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节日作文】
篇一:《男子强奸邻家11岁幼女2年 1个月施暴10余次》
男子强奸邻家11岁幼女2年 1个月施暴10余次
京华时报讯 13岁女童小红(化名),被一墙之隔的邻居张某诱骗强奸两年。小红的继母无意中看到两人的暧昧短信,发现继女被强奸,于是报警。记者获悉,事发前是国企员工的张某因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已于近日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国企员工强奸邻家11岁幼女
2000年出生的小红,在石景山区一所打工子弟学校就读初中。父母离异后,她随父亲和继母生活,一墙之隔的邻居家住着一对30多岁的夫妻。其中,男主人张某为本市一家国企员工,家里有个年约9岁的儿子。多年来,小红一家与邻居张某一家关系融洽,走动频繁,小红一直以“叔叔”称呼张某。
据小红回忆,2011年10月的一天上午,张某说带小红出去玩。出于对这位“叔叔”的信任,小红跟着张某外出,却被他带到单位附近临时租住的地下室内,被迫与之发生性关系。 小红说,我不是自愿与他发生性行为,我怕他打我。有一天,叔叔提出要求,我拒绝了他,他就扇了我一个耳光。
女童曾一个月被强奸10余次
小红已经记不清张某与自己发生过多少次性行为。“2011年10月至2013年11月29日期间,有时一个月叔叔会让我与他发生10多次性行为,有时两个月只会发生一次。” 小红说,“叔叔”与自己发生关系最频繁的时候是2012年暑假。假期时,小红的父亲和继母白天都需要外出工作,家里只剩小红一人。张某便经常到家里找小红,并把她带至租住的地下室发生关系。
此外,小红是住校生,张某经常到学校接小红放学,然后直接将其带到出租屋强奸。“去年10月起,每到周五下午三点,叔叔都会骑摩托到学校接我,然后带我到他的出租屋发生关系。”小红说。
两年给女童5部手机以便联系
自2011年至去年8月,张某为方便联系小红,避免被人撞破“好事”,曾先后硬塞给小红5部手机,用来与其保持单线联络,联系时两人互称老公老婆。
去年12月初,小红的继母偶然发现小红手机内与张某的暧昧短信,在小红的哭诉中才得知张某的罪行。当月5日晚上,小红在继母的陪同下到派出所报警。次日,张某被民警抓获。
对于长期强奸幼女的罪行,张某供述称:“我接触的女人当中没有岁数这么小的,觉得挺刺激,也没有别的想法。”
案发后,小红亲笔向检察机关写下满满3页纸的内容,用尚还稚嫩的文字控诉了张某的累累罪行,坦露出两年来自己苦闷和无助的心情。小红的父母情绪激动,提出坚决严惩张某。目前,张某的妻子对于丈夫的行为失望透顶,已带儿子离家。
检方认为张某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其针对不满14周岁儿童实施的强奸、猥亵行为更应受到法律的从重处罚。最终,石景山检察院通过有力指控,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提示
强奸幼女案半数为邻居作案
统计显示,2000年以来本市政法机关办理的强奸14岁以下幼女案中,半数强奸幼女的被告人与受害女孩熟识,其中近五成是邻居。邻居相对于陌生人来说最熟悉被害人,容易控制、掌握信息,比较容易下手。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路昊表示,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一定要履行好法定代理人的监护义务,在日常生活中了解孩子的心理变化、学习状况和成长中的烦恼,和孩子建立良好的沟通氛围,教育孩子提高警惕。
篇二:《日本的性淫乱 究竟源自哪里》
日本的性淫乱 究竟源自哪里
日本最伟大小说男主角至少有5次乱伦
我 们不能一概而论,说所有日本人都是如此;但是从客观上说,日本大和民族乃至相当一部分日本人,确实有着非常鲜明而浓重的个性特征,既不像一般意义上的东方 人也不像一般意义上的西方人,或者说既有东方人的一面也有西方人的一面,这当中既有优点又有缺点。比如说,部分日本人性格当中狠的、硬的、狂的成分,而这 些成分一旦走向极端和偏激,那就成了凶暴、残忍、畸形、变态。是故,相当一部分日本人的男女性关系非常开放、泛滥、病态、混乱,堪称是性淫乱。比如说乱 伦、换妻、兽交、肛交、口交、3P、强奸、轮奸、性虐待、同性恋、童妓、成人礼、色情写真、裸露癖、办公室性骚扰、影视AV、变态节目、“重口味”词汇、 淫秽书刊""五花八门、乱七八糟,十分不堪。
那么,日 本的性淫乱传统,究竟源自哪里呢?一则是前文提到的他们骨子里本来就有的偏激和变态成分,这是遗传基因和种族本性;二则是日积月累的各种文艺作品、精神产 物的影响,这一点与上一点又是相辅相成、互相作用的。说到这里,虽然说日本历史上由古至今这些文艺作品非常之多,但是其最伟大的一部小说——《源氏物语》 更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甚至这部小说还可能是最终的根源。
日 本平安时代的女作家紫式部撰写的长篇历史小说《源氏物语》,大约成书于公元1001年至1008年之间(中国是北宋初期),是日本乃至全世界第一部长篇小 说,是日本历史上最伟大的古典文学名著,对日本的文学、文化、社会生活、民族性格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小说描写古代日本的风貌,揭露复杂人性和宫廷斗 争,反映当时妇女的无权地位和苦难生活,作者内心细腻、敏感,文字细腻、优美,人物众多、情节纷繁、篇幅宏大,仿佛一部古典静雅而又美丽哀挽的“言情小 说”和世情文学,号称“日本的《红楼梦》”;而这两部小说在许多方面确实有相似之处。{强奸轮奸处女小说}.
在 《源氏物语》里,记述和描写了男主角光源氏的大量性乱伦情节,想必对后世日本人的性开放思想和行为影响甚大。小说说的是桐壶帝在位时,出身低微的桐壶帝 (光源氏父亲)更衣(光源氏母亲)独得桐壶帝宠爱;后更衣生下一位皇子(即光源氏),其他嫔妃愈加忌恨,更衣不堪凌辱折磨,生子不到3年便悒郁而亡。小皇 子没有强大的外戚做靠山,很难在宫中立足;桐壶帝不得已将其降为臣籍,赐姓光源氏,不仅貌美惊人,而且才华横溢。光源氏12岁行冠礼之后,娶当权的左大臣 之女葵姬为妻;但葵姬不遂光源氏的意,故他又追求桐壶帝续娶的女御藤壶(据说藤壶酷似光源氏生母),不久两人发生乱伦关系,生下一子,后即位称冷泉帝。光源氏到处偷香窃玉,向伊豫介的后妻空蝉求爱不成,又向比他大7岁的婶母六条妃子求欢,这同样又是乱伦。当光源氏骗拐一位不明身份的弱女子夕颜(其实是他妻子葵姬之兄的情人)去荒屋幽会时,这女子不幸暴亡,故他为此大病一场;病愈上山寺进香时遇到一个女孩,酷似其日思夜想而不得相见的藤壶,得知她是藤壶的侄女紫姬,趁机收为养女,几年后待她长大便把她据为己有,这是第三次乱伦。光源氏还曾在宫廷斗争失败,被迫远离京城,到荒凉少人的须磨、明石隐居时,当地有一明石道人隐居乡野,是其远亲,他又与道人之女明石姬结合并生下一女(后选入宫中做了皇后),这是第四次乱伦。他还奉旨将桐壶帝继任者、其同父异母兄弟朱雀帝的女儿三公主(即其堂侄女)娶为正妻,这是第五次乱伦。——要是把这些都加起来,可比《红楼梦》里所说的“爬灰的爬灰,养小叔子的养小叔子”严重多了。
有 人这么评价:“书中大量写实的白描让贵族们糜烂而又出奇优雅美丽的生活横陈在读者眼前,相隔千年却始终魅力不减。对于异国读者而言,弄明白这部著作的首要 问题是心随意动,在没有被大量的人名弄糊涂之前先领略到日本文化里美丽和暧昧交错互动的气氛。书里有许多关于性爱的描写,所以日后出现《失乐园》或是《感 官王国》一类日式作品实在无须惊讶,毕竟1001年的时候,日本人就已经用他们的严肃态度来享受这道人生易垮的堤防。”正是如此。
【补 充:那么,《源氏物语》的性淫乱主题最终又是来自哪里呢?哈哈,转到咱们中国自己的土地上来了。大家都知道,日本人深受中国唐朝传统的影响,而唐朝正是中 国历史上一个男女关系和性生活非常开放甚至随意的时期,我们都说“脏唐臭汗”呢,而《源氏物语》正是受到了唐朝风习的巨大影响。所以说,日本的性淫乱传 统,最终源头是中国唐朝,但直接源头还是《源氏物语》这本东瀛本土小说。中国只是到了宋朝以后,程朱理学盛行,倡导“存天理,灭人欲”,唐朝的这种过于开 放泛滥的作风才受到禁锢和压制。但是,程朱理学在日本并没有什么市场,影响变得很小了。那么,程朱理学对中国历史和中国人的影响究竟利大还是弊大?看来一 言难蔽之。】
篇三:《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
第十八章 刑罚的执行
一、单项选择题
1、减刑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 )
A、管制的犯罪分子 B、拘役的犯罪分子 C、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D、死
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
2、下列哪一种情况不得适用假释( )
A、教唆犯 B、主犯 C、累犯 D、惯犯
3、不受刑期限制得假释,须经( )核准
A、最高人民法院 B、最高人民检察院 C 、公安部 D、全国人大常委会
4、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管制刑( )
A、1日 B、2日 C、3日 D、5日
5、对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进行监督的国家机关是{强奸轮奸处女小说}.
A、原审人民法院 B、刑罚执行机关 C、公安机关 D、国家安全机关
6、某甲因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服刑9年后假释,其假释考验期为( )
A、5年 B、6年 C 、7年 D 、15年
7、在我国,特赦由( )决定
A 、最高人民法院 B、最高人民检察院 C 、公安部 D、全国人大常委会
8、减刑是指( )
A、从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
B、由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
C、从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或者由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
D、从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时,只能依据刑种由重到轻的顺序降一格,而不能跨刑种减刑
9、假释适用的对象是( )
A、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B、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C、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的犯罪分子
D、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10、被害人王某(女)向公安机关控告孙某在2年前强奸了她,公安机关认为证据不足而未予立案。之后不久,孙某因犯盗窃罪在刑事拘留期间交代了曾强奸王某的事实。对孙某所犯的强奸罪应适用( )
A、时效中断 B、不予追诉
C、时效延长 D、根据认罪态度决定是否追诉
11、适用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无
期徒刑实际执行10年以上的限制。这种特殊情况是指( )
A、有重大自首情节
B、有重大立功表现
C、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的特殊需要
D、在抢险、救灾或在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
12、有权决定对罪犯实行假释的机关是( )
A、 监狱的上级主管机关 B、省级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 C、监狱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D、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二、多项选择题
1、刑法关于撤销假释的规定,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
A、只要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即使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也应当撤销假释
B、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能撤销假释
C、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按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但“先减”是指减去假
释前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
D、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撤销假释后,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并罚,假释经过的考验期,应当计算在新决定的刑期之内,因为假释视为执行刑罚
2、犯罪分子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属于重大立功的是( )
A、协助司法机关捕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B、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
C、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D、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的
3、依法有权对于犯罪分子减刑的法院是( )
A、基层法院 B、县级法院
C、高级法院 D、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4、下列关于假释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对于因杀人、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当他们被减刑后,
如果剩余刑期低于十年有期徒刑,则可以假释
B、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C、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遵守了各种相关规定,没有再犯新罪,也没有发现以前还有其
他罪没有判决的,假释考验期满,剩余刑罚就不再执行
D、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如果有
特殊情况,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5、假释是一种附条件提前释放的刑罚制度,该条件包括( )
A、执行一定的刑期 B、确有悔改表现 C、有立功表现 D、不致再危害社会
6、不得使用假释的有( )
A、累犯 B、因绑架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的罪犯 C、因盗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 D、
因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实际服刑已满10年的罪犯
三、名词解释
1、刑罚执行 2、减刑 3、假释 4、暂予监外执行
四、简答题
1、简述假释的考察。
2、简述假释的法律后果。
3、假释与缓刑的区别。
4、减刑与减轻处罚的区别。{强奸轮奸处女小说}.
5、我国刑法执行的原则是什么?
6、减刑的条件。
7、假释的条件。
8、简述追诉时效期限。
9、简述追诉期限的计算。
五、论述题
1、试述减刑的概念及其适用条件
2.试述假释的概念及其适用条件。
六、案例分析
王某因犯数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0年,服刑13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的第6年,王某盗窃一辆汽车而未被发现。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第4年,王某因抢劫而被逮捕,交待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
盗窃汽车的行为。
问:(1)、对王某是否需要撤消假释?为什么?
(2)、对王某假释考验期限内的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
(3)、对王某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罪应如何处理?
(4)、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 2、C 3、A 4、B 5、B 6、B 7、D 8、C 9、D 10、C 11、C 12、D
二、多项选择题
1、ABC 2、BC 3、CD 4、AB 5、ABD 6、AB
三、名词解释(略)
四、简答题
1、刑法第83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被假释的罪犯,除特殊情况,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的考验期也不能缩短。根据刑法第84条、第85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被宣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
应当报经监督关批准。
2、根据刑法第85条、第86条的规定,假释的法律后果有以下四种:
(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发生法定应当撤销假释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
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1条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3)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
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4)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犯罪分子被假释后,原判有附加刑未予以执行的,附加刑仍须继续执行。原判有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3、假释不同于缓刑。假释在原判刑罚的执行过程中予以适用,缓刑在判决一定刑罚时同时宣告;假释的根据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悔改表现;缓刑的根据是犯罪情节与判决前的悔改表现;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犯罪人,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假释是有条件地不执行余刑,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全部刑罚;在假释考验期内遵守法定条件的,认为原判刑罚已
经执行完毕,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法定条件的,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4、减刑与减轻处罚的区别:减轻处罚属于量刑活动,指人民法院根据犯罪人具有的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罚,适用对象为判决确定前的未决犯;而减刑则是在判决确定后,对正在服刑
的犯罪人,依法减轻其原判刑罚。
5、(1)教育性原则(2)人道主义原则(3)区别对待原则(4)社会化原则
6、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1)前提条件:只能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减刑。这是可以减刑与应当
减刑的共同前提条件。这里只有刑种的限制,没有刑期的限制,没有犯罪性质的限制。{强奸轮奸处女小说}.
(2)实质条件;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具体地说,在下列两种情形下,可以减刑;第一:犯罪人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管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第二:有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
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
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7、根据刑法第81条的规定,适用假释的条件如下:
(1)前提条件: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因此,对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人,不得假释。判处管制的,因为并没有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不存在假释问题;被判处拘役的,由于刑期短,适用假释没有实际意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也不存在假释问题;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不能直接适用假释,只有将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具备适用假释条件的,才可以假释。
(2)执行刑期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人。根据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假释。根据刑法第81条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这里的“特殊
情况”,是指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3)实质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提前释放
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这是适用假释的一个最重要条件。
(4)消极条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此外,根据刑法第82条的规定,对于犯罪人假释的,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非
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8、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确定追诉时效期限,应当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为的轻重,分别适用刑法规定的
不同条款或相应的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来计算追诉期限。
9、根据刑法第88条、第89条的规定,追诉期限的计算有以下四种情况:
(1)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即指没有连续与继续犯罪状态犯罪的情形。这种犯罪的追诉期限从犯罪
之日起计算。这里的“犯罪之日”的含义,是指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
(2)连续或继续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属于连续犯;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属于继续犯。“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就连续犯而言,是指最后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完成之日;就继续犯而言,是指处于持续状态的一个犯罪行为的
结束之日。
(3)追诉时效的中断。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表明,在追
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便中断,其追诉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
(4)追诉时效的延长。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1)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避免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2)刑法第8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五、论述题
1、减刑:是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减刑分为可以减刑和应当减刑两种。对于犯罪分子适用减
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对象条件。减刑的适用对象,是指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
子。
(2)实质条件。减刑的实质条件,因减刑的种类不同而所区别: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应当减刑的条件,是犯罪分子
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3)限度条件。减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减刑的限度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对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后又被减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
2、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根据刑法第81条的规定,对犯罪分子适用假释,必须符合下列
条件:
(1)对象条件。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死缓犯
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适用假释。
(2)限制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
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
(3)实质条件。假释的实质条件,是指被适用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所谓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
现,不致违法、重新犯罪,或是 年老、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并丧失作案能力。
六、案例分析题
(1)对王某需要撤消假释。根据《刑法》第86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
应该撤消假释。”
(2)根据《刑法》第86条和第71条、第69条的规定,王某假释考验期内的盗窃行为应该作出如下处理:
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假释期满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处有期徒
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所以王某应按累犯从重处罚。
(4)对王某的应该:首先,对王某所犯的盗窃罪作出判决;其次,把盗窃所判处的刑罚和未服的7年刑期,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三,对王某的抢劫罪按累犯从重处罚;第四,把抢劫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面判处的刑罚,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罚金仍需执行。
篇四:《漂亮女知青为了回城不得不献贞操》
漂亮女知青为了回城不得不献贞操
2009-10-23
时光应该回溯到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在那个年代里有那么一群被宣传激发出来的单纯而纯洁的姑娘们,从城市来到乡村,"接受贫下中农"的再教育,在浩浩荡荡的知青大军中,女同胞的付出确实远远要比男同胞艰辛、凄凉,无论从体力上还是精神上,但她们却要默默地忍受着、煎熬着、咬牙坚持着,她们主动承担了男知青的洗、补、拆及做饭等。必要时她们还得为捍卫知青"大家庭"的利益自觉地作出努力与牺牲,"巾帼不让须眉"当之无愧。"铁姑娘战斗队,三八妇女突击队,娘子军排"等就是那个年代的产物。
等到青春耗尽,激情也消退的干净彻底的时候,她们再次卷入"回城"的浪潮,凡是上过山下过乡的朋友们,都知道招工回城,当时对于一个知青意味着什么。在最初的革命热情退去后,知青们在"广阔天地"里的生活,变得枯燥、郁闷而又无望。所以,这时对于知青们来说,招工回城就是他们求得新生的希望。因为通过招工回城,他们可以摆脱这种已经厌倦了的知青生活,从而在新的工作环境里,去开始自己新的人生。
所以,每当公社或是生产队里传来招工的消息,村里的知青们都会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的到处活动找关系,以图能圆自己被招工回城的梦。可是,在那僧多粥少的年月里,又有多少人的美梦能够成真呢?
为了得到这张"回城"的船票,就有了那个年代知青女人的"集体大失身"。
故事一
在农村的日子里,如果说最亲的是待我像子女一样的乡亲们,那么最恨的则是把魔爪伸向女知青的"色狼"。
1974年,四川知青慰问团去云南建设兵团慰问去兵团的四川知青。一个女知青向他们讲了她在农场流产后,部队如何关心她的事情。慰问团把她反映的事向新华社作了汇报。新华社很重视此事,马上派了一位分社主任去兵团了解。不去不知道,一去吓一跳。查出了很多问题。回来后马上向北京作了通报。此事惊动了党中央,周总理亲自顾问次事,毛主席作了"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批示。于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追查。一大批干部因为多次诱奸女知青而以"破坏上山下乡运动"而受到惩处。许多建设兵团军官被处死。云南某部队300多军人中竟有30多人被处理。黑龙江、内蒙等兵团的一大批高级将领被解除职务。
知青到农村去,是响应毛主席的号召。许多知青远离家乡,远离亲人,来到边疆,来到农村,他们作为各个部门的领导,不仅没给他们应有的帮助和关心,却以手中握有的权力,来满足自己的淫欲,不杀又何以平民愤呢?
我所下乡的地方虽不是建设兵团,却也查出了问题。我们公社的党委书记以谁满足他的要求,谁就可回城为诱,和乡里的多个女知青发生了关系,事情败露后,尽管他有一定的后台,但死罪免了,活罪难逃,去监狱关了好几年。
就我所知,许多比较漂亮的女知青,下乡后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引诱和威胁,她们的身心受到了摧残。
故事二
一个女知青麻木地推开生产队长家的门,一步一步、沉重万分地走了进去。
生产队长的桌上摆着半瓶二锅头和一小盘花生米,还有一张招工表格和生产队革委会的大樱女知青站住了,双目无神,象一个被送上祭台的羔羊。
生产队长甚至连门都不关,闪闪烁烁的油灯都不吹,就粗鲁地笑着,一把扯开女知青的衣衫,无耻地揉摸那还未完全发育成熟的乳房,然后把她推倒在充满汗味和臊味的木板床上。 女知青没有喊叫,怕人听到,只是心和下体一同疼痛着。
当女知青从床上站起来,滞重地穿着衣服时,生产队长将血红的大印盖在了招工表上。和那大印一样鲜红的还有床单上几块处女的血痕。
假如这仅仅是故事,是小说,那么,本文就没有任何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了。
1972年,安徽某县首次由贫下中农推荐上大学,全县数万知青展开大规模竞争,最终有七十余人获得这天大的幸运。在进行上学前体检时,妇科检查的医生惊讶地发现,七名女知青没有一名是处女,而且几乎全都不是陈腐性裂痕。她们都是在招生通知发下以后失去贞操的。 女知青们是以肉体为代价换得一张离开农村的通行证的。
从1968年到1980年,全国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包括所谓回乡知青)达数千万之众,其中有一半是女知青。在这上千万女知青中,遭受色狼奸污的其实无法统计。大部份被侮辱过的女知青都不愿暴露真实情况,因为中国的伦理道德将使失去贞操的年轻女性受到巨大的心理和社会压力。
另有一些被奸污后而上大学、入黨、提干的女知青更不会将内情暴露。
人们常说,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笔者就知道一个村子的大队书记,以"回城"通行证作为要挟,奸污了几十个回城的女知青,几十年过后,这个书记已经差不多失去了一切,老婆四十岁的时候得了神经病,三个儿子长大之后一个被车祸夺去生命,两个儿子因打架被打死,儿媳带着他的孙子改嫁异地。
另有一些被奸污后而上大学、入党、提干的女知青更不会将内情暴露。如云南生产建设兵团某团助理保卫干事,被一名当权者奸污后送到四川去上大学,后来此当权者又奸污其他女知青被揭发出来,坦白罪行时交代出与她有过关系。当外调人员到四川找到她询问情况时,她却矢口否认。外调人员失望而归,那当权者因此而被少判一年徒刑。
按当时的说法,这些色狼统统被称为破坏上山下乡份子。
这些色狼罪有应得,遗憾的是大部份奸污过女知青的人并没有被揭露,他们到死都会为自己的艳福而洋洋得意。
最终倒霉的还是那些弱者,他们心灵的创伤不但终生难忘,就是在现实生活中也屡屡因直接碰撞而再次流血。
上海一个普通女工,在新婚之夜被丈夫毒打,以至赶出家门,因为她不是处女,她的处女贞操在插队时被公社党委书记给破坏了,她的丈夫并不因她当时若反抗就会被打成反革命纵火犯而原谅她。当时她看麦场,无意中烧了一百多斤麦子。
更有甚者,一些在插队时入了党的回城女知青几乎百分之百地被怀疑是被大队党书记奸污后而发给党票的,因而,这些人连找对象都成了问题。
可确实有这样的现象,手里握有党票、团票,招工、调动、提干权,以及病退、困退权的色狼们,以这些特权为诱饵,奸污了不少女知青。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一个上海女知青,长得丰满诱人,她拒绝了连长的调戏,便被发配到二十里外的水渠口去开关闸门,每天在四十度的酷暑中来回一次,半个月后她屈服了,给了连长一个暗示。连长陪她看了一天水闸,第二天她就被调回连队驻地的食堂工作。而那最后一天,她少女的贞操与流水一同东去了。
本文没有使用强奸一词,一九七四年打击这些色狼时也没有使用强奸一词,因为绝大部份女知青被侮辱时,侮辱者确实没有使用暴力,他们使用的只是权力,人民给他们的权力。 悲剧在于人民的女儿正在被这些掌权者奸污!
◇ 一个色狼在橡胶林中游荡
云南是个美丽的地方。大批知识青年来这里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一九六八年第一批北京知青是在周恩来亲自批准下进入到西双版纳地区的,而后又有上海、昆明两地知青离开家乡,来到漫长的边境线上,开垦荒山,种植橡胶树。
一九七零年云南农场在屯垦戍边的伟大指示下,成为昆明军区云南生产建设兵团,大批现役军人进入到兵团,担任了由连长以上的全部正职干部。
四川省成都、重庆两市的知识青年怀着“保卫边疆,建设边疆”的志愿,经过严格政审,大批来到云南,认为自己已经成为准军人。
然而,知青们不会想到,几年后周恩来总理又会在看完一份云南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奸污女知青的材料后击案大骂:“这不是,这是国民党!”
其实按一些色狼的所作所为,就是国民党政府也绝不会容忍的。
上海女知青施某在连长的第一声哨子中便从睡梦中醒来,她以军人的速度和敏捷穿上短袖衬衣、蹬上长裤和蚂蝗套,戴上头灯,挎上胶刀筐,穿上解放鞋,跑出了茅草房。
外面大森林起伏的阴影遮挡着黎明,几个小时后阳光才会照进云南生产建设兵团一师范围内的这个小山寨,或者叫做连队。一盏又一盏晃动的头灯说明又一个割胶日开始了。
头灯在通向橡胶林的道路上汇拢了,曲曲弯弯,排成一长列,像是星群,也像是萤火虫在飞舞。
渐渐地,灯火稀疏了,人们一个个钻进属于自己的林段,浓密的橡胶树叶遮住了光亮和人影。施某的林段在距离连队驻地三里远的山坡上,她负责着几十亩山林的四百多株橡胶树的割胶和管理。
在她林段的起点,她稍微喘了口气,抽出锋利无比的胶刀,开始工作。她割得很快,也很认真,但这并不影响一颗由于年轻而不会停歇的大脑在跃动。
她是自愿从十里洋场来到西双版纳的密林中的,这里的传说和神秘吸引了不少和她同样年轻的少男少女,他们怀着改造自己和改造边疆的宏愿离开家乡,把青春和汗水抛洒给红土高原的一草一木。
是的,这里很艰苦,有人跑回家乡去泡病假,甚至有人越境到了缅甸。但是,施某没有像那些人一样,她觉得这里的一切都还不错。尤其是那个面和心善的现役军人连长,对知识青年,尤其对女青年们关怀备至。
上面一层林带传来轻微的响声,施某的心一下子缩紧了。她曾听说有一野猪一拱嘴就把一个男知青的大腿咬下去半边肉。
她哆哆嗦嗦地抬起头,上面也是一团光亮,说明有一个人戴着头灯。她看出来了,是连长,他在帮她割胶。她放心了。
连长几乎天天出现在各个林段中,检查生产情况或帮助生手、慢手割胶。
她比平时快一个小时割完了胶,和连长在山顶处的一小块空地上。连长一上山就把挂在腰上的雨布铺开,自己坐下后,让施某坐在他的身边。
施某驱赶了一下蚊子,又寻找着有无蚂蝗爬上来,一只有力的手爬上她的脊背,似乎在帮她驱赶什么,她很感谢,侧脸冲连长笑笑。连长也在笑,眼中燃烧着一股施某从未见到过的欲火。
她不太明白连长为什么会这样笑,以至于连长的手挪到她胸前,解开全部衬衣扣时,她才开始恍惚。
施某没有戴胸罩,由于西双版纳地区的炎热也由于施在生活上和贫下中农一样。{强奸轮奸处女小说}.
当连长看到随着衣襟敞开而弹射出来的雪团一样的白乳房和樱桃一般鲜嫩的乳头,他便用全力倾压下来,一只手熟练地揭开了施某的裤带,并把手伸进她双腿之间。
施某顿时吓呆了。她不知道连长要干什么,或者说由于意识到连长要干什么,而目瞪口呆,束手无策。
连长飞快地脱下自己的衣裤,像猛兽吞食小动物一样疯狂地占有了施。
施某大概本能地抵抗了几下,但那样无力,几乎是眼睁睁地忍受着第一次被男人侵入肉体时的痛苦和伤痛。完事之后,连长抚摸着她向她许了不少愿,入团、入党、提干等等。
施某本来可高声呼叫,但她不敢。连长的权势,红领章、红帽徽的尊严,她心里压力太大了,以致于会觉得人们将指责她在犯罪。
连长心满意足地站起来,收起了雨布,用树叶擦去留在上面的处女血痕和污物,哼着毛主席语录歌,扬长而去。
派他到生产建设兵团,他一开始是牢骚满腹。但很快他便在这贫困的山林中发现了乐趣,这便是那些一个个青春年少的女知青们。女知青们,来自北京、上海、成都、重庆、昆明,她们比连长在军营附近见到过的那些农村姑娘确实白嫩、诱人。
连长像一只饿狼一样开始物色猎物并选择扑食方式。橡胶林中是最好的地点,那里僻静偏远,很难碰到别人,而且在黎明前的黑暗时刻,女知青们都会有恐惧感。
第一个女知青在他的怀抱中连挣扎一下都没有。于是,他带上一块雨布,每天都和勤劳的胶工们一同走进山林之中,先从最漂亮的女知青下手。第二个次之,再次之""
施某相貌平平,已经是他身下的第八个牺牲品了。{强奸轮奸处女小说}.
当连长被揭露出来押赴刑场执行枪决时,在橡胶林中有十几个女知青在他的兽欲中失去了贞操。
◇ 公审大会
在任何一张中国地图上,都可以找到河口县城,它和越南的老街市仅一河相隔,中间由一座铁桥接连。
一九七四年的某一天,驻地在河口县城的云南建设兵团第十六团进入了空前的戒备状态。在方圆十九里地内的所有交通路口都安设了路障,有手持上了刺刀的步枪的民兵和端着冲锋枪的解放军战士站岗。
一大早,数千建设兵团战士便在一种紧张气氛中集合起来,从各个连队出发,通过一个个哨卡,穿越密密麻麻的夹道持枪者,来到一个山坡下。这个山坡平时并没有什么特殊,上面同样是一层层梯田,梯田上长着稀疏的实生橡胶树,山顶处有一块保护原生林,有着竹丛和荒草。
但现在他们回过头去,看到十几挺轻机枪和两挺重机枪的枪口以俯视状态对准山坡下。这些戒备都只是为了能够安全地召开一个公审大会。
河口的知青们刚成为兵团战士就参加过一个公审大会,审判大瑶山上一个六十多岁的瑶族老头自封皇帝,结果是连他带十几个大臣一同枪毙!
在一条三面环山的口袋形山谷里,十几个犯人站成一排,哆哆嗦嗦。另有十几名持枪的解放军排成一排,平举自动步枪,在一声命令中,扣动扳机。大约每人都放空了枪中的子弹后,战士们跑步离开刑场,两个提手枪的公安人员走过去,对着未死的犯人补枪。
这次不同,被审判对象不同。
随着一声汽车喇叭,唯一被允许开进公审大会会场的汽车出现在公路上。汽车停下来,在一排枪口中,车蓬窗被打开了,十几名现役军人被押上会场。
被审判的是解放军军官干部!在解放军威信和地位处于巅峰的年代中,在说解放军一句坏话就被扣上“毁我长城”的岁月里!
山脚下已经搭好了一个简易的主席台,几个云南省军区的领导和军事法庭的负责人脸色铁青地坐在上面。
十几个将被审判者站在台上,低垂着头。
在一种沉闷,肃穆的气氛中,主席台上一个领导拍案而起,大声宣布。
武装战士们冲上去,愤怒地撕下了十几个被审判者头上的帽徽、脖子上的领章。
XXX,解放军云南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第十八团副参谋长""利用职权奸污女知青八人"" XXX,解放军云南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第十六团保卫科长""利用职权奸污女知青六人"" XXX,""连长,奸污女知青""
XXX,""政治指导员,奸污女知青""
还有一名现役军人连长,不但奸污四名上海女知青,还与一条小母牛有过性行为,被上山打
猎的老头发现揭露出来,在罪名中冠以糟蹋母牲畜。在场者无不哗然。
十八团的副参谋长被判十六年徒刑,他将在军人劳改场中渡过他的残年。
十六团的保卫科长被判六年徒刑,他的母亲是云南省的一个地委党书记,没法给他一丝的袒护。又可怜他年轻的妻子和幼女将为他承担一生的耻辱。
而在审判会场上的上千名女知青中那些遭受奸污和凌辱的人看着这种场面会产生什么想法呢?
在这次大规模审判之前,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六团的两位团级军官被枪毙了。云南生产建设兵团一师的一个独立营长和一个连长被枪毙了。
而后,内蒙古生产建设兵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州军区生产建设兵团,以及陕西省、山西省、安徽省等有大量插队知识青年的地方都举行了大规模宣判会,对奸污上山下乡女知青的罪犯进行了严惩。
◇ 黑幕上裂开了一条缝
这一切,都是从四川省知青慰问团到云南的慰问活动开始的。
在四川省知青慰问团到云南之前,这里曾来过一个北京革命委员会的慰问团。
不过,四川省知青慰问团的规模比北京知青慰问团大十倍,因为四川知青比北京知青多十倍。而两个慰问团的本质区别却是:北京知青慰问团是来大吃大喝,游山玩水的,而四川知青慰问团是来探望子女和晚辈的。四川知青慰问团的不少成员有子女或亲属在云南生产建设兵团插队落户。他们直接深入到自己子女所在连队,和子女吃一样的饭,住一样的房子,还和子女一同参加劳动。
子女当然也就将实际情况向家长汇报了:
某团男知青某某因为和连长吵架了,便被扒光了衣服送进了马棚。云南亚热带地区蚊虫成群,尤其是马棚牛圈,更是蚊子、马蝇的聚集点。马有尾巴可以驱赶它们,而捆起双手的知青很快被咬昏过去。第二天早晨,当那个男知青被抬出马棚时,全身已肿得不像人样了。
某团有个男知青,因为身体不舒服,在开荒时多休息了一会儿,连长便让他在烈日下毒晒,一直到他中暑休克。
某团一对男女知青小李和小王,在中学时便青梅竹马,来插队后相亲相爱,这在当时当然属于犯忌之事,是没好好改造小资产阶级思想不安心接受再教育的典型。他们有一次在橡胶林中谈情说爱,热烈亲吻拥抱时,被几支手电筒光柱照住,当即被扒得一丝不挂,押回连队,站在空场前面,接受全连一百多人的批判。
还有个男知青,一个多月没有吃过肉,实在太馋了,到连里唯一一个鱼塘偷捕了两条鱼拿水煮煮,洒点盐,狼吞虎咽下去。谁想到第二天便被正申请入党的同伴告发。民兵排长派民兵捆起盗窃犯,用枪托和木棍打断了他的腿,让他这辈子再也不能下水游泳。
还有""
绑捆吊打知识青年在不少连队已成家常便饭,一些营和团部动不动就重刑折磨犯了点小错误的知识青年,几乎每个连队都开过知识青年的批判大会,进行人身侮辱。
还有一些连长、营长每天只是打牌,吃喝玩乐,把并不多的猪,很少的鸡,屈指可数的鱼视为私有财产,想吃便吃,而知青们一个个都营养不良。
最繁重、最危险的活儿,都派知识青年去,每年都发生因排险、因砍大树、因山火而有知识青年死去。有父母、亲属作为慰问团成员而来云南的知识青年纷纷悄悄哭诉这些遭遇,他们当然不敢公开说,因为慰问团总会走,也因为他们还要表现出为了改造思想能吃一切苦,受一切罪的大无畏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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