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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奸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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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节日作文】

篇一:《“轮奸”认定的相关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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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奸”认定的相关问题探究

作者:许妙贤

来源:《学理论·下》2014年第08期

摘 要:随着近几年国内外轮奸案件的频发,如轰动一时的“印度黑公交轮奸案”、“旌德县三男子轮奸一女教师案”、“李某某轮奸案”等,轮奸对社会的影响巨大也成为阻碍社会秩序稳定的不良因素,我国刑事立法将其置为强奸罪的法定加重情节之一予以严厉打击,但该情节的司法适用仍旧存在问题,通过反思立法存在的不足从而探究完善之路径。

关键词:强奸罪;轮奸;成立条件;共同犯罪;加重情节

中图分类号:DF7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4-0085-02

轮奸作为一种残酷、野蛮的自然犯罪,严重违背人情伦理、阻碍社会稳定发展,故历来在我国的立法上均对其严惩不贷,从元代的“诸三男强奸一妇者,皆处死,妇人不坐”,清代的“有犯轮奸之案,审实,照强盗律,不分首从皆斩”,民国时期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到新中国成立后1979年颁布的刑法典中所规定的“二人以上犯强奸罪而共同轮奸的,从重处罚”,再到现行刑法将其作为强奸罪法定的加重量刑情节之一而适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升格法定刑。即便如此,关于轮奸的含义、成立条件,现行刑事立法及司法解释均未作界定,这使得轮奸案件的认定与处罚问题一直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热点和难点。因此,本文将以刑法的基本理论为立足点并结合现实判例对轮奸认定中的相关问题展开探讨,通过对司法认定上的疑难点反观立法可能存在的问题,针对现行立法的不足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轮奸概述

(一)轮奸的定义

何谓轮奸,我国刑法条文对其没有进行具体的描述,只规定了“二人以上轮奸的”适用相应的升格法定刑,同时也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对其概念进行界定,对此,学术界观点纷呈,对轮奸做了许多的定义,有观点认为“轮奸是指二男以上出于共同强奸的故意,在同一段时间内,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连续地轮流或同时强奸的行为”[1];有观点认为“轮奸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对强奸罪能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男子,出于对同一妇女或幼女共同奸淫的故意,在同一较短时间内,先后连续地实施的奸淫行为”[2];也有观点认为“轮奸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基于共同奸淫的认识,在同一段时间内,对同一幼女发生性关系或者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强行奸淫的行为”[3]。基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笔者从字面和实质的角度来综合对“轮奸”做出以下定义:轮奸是指两名以上男子基于共同的奸淫故意,在同一段时间内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轮流实施奸淫的行为。

篇二:《女孩被骗进淫窝遇男客搭救 打车过夜遭的哥强奸》

近日,一名重庆女孩搭错车遭黑车司机杀害的消息引爆舆论。尽管详细案情还未披露,但妙龄女子独自乘车的安全问题值得关注。昨日,湖里法院向记者披露了两起发生在厦门的案件,被害女子皆独自一人搭乘出租或黑车,遭到司机侵犯。

案例一

女孩逃出淫窝 又遇色狼的哥

被骗进情色发廊

幸被好心人救出

女孩小袁曾在打游戏时结识了一名同乡玩家。去年,对方说有朋友在漳州开发廊,可以带她去学手艺,无事在家的小袁就跟着走了。抵达漳州的第二天,她到发廊“报到”。这发廊开在路边一栋五层楼的底层,楼上是私人小旅馆,发廊和旅馆都没有名字。

第二天,老板娘就叫小袁接客,被拒绝后,对方喊来持刀棍的男子威胁她,小袁只好屈从。这个女孩找不到机会逃跑,因为发廊就开在小楼唯一出口处。不过,第三天夜里,一名得知她遭遇的男客人起了恻隐之心,以给小袁买东西将她从发廊带了出来,拦下的士让她去厦门坐火车返乡,还给了她200元。晚上23时许,小袁坐的车到达海沧大桥岛附近,由于司机不熟路就帮她拦了辆厦门出租车。

女孩被的哥欺骗

车上过夜被侵犯

小袁在这辆车上向的哥姬某讲述了遭遇,姬某一边安慰她还一边跟她聊天。接近半夜零点,的士来到火车站。瞧见售票处黑乎乎,的哥就告诉小袁已经买不到票了,并且以外面不安全为由把小袁留在车里,小袁给他100元,他让小袁在车后排睡一夜,等到天亮了再开车送她去火车站。

小袁同意了。直到姬某停车后,她才意识到自己可能被带到空旷地带。凌晨,小袁在车内被姬某强奸。事后,姬某开车把小袁送往火车站,居然还跟她索要了50元车费。

法庭上,姬某却辩称让小袁在车上休息只为多赚钱,而之后发生性关系则是商量后的交易行为。不过,法庭调查后并没采信其说法,最终姬某因犯强奸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案例二

“求交友”不成 黑车司机强奸女乘客

黑车开到偏僻处

女子被司机强奸

去年7月某日,女孩小杨到海沧找朋友玩。晚上9点多,朋友帮她拦了辆黑车,跟司机说好50元把她送到卧龙晓城。小杨上车后坐在副驾,车上只有她和司机两人,路上聊天时她跟司机提及自己之前在一家高档按摩店上班,现在放弃了高收入回老家,只为找个好的结婚对象。一路上,小杨和司机冯某聊得不亦乐乎,快到卧龙晓城时,冯某提议载其去兜风,小杨并未明确拒绝,只说不能超过晚上11点回家。

得到应许的冯某一路开车载小杨去往五缘湾。停车后,小杨发现这里没有什么人,灯光也昏暗,心生不安的她提出要回家。可司机冯某回到驾驶座后却一直不肯开车,突然对小杨说要她做自己的女朋友。遭到小杨拒绝后,冯某向她扑去,对她实施了强奸。

记下车牌号码

女子下车后报警

事后,冯某开车带着小杨绕路不让她下车,提出去开房。小杨一开始没有答应,但她考虑到如果去开房就会登记身份证,而且有监控,逃跑比较有机会,就说好。路上,小杨尽力表达自己不在意被强奸这件事,让冯某以为她不会报警,并同意她开了车窗。等到经过湖里区一个路口时候,小杨看到一辆等红灯的出租车,急忙喊:“师傅,你不要走,我要坐你的车”,并让冯某停车。一下车,小杨就赶紧记下黑车车牌号,上出租车就请司机师傅帮忙记下来报警。 在法庭上,冯某辩称和小杨交谈时感觉对方很开放,两人发生关系时女方还有向他要钱。不过,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冯某违背妇女意志,以胁迫手段强行奸淫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提醒

这三点请牢记

1、单独出门乘坐正规营运车辆

坐车时一定要去正规汽车站、公交站点或招呼正规出租车,索要正规车票。上车后、下车时都要牢记车牌号。还要注意车内服务监督卡,上面印有司机照片,还有司机姓名、公司名称、车牌号和单位电话等信息。

2、乘车不露财 坐车时打开车窗

夏天乘车衣着不要太暴露,也不要露出大量钱财,这些都会给“坏人”可乘之机。坐车时打开车窗,万一遇不测,可及时呼救。同时,呼救要有针对性,不能单呼“救命”,别人会以为是玩笑。

3、车上不做“低头族”

很多年轻人上车后就自顾自地玩手机、听音乐,这样的习惯很危险。上车要注意观察司机走的路线,发现不对的地方随时提出来,可要求开往闹市区。

本报记者 郭睿 通讯员 湖法宣{公交奸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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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农村小学女生易被性侵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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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学女生易被性侵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作者:龚世梅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1期

【摘要】近年来,由于家庭、学校及社会缺乏对留守女孩的有效保护以及性安全教育,留守女童遭受性侵害的案件屡有发生,农村小学女生被性侵害案件增多,仅今年以来笔者就办理了小学女生被侵害案件多起,涉案女孩达数十人,多为十岁以下或智力障碍儿童,结合案件情况,笔者作一浅析。

【关键词】性侵;小学女生;农村

案例一:2013年6月5日,犯罪嫌疑人汪某乘坐公交车来到舒城县阙店乡,中午十一时许流窜至阙店乡某小学校园内,先从楼梯口将受害人许某(10岁)带至三楼乒乓室,欲行不轨未果,又从一楼三年级教室内将受害人蒋某(9岁)带至三楼乒乓室,并在乒乓球台上对其实施奸淫。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汪某交代:今年以来,因看黄色录像后产生邪念,在该县其他地方作案多起并指认作案现场,但均无受害人报案。{公交奸淫}.

案例二:犯罪嫌疑人王某,现年53岁,系舒城县某村一名小学老师,和朋友聊天,感到年纪大了,没什么事情可做,朋友教其学会浏览黄色网页后心生歹念,将魔爪伸向本班学生,趁值班之机,2013年5月2日、9日,先后两次对本班女生金某(7岁)实施搂抱、亲吻,以手指抚摸其生殖器行为。

案例三:犯罪嫌疑人倪某,现年43岁,单身。2013年2月至3月,倪某多次拦截上学途中的智障女生沈某,将其带至自己的居住房屋内,实施抚摸乳房,生殖器等行为。

案例四:犯罪嫌疑人汪某,66岁,丧偶独居。2010年9月至2012年5月,犯罪嫌疑人汪某以给零食或零钱为名,多次将上学路过其家门口的包某,汪某,储某等多名女生(均为十岁以下)喊至屋内,对她们的生殖器进行抚摸。

从上述案件看,被侵害案件大致有以下特点:一、被侵害的女生大体集中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

有智力障碍的女孩。这类女孩完全没有防范能力,特别容易受到侵害;父母外出打工的留守女孩。爷爷奶奶往往只能保证孩子三餐饮食,留守女孩的青春期性安全教育几乎趋近于零,甚至成为一个盲区,没有防范意识;十岁以下低龄儿童居多。她们年龄小、文化低,没受过性教育,没有性安全意识,小女孩往往很容易被一些图谋不轨的人的小恩小惠、给点糖果,一、两块钱就能哄走。二、从作案时间看,案发时间较为固定

一是多为上学或者放学的途中,由于农村居住环境较为分散,学生上学多会经过稻田、村庄、草地或者树林等行人较少的环境;二是中午学校午休时间。农村小学大都人数不多,老

篇四:《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2002

4. 甲男明知乙女只有13周岁,误以为法律并不禁止征得幼女同意后的性交行为。于是在征得乙女的同意后与乙女发生了性交。甲的行为属于下列何种情形? A.幻觉犯,不构成奸淫幼女罪 B.法律认识错误,构成奸淫幼女罪 C.对象认识错误,构成奸淫幼女罪 D.客体认识错误,不构成奸淫幼女罪

答案:B

解析: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分为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性质、手段、对象以及其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法律意义的认识错误。本题中甲“误以为法律并不禁止征得幼女同意后的性交行为”,显然属于法律认识错误,故应选B项。

2003

41.下列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欲杀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坏其汽车的刹车装置。女友如驾车外出,15分钟后遇一陡坡,必定会坠下山崖死亡。但是,女友将汽车开出5分钟后,即遇山洪爆发,泥石流将其冲下山摔死。死亡结果的发生和甲的杀害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B.乙欲杀其仇人苏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7刀,被害人重伤昏迷。乙以为苏某已经死亡,遂离去。但苏某自己醒来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苏某的死亡和乙的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丙追杀情敌赵某,赵狂奔逃命。赵的仇人赫某早就想杀赵,偶然见赵慌不择路,在丙尚未赶到时,即向其开枪射击,致赵死亡。赵的死亡和丙的追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丁持上膛的手枪闯入其前妻钟某住所,意图杀死钟某。在两人厮打时,钟某自己不小心触发扳机遭枪击死亡。钟的死亡和丁的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使丁对因果关系存在认识错误,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答案:ABCD

解析:A正确,与前“条件”无关的后条件直接导致结果发生,而且即使没有前“条件”也将发生结果时,前“条件”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B正确,此种因果关系形式为,两个行为前后连接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C正确,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如果由于介入第三者的行为或者特殊自然事实导致了结果发生,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便中断。D正确,钟某的行为是由于丁的杀人行为所引起,并从属于丁的杀人行为,所以钟的死亡和丁的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犯罪人对因果关系存在错误认识,不影响犯罪构成,所以即使丁对因果关系存在认识错误,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2007年)

1.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为抢劫而殴打章某,章某逃跑,甲随后追赶。章某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身上掉下,甲拾得钱包后离开。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乙基于杀害的意思用刀砍程某,见程某受伤后十分痛苦,便将其送到医院,但医生的治疗存在重大失误,导致程某死亡。乙的行为和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C.丙经过铁路道口时,遇见正在值班的熟人项某,便与其聊天,导致项某未及时放下栏杆,火车通过时将黄某轧死。丙的行为与黄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D.丁为杀害李某而打其头部,使其受致命伤,2小时之后必死无疑。在李某哀求下,丁开车送其去医院。20分钟后,高某驾驶卡车超速行驶,撞向丁的汽车致李某当场死亡。丁的行为和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答案:B

解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实行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司法考试以条件说来判断刑

法上的因果关系。即前者是后者的原因,所谓前者就是实行行为,后者就是危害结果。B项中程某死亡是因为医生治疗时的重大失误。也就是说造成乙死亡的危害后果的实行行为是医生的失误。乙尽管有杀害程某的故意,也用刀将其砍伤,但是他后来将程某送达医院,是因果关系的中断。

2.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当晚,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B.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人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视甲主观上有无罪过而定

D.甲与乙都对丙有仇,甲见乙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5毫克毒物,且知道5毫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遂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添加了5毫克毒物,丙吃下食物后死亡。甲投放的5毫克毒物本身不足以致丙死亡,故甲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答案:D 解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A项中甲的伤害行为跟乙的死亡有一定的联系,但二者之间并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为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被火灾所切断。B项中应该把甲的犯罪行为看成一个完整的过程,包括其杀人后抛尸行为。整个行为都是在一个杀人故意下实施的,甲的杀人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刑法中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因果关系的有无与行为人主观能否预见无关。同时,对结果负刑事责任除需要因果关系之外,还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有罪过。由此C项的说法正确,不选。D项中甲以杀人的故意,利用了乙不知情的“有利条件”投毒杀人,所以甲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2008)

2.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回。甲缺乏成立盗窃罪所必须的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故不成立盗窃罪

B.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

C.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

D.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

答案:C

解析:一般情况下,盗窃自己的财物不成立盗窃罪,但是,如果盗窃本人已经被依法扣

押的财物,或偷回本人已经交付他人合法持有或保管的财物,以致他人因赔 偿责任而遭受财产损失,也构成盗窃罪。A项中,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仍然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回,仍然可以成立盗窃罪,因此,A项说法 错误,不选。B项中,乙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及其结果可能是盗窃枪支,而希望或放任该行为的发生,属于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因此,依然成立盗窃枪支的犯 罪,B项说法错误,不选。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 失不构成本罪。因此,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C项说法正确,应选。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明知是毒 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的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因此,贩卖毒品的犯罪故意是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贩卖的是毒品,但是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贩卖的 毒品种类,D项说法错误,不选。

4.甲在从事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不知道某种行为是否违法,于是以书面形式向法院咨询,法院正式书面答复该行为合法。于是,甲实施该行为,但该行为实际上违反刑法。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由于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所以,甲仍然构成故意犯罪

B.甲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所以不成立犯罪

C.甲虽然不成立故意犯罪,但成立过失犯罪

D.甲既可能成立故意犯罪,也可能成立过失犯罪

答案:B

解析:违法性认识是指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本题中,甲 不知某种行为是否违法,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咨询,法院正式书面答复该行为合法,由此,鉴于司法权威,甲对此行为不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所以不成立 犯罪,答案B是正确的,当选。

52.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乘坐公交车时和司机章某发生争吵,狠狠踹了章某后背一脚。章某返身打甲时,公交车失控,冲向自行车道,撞死了骑车人程某。甲的行为与程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乙以杀人故意瞄准李某的头部开枪,但打中了李某的胸部(未打中心脏)。由于李某是血友病患者,最后流血不止而死亡。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C.丙与同伙经预谋后同时向王某开枪,同伙射击的子弹打中王某的心脏,致王某死亡。由于丙射击的子弹没有打中王某,故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丁以杀人故意对赵某实施暴力,导致赵某遭受濒临死亡的重伤。赵某在医院接受治疗时,医生存在一定过失,未能挽救赵某的生命。丁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答案:BCD 解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其基本观点是根据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在通常情况下,某种行为产生某种结果被认为是相当的场合,行为与结果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相当,指该行为产生该结果在日常生活中是一般的、

{公交奸淫}.

正常的,而不是特殊的、异常的。

A项中,甲在乘车的过程中,与司机发生争吵,并踹了司机一脚,导致公交车失控撞死骑车人程某,甲的行为与程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是一般的、正常的,而不是特殊的、异常的,因此,甲的行为与程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A项说法正确,不选。

B项中,李某的死亡虽然不是乙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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