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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制衡机制,权力的行使缺乏透明度 行政权力及其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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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节日作文】

篇一:《健全行政决策权监督制约机制》

健全行政决策权监督制约机制

作者:作者:林春亮 时间:2010-06-17 浏览次数:2388 次

摘要:行政决策权是政府公共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决策失误和行政决策腐败交叉所造成的影响,往往更为严重。加强对行政决策权的制约和监督,才能保证权力正确行使。本文分析了我国目前行政决策权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成因,进而提出健全行政决策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决策权;监督制约机制;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D6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10)05-0047-03

一、加强对我国行政决策权监督的重要性

1.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

中共中央颁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明确指出,“要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切实把防治腐败的要求落实到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各个环节,最大限度地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行政决策制度体系是正确行使行政决策职能,作出科学决策的组织保证。对行政决策权力结构进行合理定位和配置,尤其是对直接管理人、财、物的重要部门中那些过于集中的权力进行适当分解,形成既有利于开展工作又有利于权力相互制衡和有效制约的结构体系,避免权力集中于个别部门和少数人手中,能够有效解决某些方面权力过于集中且缺乏有效监督以及执行不力等问题。从权力运行的整个过程看,对决策环节的监督,即对决策权的监督是基础性的,关键性的。这一环节的监督缺位,容易使决策者被监督的意识丧失,群众观念淡化,一旦“失控”往往后果严重。因此,对决策权的监督显得极为重要。

[1]

2.加强政府内部监控的需要

政府内部监控,是一种重要的政府自我约束机制,其基本构成是内部制衡和内部监督。内部制衡,即通过严密科学的设计,使政府职能活动适当分解,将各种业务的权责明确分归不同部门的人员,并制定相应程序使之能“自动”相互牵制;内部监督,即政府内部特设专门机关或专门人员,依法按章检查考核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纠举、惩戒违法失职机关或工作人员。[2]建立健全政府内部监控,形成各部门对行政决策权监督的整体合力。将自上而下的监督和自下而上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把行政决策权置于相互监督之中,从根本上遏制行政决策权滥用和行政决策权腐败等问题的发生。及时修正决策和决策执行过程中的误差,是政府管理的关键环节之一,也是建立功能齐全、结构合理、运转协调、灵活高效的政府管理体系的当务之急。

3.大部制改革“三分”行政权的需要

“大部门体制”是指在政府的部门设置中,实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适度分离,将职能相近的部门加以整合,形成宽职能、大部门的政府组织结构和体制机制。决策权具体表现为规则制定权、规划制定权、标准制定权、政策制定权等方面。决策权统一,是规则统

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所不可缺少的。因此,建立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有利于避免部门分割,是提高政府整体效能、充分整合与利用各种政务资源、建设整体型政府所必须的。而实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适度分离,使它们之间形成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关系,促进执行部门对决策部门负责,是大部门体制建设的基础与前提,也是加强对行政决策权监督的有效手段。

二、行政决策权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

1.行政决策权限划分不明确,制约决策权力的机构和制度不完善

首先表现为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决策权限划分不明。到底哪些政策应由政府制定,哪

些政策应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目前我们没有明确的界线,往往导致政府部门越权决策。其次表现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权力划分不明,同级政府不同行政部门的责任和权力划分不明,导致了不同部门在有利可图时争权越权、有责无利时推诿扯皮,且不利于对政府决策权力的运行进行监督和制约。而且,无论是从政府外部(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还是在政府内部,我们对政府机关决策权力的运行进行监督和制约的机构和制度都不完善,制约力度较弱。[3]

2.行政领导的意志左右决策制定,缺乏对其权力行使的有效监督

行政领导的意志,特别是“一把手”的意志经常会左右决策的最终制定。“一把手”在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的领导班子和全局工作中,处于关键地位,起着重要作用,负有全面责任。随着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新技术、新理论、新问题、新思路、新情况对各级领导的行政决策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目前在各级行政领导决策中表现出的随意性、盲目性和主观性非常普遍。导致在决策过程中政府职责不明,滥用权力,包办了不该办的事;官员好大喜功,只对上级负责,缺乏下级的监督,搞政绩工程、样板工程以期博得上级领导的赏识,得以晋升;官员素质不高,有长官意志,官僚作风,下级也唯上所好,指鹿为马;决策目标出现偏差,个人的财产权、发展权、选择不同的生活和生产方式等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和尊重 鸦决策权力过于集中,正确的决策信息不能准确迅速地传递给决策人。[4]这些问题的症结在于行政管理体制赋予行政决策者过分集中的权力,行政权力没有合理划分,又得不到有效制约。层级权责不清或不明。目前,不少行政主管仍然是集政策制定权、资源分配权、行政管理权、行业监管权于一身,没有合理分解;而且“谋”、“断”不分,决策者既能决策,又能执行,还能监督,必然导致权力滥用。[5]

3.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决策和责任追究尚未完全到位

有关行政决策的规则、程序虽然已经制定,但在某些地方或某些时候成为形式。各项行政决策是否依法进行,大多只有行政决策者知道。行政决策必须接受监督与实行责任追究,

是决策法制化的要求。但目前我国的行政决策监督机制还很不健全,特别是缺乏有效的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机制。一方面表现为决策、执行与监督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没有真正建立;另一方面表现在决策反馈纠偏机制、决策后评价机制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还比较欠缺。事前制衡、事中监督与事后追究的制度存在不同程度的缺漏。由此,容易导致行政决策者的责任心不强;对于行政决策失误,往往以“交学费”为由了结,难以依法追究决策者的法律责任。其原因,主要是法治意识还不够强,立法相对滞后,一些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6]

4.政府内部专门监督机关缺乏强而有力的监督{决策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制衡机制,权力的行使缺乏透明度}.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是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主体。当前我国行政监察机构法律地位低下,既没有权威性,又缺乏独立性,与行政监察的使命不相符合,致使依法行使监察权时“荆棘丛生”。此外行政监察机关的监察职能弱化,行政监察决定执行刚性不足,导致缺乏应有的监察力度。行政监察机关实际上只履行了受理申诉、举报的职责,而对执行法律、政策、政令的监督检查却乏力。对不执行、不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人或事很少查处,也很少就此类问题提出监察建议,更少就此类问题作出监察决定和给予行政处分。如此一来,极易导致行政监察职能弱化。[7]

三、完善我国行政决策监督制约机制的对策

1.构建国家廉政体系,遏制行政决策权滥用

国家廉政体系是指由一个国家建立的、旨在能够长期预防腐败、实现廉洁政治的体系结构。目前我国许多的腐败犯罪现象的滋生蔓延,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缺乏对“一把手”权力的有效监督所造成的。特别是在一些工程基建、材料采购、重大人事调动等问题上,“一把手”以其拥有的决策权力贪赃枉法,致使权力腐败现象十分严重。建立国家廉政体系是最有效的反腐败改革计划,也是制约行政决策权力的必要手段。要调整预防腐败政策,建立健全预防性腐败机构;制定公职人员行为守则,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制度及相关措施;完善公共管理制度,透明公共采购和公共财政管理;加强对私营部门的经济监督和管理;加强洗钱犯罪的预防措施等来遏制行政决策权滥用。[8]

2.通过实现行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协调以加强对行政决策权的监督 “大部门体制”改革就是要实现一种“大职能、宽领域”的政府事务综合管理体制,有效避免职能交叉,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内部协调,提高社会经济生活的统筹安排能力。同时,“大部门体制”更加明确了政府责任与行政责任,有利于建立责任政府。实现行政决策权与执行权、监督

权的合理分工与配合,明确划分不同政府部门的职责和权力,是权力体系科学化并达到最佳绩效目标的重要基础。如果不能实现合理的分工与配合,不仅难以保证行政决策的有效运行,而且直接影响对行政决策权监督制约的开展。实践中,行政决策权和执行权多有重叠,而监督权又与决策权、执行权难以明确区分,不仅直接影响工作效率,而且使得正常有效的行政决策权力监督制约工作困难重重。因此,要从科学分析出发,根据不同行政决策权主体的定位确定其职能角色,正确处理分工合作关系,建立“谋”、“断”既相分离又相联系的行政决策机制,为行政决策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奠定合理基础。[9]

3.充分发挥专门监督机关作用,建立政府内部决策监督机制

一要强化管理教育,大力提高行政监察干部素质,提高对行政决策的认识。各级政府及监察机关都应从监察工作实际需要出发,通过严格管理专门培训、参加办案实践锻炼,定期考核评比奖优罚劣,不断充实高素质人才和淘汰庸劣人才等多种方式,加速监察干部整体素质的提高。二要实行行政监察垂直领导体制,确保行政监察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将行政监察机构在行政系统中单独设置,使监察机关具备独立的法律地位,强化内部垂直领导。在监督体制上,实行分级监督的原则:由各级监察机关对相应的行政机关进行监察,同时上级监察机关可委托下级监察机关监督上级监察机关所管辖的监察对象,上级监察机关也可直接监察下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与垂直领导体制相适应,为确保监察权的独立,监察系统在人、事、物上也应具有独立性。并且还要明确行政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责与权限,从而确保对行政决策权力行使的有效监督制约,形成监督合力。三要扩大行政监察机构职权,加大对行政决策滥用者、失误者的惩戒力度。我国行政监察机构的监察权包括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决定权,为了保证行政监察机构行使其职能,有必要扩大监察机关的权力,如合理的经济惩罚权的授予等来强化监察机关的职能。[10]四要努力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监察机制,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对行政决策的结果进行效能评估,防止决策权滥用带来的恶果。完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运行机制,强化效能监察,主要把握以下两点:一方面是切实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不仅要加大党委、政府的领导力度,更要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是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11]此外,要加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决策监督。政府内部的法制监督或政府自力监督,是政府内部依层级体系而建立的内部控制机制。它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下级机关是否遵纪守法等实施的监督。[12]

4.规范和完善行政决策问责制度

要结合党委、政府目标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不断规范和完善行政决策问责制度。在行政决策问责规范方面,要不断教育行政决策者在行政决策中,时刻为国家和人民利益着想,怀着一种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从事行政决策活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与职权内,依照法定的决策程序,认真负责的搞好各项行政决策,坚决做到谁决策,谁负责;个人决策,个人负责;集体决策,集体负责的责任态度,否则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法律的严肃追究。在行政问责制度完善方面,要实行决策论证制和责任制(包括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决策失误赔偿制度、决策失误辞职制度)。这不仅有利于决策过程更民主、更科学,也有利于决策者审慎决策,承担决策责任,实现权责一致,提高行政机关和决策者决策水平。实行决策失误追究制度,这是市场经济及其规律的内在要求,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建设。实行决策失误赔偿制度,一是可以给决策者敲响警钟;二是有利于提高领导干部的整体素质;三是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感。建立决策失误辞职制度是压缩和规范决策者行为的有效的行政手段,是得力的组织保证。[13]{决策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制衡机制,权力的行使缺乏透明度}.

参考文献:

[1][5][6][9]田立.健全行政决策权监督制约机制的思考

[EB/OL].

篇二:《我国的行政权力法律制衡机制》

试论我国的行政权力法律制衡机制

【关键词】行政权力;法律制衡机制一、对行政权力进行法律制

衡的必要性

现代社会中,社会事务显著增多,社会关系变得日益复杂,作为

组织和管理社会的行政权力形成了日益扩张的趋势。社会生活的每

一个角落都有行政权力的存在,无处不在的行政权力对人们的生

产、生活产生了全面深远的影响。行政机关不仅扩大了自己传统的

权力范围,还前所未有地扩展延伸到了行政立法权、行政司法权。

今天的行政权力已变得前所未有的强大。历史的经验证明,权力的

{决策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制衡机制,权力的行使缺乏透明度}.

扩张如不加以有效的制约必将导致腐败。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始终

是反腐败的最主要、最基本的手段。这就要求必须按照依法治国和

以德治国的要求,积极进行理论创新和体制创新,建立起能够适应

{决策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制衡机制,权力的行使缺乏透明度}.

时代要求的有效约束权力的机制。对行政权的法律制衡,就是通过

改进与完善原有的宪政,尤其是行政法律制度来重塑行政机关在国

家制度中的地位,既保持行政机关发挥人们所期望的能动作用,又

通过一系列规范性的设置将其活动控制在相应的范围内,使行政机

关不至于跨出法律规定的边界。二、我国当前的行政权力法律制衡

机制现状

我国当前对行政权的法律制衡机制主要包括:(一)通过立法控制

行政权

一是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手段控制行政权。首先,在行政权的实体{决策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制衡机制,权力的行使缺乏透明度}.

内容方面由立法直接设定,对不同行政主体所享有的权力作具体的

界定,明确。其次,对行政权力的运行程序通过立法做出规范,明

确行政权力的运作方式、步骤和过程,防止由于程序不公正而损害

管理相对人的正当权益。二是立法机关依法对行政权进行事后监督

控制。一方面,根据宪法的规定,撤销与宪法和法律相违背的行政

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从而达到控制行政权力的目的。{决策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制衡机制,权力的行使缺乏透明度}.

另一方面,追究行政首长的政治责任,立法机关可以通过追究行政

首长不当行使权力的责任以达到控制其权力行使的目的,例如启动

质询、罢免、弹劾程序等。(二)通过司法控制行政权

对于违背了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的,管理相对方可以

依法起诉,法院通过审理确定其合法性及适当性以达到将行政权约

束在合法范围内的目的。(三)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权力的法律监

督机制

{决策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制衡机制,权力的行使缺乏透明度}.

我国的行政体系上下级之间是典型的领导与被领导、命令和服从

的关系,因此作为上级机关可以径行纠正下级的违法和不当行为。

这种控制不仅迅速快捷,效率很高,而且具有日常性和全方位性。

一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国家机关在行使其行政管理职权时,

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行政相对方发生争议,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

请,由上一级国家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依法对引起

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决定的一种行政活动。二是行

政机关系统内上级对下级机关的控制。目前在我国基于这种权力层

级关系存在的行政权力自我约束机制主要包括信访制度和申诉和

控告制度。三是行政机关对其内部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的监督控

制。公务员与行政机关是隶属关系,行政机关可以对其进行有效的

管理,既可以纠正其违法行为甚至还可以在必要时给予其一定的行

政纪律处分。四是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机构对行政权力的控

制。主要包括:纪检监察机构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执行国家

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的行为进行监

察、纠举、惩戒;审计监督机关依法审核、稽查被审计单位的财政

财务收支活动、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等。

三、我国当前对行政权力的法律制衡存在的不足及对策

关于法律监督在权力制约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从我国法律监

督和制约的总体情况来看,可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权力机关的

法律制衡权虚化

人大法律监督权的虚化导致了整个法律监督机制的乏力。例如,

违宪审查制度的缺失;在执法监督上,人大法律监督与行政系统内

的监督,以及专门机关的监督存在职能上的交叉重叠,同时还存在

法律界限不清、没有形成制度化、系统化,再就是沟通和协调的渠

道没有真正形成。在司法监督上,对司法解释的合法性审查缺乏制

度的安排等。(二)法律制衡机制缺乏整体协调

行政机关与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在法律监督方面没有系统的

沟通、协调、配合及控制的制度化路径,人大监督常常受到人力、

物力及信息的限制而流于形式。(三)法律制衡的必要规则不健全

由于法律监督主体权限的不完备和不具体,法律监督客体的相应

义务和责任随之也出现欠缺。

关于完善行政权力法律制衡机制的对策,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以供参考:

1.设置司法监督部门,专门负责法律监督

此司法监督部门与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三者间是独

立、平行的国家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其法律监督权授予此司

法监督部门专司,是专门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而由此司法监督部

门具体对其他国家机关进行法律监督。

2.扩大司法审查权的范围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遵循“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以合理性审查为

例外”的原则确定了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这种

制度安排既建立了法院对行政机关对依法行政的监督,又避免了过

度干预,给与了行政机关相当的自由裁量权。但司法审查权的范围

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却有局限性。应完善司法最终审查制度,让

法院享有终局裁决权。

3.建立规范行政行为的制度体系

针对当前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发生在市县两级政府,国务院2008年

出台了《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决定》提出了一系

列具体的并具有很强针对性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一是规范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权;二是清理精简行政审批项目;三是完善政府决策

机制;四是建立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4.加强“一把手”的制约机制

以权力制约来说,比较突出的是一把手的制约问题没有得到根本

解决。一把手面临的主要是内部权力制约问题,而不是权力监督。

而权力制约就要求体现制衡和平等的原则,这是民主科学权力制约

机制的基本要求。而我国目前一把手面临的最主要问题恰在于现有

制约机制的制衡性和平等性不够。

篇三:《权力制约和监督问题及对策研究》

权力制约和监督问题及对策研究

近年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力度不断加大,但腐败并没有因此而消亡。腐败的顽固性使其在不断加大的反腐力度面前,衍生出诸多新的腐败现象。因此,如何加强监督机制的总体协调,强化以权力互相制约为主要内容的内部监督机制是保证领导干部正确对待和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自觉成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忠实实践者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保障。

一、权力制约和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权力观存在偏差和误区,监督和被监督的意识不强。一些领导干部缺乏正确的权力观,因而在思想上缺乏接受监督的意识,现实中逃避监督、排斥监督、压制监督的行为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抱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当官不发财,请我都不来”等错误思想, 以至滥用权力,走向权力腐败。另一方面,由于种种原因,干部群众不想监督、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的问题突出。

2、监督法规建设滞后,监督制度不完善。我国至今没有一部《监督法》,开展监督在方法、手段上还缺乏法定的操作规定。舆论监督是监督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舆论监督还缺乏规范化和制度化。同时,有的法规制度虽然已经出台,但仍显得滞后、迟缓。有的没有及时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或实施办法,难以操作。

3、监督体制不顺,监督的权威性不强。监督体制的设置不符合监督的内在规律,目前实际上存在着监督者受制于被监督者的问题,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同时又是下级与上级的隶属关系,监

督者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和应有的权威性。

4、对现行的制度措施执行不力,有如形同虚设。民主集中制,在实际执行中,有的是少数人说了算,有的形式上是集体研究,但实际上是个别人拍板决定。一些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也往往在这方面出问题,搞以权谋私、钱权交易、权色交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虽然各级各部门都很重视,但由于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不够到位,落实执行的成效还存在一定差距,已经难以反映实际情况。

5、权力运行缺乏有效制约和监督。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政策弹性,凭关系随意行使审批和处罚权力。一些权力运行存在上级监督不到、同级不好监督和监督不了、下级不敢监督和无法监督。监督工作本身存在一些不足,如重事后的纠偏惩处,轻事前事中的防范监督。

6、权力过于集中,出现“监督难、难监督”。 一是“ 一把手”往往集人权、财权、事权于一身,客观上形成权力过大、过于集中的状况。有的“ 一把手”自恃身居要位,把自己置于监督之外,大权独揽,独断专行。二是现实中有许多部门的重点部门握有行政审批许可权、行政执法处罚权、财物分配权、工程项目建设经营权等等权力,虽然其职位不大,但权力却不小,由于点多面广,目前对这些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督还不够到位有效。

7、我国行政监察机构的巨大功效还没有充分发挥。在现行监察体制下,行政监察机构权威性不足,行政检查机构地位低下,既没有权威性,又缺乏独立性。行政监察决定执行刚性不足,行政监察法对没有正当理由而拒不执行行政监察决定的和拒不采纳行政监察建议的单位和个人没有作任何强制执行的规定。监察范围过于宽泛,监察运行缺乏透明度。

二、加强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对策

强化监督检查是机关效能建设取得实效的重要保证。作为记检检察机关,要认真开展机关效能投诉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要创新效能投诉工作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必须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为此,应当着重抓好以下的机制完善和创新。

1、党内监督制约机制的实施。实践证明,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有利于党组织对领导干部严格监督,有利于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利于增强领导班子的战斗力。要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加强党代会及其代表对党委和有关部门领导成员的监督制约。省、市、县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年要在全委会上述职述廉,报告本人及领导班子廉洁从政况,主动接受监督。要推行党务公开制度,提高党内事务的公开透明度。进一步拓宽党内民主渠道,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扩大基层党员的知情权,从制度上为发展党内民主提供有力的保证。要完善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加强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内部监督要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全面实行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加强和改进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要进一步改革纪检监督体制。建立与同级党委平行的党内监督机制,实行各级纪委直接受上级纪委领导并对其负责的垂直领导体制,以解决同级地方党委及其班子成员的监督问题。

2、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从制度上落实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要发挥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能,以权力监督制约权力。要建立隶属于人大的专门监督机构。如要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监察委员会或者监察专员,重点加强各级人大对“一府

两院”及其领导的成员的监督。同时,要制定配套的监督法规,明确监督的具体权限、组织形式、程序和手段,明确质询、弹劾、调查、罢免等实施方法程序,以保障人大在国家权力制约和监督中的最高地位。其次,以推行政务公开和民主评议等民主监督形式为重点扩大基层民主,以权利监督制约权力。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逐步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公示制度,扩大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健全群众举报制度,不断拓宽群众监督的渠道,使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全过程始终置于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再次,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以舆论监督制约权力。

3、实行有效监督要以健全的制度和法律为基础。首先,要加强权力制约监督法律体系建设,制定权力制约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明确权力的来源、授权范围、方式、运行程序,来保证权力行使的公正性。同时,要加强维护监督权利的法制保障体系建设以及对权力滥用惩处的法制体系建设,其次,强化和完善司法职能。一是把现有的纪检、监察、审计、反贪局等机关和部门合并成统一的监督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直接隶属于上级,由中央直管,不受地方党政管辖,其经费及物资设备由特定的专门渠道拨足,干部的任免及福利待遇由上一级机关负责。从而建立一个统一高效、独立性强的监督机关。二是赋予更大的权限,增强监督手段。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督实践的新特点的要求,所建立的以纪检、监察、审计、反贪局四位一体的新的监督机构,必须把这四个部门的职能和手段统一起来,赋予新的监督机构以纪检监察权、侦查权、审计权、拘留权和刑事起诉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形成合力,发挥综合监督效能。

总之,我们相信,随着改革的深化,经济的发展和法制的健

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随着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价值观念的基本形成,同时继续按照已经初步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败路子走下去,我们就一定能够解除腐败的困扰,把消极的腐败现象遏制在可能的最低限度。

篇四:《对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的思考》

权力问题是党执政的核心问题,也是体现党的先进性的本质问题。纵观古今中外,腐败都是公有权力缺乏必要的监督,运行失控、失衡而被滥用所致。因此,加强权力监督,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是一个关系党和国家的前途和命运的重大问题。本文试从这方面作些思考和探讨。一、权力缺乏监督的主要表现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中,对权力的监督软弱无力且漏洞较多,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去监督、无法监督等问题依然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职权与职责不明确、不对等。现实中,许多人“官念”越来越浓,总认为当官相对其他职业风险小、回报大,并且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个人尊严。权力与责任不明确,给一些玩弄权术者创造了条件和机会;权力与责任不对等,权力大于责任,导致监督无法适从。2、监督职责和监督权威相脱节。由于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不合理的配置,导致权力运行监督的软肋。一直以来,我们部分党政机关,特别是执法部门机关都设有纪检监察机构,担负着本部门、本单位的监督重任,从监督者的知情能力来看这种设置是合理的。然而这些纪检监察机构从属于本部门、本单位,人权、财权均掌握在部门领导手中。试想在这种情形下,他们对本部门、本单位的监督还能做到强有力吗?在多数情况下,单位部门领导出于自身的职责和政绩考虑,对于本部门、本单位出现的问题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尽可能地“内部处理”。这在一些条管单位中显得尤为突出。3、现有的监督机制在实践中遭遇难题,缺乏权威性。建国以来,我们逐步建立起由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党内监督、舆论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监督、人大监督等所构成的监督体系。从理论上来看这一体系是完备的。但在现行监督体制和机制下,这些形式的监督,其作用的发挥往往是非常有限的。长期以来我们的党政监督存在着体制性的障碍。专门的监督机构缺乏应有的地位和独立性。不仅是纪检监察实行双重领导,而且司法监督、人大监督在实际监督过程中也同样受到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掣肘,而舆论监督更是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撑。4、维护党内制度的严肃性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权力运行过程缺乏有效的程序制约和保障。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在有些单位流于形式。一些领导干部独断专行,不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任意越权包揽;有的班子成员原则性差,看领导眼色行事,使一些错误意见也能通过合法程序。对抵制、干扰和破坏党内监督的行为,目前尚无可操作性的规定及检查的标准,给少数人以权谋私提供了条件。5、法制不健全。监督制约权力的法律还存在不少疏漏和缺失,这就造成了法律对部分权力的制约上存有空档。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中有关自由裁量的范围、幅度弹性过大,使公务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容易受到判断标准、感情取向、甚至权钱交易等外在因素影响,造成执法中的滥用职权和显失公正。对惩治性的事后监督比较重视,防范性的事前事中的监督比较薄弱。同时,在关于权力监督的问题上,至今没有一部专门的较为完备的监督法。二、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的几点思考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是一个涉及面广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对权力制约机制进行具体化、精密化的设计,使之运转合理,制约有力。(一)建立宣传教育机制,端正权力意识正确的权力观,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在由不自觉到自觉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在这个过程中,宣传教育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一要实行跟踪式教育。要把权力观教育贯穿到干部培养、成长、成熟的全过程和考察、提拔、使用的每一个环节,准确把握干部在特定时期和特定环境的思想动态,认真研究权力观形成和发生变化的规律,分别制定长期的和阶段性教育规划,有的放矢地抓教育,使公共权力观真正入心入脑。二要实行开放式教育。正确权力观的形成,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必须拓宽教育渠道,整合教育资源,建立组织教育、单位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等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相互渗透的开放式教育格局,增强干部对权力的理性认识,把党纪国法以及道德规范对权力观的要求内化为自觉行为。三要实行分层次教育。根据各级领导干部、普通党员干部所处地位和环境,在教育内容、教育形式的选择上也要各有侧重、增强权力观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比如,在正确处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上,对领导干部要着眼于提高接受监督的意识,选择相应的教育内容和形式;对普通干部要着眼于

提高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能力,选择相应的教育内容和形式。四要引导大家正确理解得与失的关系,算好人生;七笔账”。算好;政治账”,志高方能致远;算好;经济账”,勤耕方才富足;算好;名誉账”,清廉方能扬名;算好;家庭账”,守身方能家园;算好;亲情账”,品高方能会友;算好;自由账”,自律方能无拘;算好;健康账”,心良方能体壮。[4]下一页(二)建立制度防范机制,规范用权行为制度建设具有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首先要明确各部门、单位的职能、职责、职权、程序、时效等,按照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清理,并重点对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关键岗位、人财物管理等方面的职责权限进行清理审核确认。其次,根据权力与责任对等原则,实行定岗、定员、定权、定责。其三,设置权力运行流程图,明确流程各环节的责任人、监督方式,构建一个完整的权力规范、行使和监督体系。必须把制度建设贯穿到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并通过不断完善和创新,确保权力始终沿着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运行。一是要增强制度的系统性。在内容设计上,要围绕权力运行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和部位,按照明确具体、可操作、管用的要求,重点健全党务、政务、村务和财务工作制度,加强;人、财、物、事”四权运行的规范、约束和监督。在结构设计上,要做到总体制度和实施细则相配套,实体性制度与程序性制度相配套,发挥制度建设的整体合力,形成各种权力相互制衡的格局。二是要维护制度的权威性。要加大制度的执行力度,切实做到有令则行,令行禁止,严格按制度规定行使权力;要加强制度落实的督办检查,纪检监察机关和负有监督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要紧密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定期不定期对干部执行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制度的要采取组织措施、纪律措施等(不搞下不为例,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予以严肃处理;对在制度贯彻落实、监督管理上负有重大责任的主要领导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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