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节日作文】
篇一:《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困难补助申请书》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困难补助
申 请 书
三台县人民政府、武装部、民政局:
我叫xxx,男,汉族,1958年3月4日出生,家住三台县塔山镇白龙村十二组,本人于1977年1月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在37627部队服役,1979年12月部队退伍后,在家从事农业劳动至今。服役期间,我所在的连队是通信单位,主要是海上舰队通信导航的保障工作,如负责卫星站、电台、收发报等通信工具,还有包括雷达等高辐射等通信设备。长期工作的高强度、无规律的生活,无论是狂风暴雨还是烈日炎炎,甚至无论是严寒还是酷暑,我从没有过任何怨言。因为作为军人,只有任劳任怨,只有服从。正是这种工种的特殊性和长期的劳作,在服役期间使我落下了肠痉挛的病症。主要表现为中腹部常有剧烈的阵性绞痛,在回乡后的农业中只能从事轻体力劳动。曾经育有一女,在两年前不幸去世,现在无子女,目前在绵阳市中心医院诊断为坏死性胰腺炎、糖尿病和慢性乙型肝炎,治病导致现在家庭生活困难,加之现在年龄已大,无任何固定收入,无法从事生产劳动,已丧失劳动能力。
鉴于我的特殊情况以及现实生活的实际困难,特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望主管领导帮助解决生活困难问题,我将感激不尽。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15年1月1日
篇二:《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 民发2009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提高以后,各地要求享受这一待遇的退役人员逐步增多。为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等工作,经征求军队有关部门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
二、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提交或具备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请;
(二)户口本;{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证}.
(三)退伍军人证;
(四)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
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五)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申请人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规定或到指定的医院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对于在部队所患慢性病未痊愈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表格样式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由县级或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四、审批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
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对于由县级或地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审批机关需同时将有关材料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中止其享受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
在办理过程中,民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限期到指定医院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以核实上述情形。并告知“逾期不按要求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将取消相关待遇。”
六、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或出现《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从下月起停发相关待遇。
七、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八、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对此前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也按照本通知精神办理。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现行优抚政策
一、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范围及条件
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户籍和无工作单位城镇户籍的退伍军人;
(二)有原始病历或服役期间在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就医的相关医疗结论;
(三)《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或《退伍证》原件有带病回乡相关内容的记载;
(四)因服役期间所患疾病,导致部分劳动能力损失,明显影响本人生产生活。{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证}.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的办理程序
(一)本人申请。
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乡镇民政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供材料为:本人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原始病历或者相关医疗结论原始档案原件(复印件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村(企业单位)委会证明。
(二)乡镇民政办初审。
乡镇民政办公室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填写《山东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三份,贴本人照片)、签署意见、加盖乡镇民政办公室印章,报县民政局。同时,附:身份证复印件、原始病历或服役期间在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医疗终结证明、《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或《退伍证》复印件,以上材料均一式三份,五张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三)审核、审批。
由县民政部门对呈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体检,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报上级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1、材料审核。对乡镇(企业单位)上报的初审材料,进行认真核对把关。符合条件的,填写《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体检表》进行体检。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
2、组织体检。县民政局由专人负责组织申请人到中心医院体检,县中心医院应组成会诊小组(至少3人)核对体检者照片和本人是否一致,安排体检并出具结论,按要求填写《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体检表》(附各项客观检查报告)三名会诊小组成员签字,加盖医院公章。体检费用由申请人本人负担。对诊断结果不符合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将相关材料由县民政局逐级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实行公示。县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在申请人村(企业单位)委会进行,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身份,致病时间、地点、致病部位体
篇三:《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证}.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
及待遇问题的通知
民发〔2009〕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提高以后,各地要求享受这一待遇的退役人员逐步增多。为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等工作,经征求军队有关部门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
二、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提交或具备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请;
(二)户口本;
(三)退伍军人证;
(四)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
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证}.
(五)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申请人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规定或到指定的医院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对于在部队所患慢性病未痊愈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表格样式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由县级或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四、审批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对于由县级或地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审批机关需同时将有关材料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中止其享受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
在办理过程中,民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限期到指定医院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以核实上述情形。并告知“逾期不按要求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将取消相关待遇。”
六、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或出现《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从下月起停发相关待遇。
七、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八、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对此前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也按照本通知精神办理。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注(第四十八条 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篇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
(背 面)
注 意 事 项
1、本表由送检民政局录入相关内容,电脑打印生成。除“检查结果”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意见”外,其他内容手工填写无效
2、“送检疾病”仅限于申请人服役期间所患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病,且录入的慢性病最后加上“(以下空白)”字样。
3、照片压民政局钢印,送检单位加盖民政局印章。
4、申请人持本表按送表时间到送检医院,对“送检疾病”进行检查。检查后另由专人将本表及其他“检查结果”从相关检查科室转送审批机关(或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本人不得自取及转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证}.
(正 面)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证}.
篇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
篇六:《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信息采集表》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信息采集表
注:1、病退军人需对此表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2、服役期间原始病历附后。
篇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审批表》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审批表
篇八:《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
附 件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
注:1、本表“军队医院证明记载申请人所患慢性病情况”栏为民发[2009]166号文件第二条第(四)款所要求内容;2、“近期地方县级以上医院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情况”栏为民发[2009]166号文件第二条第(五)款所要求内容;3、本表用A4纸,由各地自行印制。
篇九:《2014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申请定期补助的报告》
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申请定期补
助的报告
xxx民政局:
本人xx,男,汉族,身份证号:xxx,xx年xx月xx日出生,原麻步区渔塘公社水港大队人,现为麻步镇水港村人。于19xx年xx月应征入伍,成为了一名光荣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战士,原番号为东海舰队xx部队系独立团汽车修理排工程兵。xx年xx月,在一次修车工作中由于千斤顶失去油压被汽车压伤,致使三节至五节腰椎受伤,经原海军xx医院治疗半年,不能正常参加部队工作,于xx年xx月退伍回家务农。年轻的时候还能自力更生靠自己在部队学的技术养家糊口,没有向政府申请帮助,现年迈多病腰步疼痛加剧,那次公伤留下的严重后遗症一直纠缠着我。现我生活、医疗没有着落,全靠亲朋好友接济,而今背了一身债务。为此请求上级给予本人生活及医疗救助,不胜感激!
申请人:xx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