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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失业证明(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2-12-06
深人社规〔2012〕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失业登记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失业人员管理工作,确保积极就业政策的落实,促进充分就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2月5日
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失业登记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失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失业登记管理工作。
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全市失业登记业务统筹规范与指导;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失业登记组织实施;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承办失业登记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可在辖区范围内增设业务经办点。
本市残疾人失业登记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办理。
第三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户籍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失业登记: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及未能继续升学的;
(二)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或被辞退、解聘的;
(三)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停止缴交社会保险费的;
(四)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且停止缴交社会保险费的;
(五)灵活就业人员中断就业的;
(六)退役军人自谋职业,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以及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或者放弃安置就业的;
(七)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八)“农转居”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在本市同一单位就业并连续参加失业保险满6个月以上异地务工人员失业的,可以办理失业登记。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由本人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失业登记申请。失业登记申请,应当提交《深圳市失业人员登记表》、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异地务工人员除外)、社会保障卡,并按照下列规定情形提供相应的其他材料:
(一)学校毕(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等;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相关证明,如劳动合同、解聘证明;
(三)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四)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终止)就业的,提供中断(终止)就业的相关材料或就业登记终止手续证明;
(五)复员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教的,提供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籍所在地街道有关单位证明;
(七)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材料。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查验相关材料。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在信息系统内录入失业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办理失业登记。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当面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请资料。
第五条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且失业前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的,可以在办理失业登记的同时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后可享受以下公共就业服务:
(一)就业创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服务;
(三)免费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服务。
第六条 失业人员应在办理失业登记的同时进行求职登记。
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积极到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求职应聘。失业人员应如实向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反馈求职和应聘的情况。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和相应的服务。
第七条 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由用人单位招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已从事比较稳定收入的劳动,且月收入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经法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八)失踪、死亡的;
(九)已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的;
(十)已享受临近退休社保补贴政策的;
(十一)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连续6个月未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本人就业失业状况的;
(十二)本人终止就业要求的;
(十三)本人累计三次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失业登记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全市联网运行,数据共享。
第九条 失业登记实行电子化凭证,失业人员可通过公共就业服务网点查询,并可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打印失业登记证明。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09]17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失业证明(二)
深圳失业登记和失业金领取的办理流程攻略
时间:2012-09-06
失业登记,当然是为了领失业金。
前提:
1)深户;
2)在深工作以上1年以上,以缴纳社保1年以上为准;
3)公司有给缴纳失业保险,公司有缴社保,并不等于一定有失业险;
4)目前没有工作。
主要流程:
1)离职证明、就业登记信息表:在原工作单位办妥离职手续,可能个别小公司的HR不知道就业登记信息表,这个是一定要的;
2)失业证:到户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办理深圳失业员工证(注意跟“深圳失业人员证”不同),之前多数是在八卦二路的劳动就业大厦,现在失业证的办理工作下放到各街道办了;
3)到社保局办理失业金申请;
详细流程:
1)离职证明、就业登记信息表和劳动合同;
这个比较简单,不用讲,找HR就对了。一些人没跟公司签合同,离职时要补一个。
2)失业证:
之前在网上了查了很多信息,都快被绕晕了,好不容易明白个一二,到就业劳动大厦被告之,办理流程改革了,办失业证找街道办。所以建议看到这个攻略的筒子,如果离这个时间(2012-09-06)比较久,最好打电话咨询市/区的人社局,政府的业务办理流程是变化的。
目前的流程:
A)打电话给户籍所在的街道办,问清楚上课的地点。我户籍归属莲花街道办,是在福田区景田北街4号技能培训创业园一楼(周二和周四)。带身份证过去,上午9点开始。听完约2小时的就业培训课,拿到盖章的听课回执。
B)带好①原单位劳动合同、就业登记信息表、离职证明②身份证、户口本(集体户口的还是带上户口本首页)③毕业生接收函或招工调工调干的调令④社保清单(可在网上打印)⑤一寸彩照⑥听课回执。①②③验原件,收复印件。
3)失业救济金:
这一步不复杂,带上社保卡、失业证、身份证、户口本和存折(现在银行卡也可以了,尽管社会局的官网上写着要存折,但我办理时被告之也可用银行
卡,当然还得是四大行的)到就近的社保分局,我是在岗厦的福田分局。资料不用提前复印,到了办理现场按工作人员要求来复印。官网的办事指南或其他网上的信息说要带档案,现在也不需要了。
另外,由于现在多数人的档案都保存在人才市场,没有公司或政府单位会主动地接收档案来管,就业培训课上老师也会讲,办失业证,档案不再是必须材料之一了。之所以有些街道办说一定要调档案,是因为他们以为招工调工调干的调令或毕业生接收函在档案里,只要跟他们讲明你能提供就可以,我因为这个在街道办和人才市场折腾了一人来往。像以毕业生接收方式调户入深的,接收函都是自己的保管的。就算调令或接收函在档案时,也不是调档案,而是借出档案的某一份文档,千万别搞错了。
整体上,深圳衙门办事还算好,尽管让我多跑了一趟人才市场、特地去办了个中行的存折。
@Merveille子苏
深圳市失业证明(三)
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失业登记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失业管理工作,确保积极就业政策的落实,促进充分就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失业登记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失业管理工作,确保积极就业政策的落实,促进充分就业和稳定就业,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户籍劳动者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统一使用《深圳市失业人员证》(以下简称《失业证》)。
第三条 《失业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全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核发,全市通用。
第四条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登记工作。全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相应权限负责具体经办失业登记工作。
本市残疾人失业登记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办理。
第二章 失业登记
第五条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处于无业状态的以下本市户籍人员可以办理失业登记:
(一)年满16周岁,已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含解聘工作关系)且用人单位停止缴交社会保险费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
(五)灵活就业人员中断就业的;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七)”农转居”等其他失业人员。
第六条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的,应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所或社区工作站办理。其中第五条 第(二)项规定的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时,应按市、区事权划分规定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原工作单位以最后缴交社会保险费记录单位为准;第(五)项规定的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的,应到原办理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第七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组织失业人员参加公共就业指导培训。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由市、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社区工作站劳动保障窗口工作人员开具培训介绍信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公共就业指导培训。
第八条 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如实填写《深圳市失业人员登记表》,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和免冠证件照片1张。以下失业人员还需提供相应材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学校毕(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凭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等;
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凭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相关证明,如劳动合同、劳动手册、就业登记终止手续证明、社会保险缴交清单等;
3、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4、复员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凭安置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或证件;
5、灵活就业人员中断就业的,凭中断就业的相关材料(就业登记终止手续证明);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教的,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籍所在地街道有关单位证明;
7、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经审核材料合格的,由市、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失业证》发放给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自行领取。不符合申办资格或材料不齐的,须向申请人告知原因,并退回所有申请资料。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条 《失业证》应由本人亲自办理,实行实名登记制,一人一证,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和保管。《失业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及时向原发证机构报失,经核准后,到原发证机构办理补发手续,发证机构应在补发的《失业证》上注明”补办”字样。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凭《失业证》可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以下服务:
(一)就业创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服务;
(三)公益性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提供的免费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服务;
(四)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单位)提供的职业培训,并按规定减免培训费用;
(五)就业岗位推荐服务:从登记之日起半年内可每三个月享受一次,从登记之日起超过半年未满一年可每两个月享受一次;
(六)免费保管个人档案;
(七)按规定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失业人员符合失业救济金申领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失业救济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应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动保持联系,如实向失业登记机构反馈求职、应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岗位情况。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办理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或已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已从事比较稳定收入的劳动,且月收入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超过法定劳动年龄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八)失踪、死亡的;
(九)已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的;
(十)已享受临近退休社保补贴政策的;
(十一)由单位或集体代缴社会保险的其他人员(”农转居”失业人员由股份公司代缴的除外);
(十二)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三)本人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公共就业服务的;
(十四)自登记之日起,连续3个月未进行求职登记的;
(十五)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自登记之日起3个月以内,公共就业机构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或联系上后未进行求职登记又未达到注销条件的由原办理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服务信息系统中将其身份暂为冻结,并注明冻结原因。取得联系后,本人进行求职登记的予以激活。
第十五条 《失业证》的发放、登记和管理应统一使用全市失业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并实现计算机管理和全市联网运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对登记失业人员的日常管理,提高相应服务,建立登记失业人员服务台帐,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将《失业证》的发放、登记、管理、提供就业服务等情况在《失业证》上记录,同时录入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失业证》不得转借、转让、伪造、涂改或重领。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本市有关失业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一律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深圳市失业人员证(样式).doc
2、深圳市失业人员登记表(样表).doc
深圳市失业证明(四)
深圳市户籍人员失业登记
(一)办理条件
凡深圳经济特区常住住户口(宝安辖区居民)人员,属以下情况者,可办理《深圳市失业人员证》:
1、年满16周岁以上符合劳动年龄的失业人员;
2、随迁(随军)人员;
3、社会失业青年(含应届毕业生);
4、农村城市化原居民;
5、被原单位作自动离职处理的干部、职工(出具所属人事、劳动部门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