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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来属证明材料 不动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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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话题作文】

不动产权来属证明材料(一)

不动产权证书内页填写释义

3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簿证正式启用,同时下发了填写说明,对不动产权证书的填写方式予以了明确。为便于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正确填写证书,现根据填写说明,对证书内页填写的几个重点内容予以释义,并就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一、不动产权证书内页重点内容填写的释义

(一)关于权利人的填写

填写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共有不动产,发一本证书的,权利人填写全部共有人,“权利其他状况”栏记载持证人;共有人分别持证的,权利人填写持证人,其余共有人在“权利其他状况”栏记载。宅基地、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土地等共有不动产,权利人填写户主姓名,其余权利人在“权利其他状况”栏记载。

(二)关于共有情况的填写

填写单独所有、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比例。涉及土地、海域的,填写土地、海域使用权的共有情况。涉及土地、海域及其房屋、构筑物的,填写房屋、构筑物所有权的共有情况。

(三)关于坐落的填写

填写宗地、宗海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名称。涉及地上房屋的,

填写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号等。

(四)关于不动产单元号的填写

为保证不动产单元编码的唯一性,以及更加方便的判断,将不动产单元号分为四段表示,第一段表示所在行政区划,第二段表示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第三段表示宗地号,第四段表示定作物编码。

(五)关于权利类型的填写

按照相关法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填写不动产权利的具体名称,涉及两种权利的,用“/”分开。

(六)关于权利性质的填写

国有土地填写出让、划拨、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租赁、授权经营等;集体土地填写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批准拨用、入股、联营等;房屋填写房屋性质;森林、林木填写林种。涉及两种权利的,用“/”分开,并与权利类型相对应。

(七)关于用途的填写

土地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填写二级分类,海域按《海域使用分类体系》填写用海类型二级分类。房屋、构筑物填写规划用途。涉及两种的,用“/”分开。

(八)关于面积的填写

填写不动产单元的面积。涉及土地、海域及房屋、构筑物的,用“/”分开,分别填写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及房屋、构筑

物所有权的面积。

(九)关于使用期限的填写

土地上有房屋、构筑物的,由于房屋所有权无使用期限,因此只填写土地出让合同中记载的土地使用权起止日期,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XXXX年XX月XX日起XXXX年XX月XX日止”。海域上有构(建)筑物的,只填写海域使用权的起止日期,填写“海域使用权XXXX年XX月XX日起XXXX年XX月XX日止。土地所有权以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未明确权利期限的不填写。

(十)关于权利其他状况的填写

根据不同的不动产权利类型,记载不动产权利的其他状况。如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房屋结构等。权利其他状况直接与权利类型栏相对应,有哪种权利类型,则对应填写与之相对应的权利其他状况。

二、不动产权证书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不动产权证书有什么作用?

我国历来有对不动产权利人颁发权利证书的传统,《不动产权证书》就是新时期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给权利人颁发的统一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对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规范登记行为等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权利人申请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表明了权利人的不动产权利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权利人也能够根据证书记载的内容,及时便捷地掌握自己的不动产财产状况,有效便捷地开展有关交易,保护和实现自己的不动产合法权益。同时,发证是不动产登记的一个重要环节,不动产证书要发放到权利人手中,证书发放的及不及时、记载的准不准确,对登记机构也是一种监督,有利于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不动产权证书也是重要的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是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必备材料,能够辅助登记机构审查登记的内容,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

不动产权证书的内容根据登记簿的记载填写,如果证书和登记簿记载不一致,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应以登记簿为准。

(二)不动产权证书上为什么有使用期限?

1990年出台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基础上,建立了以出让、转让、抵押等为主要方式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设置了一定的使用期限。土地的使用期限是土地使用权的重要内容,《不动产权证书》就应该记载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证书上的“使用期限”指的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的使用期限,不是指房屋所有权的期限,房屋所有权不存在使用期限的问题。

同时,在证书上设置“使用期限”,能够让权利人清楚了解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权利的起止日期,便于保障转让、抵

押等交易安全;也能够方便权利人在权利到期时及时办理续期,保障合法权利。

(三)不动产权证书上为什么没有具体的不动产类型?

在我国,不动产的种类比较繁杂,有土地、海域、房屋、森林、林木、草原、水域、滩涂等。分散登记时期,基本上每一类不动产都有相应的登记体系和证书样式,造成了证书种类繁多,既不经济,也不方便。统一登记后,需要将原来各类不动产证书记载的内容集成到一本证书上记载。考虑到证书的统一适用性,证书在内容设置上规避了具体的不动产类型名称,提炼出了原来各类证书上的一些共同性内容,比如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不动产单元号、用途、面积等。

《不动产权证书》设置了“权利类型”栏,具体的不动产类型在颁发证书时,可以通过“权利类型”的填写体现出来。权利人通过“权利类型”,能够清楚地看到权利人拥有的不动产及其权利种类。比如,权利人拥有一套商品房,则在“权利类型”中可以看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利人土地权利和房屋所有权的权利性质、用途、面积以及土地权利使用期限等,在“权利性质”、“用途”、“面积”、“使用期限”中可以看到对应的内容。

不动产权来属证明材料(二)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试 行)

宗地/宗海代码:

调查单位(机构):

调查时间: 年

1

月 日

地籍调查表

2

表格行数可调整,可附页

3

4

5

不动产权来属证明材料(三)

不动产登记知识问答

石嘴山网 发表时间:2015-03-13 11:15:59

自《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前往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询问不动产登记事项的市民日益增多。为了让市民全面了解不动产登记中的热点问题,市产权所就这些热点问题向广大市民进行一一解答。

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后,老百姓手中现有的证书用不用更换? 答: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常务副局长冷宏志强调,各地不得强制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对老百姓持有的旧证书要坚持“不变不换”和方便企业群众原则,即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工作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问:《不动产权证书》有什么作用?

答:我国历来有对不动产权利人颁发权利证书的传统,《不动产权证书》就是新时期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给权利人颁发的统一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对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规范登记行为等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权利人申请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表明了权利人的不动产权利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权利人也能够根据证书记载的内容,及时便捷地掌握自己的不动产财产状况,有效便捷地开展有关交易,保护和实现自己的不动产合法权益。同时,发证是不动产登记的一个重要环节,《不动产权证书》要发放到权利人手中,证书发放的及时不及时、记载的准确不准确,对登记机构也是一种监督,有利于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不动产权证书》也是重要的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是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必备材料,能够辅助登记机构审查登记的内容,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

《不动产权证书》的内容根据登记簿的记载填写,如果证书和登记簿记载不一致,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应以登记簿为准。

问:不动产要登记些啥?答: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调整的需办理登记的10类不动产权利,即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带来哪些影响?

答:

一方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确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助于推动全国各地房产信息联网,为房产税的全面征收提供条件;另一方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各级登记机构的信息纳入统一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但出于保护隐私权等考虑,条例对“查房”主体进行明确限制,即仅“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

问:如何查看不动产信息?答:三类人可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即“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

关”。2014年8月,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常务副局长冷宏志在中国政府网举行的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访谈中提到对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及查询工作的时间表:2014年基本完成各级职责整合,建立基础性制度;2015年健全配套制度,平稳有序实施;2016年全面形成制度体系,正常有效运行;2017年实现信息共享,依法公开查询。

问:《不动产权证书》上为什么有使用期限?

答:1990年出台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基础上,建立了以出让、转让、抵押等为主要方式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设置了一定的使用期限。土地的使用期限是土地使用权的重要内容,《不动产权证书》就应该记载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证书上的“使用期限”指的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的使用期限,不是指房屋所有权的期限,房屋所有权不存在使用期限的问题。

方便权利人在权利到期时及时办理续期,保障合法权利。

问:《不动产权证书》上为什么没有具体的不动产类型?

答:在我国,不动产的种类比较繁杂,有土地、海域、房屋、森林、林木、草原、水域、滩涂等。分散登记时期,基本上每一类不动产都有相应的登记体系和证书样式,造成了证书种类繁多,既不经济,也不方便。统一登记后,需要将原来各类不动产证书记载的内容集成到一本证书上记载。考虑到证书的统一适用性,证书在内容设置上规避了具体的不动产类型名称,提炼出了原来各类证书上的一些共同性内容,比如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不动产单元号、用途、面积等。

《不动产权证书》设置了“权利类型”栏,具体的不动产类型在颁发证书时,可以通过“权利类型”的填写体现出来。权利人通过“权利类型”,能够清楚地看到权利人拥有的不动产及其权利种类。比如,权利人拥有一套商品房,则在“权利类型”中可以看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利人土地权利和房屋所有权的权利性质、用途、面积以及土地权利使用期限等,在“权利性质”“用途”“面积”“使用期限”中可以看到对应的内容。

问:我市什么时候开始发《不动产权证书》?

答:2014年12月22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公布,并在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土部相关领导表示,全国目前有30多个市(州)、70多个县(市、区)完成了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基本具备了启用新的登记簿和新版证书的条件。启用新版证书的原则是“成熟一个,启用一个”。我区目前的情况是完成了自治区级机构的设立,还没有涉及地市、县一级不动产机构的整合,旧版证书在我市短时间内将继续使用。市产权所提供

公安审计等9部门共享

《条例》要求,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条例》要求,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1、可以以人查房吗?

不可以,目前只能以房产地址查询。

2、什么人可以查?

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3、什么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权利人指的是房地产权的所有人,房子是自己的话,就可以申请查询自己名下的房产情况。若房子抵押给银行,那么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凭借抵押登记也有权去查询登记资料。

利害关系人是指和不动产所有者有直接关系者,比如夫妻等。此外,在一些债务纠纷中,债权人可以凭借人民法院的补充证据材料通知书,自行或委托律师事务所查询债务人(欠债者)名下的已确权房产情况。

4、怎么进行不动产登记?

步骤是这样的: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材料及书面给出受理通知→完成登记(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完成)。

5、申请不动产登记都要准备点什么资料?

主要准备6项内容:首先需要填写登记申请书;另外携带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6、什么时候能查不动产?

2014年——建立基础性制度

2015年——健全配套制度

2016年——全面形成制度体系

2017年——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依法公开查询

7、能否查海外资产?

不动产登记条例不涉及海外资产的登记和查询。

8、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功能有哪些?

可适度挖掘不动产登记的衍生价值,如利用不动产登记制度与反腐败形成“组合拳”。 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实时共享。

为全国统一的不动产交易市场的形成,构建明晰的产权基础。

9、不动产登记和百姓有什么关系?

不动产登记工作完成后,市民不需多处跑,在指定办公地点就能一步查询,避免产权交叉或冲突。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一系列重大改革的基础,比如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地入市”等。

不动产权来属证明材料(四)

不动产权来属证明材料(五)

中新网3月26日电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土资源部日前就《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

为保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不动产范围】

依照本细则登记的不动产包括:

(一)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水域、滩涂、建设用地以及因自然淤积和人工填海、填湖形成的土地等;

(二)定着于地表、地上或者地下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特定空间;

(三)海域及海上建筑物、构筑物;

(四)定着于土地的森林和林木;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登记的其他不动产。

第三条 【连续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一体登记】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以土地、海域为基础一体登记。

第五条 【跨区域不动产的登记管辖】

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机构,在登记完毕后应当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有关事项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六条 【国家级不动产的登记管辖】

国务院确定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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