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节日作文】
篇一:《2014北京小客车摇号新政策解读》
2014北京小客车摇号新政策解读
北京小客车摇号新政2014年元旦起正式实施,新版小客车摇号系统也于1日零时正式上线。根据新政,小客车摇号每两月一次,逢双数月26日组织摇号,因此今年首期购车摇号将在2月26日进行,摇号超24次不中者中签率翻倍,预计超40万“久摇不中”者因此受益。
摇号超24次不中者中签率翻倍
根据摇号新政,个人参加摇号的累计次数设置阶梯中签率。累计参加摇号24次(含)以内未中签的,中签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累计参加摇号25次至36次未中签的,中签率自动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的2倍;累计参加摇号37次至48次未中签的,中签率自动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的3倍,以此类推。
摇号新系统可查累计摇号次数
小客车指标管理机构于摇号当月25日会在网上公布各个梯次摇号的有效编码数量,以及当次摇号的基准中签率等信息。今日零时上线的新系统也具备了查询功能,申请人登录系统进入用户中心,打开“申请表”即可查看累计摇号次数、历次摇号情况和自己在下一期摇号所处的阶梯等级。
据了解,增加“久摇不中”者的中签几率是通过增加摇号者在摇号池中的权重实现。例如申请者已经累积摇号25次,系统中就增加一组对应该申请者的基数序号。新上线的摇号系统,也可以查询新增的阶梯分配摇号基础序号,申请人登录系统进入用户中心,打开“普
通指标摇号池编码公布”即可查询本人编码对应的各期摇号基数序号。
据北京市交通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第一期摇号预计有145万申请人累计摇号在24次以下,基准中签率为0.8%;累计摇号25次至36次未中签的约有39万申请人,基准中签率为1.6%;累计摇号37次至48次未中签的约有2.5万申请人,基准中签率提升到2.4%。 个人摇号指标每月不足1万
另据北京晨报报道,2014年北京市小客车指标额度为15万个,其中普通指标13万个、纯电动车指标2万个。普通指标中,个人指标额度占年度指标配额的88%,单位和营运小客车指标额度各占年度指标配额的6%。这样算来,个人普通指标每月不足1万个。另外2万个纯电动车指标中,个人和单位各占年度指标配额的50%。
篇二:《北京机动车摇号细则》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小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对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和配额管理制度。
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本市小客车年度调控目标。
第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以下简称指标)的,应当通过摇号方式无偿取得。
本市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
营运小客车指标单独配置,具体配置方式另行制定。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公安、国税、地税、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商务、工商、质监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负责指标申请的归集、审核结果的公布、摇号的组织和公示等工作。
第五条 指标配额按年度确定,不得跨年度使用。
个人指标每月配置一次,单位指标每两月配置一次,每次未配置完的指标配额顺延至下次配置。
第六条 个人指标额度占年度指标配额的88%,营运小客车指标额度占年度指标配额的2%,其他单位指标额度占年度指标配额的10%。
第二章 申请及审核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获取申请编码;
(二)经审核合格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参加摇号;
(三)通过摇号方式获得指标编码。
第八条 下列单位申请指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上一年度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
(二)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第九条 下列单位申请编码的数量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企业上一年度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合计在5万元(含)以上的每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但年度申请编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
(二)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每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
第十条 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申请指标。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三)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京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
(四)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五)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且连续五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个体工商户申请指标的,按照个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在指定网站上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也可以到各区(县)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指标管理机构负责归集对外办公窗口受理的指标申请,并于每月8日前将未经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到公安、人力社保、质监、国税、地税及其它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市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个人身份信息;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居民、华侨、外籍人员的身份信息和在京居住信息;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以及个人的驾驶证件信息;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信息和社会保险缴纳信息。
本市相关审核部门在接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信息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指标管理机构。
本市相关审核部门需要提请上级部门配合审核申请人信息的,上级部门审核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审核期限。
第三章 指标取得和使用
第十三条 指标管理机构每月在指定网站上分批公布有效编码。{北京市小汽车摇号条件}.
经审核认定为无效编码的,指标管理机构在指定网站上说明原因。申请人对审核结论存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审核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合格的,审核部门向指标管理机构反馈复核意见,由指标管理机构将其纳入下一次摇号基数。
第十四条 指标管理机构每月26日组织摇号,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摇号结果和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在指定网站上公布。摇号时间或地点因故发生变化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提前向社会发布。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或者通过电话方式查询摇号结果,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可以由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或到指标管理机构对外办公窗口领取,作为指标证明文件。
单位和个人经摇号未取得指标的有效编码,自动转入下一次摇号基数。单位未取得指标的有效编码保留到当年12月31日,保留期满后重新申请。
申请人主动申请退出摇号的,其有效编码从摇号数据中删除。{北京市小汽车摇号条件}.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取得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
单位和个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购置税档案转移、二手车销售发票验证、车辆赠与公证等相关手续时,应当出示真实有效的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
国税部门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免税凭证或者办理车辆转入本市购置税档案转移时,工商部门验证二手车销售发票时,公证机构办理车辆赠与公证时,应当查验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经查验后在相应票证背面加盖“已取得指标”字样的印章。
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小客车注册、转移登记和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别查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二手车销售发票、车辆赠与公证书以及其他应当查验的材料和内容。
第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报废名下小客车后需要小客车更新指标(以下简称更新指标)的,不需要参加摇号,直接申请更新指标,以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作为更新指标证明文件,自取得更新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更新指标。
指标管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出售、报废小客车转移、注销登记信息,核对申请人申请信息,审核通过后在指定网站发布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
具体办理程序和要求比照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细则的分工和工作实际,制订本部门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并切实履行职责。工作人员未按本细则要求履行查验职责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申请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和使用指标的行为、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指标管理机构、各审核部门和监察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条 对于提供虚假信息、材料或者伪造、涂改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的,相关审核部门查实后应当向指标管理机构反馈,由指标管理机构取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收回已取得的指标或更新指标、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一)小客车包括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二)营运小客车是指《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租赁客运”、“教练”的小客车。
(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驾驶小客车资格的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 因法院判决、裁定及个人因婚姻、继承发生财产转移的已注册登记的小客车不适用本细则。有关机关依法办理转移登记。
在本细则实施之前,车辆销售经营者已经与客户签订小客车预售合同、收取预定金,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商务部门办理备案的,不适用本细则。
在本细则实施之前,向有关部门申请进口境外人员自带车辆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指标管理机构自2011年1月1日开始受理申请。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篇三:《北京车辆上牌摇号流程》
(一)如何注册与登录?
1.2014年1月1日前未申请过摇号的新用户,可在网站()首页点击“我要注册”,选择用户类型,如实填写单位信息并设置密码,完成账户注册。注册成功的用户凭“手机号+密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密码”登录系统。
新用户也可携带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就近到各区(县)对外办公窗口办理注册。
2.2014年1月1日前已经申请过摇号的,系统自动完成账户注册,申请人直接用“手机号+密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密码”登录系统。
(二)如何修改注册账户信息?
已注册用户登录系统后进入用户中心,在账户功能区点击“修改基本信息”、“修改密码”、“修改手机”可完成账户信息的修改。
也可携带单位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就近到各区(县)对外办公窗口办理。
(三)如何申请小客车配置指标?
申请人可登录系统进入用户中心,在配置指标功能区点击“填报XXXX年申请”,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也可携带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就近到各区(县)对外办公窗口办理申请。
注1:企业填报时,“单位名称”、“成立日期”、“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注册号”等信息内容应与市工商局网站()→“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中的相应内容一致。
注2:新注册企业填报时,增值税和营业税为“当年1月1日至申请日上月底”期间实际缴纳入库的税额。在下一年度申请配置指标时,按老企业对待,填报的纳税额为上一年度实际缴纳入库的税额,但计算可申请编码数时会扣减上年度已中签编码数。
(四)如何取消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系统进入用户中心,在配置指标功能区点击“申请表”,在申请表页面左上方点击“取消申请”;或者携带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就近到各区(县)对外办公窗口办理。
审核通过的编码于摇号月25日进入摇号池并封存,26日参加摇号,这两天不能取消申请;审核不通过的编码取消申请没有时间限制。
(五)哪些情况需要重新申请,如何重新申请?
申请信息填报有误、申请信息发生变化或退出申请后想再次申请的,需要重新申请。申请人可登录系统进入用户中心,在配置指标功能区点击“申请表”,在申请表页面点击“重新申请”,按系统提示逐步操作;也可携带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就近到各区(县)对外办公窗口办理重新申请。
(六)在窗口申请小客车配置指标需携带哪些材料?
需携带的相关证明材料详细如下:
企业提供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法人身份证明和委托手续。{北京市小汽车摇号条件}.
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人身份证明和委托手续。
注1:以上相关证件和各类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1份复印件。
注2:委托手续是指:
(1)单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要求写明受托人的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并明确委托事项;
(2)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七)什么时间可以查询审核结果?如何查询?
每月8日24:00前提交的申请,自当月25日9:00起可以在网站
()登录系统进入用户中心,在配置指标功能区点击“申请表”查询审核结果;或登录手机版查询系统“北京汽车指标”查询审核结果;也可凭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就近到各区(县)对外办公窗口查询审核结果。
(八)什么时间可以查询摇号结果?如何查询?
双月26日上午10:00开始摇号,12:00起可以在网站()登录系统进入用户中心,在配置指标功能区点击“申请表”查询摇号结果,或登录手机版查询系统“北京汽车指标”查询摇号结果;也可凭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就近到各区(县)对外办公窗口查询摇号结果,或拨打12580查询摇号结果。
摇号时间因故发生变化的,由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提前公布。
(九)单位编码的有效期如何规定?
单位编码的有效期截止到当年的12月31日,审核通过未中签的编码自动参加有效期内的摇号。例如,2013年已提交摇号申请,到2014年1月1日则该申请的状态变为“申请已过期”,如需继续申请2014年摇号,登录系统进入用户中心,在配置指标功能区点击“申请2014年摇号”。
(十)审核未通过的如何办理复核申请?
审核未通过的单位可在网站()登录系统进入用户中心,在配置指标功能区点击“申请表”查询申请信息及审核未通过原因。申请人应仔细检查所填信息是否有误,如果填报有误,可点击“重新申请”修改信息,并再次提交申请参加审核。如经确认填报无误,可根据提示的“复核流程说明”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关审核部门申请复核。
审核未通过的单位也可凭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就近到各区(县)对外办公窗口办理。
(十一)摇号中签的如何打印《单位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指标的有效期是多长?
摇号中签的,登录系统进入用户中心,在配置指标功能区会显示“我的指标”,可下载打印《单位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也可凭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就近到各区(县)对外办公窗口查询打印。
摇号中签的《单位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申请人应当自取得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到国税、工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缴纳、二手车销售发票开具、车辆注册登记等所有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
篇四:《北京市车牌摇号方式无偿分配实施细则》{北京市小汽车摇号条件}.
北京市车牌摇号方式无偿分配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小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对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和配额管理制度。
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本市小客车年度调控目标。
第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的,应当通过遗方式无偿取得。
本市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 营运小客车指标单独配置,具体配置方式另行制定。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公安、国税、地税、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商务、工商、质监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区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负责指标申请的归集、审核结果的公布、遗的组织和公示等工作。
第五条 指标配额按年度确定,不得跨年度使用。
个人指标每月配置一次,单位指标每两月配置一次,每次未配置完的指标配额顺延至下次配置。
第六条 个人指标额度占年度指标配额的88%,营运小客车指标额度占年度指标配额的2%,其他单位指标额度占年度指标配额的10%。
第二章 申请及审核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提出申请,获取申请编码;
经审核合格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参加遗;
通过遗方式获得指标编码。
第八条 下列单位申请指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上一年度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5万元以上;
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第九条 下列单位申请编码的数量按照以下规则确定:{北京市小汽车摇号条件}.
企业上一年度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合计在5万元以上的每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但年度申请编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
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每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
第十条 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申请指标。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 本市户籍人员。
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京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
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且连续五年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个体工商户申请指标的,按照个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在指定网站上填写申
请表提出申请,也可以到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指标管理机构负责归集对外办公窗口受理的指标申请,并于每月8日前将未经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到公安、人力社保、质监、国税、地税及其它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市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个人身份信息;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居民、华侨、外籍人员的身份信息和在京居住信息;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以及个人的驾驶证件信息;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信息和社会保险缴纳信息。
本市相关审核部门在接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信息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指标管理机构。
本市相关审核部门需要提请上级部门配合审核申请人信息的,上级部门审核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审核期限。
第三章 指标取得和使用
第十三条 指标管理机构每月在指定网站上分批公布有效编码。 经审核认定为无效编码的,指标管理机构在指定网站上说明原因。申请人对审核结论存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审核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合格的,审核部门向指标管理机构反馈复核意见,由指标管理机构将其纳入下一次遗基数。
第十四条 指标管理机构每月26日组织遗,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遗结果和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在指定网站上公布。遗时间或地点因故发生变化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提前向社会发布。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或者通过电话方式查询遗结果,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可以由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域到指标管理机构对外办公窗口领取,作为指标证明文件。
单位和个人经遗未取得指标的有效编码,自动转入下一次遗基数。
单位未取得指标的有效编码保留到当年12月31日,保留期满后重新申请。
申请人主动申请退出遗的,其有效编码从遗数据中删除。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取得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
单位和个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购置税档案转移、二手车销售发票验证、车辆赠与公证等相关手续时,应当出示真实有效的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
国税部门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免税凭证或者办理车辆转入本市购置税档案转移时,工商部门验证二手车销售发票时,公证机构办理车辆赠与公证时,应当查验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经查验后在相应票证背面加盖“已取得指标”字样的印章。
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小客车注册、转移登记和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别查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二手车销售发票、车辆赠与公证书以及其他应当查验的材料和内容。
第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报废名下小客车后需要小客车更新指标的,不需要参加遗,直接申请更新指标,以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作为更新指标证明文件,自取得更新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更新指标。
指标管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出售、报废小客车转移、注销登记信息,核对申请人申请信息,审核通过后在指定网站发布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
具体办理程序和要求比照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细则的分工和工作实际,制订本部门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
作办法并切实履行职责。工作人员未按本细则要求履行查验职责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申请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和使用指标的行为、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指标管理机构、各审核部门和监察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条 对于提供虚假信息、材料或者伪造、涂改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的,相关审核部门查实后应当向指标管理机构反馈,由指标管理机构取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收回已取得的指标或更新指标、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小客车包括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营运小客车是指《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为 “出租客运”、“租赁客运”、“教练”的小客车。{北京市小汽车摇号条件}.
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驾驶小客车资格的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 因法院判决、裁定及个人因婚姻、继承发生财产转移的已注册登记的小客车不适用本细则。有关机关依法办理转移登记。 在本细则实施之前,车辆销售经营者已经与客户签订小客车预售合同、收取预定金,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商务部门办理备案的,不适用本细则。 在本细则实施之前,向有关部门申请进口境外人员自带车辆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指标管理机构自2011年1月1日开始受理申请。
篇五:《《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
发布日期:2013年11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小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对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和配额管理制度。
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本市小客车年度调控目标。
第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以下简称指标)的,应当通过摇号方式无偿取得。
本市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
营运小客车指标单独配置,具体配置方式另行制定。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公安、国税、地税、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商务、工商、质监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负责指标申请的归集、审核结果的公布、摇号的组织和公示等工作。
第五条 指标配额按年度确定,每两月配置一次,每次未配置完的指标配额顺延至下次配置。指标配额不得跨年度配置。
第二章 申请及审核
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获取申请编码;
(二)经审核合格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参加摇号;
(三)通过摇号方式获得指标编码。
第七条 下列单位申请指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上一年度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
(二)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在本市新注册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在注册当年累计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
第八条 下列单位申请编码的数量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企业上一年度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合计在5万元(含)以上的当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但年度申请编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
(二)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每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
(三)新注册企业当年累计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申请编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
第九条 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申请指标。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三)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京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
(四)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五)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且近五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个体工商户申请指标的,按照个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申请指标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直接在指定网站上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也可以到各区(县)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登陆指定网站或到各区(县)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进行变更。
第十二条 指标管理机构负责归集对外办公窗口受理的指标申请,并于每月8日前将未经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到公安、人力社保、质监、国税、地税及其它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市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个人身份信息;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居民、华侨、外籍人员的身份信息和在京居住信息;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以及个人的驾驶证件信息;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信息和社会保险缴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