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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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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话题作文】

村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一)

“三项排查”工作制度

各社区、园区各局办:

开展“三项排查”工作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建立“三项排查”工作制度是落实责任的关键抓手,为切实把我区“三项排查”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各级各部门负责人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特制订“三项排查”工作制度如下:

一、开展“三项排查”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园区领导、部门负责人、包村督导领导、居委主要负责人是“三项排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三项排查”工作将在年终载入党政领导干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评价表之中。

三、“三项排查”工作的牵头部门:

1、园区综治办牵头负责排查调处社会矛盾纠纷,分类登记造册,按条线职能及时分流,及时化解。

2、园区信访办牵头负责排查管理控重点人头,做好台帐登记,制订应对措施,并落实相关包案领导和责任人。

3、梁集派出所牵头排查治安薄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

4、园区牵头部门每月召开一次“三项排查”工作会议,特殊时期半个月一次,认真分析“三项排查”形势,研究对策,制

定措施,对重大凝难问题实行领导包案负责制。

5、社区综治办、维稳办、信访办将当月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在次月5日前报园区综治办,园区综治办再把“三项排查”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园区分管领导和县综治办。

6、各社区每半个月进行一次“三项排查”工作,定村领导要对所定村开展“三项排查”工作进行督查,并有相应的督查记录,村“三项排查”工作的情况在综治台帐中必须有记载,并将“三项排查”的情况及时汇报。

7、各社区要认真做好化解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定村领导、定村人员要积极协助配合所定村做好工作,切实做到一般矛盾纠纷不出组,重大凝难纠纷不出社区,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8、园区政法委将组织相关部门定期与不定期对基层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及时通报给各社区,对发现问题的社区发整改通知书。

9、“三项排查”工作作为镇对基层平安建设考核的内容之一,列为年终评定“治安安全社区”评比的主要内容。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日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一、定期排查制度

⑴要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协调组,在规定期限内,认真妥善地处置化解职责范围内的各种矛盾纠纷。

⑵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组每月召开一次协调会。

⑶实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月报表制度,各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协调组将本辖区排查处置情况写出工作报告,书面汇报一次,社区综治办每月2日前将本辖区上月的排查调处情况报园区排查调处办公室。

⑷对排查出的重点问题,如因涉及社会治安引发的问题,婚姻、家庭邻里等民间纠纷,要求做到及时上报。

⑸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协调组每季度至少写两份信息及时落实排查情况。

⑹经过排查没有发现问题的也要记录在案,实行"零报告"制度,对于排查出的主要问题要以督办卡的形式交有关部门办理。

二、台帐制度

(1)对排查出的影响稳定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全部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2)定责任单位、责任人,定处置措施,定处置期限。

(3)问题已经解决的要及时销账,到期未能解决的要跟踪督办。

三、工作协调制度

(1)通过各种渠道及时收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息,认真分析,梳理归类。

(2)每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处置"的原则,落实到有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并提出处置期限。每次协调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

(3)对群众反映强烈、处置难度大、有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及时提交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组研究,提出具体的处置意见,并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及时调查处理。

四、定期报告制度

各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要将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情况定期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排查出来的重大矛盾纠纷,按照协调会议议定的要求由有关部门、单位限期处置,本级解决不了的,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报告上级综治委,由上级党委、综治委协调有关部门限期解决。对有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要随时上报,经排查没有发现问题,也要记录在案,实行"零报告"

制度。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要将本单位部门矛盾纠纷排查处置情况每月总结一次,形成专门报告,上报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综治委。做到一月一总结,一月一分析,一月一上报。对在本单位造成一定影响或发生越级赴地市以上群体上访事件,要写出专门报告,同时要认真填写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月报表。

五、情况通报制度

(1)每月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进行一次通报。

(2)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分类指导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3)对领导重视,矛盾纠纷排查处置及时,社会稳定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领导不重视,推诿扯皮,把本部门、本单位的矛盾推向社会,把应该本级解决的问题推给上级,造成不良影响的通报批评,直到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领导包案、挂牌督办制度

(1)对可能造成影响的和上级领导批办、通报督办的重大矛盾纠纷,实行领导包案、挂牌督办,限期解决。

(2)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督导组,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听取责任部门、责任人关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督促指导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帮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各种矛盾纠纷。

(3)对因排查处置不力、发生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的单位,以督办卡的形式,督促该部门限期解决。

村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二)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委领导、齐抓共管的原则。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综治委牵头,建立起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坚持预防为主、防患未然的原则。把工作重心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排查调处上来,努力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理得好。

(四)坚持依法、及时、就地处理的原则。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过程中,要依照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妥善处理,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坚持“小矛盾不出村(社区)、单位,一般矛盾不出乡镇(街道)、系统,重大矛盾不出县的要求,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对发生在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及群体性事件,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快速反应,依法果断处置。

(五)坚持教育疏导、防止激化的原则。要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手段,加强对群众的说服教育,解决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二、领导职责

(一)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确保政策措施切合实际,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避免因决策不当或失误而侵害群众利益,从源头上预防导致矛盾和纠纷发生。

(二)强化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各有关部门正确有效地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避免因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不落实或执行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而侵害群众利益,引发矛盾。

(三)对矛盾较大的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点人群,指定责任部门预先落实有关措施,提前化解矛盾。

(四)对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统一组织领导现场处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决定处置措施。

(五)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作为维护社会稳定重要工作,当作份内一项重要职责,实行“一岗双责”,分级负责,切实抓好。加强对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情况分析研究及其规律的探讨,健全机制,落实责任,拟定预案,依法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六)县、乡(镇)和单位,要成立分管领导任组长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

小组,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协调处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定期排查矛盾和纠纷,及时了解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掌握各种矛盾纠纷情况。对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构成威胁的、影响改革发展大局的突出问题,要集中排查,快速反馈,及时采取措施。

(二)针对排查出的问题,加强组织协调,落实责任制,将矛盾纠纷的疏导化解责任落实到有关单位、领导干部和责任人。

四、机制建设

(一)建立信息网络机制。县、乡镇、村(居)委和单位要进一步完善社情信息网络体系,充分发挥信息联络员的作用,及时发现各种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问题,准确把握动向。

(二)建立维稳预测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急防控处置预案,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调有关部门,对可能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化解。对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做到及时发现、积极预防、妥善处置。

(三)建立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建立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工作网络。认真执行村(社区)、乡(镇)、县每月至少排查一次的制度,把矛盾纠纷排查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

(四)建立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对矛盾调处要按责任分工逐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办结时限,将矛盾化解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要实行领导动手、落实责任、力求实效,做到“五个一”,即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要区别不同情况,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听证、调解、复议、仲裁等方法,既解决实际问题,又解决思想问题,努力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普遍建立党政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及审判机关和行政复议、仲裁机构多方参与的矛盾纠纷多元调处机制。

(五)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制定预案,落实责任。对大规模集体上访,党委、政府和部门负责人要亲自出面,依法果断妥善地处置,并跟踪处理落实情况,坚决防止由集体上访演变为群体性事件。

五、工作程序

(一)建立矛盾纠纷排查情况报送制度。村(社区)、乡镇每月以文字和报表形式,将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情况汇总后,逐级上报。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和敏感时期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零报告”制度。对重大、复杂和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要形成专题报告。

(二)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随时发现、随时报告,及时续报处置情况:

1、各村(居)、各部门对辖区或系统内正在酝酿中的30人以上大规模越级集体访的动态;

2、涉及30人以上的各类群体性矛盾纠纷;

3、可能发生封堵道路、拦截国道、省道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群体性事件的;

4、可能发生群体性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触犯法律等突发事件的;

5、酝酿组织邪教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的;

6、其它重大矛盾纠纷。

(三)对本级排查出的或下级报送的重大矛盾纠纷,必须认真分析梳理,提出办理建议,明确责任部门(单位)、责任人、调处时限和调处要求。

(四)需要向上级提请协调解决的重大矛盾纠纷,要将情况调查清楚,形成书面材料,由综治办负责及时上报。

六、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严格执行领导责任制,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作为党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定期考核和专项检查,开展工作的实际效果与责任人政绩挂钩。

(二)对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超前化解不稳定因素,避免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三)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

作走过场,未认真进行排查调处以及因处置不及时或处置不当导致矛盾激化酿成事端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县综治委要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

(四)对因工作不力或隐瞒情况,酿成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

村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三)

育红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一、建立组织网络

1、建立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小组,社区书记任组长,全面负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社区副主任为成员。

2、落实调解信息员队伍,每30至50栋房设一名信息员,认真履行信息上报、调解初级矛盾职责。

3、建全社区治安组织。

二、排查调处内容

1、居民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外来人员的反常动向及其他治安隐患。

2、监外执行的五种对象:归正人员、涉毒人员、原“法轮功”练功人员、各种非宗教活动和黑恶势力等高危人群的动态。

3、民间矛盾纠纷,不良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不安定因素。

三、工作制度

1、坚持一月一排查,治安联络员、调节信息员每月应将本社区的治安情况排查一遍,并将排查情况于每月底前向社区报告,发现重大不安定信息应及时报告,社区于每月初报街道综治办。

2、建立矛盾纠纷定期汇总分析制度,找出产生的原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一般矛盾纠纷都由社区人民调解员进行调

处,并将调处结果登记入册存档。

3、对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要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的原则,及时向街道综治办上报。社区调委会视情况及时做好疏导稳定工作,防止矛盾激化、扩大,并会同社区领导共同调处。对调处确有困难的,应提出调处意见并及时向街道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处理解决。

4、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责任制,将排查调处业绩与各自的年度考核、报酬相挂钩。

村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四)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切实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加速推进“平安城市”建设步伐,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快速排查调处机制,完善制度、落实责任,确保矛盾纠纷 排查调处工作取得实效。经研究,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会议制度

1、定期会议。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年初或年终须召开中心工作会议,总结工作,调整和充实排调队伍,制定继续排查调处工作年度方案,安排部署排调工作,确定排调重点,分解排调任务。并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及时掌握本街道矛盾纠纷的发展趋势、发生情况以及各级排查组织排查矛盾纠纷的情况,查找原因,分析特点,加强指导,研究制定复杂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措施。

2、不定期会议。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组织召开矛盾纠纷调处协调分析会议,对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进行认真地分析研究,共同提出解决办法,并落实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协调会议由街道调解中心主任或副主任负责组织实施,调解中心各成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准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

3、定期会议由街道调处中心主任或副主任组织召开;不定期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召开,也可由其成员建议,由主任或副主任组织召开。调解中心各成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准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

二、矛盾纠纷受理排查登记制度

1、街道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应受理由村调委会、社区调委会未能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

2、中心工作人员、调解人员受理纠纷时要认真做好接待服务。如果是口头申请,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当事人对纠纷情况的陈述,并做好接待笔录。接待笔录要严肃认真,体现当事人原话原意,不得添加任何水分。笔录原则上要有当事人的签名或手印确认。

3、受理排查纠纷登记,要使用统一的《受理纠纷登记簿》和《排查纠纷登记簿》,受理纠纷登记的内容包括:受理时间、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或电话、纠纷的性质、起因和简单过程等。排查登记的内容包括:排查时间、地点、排查人姓名、被排查的纠纷种类、性质、起因苗头、当事方基本情况、责任方等,要逐项认真填写,不得遗漏。并注意妥善保管,严防遗失。

4、受理纠纷登记后,对当事人所反映的纠纷情况要注意保密,不经当事人同意,不得随意泄漏。

5、调解人员将对受理矛盾纠纷的要求及时向中心主任或副主任汇报,由主任或副主任确定事件进行调处,将确定的调处时间、调处地点、调处人员及时告知纠纷当事方,确保当事方能按时参加调处。

三、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1、不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实行全覆盖、全方位、多层次排查,做到情况早发现、早报告、工作早到位、问题早解决。

2、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和纠纷多发期,要及时组织人员集中排查;对重点单位、重点人、重点事,加大排查力度,进行重点排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隐患。

四、矛盾纠纷预警制度

1、制定完善处置群体性矛盾纠纷和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网络,发挥基层治保、调解组织、治安中心户长、调解信息员作用,及时了解和掌握矛盾纠纷信息动态。

2、对于重大的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要及时受理,多种手段并用,努力解决在初始阶段或萌芽状态。

3、发现重大纠纷隐患(可能发生群体性上访、群体斗殴现象)应当及时报告街道主管领导,并及时上报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

4、各社区、村调委会应于每月底将所掌握的矛盾纠纷隐患情况上

五、矛盾纠纷调处制度

1、在中心受理的矛盾纠纷时,能及时调处的,组织调解人员及时进报街道矛盾纠纷排查协调指挥中心。 行调处,不能及时调处的,告知当事方可择日调处。

2、涉及两个或多个村(社区)之间的矛盾纠纷,由中心负责组织涉及到的村(社区)调委会成员共同召开联席会议,协商调处措施并组织实施。

3、街道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确实无法解决的,及时上报市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由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组织力量进行调处。

六、矛盾纠纷交办、督办制度

1、各村、社区调委会对中心交办的有关排查、调处矛盾纠纷任务要高度重视,按时进行排查调处,对调处难度大的矛盾纠纷,可提交中心进行调处。

2、进一步明确督察督办职责,对挂牌督办、限期解决的重大矛盾纠纷和协调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要认真进行检查,逐一落实。

3、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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