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节日作文】
篇一:《河南省婚假 产假资料》
辞退孕期女员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合同期内辞退员工: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
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8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个月(90天),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
河南的产假还排在了全国前列:3个月(98天)+3个月(90天)=6个月(188天) 同意离职后 付款金额为两个月工资
不同意离职 需要双方协商
篇二:《法规–河南省关于婚假等假期的有关规定(整理)》
河南省关于婚假、产假等假期的法律规定
根据《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生育可享受以下待遇:
婚 假:法定3天+增加婚假18天+婚检奖励7天=28天。
产 假:98天+90天=188天,男方给30天护理假;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节育假:(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结扎输精管,休息21天;
(三)结扎输卵管,休息21天。
流产假:15天(怀孕4个月以内)
42天(怀孕4个月以上)
哺乳期: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 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 时哺乳时间。
丧 假:3天(必须是直系亲属,不在一地的酌情给予路程假)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规定:
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第二十九条按照规定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别享受以下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二日,七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结扎输精管,休息二十一日;
(三)结扎输卵管,休息二十一日。{河南省婚嫁产假规章}.
休假期间,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
(二)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丧假:
员工休丧假的具体操作可参考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之法律规定: 一、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婚丧假。二、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篇三:《婚假,产假-国家规定》
产假-国家规定{河南省婚嫁产假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30条 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七条第三款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在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期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
女职工流产休假按劳险字[1988]2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即“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经予42天产假。”
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殊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第八条 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可以给予不超过二年的假期,放假期间发给生活费。假期内含产假的,产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工资。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六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第二十条 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一对夫妇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河南省婚嫁产假规章}.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十四条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
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
第6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足4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
第7条 女职工哺乳(包括人工喂养)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安排其哺乳时间。
女职工哺乳婴儿满一周岁后,一般不得延长哺乳期。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的,哺乳期可以延长1个月至2个月。
顺产: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
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
流产:(妊娠三个月以内自然流产或宫外孕者)产假30天
流产:(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产假42天
流产:(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上自然流产)产假90天
陪产假 男职工的配偶晚育:顺产5天 ,难产10天
新规定可能还未执行
1、 国务院法制办2011年11月21日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并
就此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主要有以下的规定: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第七条第一款)。
2、{河南省婚嫁产假规章}.
3、 另外的两条重大改变是:参照原劳动部有关规章,细化了流产假期,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
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第七条第二款);
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
1、《劳动法》规定的基本产假90天产假。
2、符合晚育条件,除基本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
正常产假90天+晚育奖励产假30天+难产假15天,一般生一个小孩的且是晚育和难产的,也就是135天了
4、
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篇四:《婚假、产假、丧假的有关规定》
关于婚、丧假期及产假的有关法规条文
一、婚假: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一)婚假:
⒈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⒉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⒊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⒋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⒌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⒍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产假: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1号发布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其中:
⒈我国拟延长产假至14周,就是98天,单位可支付生育流产费用。 ⒉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⒊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
三、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 个月。
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三、丧假: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 3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
篇五:《婚假产假护理假规定》
篇六:《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全文》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全文 (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年5月27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依法管理、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每年的一月为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月。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加强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人口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本级工作部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作为考核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政绩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逐年提高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河南省婚嫁产假规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虚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条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育龄人员享有接受婚育、生殖健康等知识教育的权利。
第十一条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依法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并实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上述单位应当每年将计划生育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人口统计必须实事求是,如实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或者篡改统计数据。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四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
(一)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二)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第十六条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生育证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提倡优生。鼓励公民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优生、节育咨询门诊,进行优生、节育指导。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十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发现育龄夫妻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提出医学意见;限于现有医疗技术水平难以确诊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育龄夫妻可以选择避孕、节育、不孕等相应的医学措施。
第十九条妇女妊娠期间,所在单位应当调换对其健康有害的工作岗位或场所,以保护孕妇和胎儿。
第二十条育龄夫妻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避孕药具、孕情检查、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术、输卵(精)管结扎术、复通术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等基本项
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标准、业务范围、服务项目,按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个体医疗机构和未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施行节育手术。
第二十三条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确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费治疗,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财政或政府购买的保险予以保障。治疗终结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是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生活困难的,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给予照顾,并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给予救济。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事故,经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或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按处理医疗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县(市、区)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站,乡(镇)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所,村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室,负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生殖保健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药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具及用品的免费发放管理工作。
第五章奖励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做好相关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保证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奖扶标准。
第二十六条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第二十八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夫妻双方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如系双胞胎或多胞胎,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第二十九条按照规定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别享受以下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二日,七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结扎输精管,休息二十一日;
(三)结扎输卵管,休息二十一日。
休假期间,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居民接受上述手术的,由所在县(市、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补贴。
第三十条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终止妊娠,按照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休假和享受生育津贴。
第三十一条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
(二)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三)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城镇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应当优先保障,并给予优惠。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三十二条对年满六十周岁,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河南省婚嫁产假规章}.
奖励扶助标准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并建立利益增长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符合国家有关特别扶助条件的,在国家扶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别扶助金。
国家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特别扶助标准城乡不相同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助。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参照城镇三无老人或者农村五保老人管理体制、供养办法和标准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篇七:《2016年各省市 最新产假、护理假规定汇总》
2016年各省市 最新产假、护理假规定汇总 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家规定2016年产假多少天?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各省市增加的产假天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在今年各省级两会中,部分省份取消了现行计生条例中规定的晚育假,明确规定了产假天数,多数省份在国家规定的98天之外,延长产假60天。并且明确了配偶的护理假。
四川省2016年产假多少天
四川合法生育孩子的夫妇,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有20天护理假。女方能享受158天产假,若男女方合计,不管一孩二孩,夫妻一共至少休假178天。
江西2016年产假多少天
江西省新计生条例对生育假做了调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即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60天,合计158天。
宁夏2016年产假多少天
宁夏新修的计生条例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可以享受延长生育假的待遇,同时,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即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60天,合计158天。
安徽2016年产假多少天
上海注册公司
安徽合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女方能享受158天产假,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山西2016年产假多少天
山西新计生条例,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即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60天,合计158天。
山东省2016年产假多少天
山东合法生育孩子的夫妇,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女方能享受158天产假,男方有7天护理假。
广西2016年产假多少天
广西新计生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