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节日作文】
第一篇、xxxx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对推动《女职工特别保护》贯彻落实意见建议
xxxx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xxx工会高度重视,联合街道妇联采取多种形式,在辖区广泛开展一系列学习、宣传和贯彻《特别规定》活动,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一、学习领会,周密部署。工会联合会召开职工大会传达学习文件精神和《特别规定》内容,统一思想认识,使全体职工充分认识颁布实施《特别规定》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特别规定》。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学习宣传贯彻方案,使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发动社区、辖区单位选择在女职工较为集中的学校、机关单位发放宣传材料。通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不断扩大《特别规定》在社会上的知晓率和覆盖面,大力营造关心爱护女职工的良好社会氛围,着力提高了女职工依法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增强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为贯彻实施《特别规定》奠定坚实基础。
三、建立机制,持续深入。建立学习宣传贯彻《特别规定》长效机制。一是把学习宣传贯彻《特别规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结合工会各项工作抓紧抓好,街道工会就涉及女职工权益保障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调研,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尽快启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研究。二是将贯彻工作与
维权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女职工维权机制建设,着力推进“两个覆盖”,着力推动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中的困难和问题。将女职工特殊保护纳入集体合同和女职工专项合同,促进用人单位改善劳动条件、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各项规定,促进实现女职工体面劳动。目前,xxxx正积极开展和谐企业创建工作,目前签订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达到 家。及时总结学习宣传贯彻《特别规定》的好经验,推广用人单位履行责任义务的好做法,以点带面,推进《特别规定》的全面实施。
第二篇、成都焊研威达科技股份公司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情况的调研报告
对推动《女职工特别保护》贯彻落实意见建议
成都焊研威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
调研报告
为了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做好新时期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成都焊研威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当前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情况进行了深入的排查分析,现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当前女职工权益实现的总体情况
公司有职工508人,其中:女职工114人,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并在2013年8月对公司员工进行全员体检。企业工会组织健全,设有女工委员,工会女职工活动正常,“三八”节期间,工会女职委都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庆祝,企业按时缴纳养老、医疗、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能够基本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各项内容。
二、女职工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利益诉求
近年来,公司以《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为依据,加强基层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制度建设和女职工特殊权益的维护,使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整体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无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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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会维护女职工权益的制度建设和方法措施
公司加强女职工维权机制建设,将女职工特殊保护内容纳入集体合同协商范围,纳入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促进单位改善劳动条件、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经常深入到车间、班组、职工食堂等场所,对女职工生活、学习状况进行走访调研,了解调研女职工的工作环境、工资收入、社会保险缴纳、业余生活等情况,真正做到了走近基层、了解职工,把工作落到了实处。
四、推动贯彻落实《特别规定》的基本情况、主要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特别规定》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女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对女职工和下一代健康的关心爱护,对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女职工的身心健康,进一步激发女职工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广大工会干部进一步提高对贯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履行职责,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扎实推动《特别规定》的贯彻实施。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并没有列入企业日常工作考核机制中,对企业缺少监督,工作没有得到高度的重视,工作开展的广度与深度还有待提高。
五、《特别规定》与本地现行行政法规有哪些矛盾,是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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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制定我省《特别规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特别规定》未能充分承载和体现社会的发展进步以及翻天覆地变化所带来的立法要求和女职工的诉求。需要我省制定《特别规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六、希望制定出台的《特别规定》实施办法或细则做出哪些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细化规定
(一)妇科体检问题。定期妇科检查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二)明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特别规定》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一些规定过于宽泛而限制了女性就业权利,《特别规定》实施办法或细则需要作出细化规定。
(三)政府和企业要多履行社会责任。企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政府应给予多种形式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以真正解决女职工特殊时期的劳动保护问题。
七、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签约、履约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但履行合同内容不规范,有待提高和完善。主要原因是企业重视工会女职工工作不够,特别是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法规了解不够,降低了女职工劳动保护成本投入,需进一步采取措施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对推动《女职工特别保护》贯彻落实意见建议
八、加强工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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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大法律宣传和执法监督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和重视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氛围。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作为普法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形成尊重和关心女职工,自觉维护女职工权益的良好氛围。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自觉保障女职工的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意识。加大对女职工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各种形式的广泛宣传,增强她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调动女职工为经济建设作贡献的积极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积极参与维权机制的建设,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形式,进一步维护女职工民主决策、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权利。积极参与女职工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参与查处严重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侵权行为,努力做好女职工的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工作。
成都焊研威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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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调查表
(企业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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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关于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对推动《女职工特别保护》贯彻落实意见建议
浅谈女职工特殊保护问题
内容摘要:女职工特殊保护,是指国家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需要,在劳动方面对其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女人是弱势群体,在我国女职工已占职工总数的近一半,忽视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不仅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而且会引起社会的不安定,它不仅仅是涉及劳动保护的法律问题,而且是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应该树立科学的立法观,完善女职工特殊权益的各项制度,加强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与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强化对损害女职工特殊权益违法行为的刑事制裁,使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向着社会化的方向发展。加强女职工特殊保护,不仅关系到女职工自身安全和健康,而且还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未来接班人的和继承者的健康成长。
关键词:女职工 特殊保护 问题 对策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企业职工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和价值准则都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对职工的劳动保护特别是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的不够明确,因而社会上出现许多对女职工劳动保护不力甚至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不加大对女职工的保护力度,不仅影响企业效益,而且影响社会安定,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因此,这是急需解决的社会性问题。
一、为什么要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
(一)、女职工身体结构和生理特征的需要
女职工和男职工身体结构和生理特点不同,如妇女生长发育机能、生理机能(血液循环、呼吸技能等),对外界环境的反映机能(基础代谢、对高温、寒冷等条件的承受机能)与男子不同,体力一般比男职工差,特别是女职工“四期”有特殊的生理变化现象,所以女职工对工业生产过程中的有毒有害因素一般比男职工敏感性强,如对一些毒物特别是脂溶性毒物女性吸收力高于男性。另外高噪音环境、剧烈振动、放射性物质等都能对女性生殖器和生殖机能产生有害影响。因此要做好和加强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避免和减少劳动生产过程给女职工带来的危害,更好地发挥女职工的生力军作用。
(二)、对妇女的特殊劳动保护,关系到我国下一代健康体质的延续
女职工担负着抚养下一代的重任,在工作中如果不重视劳动保护,不但损害
女职工的健康,而且会影响下一代的健康。如持久的立位兼负重作业,使腹压增高,骨盆肌肉、韧带松弛,引起子宫脱垂;未成年女工持久立位作业或步行,并伴有重体力劳动时,将影响骨盆的正常发育,引起骨盆狭窄或发生扁平骨盆;有些毒物可引起月经障碍,妨碍胎儿的正常发育引起流产、早产、死胎等;处于哺乳期女工,某些毒物进入体内后,可随乳汁分泌排出,以致婴儿发育不良,患病率增高等。因此女职工特殊保护工作关系到我国下一代人口素质,是优生优育的重要保证。
二、女职工特殊保护的内容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二是研究职业因素对女性机能的影响;三是安排女职工从事无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四是做好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劳动保护,即“四期保护”(经期保护、孕期保护、产期保护、哺乳期保护)。
《劳动法》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体现在许多方面,法律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四期”从事禁忌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我国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察不力、内容滞后、无法可依、女职工维权成本高等现象。
案例:在某大型超市工作的任春梅已怀孕两个月。一天上午,她感觉身体不适,腹痛难忍,便在上班途中临时改变主意,决定上医院作妇科检查,她打电话向店长请假一天,店长爽快地批准了。但第二个月发工资时,她被扣了30元。原来,这家超市有规定,每请一天事假,扣工资30元。老实本分的任春梅认为自己请事假一天是实,故没有对超市的扣款行为提出异议。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已有身孕的任春梅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本应算作劳动时间,超市却视为请假并扣除她的工资,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
四、维护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对策
(一)加快女职工特殊保护法律法规立法步伐
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大多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出台的,法律法规的滞后不能涵盖现实的情况,法律缺乏可操作性和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运用同一法规,因认识上的不一致而执法上的不统一。要树立科学的立法观,将性别意识纳入立法和执法的主流。
(二)完善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各项制度
建立专门的困难女职工法律援助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为切实保障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权的实现,应为困难女职工建立专门的法律援助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 设立专门的女职工特殊保护司法机构。我国女职工从业人员已经接近总从业人员的一半,在有关部门设立专门的保护女职工权益的司法机构,应该是实现法律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一种发展方向。
(三)增强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
广大女职工应立足本职,努力工作,以自己无可挑剔的业绩,赢得自信,赢得他人的尊敬。要加强学习,特别是认真学习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增强执法守法的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大胆挣脱束缚自己的封建枷锁,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总之,女职工是劳动者中的特殊群体,法律上对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是由女职工身体条件和所负担的任务的特
殊性决定的。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有利于国家兴旺发达,民族优秀体质的延续。
参考文献:
1、《劳动法》
2、陈红霞 企业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保护现状[J].青年研究,2005,(01)
3、徐红军 切实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N].半边天,
4、林兵 女工禁忌作业有哪些[N].南方周末
5、袁锦秀 妇女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第四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2012年
对推动《女职工特别保护》贯彻落实意见建议
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相关法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意见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自1988年发布施行以来,对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鉴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2008年2月,原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将《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论证、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条例名称
根据《劳动法》第七章关于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将条例名称改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二)关于禁忌劳动范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得比较原则,目前工作中主要执行原劳动部制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为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征求意见稿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纳入条例,并根据目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作了适当调整;同时,考虑到禁忌劳动范围需要根据社会实际情况不断调整,为避免因禁忌劳动范围的调整而导致条例频繁修订,征求意见稿将禁忌劳动范围作为条例的附录加以列示,并规定: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时,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第三条)。
(三)关于产假天数和产假待遇
一是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第七条第一款)。
二是参照原劳动部有关规章,细化了流产假期,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第七条第二款)。
三是为了与《社会保险法》相衔接,参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八条)。
(四)关于法律责任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难以操作。为了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十三条)。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以下称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第十条 国家鼓励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每2年至少安排1次女职工进行妇女常见病检查,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本条例附录所列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执行本条例附录所列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二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协助行政部门开展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职责分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易导致流产或者胎儿发育畸形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九项;
(二)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三项;
(三)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第五篇、女职工特殊保护
对推动《女职工特别保护》贯彻落实意见建议
女职工及特殊保护
一、在执行女职工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工作方面
我市各级工会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大力推行平等协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度,并作为工作重点,紧紧围绕女职工的劳动就业、工资分配、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待遇、教育发展等内容,特别是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等“四期”保护,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毒有害工种防护,生育保险,妇科疾病普查等,与企业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截至目前,在建立工会组织并已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覆盖面实现了90%,到2012年底将实现全覆盖的目标。据调查显示,我市规模以上企业单位100%严格执行女职工“四期”保护及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的规定,随着在非公企业推行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逐步深入,凡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非公企业,都能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对尚未执行的一经发现,工会女职工组织及时与企业协商予以纠正。
二、在女职工平等劳动权利,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及特殊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依法落实工作方面
围绕实施我市妇女发展规划,认真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加强工会女职工组织建设工作,推行平等协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度,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1、加强法律常识知识培训,提高了广大女职工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推动了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各项法律法规的落实。
2、从女职工生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开展女职工健康保健知识,防治艾滋病、性病知识的普及教育活动,保障女职工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卫生保健服务、有效降低妇科疾病发病率,减少性传播疾病的感染率,控制艾滋病病毒感染率。2010年女职工健康知识讲座活动将惠及5000余人,为广大女职工科学预防妇科疾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供了必要的知识储备。
3、关心单亲特困女职工生活。单亲特困女职工是困难女职工中的特殊群体,需要精神和经济双重扶持。针对这一特殊群体存在的有关子女就学、住房热费、法律援助、再就业等重点、难点问题,市总工会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加以解决和落实,从根本上解决了单亲特困女职工的后顾之忧。
4、加强对特困女职工的管理。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从建立特困女职工档案入手,对特困女职工队伍状况、困难程度等做到心中有数,并实行动态化与常态化互为补充的管理模式。全市共建立困难女职工档案27792个,增强了帮扶的针对性。
5、开展团体女性安康保险。通过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了广大女职工对参加团体女性安康保险就是“无病买平安,有病买保障”重大意义的认识。让罹患女性重大疾病的女职工及时得到经济赔付,减轻了出险女职工家庭的经济负担。随着工作的逐步推进,广大女职工参保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不断增强,从根本上为女职工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筑
起了一道温馨的屏障。
6、提高女职工的社会地位。积极营造男女平等的社会环境,加大女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及企业经营管理的力度。据调查统计显示,我市女性代表在职代会和董事会、监事会中所占比例分别达到27.7%、32.5 %和 36.6%,女性代表的素质也有显著提升,95%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这些女性代表,承担着双重职责,积极代表广大职工,特别是女职工参与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和发展大计的制定,从源头上切实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从而推动了工会女职工事业与全市妇女工作协调发展,为广大女职工生存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7、发挥女职工代表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的作用。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成员。全市各级工会女性代表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尽职尽责,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据理力争,切实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8、强化女干部的培养和推荐工作。市总工会建立了女职工人才档案,在基层举荐的基础上,把专业人才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定期向各级党组提出建议。通过建立此项制度,为女优秀人才走向领导岗位,为高层决策和源头参与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六篇、如何加强对女职工特殊利益的保护
对推动《女职工特别保护》贯彻落实意见建议
如何加强对女职工特殊利益的保护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与完善,我国的广大女职工已经成为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也是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生力军。如何加强对女职工特殊利益的保护,切实发挥好“半边天”的聪明才智,是摆在企业各级工会组织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更是新时期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认真调查研究和切实抓实抓好的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进一步保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根据《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协商的内容:(一)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的期限;(二)男女同工同酬有关规定;(三)男女公平竞聘上岗有关规定;(四)保障女职工公平参加政治、业务、技术培训和各种文化活动;(五)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依法享受工作安排、工资、福利待遇等;(六)履行女职工特殊权益发生争议时的处理办法;(七)涉及女职工特殊权益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八)变更、解除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的程序;(九)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为贯彻落实好《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实施办法》,认真履行好维护好女职工特殊利益和特殊利益,是企业女职工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女职工的社会地位,直接反映着企业的进步和文明程度。尽管改
革发展为女职工施展才华提供了极好的机会,但由于女职工生理条件的因素,在人类自身再生产中所处的地位不同,所以正确对待和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与特殊利益,涉及女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能否正常发挥。因此,在法制化大背景的前提下,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强对女职工特殊利益的保护:
一、健全组织,完善管理制度
首先,健全女工组织,完善工作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全总提出的“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要求,严格按照全总颁发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建立健全各级女职工委员会,配备专职或兼职女职工干部,对女工干部进行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和维权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知识结构合理、综合素质过硬、群众威信较高且热爱女工工作的女职工干部队伍。
其次,不断规范和完善适应形势发展和企业实际的女工工作管理制度,在建立女工维权机制和狠抓落实上下功夫。只有做到了组织保证和制度保证,女工维权工作才有可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再次,注重源头参与、理顺劳动关系。在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中,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应始终把《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作为维护女职工特殊利益的重要依据。 最后,维权机制建设是做好维权具体工作的制度保证。要注重女职工维权的源头参与,通过参加职代会、签订集体合同,落实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和特殊利益。在职代会中必须女职工代表并占有一定的比例,对涉及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事项专门征求女职工对推动《女职工特别保护》贯彻落实意见建议
代表的意见,并根据情况给予解决;在集体合同中,除女职工与男职工同样享受平等的政治经济等权利外,还对涉及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事项以单独条款作了明确的规定,如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依法享受特殊保护。女职工主任参加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并进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提升女职工的综合素质
一方面积极鼓励女职工结合本职工作自学成才,参加各种远程教育,提高学识水平,提高自身的理论、业务水平;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让女职工多参加一些相关知识培训,及时“充电”;同时聘请一些专家和学者,为女职工授课。女职工只有提高了自身的综合素质,才能更好地适应工作,逐步实现自身的价值。另一方面普及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援助。要充分利用法律知识咨询、法律知识竞赛、法律知识培训等形式,经常组织女职工进行《劳动法》、《工会法》和《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各级女工组织和广大女职工更好地知法、懂法、用法和守法,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自觉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特殊利益及特殊利益。
三、做好新形势下女职工思想工作
要把女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做好,首先要改变观念,统一思想,提高对女职工工作的认识,建立健全女职工工作组织,配备思想素质高,热爱女职工工作的人员负责女职工的思想工作,同时还要抓好工作规范管理,制订相应的工作制度,采取适当的措施,广泛深入地开展工
作,使女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
要做好女职工的思想工作,还要适应改革形势,针对女职工思想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讲求方式方法,采取灵活多样的教育形式,使正面灌输与多方引导相结合,寓教于理、寓教于帮、寓教于情、寓教于乐,注意解决她们实际生活、工作中的问题,想她们之所想,急她们之所急,做好一件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事,这样才能真正调动她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深化“维护女职工特殊利益行动”,认真做好具体维权工作
(一)认真落实妇女“五期保护”制度。全区教育系统女职工的婚假、产假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休息时间,产期休假5个月,晚育实行休假150天。在医疗、孕、产期、哺乳期内,不参加竞聘,不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医疗、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女职工怀孕期间安排轻松的工作,为有小孩的女职工安排喂奶的时间,每天可以晚到和早走半个小时等。
(二)关心女职工身心健康,丰富女职工业余文化生活。组织女职工参加拔河赛、体操赛、才艺展示、文艺演出、有奖问答、“三八”妇女节等活动。这些活动的开展可以开阔女职工的视野,增进女职工相互间的感情交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系,促进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增强组织凝聚力和向心力,使广大女职工倍感工会这个大家庭的温暖,为企业平稳健康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三)把维护困难女职工群体的权益作为重点切实抓好。改革开放以来,广大职工普遍得到了实惠,生活水平总体上有了很大的提高。
然而,我们清晰地看到我们国家地区间发展还不平衡,行业之间、企业之间分配收入差距呈现进一步拉大的趋势,国有企业老、弱、病、残女职工仍然是最困难的一个群体。因此,工会应把送温暖工程更加扎实地向前推进,在继续履行帮扶特困女职工“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同时,把工作重点放到特殊利益容易受到损害的困难女职工群体上,这是对送温暖工程的重点和内容的充实和拓展。
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广大女职工的积极参与。女职工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尤其在经济高速发展,改革不断深化的今天,工会女工工作既面临难得的机遇,又面临新的挑战。做好新时期女职工工作,对我处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日常女工工作中,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发展变化,不断积极探索女工工作的新思维、新方法,更新观念,转变作风,大胆实践,研究新情况,开辟新途径,解决新问题,提高女工的综合素质,维护女工切身权益。只有这样,才能做好女工工作,才能创造良好和谐的工作环境,才能真正调动起女工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她们的“半边天”作用,从而推动企业又快又好发展。
第七篇、女职工特殊保护参考样本
对推动《女职工特别保护》贯彻落实意见建议
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25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签订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在一些尚不具备单独签订专项集体合同条件的企业,可先以集体合同附件的形式对女职工特殊保护作出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签订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由 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有关条例规定,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经平等协商后签订。
第二条 单位依法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
1. 单位保障女职工获得平等的劳动权益,实行同工同酬。
2. 单位应逐步提高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使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3. 单位吸纳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与制定及修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参与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全过程。
4. 单位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5. 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休息休假及待遇。
6. 单位应对女职工节育手术假、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女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
7. 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解除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也应自动延续至哺乳期结束为止。
8. 单位应按照《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规定足额缴纳园区公积金,保障女职工的各项待遇。对推动《女职工特别保护》贯彻落实意见建议
9.单位应按照《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给予女职工相应的待遇。
10. 单位至少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女病普查,并提供相应的费用和时间。
11.其他可协商的内容
(1)
(2)
(3)
第三条 本合同签订后,遇有不可抗力或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可协商修改合同,但每年只能一次。
第四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并于期满前三个月内进行下一轮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协商。
第五条 本合同签订后,单位应在10日内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本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六条 生效的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存档,一份报上级工会备案,并在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甲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 乙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工会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八篇、女职工特别保护
对推动《女职工特别保护》贯彻落实意见建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
(2012.04.28)对推动《女职工特别保护》贯彻落实意见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9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
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附录: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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