务院直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所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人员范围为所有原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目前按照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保障公务出行的岗位和人员原则上维持现有方式。其中,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中央事业单位、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可按照本意见要求实施改革,也可参照中央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实施改革。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总要求,坚持社会化、市朝方向,创新公务交通保障机制,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公务活动出行实行社会化,采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保障公务出行,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实现中央事业单位公务交通保障高效、费用节约、成本下降和管理规范。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机关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2016年上半年完成;各部门所属在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2016年底前完成;京外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属地化原则,与地方同步完成。

三基本原则

1. 坚持厉行节约,保障高效。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各参改事业单位要对本单位公车改革节支情况进行详细测算,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不能因此增加财政预算支出;积极探索和创新符合中央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特点的市朝交通保障机制,确保中央事业单位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工作不受影响。

2. 坚持从严从紧,应改尽改。将应改单位和符合参改条件人员全部纳入改革范围,从严核定保留车辆,从紧确定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或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开口子,不留后门,坚决避免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现象。

3. 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从实际出发,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根据中央事业单位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区分不同单位性质、岗位类别和人员身份,采取不同的改革措施,不搞一刀切。完善各项配套政策,切实搞好与事业单位工资及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方面的统筹与衔接,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

4. 坚持统一部署,分级负责。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批复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机关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各部门按照本意见,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强化主管部门主体责任,审核批复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确保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任务按期完成。

三、主要任务

一分类推进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机关本级,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4〕41号有关规定实施改革,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等车辆,在确保节支的前提下,对参改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通过社会化方式保障其公务活动出行。中央和国务院直属新闻媒体单位本级管理的新闻记者可根据情况由单位确定选择领取补贴或实报实销公务交通费用。

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必要的业务用车等车辆,在确保本单位节支的前提下,对参改人员采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等保障其公务活动出行。

已经试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中央事业单位,按照本意见进行规范。

二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或费用报销的范围、标准或额度

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机关本级,公务交通补贴的标准、发放范围和方式及管理使用,按照中办发〔2014〕4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对参改人员实行以按规定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为主的办法,个别特定岗位确需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应从严从紧核定并报本单位所属的主管部门批准。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及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由主管部门根据取消车辆数量、运行成本和改革前交通费支出情况,在节支的前提下,按照不高于同地区、同级别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交通补贴标准的原则从严确定。不得既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又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严格按规定控制报销或发放人员范围,避免普遍发放交通补贴或允许限额报销的福利化改革倾向。建立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总额度和公务交通补贴总数与所在单位规模增长相匹配的动态调整机制。

三从严核定保留车辆

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机关本级保留车辆,按照《关于做好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车辆保留和处置工作的通知》中车改办〔2014〕3号有关规定核定。

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车改保留车辆,由主管部门核定并报财政部备案,同时按职责权限分系统分别抄送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备案。各部门机关本级的机关服务部门可保留1至2辆后勤服务用车。各部门所属其他事业单位可根据业务保障和专业技术活动工作实际,保留必要的医疗救护、新闻转播、科学考察、技术勘察、检疫检测、环卫清洁等特定功能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必要的业务用车,保留的车辆要有预算,其中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必须长期搭载固定设备并进行标识化管理,不得在公车改革过程中新增车辆。与主管部门机关同城异地办公的可根据需要保留1辆工作用车,用于机要通信、应急等公务,但不得借车改名义新增车辆。

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中央管理领导干部,由各部门自行选择确定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或维持原有公务交通保障方式。

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纳入改革范围,改革后原则上不再配备工作用车。原配有符合规定标准工作用车,确因工作需要保留,应当经本单位职代会或党委会同意,报主管部门批准;其本人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等。

四妥善安置司勤人员

中央事业单位可按照《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妥善安置司勤人员的指导意见》有关政策,根据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认真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不能简单推向社会,要立足内部消化,保障其合法权益,确保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确保我单位公务用车维护费用

五规范处置取消车辆

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机关本级取消的车辆分别移交国管局、中直管理局,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车辆处置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统一规范处置。

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取消的车辆,由主管部门按照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后,委托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公开招标确定的评估、拍卖和解体机构,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置。处置收入按事业单位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

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分工,

落实工作责任。各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组要统一负责部署和组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正确把握改革方向,明确改革工作任务,督促落实到位;事业单位数量和人数众多的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行业实际,加强政策指导,要根据行业业务特点制定本行业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办法并报中央公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各中央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明确专门机构人员,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

二认真制定实施方案

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按照本意见制定机关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于2016年2月底前报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经批准后执行。

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照本意见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办法,在深入调研、全面摸底、细致测算的基础上,结合单位实际,认真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包括本单位节支率详细测算情况,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各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批复完成后3个月内,将有关情况进行汇总,包括改革的工作安排、参改人员范围和数量、各类岗位和人员的改革方式、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或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保留车辆核定原则和数量、取消车辆处置方式和数量、司勤人员安置情况和改革节支情况等,报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严格保留车辆管理

中央事业单位应当对保留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格车辆使用管理程序,健全车辆日常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经批准保留的车辆要严格用于规定用途。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中央事业单位要严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纪律,不得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定向化保障的车辆或长期租用车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检察,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依法依纪查处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审计部门要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改革后保留车辆的配备及运行维护费、保留车辆经费支出、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意见及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篇、赣州市市直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

确保我单位公务用车维护费用

附:

表一、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送修单 表二、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外出或新车保养期间维修说明书

表三、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非定点维修申报单 表四、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费用结算明细清单

表五、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投诉单 表六、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统计明细表确保我单位公务用车维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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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送修单

单向送修单位集中结算,并自行复印留存备查。

2

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外出或新车

保养期间维修说明书

3

注:本单由送修单位填写一式三联:第一联送财政支付核算中心办理支付,第二联送采购 监管科备查,第三联送修单位留存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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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

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非定点维修申报单

单位(盖章): No:

注:(1) 报修项目由驾驶员详细填写, 经费预算由维修企业填写; (2)此申报单一式叁份, 单位、维修企业和定点维修领导小组各一份。

5

第七篇、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

确保我单位公务用车维护费用

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

合同书(参考格式)

甲方(车主单位):

乙方(定点维修企业):

为规范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就定点维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则

甲乙双方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和平等互利的原则,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共同做好定点维修工作。

二、定点维修的范围及内容

1、凡甲方的机动车辆凭加盖甲方公章的《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送修单》均可在乙方进行维护和修理(首次维护和修理应与甲方定点维修负责人取得联系)。乙方应实行二十四小时维修接待及故障车辆路途施救工作,并在长沙市城区范围内实行免费施救。

2、乙方应对送修车辆的《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送修单》内容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包括车属单位、车型、车牌号码、送修时间、维修明细、经办人员签章等;若费用较高时,应得到甲方认可方能进行检修。

3、凡在乙方修理的车辆,不准转厂修理。乙方要根据车辆的情况,随到随修,不无故拖延修理周期,一般故障立即排除,二级维护一般不超过 小时,整车大修一般不超过 天,若整车做漆可延至 天内完成。

三、定点维修的管理

1、定点维修范围内的所有大修车辆及更换基础件或单个配件500元(含)以上换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参与维修方案的制定及对更换配件的鉴定。

2、乙方应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造成偷盗、事故等损失的要全额赔偿。

3、乙方对所修车辆建立维修档案,认真做好各项纪录,保管好原始单据,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四、维修质量标准

1、乙方所维修的车辆出厂,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要达到行业或部门标准,并对出厂车辆实行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质保期可高于国家标准),即:一级维护车辆行驶 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 天内;二级维护车辆行驶 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 天之内;大修车辆行驶 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 天之内。在上述质保期内,凡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经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鉴定,乙方要及时无偿地进行修复,对造成甲方车辆安全事故的直接损失,乙方要全部赔偿。

2、乙方所维修的车辆出厂,要经专门的质检技术人员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测,并开具由省交通厅监制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卡》。凡整车大修或总成大修的车辆,必须经长沙汽车检测中心站的检测合格发证后,方能出厂。

3、乙方维修车辆所使用的零配件要使用正厂零配件,确因特殊情况需使用副厂零配件的,应事先告知甲方并做好记录,在取得甲方同意并保证车辆能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况下,方可使用。

五、维修费用的结算

1、乙方结算的零配件价格应按当时的市场价计算,修理工时单价和配件销售价格优惠率应按中标价格计算。即维修工时单价按 元/时,配件销售价格优惠率按 %计算。

2、乙方开出的维修费用结算单经甲方经办人签字认可后,无论金额大小,均由甲方进行审核并经甲方签章后才能办理结算,经甲方签章后的结算单是甲方支付维修费用的唯一依据。维修费用结算单的报送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天。

3、乙方维修车辆的工时定额标准,在特种车辆和特殊情况下,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4、结算单由乙方送至甲方, 天结算一次修理费用,由甲方直接将维修款项汇入乙方帐户。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依合同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维修费用,如延迟支付,每天按所欠维修费用的 ‰支付违约金。

2、甲方连续两个月未按期结算,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索违约金。

3、乙方若无《维修送修单》(首次维修保养应与甲方定点维修负责人联系)修车或无故拖延修理周期,视为违约,乙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确保我单位公务用车维护费用

4、凡因乙方修理质量,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经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鉴定后,由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若乙方不予赔偿甲方损失,甲方有权中止本合同的履行,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八、补充条款:

九、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签章生效,有效期自2009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协议有效期内,如遇政策性因素调整,如公务车改革,甲方有权中止本协议,乙方应积极配合且不得有异议。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双方申请长沙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4、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 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负责人): 乙方(法人代表签章):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合同书格式仅供参考,其他有关事项需要补充的,由双方在补充条款中协商确定。

第八篇、XX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确保我单位公务用车维护费用

XX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确保我单位公务用车维护费用

第一条 为规范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配备和管理,保证工作正常开展,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约经费开支,根据上级关于公务用车配备及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区机关、事业单位是指区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和区直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用车指非生产用车,主要包括轿车、越野车、旅行车(商务车、面包车)等。

第二章车辆定编与配备标准

第四条 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编制化管理,公务用车采购纳入区财力投资项目管理。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人事局、区监察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审计局负责同志参加的崂山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调整等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公务用车的具体编制由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其职能设置、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和工作人员数量情况,合理确定,严格控制。

第六条 公务用车配备执行下列标准:

(一)车辆配备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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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编工作人员8人(含8人)以下的部门和单位配备1辆公务用车;在编工作人员超过8人不满20人的可配备2辆;20人(含20人)以上不满35人的可配备3辆;35人(含35人)以上不满50人的可配备4辆;50人以上每增加10名在编人员可增加1辆公务用车。

2、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人武部等单位的业务用车,按我区现定标准并参照上级各主管部门规定核定配车数量。

(二)车辆购置标准

1、排气量: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排气量为2.0升以下(含2.0升)。

2、价格: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价格为16万元(含购车费、附加税、保险费、挂牌费)以内。

3、区领导使用的公务用车按上级规定的标准配备。

第七条 严格车辆编制管理,清理超编车辆。部门超编车辆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收回,经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后,调配使用。

各部门由上级部门配备或拨付资金配备的车辆,计入部门车辆编制,车辆日常费用由区财政负担。

第八条 临时机构用车,由承担工作任务的部门负责解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公务用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在单位负责解决。特殊情况确需配车的,经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批准。

第九条 车辆购置资金按照财政预算实行总量控制。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资金应严格控制在财政预算内,根据工作需要及部门车辆编制、现状,经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集中研究,确定购车的标准、数量。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购车资金使用完后,原则上不再追加,特殊情况下确需突破的,应报区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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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申请配备公务用车的部门向区政府提交购车申请,说明购车理由、购车数量、资金来源及部门现有车辆情况等内容。区政府办公室将购车申请批转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汇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公务用车配备的有关规定以及部门人员编制和车辆配备状况,提出车辆配备初步意见,报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十一条 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每半年(每年3月中旬和9月中旬)召开一次会议,集中研究并提出车辆购置意见和采购方案。区发展和改革局将车辆购置意见及采购方案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经批准后下达投资计划。

特殊情况下急需的公务用车配备,经区委、区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同意或经区主要领导同意,区发展和改革局可直接下达投资计划,进入采购程序。

因工作需要,需突破配备数量和购置标准的,按上级规定和区委、区政府有关会议决定以及区主要领导批示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根据区发展和改革局下达的车辆投资计划,统一组织采购并拨付资金。区直机关、事业单位不需再申请购车资金。

公务用车的报废或拍卖,按国家及我区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部门车辆编制内需报废、拍卖、调配的车辆,按照交旧配新的规定,在部门对原有车辆办理报废、拍卖或调配手续后,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并由机关事务管理局交付部门使用。

第十三条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全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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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单位)的公务车辆进行登记、核实,建立车辆配备及使用情况台帐,并定期公示,保证帐物相符。区直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办理有关车辆调配、报废、过户等变更事项时,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登记。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应加强车辆管理,做好所属车辆的日常调度、使用、保养及驾驶员的管理等工作,严禁使用公务用车从事非公务活动。违反规定造成事故和车辆损坏的,追究部门负责人及当事人责任。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借用、换用基层或企业的车辆,不得用借款、挪用其它专项经费或集资、摊派等方式筹款购车。一经发现,将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我区今后原则不再增加驾驶员专项编制。对新需求的驾驶员,由部门向区人事局申请,由区人事局按照临时雇员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等价择优、等质择廉的原则,组织对公务用车的保险进行政府采购,实行定点保险,各部门、单位不得自行确定保险公司。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的精神,逐步对公务用车的加油及维修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 本规定各街道办事处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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