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话题作文】
46岁的身份证号码(一)
46岁的身份证号码(二)
卷 内 文 书 目 录
卷号:017 内目页
辰溪县公路局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公)路政罚字(2011)第015号
当事人:郑杰文,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023197511122018,汉族,文盲,农民,住辰溪县火马冲镇照顶界村4组。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当事人郑杰文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修建建筑物一案经调查查明,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本案当事人郑杰文于2011年04月在S308线532K处公路右侧(溆浦至辰溪方向)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所建建筑物系一栋砖混结构的房屋,建筑物坐东朝西,建筑物南端、北端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均为13米,该建筑物长16米,宽9米,占地面积为144平方米,(是否全部修建在建筑控制区内),截至我局调查时为止,该建筑物已修至基础部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
1、辰溪县公路局暂停施工通知书一份(辰公)路政(2011)停通字第015号)
2、现场勘查笔录一份。 3、现场勘查图一份。
4、对当事人郑杰文的询问笔录一份。 5、张良早(证人)的询问笔录一份。 6、现场照片四张。
上述证据已经过当事人郑杰文本人阅示,且无异议。可作为本案的证据材料使用。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关于“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以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的下列范围以内为公路建筑控制区:(二)省道不少于15米;(其他多余款项不要)”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郑杰文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修建建筑物一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本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局于2011年06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辰公)路政告知字(2011)第015号《交通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要求组织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郑杰文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一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关于“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
物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以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违反本条例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五万元一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有(由)公路管理机构(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建筑者、构筑者)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这句不要)”之规定,(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本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 责令在当事人在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 二、 罚款贰仟元。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辰溪县建设银行交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辰溪县建设银行 户 名:怀化市辰溪县公路局 账 号:43001506072050000401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交通(运输)局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辰溪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三日
辰溪县公路 局
交通违法行为立案报告表
46岁的身份证号码(三)
46岁的身份证号码(四)
46岁的身份证号码(五)
46岁的身份证号码(六)
婚内财产约定书甲方:**,女,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身份证号:430 乙方:**,男,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30鉴于:双方于20**年*月3日登记结婚,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于2000年**月**日生育一女儿**。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对财产的归属达成原则性意见,特签订协议,双方遵照执行。一、婚内现有财产的约定:现有财产如下:1、位于长沙市雨花区**的房屋,现房屋产权登记人为**;2、位于长沙市芙蓉中路**及车库,现房屋产权证正在办理之中;3、位于上述二套房屋内的其他设施。4、**执有的湖南**有限公司20%的股权。上述所列的所有财产均归**所有,其中上述第2项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双方一致同意产权人为**。二、婚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权属的约定:自本协议签定之后,各自经手取得及以其名义取得的财产(包括《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财产范畴)归各自所有,对方不得主张所有权。三、对于个人财产处理的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自己所得财产分别归其个人所有,双方经济独立,各自财产由个人完全支配处置,无须征得配偶同意。同时,对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支出的必须费用,由夫妻双方各承担一半。四、对于共同财产处分的约定:夫妻婚后对于日常消费支出1000元以下的,可自行支配开销;凡处理超过1000元价值以上的钱物时,一方处置时必须经过配偶另一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为一方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由处理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五、涉及到一方企业投资等的约定:企业投资权益的一方,因经营需要该企业融资借款时,若此投资权益形式为(①有限(转载自中国教育文摘六、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现有债务约定:现有债务情况如下:双方因购房由**经手所欠债务35万元,另外,本协议签定后欲由**经手再向他人所借债务25万元,此二项债务共计60万元,由**承担。七、对于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其他债务的约定:涉及到今后其他个人经手的债务时,一方对外举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夫妻间的财产
约定,该债务系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义务。 八、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约定:双方因为共同生活所需的开支,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因为共同的利益或责任而产生的债务(包括因为共同的利益而产生的债务、子女因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等情况下而产生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九、对于女儿周**抚养费用的约定:双方对于**应当承担共同的抚养责任,以有利于**成长的原则对子女进行抚养。**由**承担主要抚养义务,**每个月承担**抚养费用1000元,从2007年起,按每年递增200元支付,直至**大学毕业为止。承担的方式为每年1月1日,3月1日,6月1日,9月1日支付,此款直接以现金支付。十、损害赔偿的约定:如一方由于婚外情主动提出离婚的(或不提出离婚),且无过错方有证据证明婚外情存在的,除按照上述原则分割财产,债权及债务外,有过错方应支付给无过错方精神赔偿损害金10万元,支付方式为在办理相关手续时直接以现金支付给对方。 十一、双方因为履行协议发生争议,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加以解决。十二、本协议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并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后生效。甲方:乙方:离婚协议书范本协议人:某, 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号。 协议人:王 某, 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号 协议人双方于××年 月 日在 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张某与王某自愿离婚。 二、儿子张亮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在每月10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三、夫妻有座落在 路 号的 楼房一套,价值人民币(转载自中国教育文摘3万元。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2万元,归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支付1万元。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五、张某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九点送回王某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王某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 协议人:
年 月 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范例 申请人:××市××网络公司地址:××市××路××号法定代表人:乔×× 职务:经理被申请人:××市××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市××路××号法定代表人:洪×× 职务:经理请求事项: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万元。事实与理由:(应祥述事实与理由,此略。)为避免财产损失,维护申请人合法财产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万元人民币,保全申请人预付运费的安全。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申请人:××市××网络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年××月××日附: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同一份;2.××市××公司出具的书面证言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 原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第六居民组,村民。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4年 月日出生,汉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第六居民组,村民。 被告人马某某,男,出生年月不详,36岁,汉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 诉 讼 请 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其从重处罚。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赔偿我受伤的医疗费11287.20元,误工费47700元、护理费6450元、伙食补助费3420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300元、法医鉴定费260元以及伤残补助费(待伤残鉴定后确定),共计71417.20元。 事 实 和 理 由 2005年3月25日19时许,我在我家门口圪蹴着,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开车过来,我没防备他俩突然下车,被告人马某某把我抱住,被告人刘某某用铁器在我头部打了数下,马某某又拿水泥块在我下颌部砸了几下,把我打昏倒地,逃之夭夭。之后,被我妻子发现叫人把我送至某某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脑震荡、颅骨骨折、头皮血肿、头面部皮肤裂伤、下颌骨骨折、牙齿松动。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害。 我在某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9天,已花去医疗费11287.20元,我住院期间,开始30天由我两个亲属在医院进行陪侍护理,之后由一个亲属护理。出院后在家休息治疗60天,经过治疗终结,我头部仍然昏昏沉沉,记忆力下降,牙齿松动。由于被告
人刘某某、马某某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使我受伤住院花去巨额的医疗费用,使我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极大的经济损失。我经营镁渣加工业务,被伤害住院导致停产,为此损失惨重。 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胆大妄为,光天化日之下,无故行凶伤人,故意伤害我的身体健康,情节恶劣,危害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由于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公正判决,维护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及合法权益。 此 致 某某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执行和解协议书(范文) 申请执行人(下称甲方):张XX,男,汉族,XX公司职工,1967年10月23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泰安路XX号5栋3-2-2.被执行人(下称乙方):李XX,男,汉族,农民,1986年11月12日生,云南省大理市XX镇人,住云南省大理市XX镇XX村委会XX村XX号。 甲方与乙方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经大理市人民法院(XX)XX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共同信守,决不反悔。 一、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乙方赔偿甲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XX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XX元,诉讼保全费XX元,合计XXX元。现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XXX元即案结事了,其他费用均由甲方负责,甲方完全同意,并自愿放弃不足部份。 二、上述款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当场付清,双方不得再为此事发生纠纷。 三、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确认从签定之日起生效。 四、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XXX人民法院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一份,内容相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张XX 乙方:李XX 2010年02月24 日 2010年02月24 日强制执行申请书最新范文2011-8-30 11:5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1、申请人:张 ,男,汉族,55岁,住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 村 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李 ,男,汉族,43岁,住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 村。 被申请人:何 ,男,汉族,46岁,住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 村。 请求事项1、请求执行两被申请人的连带债务金额27000元; 2、请求两被申请人连带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08.24元和法院的受理费用475元;全部费用共计27883.24元。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
请人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二七区法院侯寨乡法庭公开审理后,于2009年8月3日作出(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2585号判决,现该判决书已于9月20日生效,但两被申请人拒绝执行判决。为此, 特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强制执行。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民事反诉状范文2011-8-30 10:59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反诉人:李XX,男,白族,现年56岁,云南省大理市人,现住云南省大理市XX路45号,联系电话138872XXXXX.诉讼代理人:马培杰,云南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508724904.被反诉人(原告):杨XX,男,白族,1960年9月6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现住大理市,身份证号码:532901XXXX232,联系电话1398855XXXX.反诉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对反诉人在承租房屋上总价71317.5元的添进行折价补偿。 2、本案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反诉人李XX与被反诉人杨XX此前就争议房屋有九年的租赁合同关系,三年一签。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2006年12月15日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了《房屋出租合同》合同约定:被反诉人将其所有的位于XXXX大门南侧的房屋一院出租给反诉人使用,合同期限为三年,至2009年12月15日止。 合同履行期间,反诉人觉得双方的租赁关系一直进行得很顺利,双方合作关系良好,肯定会和以前一样续签租赁合同。为了改善经营环境,遂分别于2008年3-4和2009年9-10月两次对所承租的房屋进行零星改造和装修,共花费人民币71317.5元。(2008年3-4月:55317.50元;2009年9-10月:16000.00元)。施工期间,被反诉人对反诉人的施工行为表示同意,未表示任何异议,也未进行任何善意提醒。2009年12月15日双方租赁合同到期当天,被反诉人杨XX突然通知反诉人,告知其要收回房屋自用。 反诉人李XX认为,在双方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和即将届满之时,被反诉人杨XX允许反诉人对所承租的房屋进行零星改造和装修,此装修和改造已经构成我国民法规定的添附。双方对此添附的归属无约定,应当适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之规定处理:“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 2010年1月,被反诉人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反诉人返还出租房屋。现反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
46岁的身份证号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