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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辆报废证明 公务车辆报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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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话题作文】

公务车辆报废证明(一)

公务车辆报废证明(二)

〔2014〕 号 签发人:

关于车辆报废的申请

市卫生局:

我单位卫生监督执法车 ,车型: ,车架号: ,发动机号: , 年 月购买,行驶里程已达 万公里。因 公务使用频繁,车辆配件严重老化,多次维修,不能正常使用,现申请进行报废处置,当否,请批复。

年 月 日

公务车辆报废证明(三)

附件:

莆田市建设局公务车辆报废、购置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公务车辆管理,规范车辆报废与购置行为,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

公务车辆:小轿车、越野车、商务车、旅行车等。

第三条 车辆报废标准

(一)正常报废标准

1、轿车累计行驶达50万公里或连续使用达15年;

2、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含越野型)累计 行驶达45万公里或连续使用达15年;

3、其他车辆累计行驶达45万公里或连续使用达10年。

(二)非正常报废标准

1、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技术状况低劣、原车车型被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造成车辆无法修复的;

2、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

3、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

4、因特殊情况需报废,经由定点维修企业出具车况证明并由分管领导召集计财科、监察室、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现场认证取得共识。

第四条 车辆报废程序

各单位车辆达到报废标准要进行报废,首先须填写建设系统车辆报废申请表,由局计划财务科、办公室、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局领导审批,并按市国资委要求进行车辆报废。

第五条 车辆购置标准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各单位购置公务用车,原则上 应配备国产小汽车,严禁购买进口车。

1、处级单位用车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1万元以内的轿车。

2、科级单位用车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17万元以内的轿车。

3、因特殊公务需要,需配备排气量或车价超过以上标准的轿车,需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市控购联席会议、市控购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并报市纪委党风室备案。

4、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中小型企业购车标准原则上参照相当级别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大型、特大型企业根据企业发展实际需要和对财政贡献情况,可适当提高标准予以配备。

第六条 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具体编制应根据其机 构编制、职能、单位性质和领导职数,从严掌控,合理确定。专项业务用车根据实际需要从紧配置,不占编制数。

第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超编制配车,车辆已达到或超过编制数的单位,不得购置新车。小汽车缺编单位需要新购车辆的,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财政资金安排情况,按规定程序报批,逐步配备。领导干部调动工作后,不得将原单位的汽车带到新任职单位使用。

第八条 车辆购置程序

各单位购置车辆时,首先须填写建设系统车辆购置申请表,由局计划财务科、办公室、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局领导审批,并按市财政相关部门规定进行购置。

第九条 凡不按规定进行车辆报废、购置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莆田市建设系统车辆报废审批表》

附表二:《莆田市建设系统车辆购置审批表》

附表三:《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编制表》

公务车辆报废证明(四)

关于办理机关公务用车报废手续的工作流程

公务车辆报废证明(五)

党政机关新购公务车辆申请条件、办理程序

一、 车辆采购、配备原则及标准

(一) 采购原则:公务车辆采购必须经市委、市政府批准、

由市采购中心实施政府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采购。

(二) 配备原则: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应当遵循经

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适用的原则,配备使用国产汽车。

(三) 配备标准:市级领导干部只能配备价格在18万元

(含)以内的排气量1.8L(含)以下公务车辆;局级正职相对固定使用的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6L(含)以下,价格15万以内的轿车;其它工作用车配备捷达轿车。

(四) 其他费用仅包括购置税、保险费、上牌费及简单装

饰费用等。

(五) 购车单位购车后不得豪华装饰。豪华装饰公务用车

是指在购车时要求售车单位高于原车配置设计进行装饰,或借修车之机进行高于原车配置的装饰,如增设天窗、车载冰箱、电视、电话、DVD、可视倒车雷达、音响,以及其他与汽车行驶无关的设备。

二、申请条件

(一)申购单位所需购置的公务用车需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核定的编制数以内。

(二)单位更新公务用车的,必须先报废减编,再进行新购。

(三)凡申购单位车辆编制已使用数量达到核定编制数量时, 一律不得申购新车。

三、办理程序

(一)领取审批表。申购单位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车管科领取《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申购审批表》(以下简称《新购车辆审批表》)。

(二)递交书面申请。申购单位书面向市政府提出购车请示文件(请示中应明确购买车品牌型号、购车价格、其它费用和合计金额及经费来源),并附填好的《新购车辆审批表》,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车管科。

(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实申购车辆编制、品牌型号、排气量和购车价格是否符合规定。

(四)市财政局审核。申购单位持请示文件及《新购车辆审批表》到市财政局审核其购车经费来源情况。

(五)市领导审核。分管市领导审批是否准购。

(六)财经领导小组会审核。由财政局报财经领导小组会审批是否购买。

(七)纳入政府采购计划。由申购单位持已审核的《新购车辆审批表》(复印两份),原件由申购单位留存,一份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车管科,一份报市政府采购办报公务车辆采购

计划,并将购车款划入市政府采编办账户。

(八)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据审核完毕的《新购车辆审批表》和购车款划入市政府采编办账户凭证,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每月末集中一次报送申请新购车辆编制文件。

(九)办理批复文件。机关事务管理局车管科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领取新购公务用车编制批复文件,告之申购单位到车管科领取批复原件,申购单位将新购公务用车编制批复文件复印件交市政府采购中心。

(十)实施政府采购。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公务车辆政府采购。

(十一)新车登记。新购车辆登记完毕5个工作日内,申购单位将新车行驶证复印件(一份)交机关事务管理局车管科存档。

邛崃市党政机关申请机动车报废办理程序

一、 递交书面申请。申购单位书面向市政府提出机动车报废请示文

件并由国资办负责初审。

二、 领取鉴定表。由申请单位到市国资办领取《国有资产报废(报

损)鉴定审查表》(一式两份)。

三、 报废鉴定。 申请单位持《国有资产报废(报损)鉴定审查表》,

到我市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企业鉴定车辆状况,是否

符合报废条件,说明报废原因后加盖鉴定企业公

章,返回到市国资办(一式两份)。

四、 市国资办审核。市国资办核实是否符合车辆报废(报损)的条

件并报分管市级领导同意。

五、 交资料及车辆。申请单位持所报废车辆的钥匙、行驶证、购置

税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

章)、《国有资产报废(报损)鉴定审查表》和

车辆一同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车管科。

六、 报送资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车管科每月集中一次向成都市机

关事务管理局车管处报送报废车辆资料。

七、 领取资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车管科到成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车管处领取报废车辆证明和残值,并通知申请单位

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车管科领取报废车辆资料。

公务车辆报废证明(六)

府发[2011] 号

XX县XX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XX镇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的

通 知

机关各办(科)室:

为加强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机关公务用车规范运行。经党委政府研究,根据有关办法和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XX镇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并成立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现将具体事项公布如下:

组 长:XXX

副组长:XXX XXX

成 员:XXX XXX XXX XXX XXX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XXX同志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政办。

工作职责:负责《XX镇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的具体落实。

(具体办法见附表)

XX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X月XX日

附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节约型政府,高效运转,降低行政成本,合理配置资源,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行为,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和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用于从事公务管理活动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 公务用车配备原则:坚持严格标准、勤俭节约、逐步到位的原则;坚持先调剂后购置的原则;坚持以满足本单位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和管理

第一条 建立公务用车费用专帐,核算油耗、维修、保险等费用,定期在单位内部公示,接受监督。

第二条 对购买、社会捐赠或上级配备的车辆必须登记固定资产台帐,并按一车一卡建立固定资产卡片,明确车辆管理责任人。

第三条 除镇级领导干部按规定配备的相对固定用车外,其余车辆由单位统一调度使用。

第四条 公务用车运行、维修费用,由镇财政所按定编车辆核定标准,单位编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五条 单位车辆的相关证件必须齐全,必须按国家规定购

买保险。

第六条 对车辆发生事故或损失的处理办法:

(一)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或指定地点存放,发生盗抢或财产损失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相关责任人员要承担保险公司赔付以外的经济损失,其中:直接责任人赔偿70%,分管负责人赔偿20%,主要负责人赔偿10%。

(二)对不经批准私自出车或不按规定出车,发生交通事故、意外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及财产、车辆损失的,由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以外的全部经济损失。

(三)单位车辆被盗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要划清责任,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人员,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

第七条 严禁公车私用,公车私驾。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长期借车调车使用;不得弄虚作假,不准公车入私户或私车入公户。违反规定的,按照纪检监察部门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领导干部调离不得长期借用原单位车辆或者带走车辆。

第三章 调配和维修

第一条 车辆报废、调配和变价出售等处置,由镇政府向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条 单位车辆累计行驶达到30万公里(含30万公里)以上或者使用年限五年以上(含五年)的,单位根据财力可申请调剂或更换新车的,须附相关报废的车辆的技术鉴定证

明材料);累计行驶达到50万公里(含50万公里)以上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报废,报废证明作为单位购车申请的依据。

第三条 购买旧车辆必须手续合法。不准购买无证照的旧车辆。

第四章 车辆驾驶管理

第一条 公务用车一般由指定人员负责驾驶。其余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私自驾车。

第二条 不准用公款和公车学习驾驶技术,以及公费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驾驶执照年审费。因违反规定驾驶公车或公车私用造成事故的,一切费用由肇事者本人承担。

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一条 镇纪委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

第二条 各位领导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强化编制管理,控制资金使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对不履行监督职责、监督不到位的要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镇纪委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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