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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医院写请假天 医院请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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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节日作文】

第一篇:《医院员工请假休假制度》

医院员工请假休假制度

第一条 为使员工请休假有所依据,保障工作纪律的严肃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员工。

第三条 员工依法享有国家法定休假日(三八妇女节、五一劳动、十一国庆节、元旦、春节等)和工作休假日。医院可根据工作需要与其它工作日期调换。

第四条 员工假期分为以下六种,即:

1、 事假:如因事必须本人亲自处理而请假,则应提前半天申请,事后申请视为旷工,但遇偶发事件,则应于两日内出具证明并提出申请,经直接上级或人力资源部核实后方准予补假。

2、 病假:员工因病请假,须持诊断证明并经医务部主任在请假条上签字确认,病假期间享有60%的工资。

3、 婚假:因员工本人结婚需持《结婚证》等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可享有3天有薪假期(晚婚者享有7天有薪假期)。

4、 丧假:员工因直系亲属死亡,可享有3天有薪假期。

5、 公假:员工因履行出庭作证等法定义务而休假视为出勤,但仍需办理请假手续并经核准后方为有效。

6、 产假: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相应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条 请假程序及假期核准权限

1、 员工请假均需填写〈请假条〉;

2、 员工凡请病假者,均需医务部主任在〈请假条〉上签字确认,方视为病假;

3、 员工请假首先向所在科室(部门)负责人申请,经部门主任或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

4、 医生、医技人员请假除向所在科室主任申请外,必须报医务部主任审核或审批。

5、 主管及以上人员(各部门主管、各区护士长、二级科室主任等)请假均需经所属部门主任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

6、 假期在1日之内的由部门批准;假期在2日(含)以上的由总经理批准;凡请公假均需由总经理批准;

7、 所有人员的经批准的〈请假条〉均需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备查,否则不予计发因此缺勤的工资。

第六条 员工请假除因病不能亲自请假可由同事或亲属代为办理外,均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七条 员工请假期届满行续假手续或虽行续假手续但未被核准而不到岗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因素外,均以旷工论处。

第八条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第九条 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给其他员工;若请假者为科室(部门)的负责人,则必须指定或有限范围授权给本部门人员,由其代行职责,并在〈请假条〉上注明受权人的姓名。

第十条 本制度解释与修改权归人力资源部。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医院请假制度》

请假制度

一、请假种类和时间

(一)探亲假:根据《国务院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工作满一年后从第二年起,已婚职工与配偶或未婚职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团聚的,其假期规定如下: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不含路程)。

2、未婚职工探父母每年一次,假期20天(不含路程)。

3、已婚职工探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不含路程)。

(二)婚假:根据《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三)丧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请丧假的,假期3天(不含路程)。

(四)产假:2012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

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规定:

(1)产假由90天增至98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3)符合晚育条件的男方享受5~7天的护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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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哺乳假: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在领取独生子女证后,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方可请哺乳假,哺乳假原则上不执行。

(五)年休(工休假)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工作满一年以上者,可享受年休假。医院职工休工休假由科室根据工作情况合理安排。工休假当年享受,不能累加到次年享受。

1、休假对象:本院在岗职工。

2、假期标准:参加工作满1年不满10年,休假5天,工作满10年至20年者,休假10天,工作满21年以上者休假15天。

3、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

(1)当年病假累计超过45天的;

(2)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

(3)当年病假、事假相加超过45天的;

(4)当年产假98天的。

4、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如当年已享受探亲假或4年一次探望父母假期的,其年休假时间减半。

(六)病假:由本人写出请假申请交科室领导签意见报相应职能部门审核,再转报分管副院长审批同意(急诊例外)。

(七)事假:请事假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本人申请。事假三天以内由科主任或护士长审批,三天以上由科主任或护士长签署意见后报所属职能部门审核,再转报分管副院长审批。

二、请假的手续及审批权限

除法定节假日和星期天以外的各类请假,必须本人(或亲属)写出申请交科室签意见,报相应职能部门、分管副院长审核后再报分管劳动纪律的领导审批。假条交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七、此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分管副院长。

第三篇:《医院请假制度》

医院请假制度

各种假期一律由休假人申请,科室负责人(护士还需经护理部)签注意见,三天内由科室审批并自行安排,报人事科备案;三天以上和科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院长或院长审批,人事科登记,并发回执交回科室方能生效,否则作旷工处理。

一、探亲假:凡符合享受探亲假待遇的职工,假期按国家规定执行。新婚职工当年不享受探亲假。休假期间不享受奖金及卫生津贴。

二、产假:正常产假休90天,晚育(女24周岁生育)加休15天,剖宫产再加休30天。第一胎产假休假期间享受工资和各种政策性补贴,不享受奖金及卫生津贴。

三、生育看护假: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小孩的职工,可在配偶产假期间给男职工10天看护假(不按规定时间办理独生子证的,休后按事假处理,休假期间不享受奖金。{让医院写请假天}.

四、计划生育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病假:病假必须持专科主治职称以上医生诊断证明和辅助检查阳性报告单或疾病治疗处方为依据,科室负责人(护士还需经护理部)签字,行政院长审批。需要住院者,经有关医生会诊到医保办办好手续后,在人事科登记。假满或出院后,应立即到人事科销假。

六、婚假:夫妻双方达到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的休假15天,未达晚婚年龄的休假5天。符合结婚条件的同志领取结婚证,15天内需到人事科登记备案。休假期间不享受奖金。再婚职工无婚假。

七、丧假:直系亲属死亡,丧假五天。丧假期间不享受奖金及卫生津贴。

八、旷工:旷工1天扣5天全额工资,旷工2天扣10天全额工资,依次类推。旷工五天以上停发一切经济待遇,并按职工管理条例处理。

九、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原则上不准加在一起休,不准提前休,不准借假休。个别特殊情况,在不影响工作前提下,经科主任(护士还需经护理部)同意,分

管院长和院长批准,可适当调整。

各种休假,一律按批准时间返院。不管哪种原因要求续假均须经院领导批准后执行,未经批准自行续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如当事人在请假、休假、销假过程中说假话、办假事,一经组织查实,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均由当事人负担。本人不在科室上班期间的扣罚奖金给科室,上班期间扣罚的奖金和工资由医院收回。

十、各类休假待遇

(一)病假:

1.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补贴,实际出勤天数少于应出勤天数的,超出部分每天按当月应出勤每天的平均补贴(除职务工资外的补贴)扣除。

2.工作人员一年中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其超过时间岗位补贴停发。

3.试用期、见习期病假待遇,分别按试用期、见习期间的工资为基数计发其病假工资。

(二)事假:

1.工作人员一个月内,事假累计超过3天不足5天的,当月岗位补贴按50%发给,事假累计超过5天或旷工超过2天(含2天)的,当月岗位补贴停发。{让医院写请假天}.

2.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补贴,实际出勤天数少于应出勤天数的,超出部分每天按当月应出勤每天的平均补贴(除职务工资外的补贴)扣除。

(三)探亲假:按实际天数扣发绩效工资(奖金及活工资)。探父母假的路费在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

(四)其它假期:

1.丧假、婚假、计划生育假等按前述执行。

2.产假发给全额工资。

3.特殊假:如放射假,按实际天数扣发奖金,如因工作不能休假的,按全额工资÷30×未休假天数计发补助,同时假期作废。

十一、休假规定:职工享有的工休假、探亲假,一般应当年休,特殊情况除院长

批准外次年不再继续使用。

十二、审批程序:凡需休假的人员,由本人填写《××人民医院请假单》一式三份,科主任(护士长)签字后报分管职能科主任审批,再报分管院长审批。凡隐瞒不报的,扣发科室负责人管理奖及当事人按旷工处理。中层干部的各种休假,必须报院长批准。

十三、其它:各种假期的假条,一律由有关科室交人事科保管,并由人事科通知财务科执行,各科应按规定执行,违反者处罚当事科室负责人。

十四、加班的确定: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及院领导指定加班的,必须填写具体工作时间、任务,由科室负责人签字,人事科审批确认,报院长批准后认可。

第四篇:《医院的请假制度》

请假制度

1、任何人不得无故请假。

2、请假必须到院办公室填写请假条,交上级主管批准后交财务处备案。

3、请假必须提前2个工作日填写请假条,以便院部安排人员替班,或自己安排人员调班。

4、 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除扣除请假当天工资外,额外扣除2天工资,在院部公示栏公布。

5、当班人员外出必须填写外出登记表,如查出不在岗,而且没有登记者,扣除当天工资。

6、指定登记地点和请假地点是院办公室 。

7、部门领导包括院长外出也必须到院办公室进行登记。

8、员工请假由上级部门领导批准,但是上级领导必须做好替班安排工作,如有问题向院长请示。

9、部门领导请假由院长批准,院长不在必须电话告知,院长必须安排好替班工作。

第五篇:《医院请假条》

请假条

请假条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注:1、病假须出具医院证明。2、本表交由办公室存档。

第六篇:《医院员工请假休假制度》

医院员工请假休假制度

第一条 为使员工请休假有所依据,保障工作纪律的严肃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员工。

第三条 员工依法享有国家法定休假日(三八妇女节、清明节、五一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十一国庆节、元旦、春节等)和每周工作休假日1天。医院可根据工作需要与其它工作日期调换,试用期员工每两周休息1天。

第四条 员工假期分为以下六种,即:

1、 事假:如因事必须本人亲自处理而请假,则应提前1天申请,注明事由和起止日期,科室安排好工作后方能休假,事后申请视为旷工,但遇偶发事件,则应于3日内出具证明并提出申请,经直接上级或人力资源部核实后方准予补假,事假每次不得超过3天,合并调休不得超过7天,请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事假期间无工资。

2、 病假:员工因病请假,须持相关检查结果和诊断证明并经医务部主任在请假条上签字确认,病假期间工资按员工手册规定发放。

3、 婚假:因员工本人结婚需持《结婚证》等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可享有国家规定的假期,婚假必须提前一个月申请经主管部门签字,将申请表交人力资源部,试用期员工不享受带薪婚假。

4、 丧假:员工因直系亲属丧亡,可享有连续3个工作日带薪假期,外地员工有往返日1天假。

5、 公假:员工因履行出庭作证等法定义务、政府指令必须参加的会议或活动、医院派遣参加的会议而休假视为出勤,但仍需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并经核准后方为有效。

6、 产假: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相应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条 请假程序及假期核准权限

1、 员工请假均需填写〈请假单〉;

2、原则周休假本周休,除工作需要调整休息外,无得任意调休假期,调休必须提前申请并说明调休的日期,不得提前调休下周或下月假,否则作旷工处理,每年调休不得超过3次,外地员工经科主任同意可以调当月假期回家探亲;

3、员工凡请病假者,均需医务部主任在〈请假单〉上签字确认,方视为病假;

4、员工请假首先向所在科室(部门)负责人申请,经部门主任和院长批准后方可休假;

5、医生、医技人员请假除向所在科室主任申请外,必须报医务部主任审核或审批。

6、主管及以上人员(各部门主管、各区护士长、科室主任等)请假均需经所属部门主任审核,院长批准后方可休假;

7、假期在2日之内的由部门批准;假期在2日以上的科室负责人确认后由院长批准;凡请公假均需由分管院长批准;

8、所有人员经批准的〈请假单〉均需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备查,否则不予计发因此缺勤的工资。

第六条 员工请假除因病不能亲自请假可由同事或亲属代为办理外,均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七条 员工请假期届满行续假手续或虽行续假手续但未被核准而不到岗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因素外,均以旷工论处。

第八条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第九条 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给其他员工;若请假者为科室(部门)的负责人,则必须指定或有限范围授权给本部门人员,由其代行职责,并在〈请假单〉上注明受权人的姓名。

第十条 本制度解释与修改权归人力资源部。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七篇:《县医院请假、考勤制度规定完整版2》

皮山县医院请假、考勤制度规定{让医院写请假天}.

一,医院职工除法定节假日外,凡离开工作岗位,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者或请假未准,擅自离开(口头、电话请假者),按旷工论处。

二,职工考勤各科室专人逐日登记,对出差、事假、病假、补休等都要有明确标记,于下月25号前交办公室备案核对。

三,请假期间个人的综合指标一律由科室承担。

四,任何人请假必须先办理手续,后离开岗位。各分管副院长负责对分管科室、人员的请假手续签批,办公室备案,未办理请假手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五,科室负责人私自放走职工离开岗位,所有工作由科室负责人承担。科室负责人在补休、节假日期间离开县城者,必须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并承担所有因外出造成的责任。

请假程序

一,假类包括:事、病、探亲、婚、丧、产、陪护假。凡请假一天以上或离开本县须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1),副院长、院办负责人,必须经书记或院长批准,到院办备案。

(2),各临床、医技、以及职能科室负责人,必须经院长批准,报院办存档。

(3),其他医护人员,请假必须经科主任批准。科主任只有半天的假权,一天以上先由科主任、护士长签署意见后报医务科、护理部批准并到院办存档。

(4),请假必须本人写报告,一式三份,按规定程序审批,假满后逐级消假,凭办公室通知上班。

(5),各种假期,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离岗的,一律按旷工论处。

(6),行政人员的考勤,由医院办公室负责。

(7),假期均包括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在内(休假除外)。

(8),除院领导以外医院所有职工外出期间乘坐的飞机等交通工具票据,只能按照360元的标准报销。

(9),全院职工一律不允许电话请假,若有均视为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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