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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企业职工一次性补缴社保 2016年社保补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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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节日作文】

篇一:《2016年社保一次性补缴政策》

2016年社保一次性补缴政策【仅供参考】

一次性补缴的对象:

凡曾与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过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过去从未参加养老保险或过去存续劳动关系期间还有工作年限未参保缴费的人员。其中由个人按《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一文规定申请。

此外,一次性缴费的人员还需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持有当地居民户籍;

二是其与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年限应在2011年7月1日之前。 一次性补缴的时间:

用人单位各类人群申请一次性补缴的起始时间按当地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的时间确定。

市直单位的起始时间:属于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原固定工和干部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95年7月;属于合同制职工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84年 11月;属于临时工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88年12月。例如:张三,1953年10月出生,他从1974年1月–1982年12月期间在市直某企业单位做临时工,现申请一次性缴费,那么按上述临时工的补缴起始时间规定,在他工作期间本市还未有建立临时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因此,按张三工作年限的情况其不符合申请一次性缴费的条件。

一次性补缴年限:

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为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建立劳动关系而应参保未参保的工作年限。

如:李四(女),1950年10月出生(2000年10月达到退休年龄),其从1986年12月—2005年12月在市直某企业单位做合同工,1986年 12月—1992年12月已参保缴费,1993年1月后未参保,现申请一次性补缴。那么按上述规定,她只能一次性补缴从1993年1月— 2000年10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用人单位主动为职工办理一次性补缴的各时段缴费标准按各地当年确定对应时段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当年没有缴费基数和比例的按当年定额标准执行)计算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广州市为例,全市统一缴费基数不低于2139元、缴费比例为20%,即最低缴费为427.8元/月。

篇二:《补缴社保》

一、补缴范围和对象

1.我市实行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含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以来,按规定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当补缴其应保未保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各项社会保险实施时间(即最早补缴时间)如下:

⑴我市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具体时间,合同制职工为1985年1月,大集体以上固定工为1985年7月,区属小集体固定工为1991年1月,城镇临时工为1990年7月。

⑵我市市区全面实施职工医疗保险的时间为2002年7月1日。

⑶我市市区工伤保险的实施时间,企业及其职工为1997年7月1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为2006年4月1日。

⑷我市市区生育保险的实施时间,企业及其职工为1997年7月1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为2007年4月1日。

⑸我市市区失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费“五险合一”统一征缴时间为2000年9月1日。

2.我市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后,有按国家、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的职工(如大队干部、赤脚医生和经劳动部门批准由临时工转为合同制职工等),须补缴上述工作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方可计算缴费年限。

二、补缴流程及有关规定

1.用人单位中有上述补缴对象的,应当携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⑴单位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须提供补缴对应年度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及相关原始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等),并填写《苏州市参保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申报花名册》。

⑵经市区劳动监察部门执法检查后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须提供经劳动监察部门盖章、监察员签字的《限期改正指令书》及《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

⑶补缴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期间(1985年至1991年)养老保险费的,还须提供补缴对应年度的劳动工资统计年报或财务年报。

⑷补缴按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的,还须提供职工档案等原始材料。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计算补缴金额,办理补缴确认手续。

⑴补缴基数一律按办理补缴年度适用的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⑵补缴比例按补缴对应年度各险种企业和职工缴费比例之和执行(补缴1985年至1992年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统一按21%的缴费比例执行);补缴医疗保险费的,须同时补缴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

3.用人单位根据选定的缴款方式(计入结算表或直接缴费),按规定向地税部门或社保经办机构缴清应补缴金额。

4.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到账后,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记载缴费基数、缴费年限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⑴补缴1996年1月1日后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补缴基数记载补缴对应年度各险种缴费基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根据补缴基数按补缴对应年度记账比例记载,补记的个人账户金额从实际缴费到账之月起计息。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根据补缴基数,按补缴对应年月参保人员

所属年龄段及划账比例记载,作为办理补缴年度实际应划账户金额,待结算年度末账户清算后结转使用。

⑵补缴1992年至1995年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补缴对应年度省、市职工平均工资平均数记载缴费基数。

⑶补缴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期间(1985年至1991年)养老保险费的,记载相应缴费年限。

三、掌握口径

1.补缴对象必须为参加我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且未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

2.用作企业职工补缴基数的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从2010年9月1日起按上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适用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由于2014年省统计局公布数据时间推迟,2014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月补缴基数仍按4273元执行,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改按4832元执行。

3.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后,因滞后办理用工参保手续,造成职工缴费起始月晚于劳动合同期限起始月的,应从劳动合同期限起始月起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应缴未缴的险种及时间计算应补缴金额后,计入用人单位当期社会保险费应缴数额。其中: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补办用工参保手续的,补缴基数按职工本人实际月缴费基数执行;超过3个月补办用工参保手续的,从劳动合同期限起始月起一律按市区企业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规定进行补缴。

4.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在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期间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月补缴基数按7798元执行,补缴比例按补缴对应年度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之和执行。补缴到账后,社保经办机构按补缴对应年度补缴基数记载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按实际补缴基数记载其他险种缴费记录。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根据记载基数,按补缴对应年月参保人员所属年龄段及划账比例记载,作为办理补缴年度实际应划账户金额,待结算年度末账户清算后结转使用。

篇三:《2016年员工职工主动申请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协议—自己修改版》

浙江伯利恒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职工申请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协议

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系甲方全职员工,甲方已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并愿意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法律法规为员工统一参保各项社会保险。但因乙方个人原因,不愿按规定缴纳相关社会保险,为此,乙方自愿申不参加统一的基本社会保险。为尊重乙方意愿,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由于乙方主动申请、自愿放弃不在甲方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甲方将每月现金另行支付人民币250元(大写:贰佰伍拾元整)作为乙方基本社会保险福利补助,该费用不被涵盖于乙方的任何工资收入内。

二、乙方领到甲方支付的基本社会保险福利补助后,乙方应将该费用用于自行购买社会保险,甲方不再承担为乙方参加统一的基本社会保险相关的经济、法律责任和义务。

三、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不强制为甲方在社保机构统一办理社会保险。而由乙方自行决定或以个人名义在户籍所在地参加社保,或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保险或其他保险。因此造成的法律责任与经济损失(包括相关部门对甲方的处罚)一律由乙方承担。

四、本协议签订后,如乙方需重新要求甲方为其办理基本社会保险事宜,从乙方递交购买基本社会保险申请次月起,甲方再为其办理基本社会保险。同时本协议第一条将自动作废。此外,乙方提出申请之前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本协议是基于乙方申请而签订,乙方亦已认真阅读本协议并清楚了解社保法规政策,明白因此可能带来的任何风险及后果,今后凡因履行本协议引起的任何经济、法律责任(包括行政部门对甲方的处罚)均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不得以未购买社保为由解除与甲方的劳动合同或要求经济补偿。

七、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2016年企业职工一次性补缴社保}.

盖 章: 签 名:

日 期: 日 期:

篇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新规今日正式实施 三类人员可补缴》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新规今日正式实施 三类人员可

补缴

【出处:本站原创 发表时间:2015/11/9 查看次数:120】

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按照省有关文件精神,自今日起,我市全面启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工作,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到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业务。

日前,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统一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就补缴范围、条件、基数和比例等加以明确。

针对这项工作,社会有传闻“有个政策可以花钱买保险”,这是一个误传。省《补缴通知》主要是解决《社会保险法》之前具有工作经历,而未参保缴费或中断缴费的历史遗留问题,是符合条件的可以补缴,不是"花钱就可以买"”。在补缴范围上,《补缴通知》明确规定,三类人员可以进行补缴。

第一类是我市企业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人员。这一类人员可以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类人员是具有我市户籍,曾在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资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三类是具有我市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年7月1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符合补缴条件的人员需要提供的资料有哪些呢?首先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户口薄。然后是本人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以及个体工商户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提供其中之一即可。

针对补缴基数和比例的问题,按照规定,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符合补缴条件的应将欠费或中断部分一次性补齐。补缴比例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年缴费比例执行。补缴基数统一按照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发待遇执行的历年社会平均工资60%。其中,1993年以前的欠费,补缴基数按照1993年社会平均工资2365元的60%执行(不保留小数),加收利息。

而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则均以补缴时的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费用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清。

至于“去哪办理”的问题:如果之前从未参保,就到户口所在地办理。举个例子,比如说一位市民现户口在环翠区,而本人原来在荣成市的一家企业工作,那么这位市民就需要提供原来在荣成市工作的资料,到户口所在地环翠区办理。而如果是参保中断人员,则在已参保地办理。有一点需要补缴人员注意,在2014年底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符合补缴15年以上条件的,补后即可办理退休手续,次月领取养老待遇。还有一点,因为每年的缴费基数不同,如果拖入下一年,补缴金额可能会比原来多。并且,每年的平均基数由省统一公布,公布时间约在五、六月份,因此每年的上半年无法办理补缴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的解释十分明确,对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经办工作人员将严格把关,申请人员提供的资料一定要真实有效,切勿造假,否则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完全责任{2016年企业职工一次性补缴社保}.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问答

【出处:本站原创 发表时间:2015/11/9 查看次数:215】

1、省《补缴通知》规定哪些情况可以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有人问:“是不是花钱就可以买保险”?这是错误的理解。省《补缴通知》主要是解决《社会保险法》之前具有工作经历,而未参保缴费或中断缴费的历史遗留问题,不是“花钱就可以买”的。以下三种情况可以补缴:

一是我市企业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是具有我市户籍,曾在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是具有我市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011年7月1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2、省《补缴通知》规定的补缴基数和比例

一是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符合补缴条件的应将欠费和中断部分一次性补齐。补缴比例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年缴费比例执行。补缴基数统一按照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发待遇执行的历年社会平均工资60%计算。其中,1993年以前的欠费,补缴基数按照1993年社会平均工资2365元的60%执行(不保留小数);1996年之前的欠费补缴利息按照5.4%执行。

二是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的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费用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清。

3、补缴人员的个人账户和缴费工资指数

凡按省《补缴通知》申请补缴的,均自我市企业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之日起,计入或补建补缴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按照个人账户历年记账比例记入或补建;以个人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保经办机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补缴基数8%的比例计入或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今后在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按上述补缴期间历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均统一认定为0.6,并在其个人账户信息中作特别标记。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 统一从2011年6月由后向前予以记录。其中,补缴中断年限的,也自后向前予以记录。

4、补缴年限和年龄是怎样规定的?

一是男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超过10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

原已按省、市有关规定,首次参保时已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再按照省《补缴通知》规定补缴的,累计补缴年限不超过10年。

补缴后继续缴费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延长缴费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三是在计算养老金待遇时,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有关规定执行,70周岁以上人员统一按70周岁的计发月数确定。

此次补缴政策限定的年限,均截止2014年12月31日。

5、符合条件的人员怎样申请办理补缴手续?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省《补缴通知》要求的所需材料,在单位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以个人身份补缴的,未参保的在现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要求申请办理补缴手续;已参保的在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要求申请办理补缴手续。当地人社部门进行审核备案。

6、补缴需提供哪些资料,具体怎样办理?

补缴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薄。

(2)本人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

(3)个体工商户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具体为,省《补缴通知》正式实施后,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补缴1995年之前的欠费,需由单位提供职工档案,确认为连续工龄的可申请补缴;补缴1995年之后的欠费,需由单位提供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经办机构审核后可申请补缴。以个人身份补缴的,1995年之前招用的原计划内临时工和其他形式用工,转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转招前按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经确认后申请补缴的,其补缴基数和利息参照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规定执行。

7、军龄能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军队转业、复员、退役人员,军龄作为工作经历并按规定视同缴费年限,但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比如说,某退役人员军龄5年,其退伍后按规定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达到或超过了15年,其5年军龄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8、补缴与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怎样衔接?

按省《补缴通知》规定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已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暂予封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制定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7号)和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36号)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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