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题作文】
第一篇:《妇科保健 女性月经期间能否献血》
妇科保健 女性月经期间能否献血?…。…。
导语:女性月经期间能不能献血呢?专家告诉你,女性月经期前后三天不宜献血。
月经期间不能献血的原因
一、月经期间不能献血的原因
1、月经来临是女性朋友的生理情况,其实质是子宫内膜定期的生理性脱落,所以在月经期间身体本身咎郐于损伤状态,会使人体抵抗力和免疫力下降,还会影响人体的内分泌系统,所以女性会在例假期间脾气暴躁或是饮食偏好改变,会造成生理性缺血。
2、对女性来讲,“女性以血为本,以血为用”,一生中经、孕、产、乳、带无不损耗阴血。经期本身就是比较虚弱时期,再献血,就是“虚上加虚”了。以后恢复起来也是难上加难。
3、月经期间,很多女性的自身免疫力、体力都降低,不适合献血,也就是说,月经期献血了,自身的血细胞不容易那么恢复过来,也进一步会造成体力的损伤,容易疲乏和生病。
女性献血后如何补气血
二、女人献血后如何补气血
献血后要注重营养搭配献血后,适当增加一些营养,吃些瘦肉、鸡蛋、豆制品、新鲜水果和蔬菜等,可促进血液成分更快恢复。但切忌暴饮暴食,也不要饮酒。只要吃得科学合理,有营养价值,可口、舒服、适量,就能在短时间里恢复失去的那部分血液。
1、注意休息
献血后的1-2日应注意休息,最好能保证每天8小时以上的睡眠。献血后,不要做重体力劳动和剧烈运动,让自己的身体有一个适应的过程;少做学习、看书、看电视、上网等耗神的工作,休息好就等于是吃大补药。献血后还应该增加饮水量,以补充流失的体液;也可喝些红糖水,以达到补铁、补血的目的。
2、别喝浓茶
献血一个月内最好别喝浓茶。因为茶叶中含有较多的鞣酸,它易与蛋白质和铁相结合,生成不易被人体吸收的沉淀物,影响人体对蛋白质和铁的吸收,进而影响献血者血细胞的再生。因此有饮茶习惯的朋友,在献血后的一个月内最好与茶暂时保持距离,喝点果汁(如猕猴桃汁、橙汁等),既可解茶瘾,又可补充维生素和叶酸,以促进血细胞的再生。
3、无需大补
补充营养不要过量,可以进食新鲜瓜果和蔬菜、豆制品、奶制品、新鲜鱼虾和肉蛋等,但无需大补,避免进食过量。
第二篇:《献血注意事项》
献血注意事项
1. 一周之内感冒、打针、吃药等不适合献血
2. 女士在月经期或月经前、后三天不适合献血
3. 早上必须吃饭,但禁止吃鸡蛋、豆浆、牛奶、油条等高脂肪、高蛋白食物
4. 女士体重95斤以上,男士105斤以上。
第三篇:《献血通知》
献血通知
各科室:
随着冬季寒冷天气的到来,临床用血形势严峻。为了做好我市应急献血及春节期间临床用血的应急储备,我院积极响应市局号召,在全院组织一次应急献血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无偿献血,不仅能保障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达到治病救人的目的,而且是一种“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互助共济行为。各科室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动员工作。本着完全自愿的原则,组织干部职工踊跃参加,保证应急献血计划的完成。
二、献血时间:共分1月19日、23日、30日三次,每天下午2:00统一在门诊部集合。献血对象: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在岗职工。
三、注意事项
1.无偿献血前一日,饮食要清淡、不饮酒、不熬夜,保证充足的睡眠,献血当日饮食清淡,不能吃肉类、煎鸡蛋、鱼类、油条、豆浆、牛奶等油腻、高脂肪、高蛋白食物,可以吃小米粥、面条、馒头等清淡食物,适量喝几杯白开水。
2.一周内感冒服药者不能献血,女性月经期前后三天及经期不能献血。
3.参加无偿献血者献血时,需带本人身份证(或记住身份证号),参加过无偿献血的,可带本人的无偿献血证。
4.如果曾经献过血,但不足半年者,暂时不要再次献血。
5.高血压患者不能献血。不要空腹献血
各科室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安排职工无偿献血,原则上报名参加无偿献血的人员不少于科室人员的20%,各科室将献血人员名单、献血时间于1月14日上报办公室。
第四篇:《无偿献血知识》
一、免疫接种后献血的规定
1.接受麻疹、腮腺炎、黄热病、脊髓灰质炎活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二周后,或风疹活疫苗、 狂犬病病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四周后方可献血;被狂犬咬伤后经狂犬病疫苗最后一次免疫 接种一年后方可献血。
2.接受动物血清者于最后一次注射四周后方可献血。
3.健康者接受乙型肝炎疫苗、甲型肝炎疫苗免疫接种不需推迟献血。
二、定期适量献血有益健康
定期适量献血有好处
大量科学研究证明,献血者在为社会奉献爱心的同时,也改善了自己的身体状况,为自身的健康进行了“投资”。
科学家运用血液流变学与血液动力学对血质与献血的关系作了研究,发现定期适量献血,特别是单献红细胞和血小板等有形成份,可使血液粘稠度明显降低,加快血液流速后,脑血流量提高,从而达到缓解或预防高粘血症,使人感到身体轻松、头脑清醒、精力充沛。 献血对减少心脑血管病的发生也具有积极的作用。芬兰一研究小组对2682名42-60岁的男性进行调查,其中两年里至少献过1次血的人在5年内发生急性心肌梗塞的比例,比未献过血的低86%。美国一心血管病研究小组的研究亦表明,在3年中,献血者(男性)患心血管病的危险仅为未献血者的一半。
男子献血还可减少癌症的发生率。《国际癌症》报道,体内的铁含量超过正常值的10%,罹患癌症的几率就提高,适量献血可以调整体内铁含量,预防癌症。该文还提到,中青年女性因月经周期性失血损失了一定量的铁质,故未发现这类女性的含铁量与癌症发生有明显关系。
有研究表明,定期献血的人比不献血的人更不易衰老,一旦遇到意外事故也有较强的耐受力和自我调节功能。曾有学者对66岁以上的332人(献血者)与同年龄、性别的399人(未献血者)作前瞻性对照研究,结果显示,献血组平均寿命为70.1岁,高于未献血组的平均67.5岁;遇到意外事故,献血组的存活率为67%,高于未献血组的40%。从上述分析来看,献血者由于血液新陈代谢较未献血者旺盛,其寿命会延长。
大量研究表明,健康的情绪可通过神经、体液、内分泌系统沟通大脑及其他组织与器官,使其处于良好的状态,有益于人体免疫力的增强,抵抗力的提高。而献血是救人一命的高尚品行,献血者在助人为乐、与人为善的同时,情绪也处于最佳状态,对健康有益。 男士献血好处多
有研究认为,中年男子每年献血550毫升,患心脏病的风险将减低86%。这一研究认为、男子年过40岁,由于体力活动的减少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体内脂肪容易积存,许多人的血脂长期处于较高的水平。定期献血则可降低血液的黏稠度,也就减轻了动脉硬化的隐患。 《国际癌症》报道,人体内的铁含量超过正常值的10%,罹患肿瘤的几率就提高,脑血栓和心肌梗塞的发病也增多。适量献血,特别是男人献血能改善血液中制造红细胞的铁的含量。捐出血液体内铁元素含量会适当减低,减少上述疾病的发生。
科学家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发现,年轻妇女与男性相比较少患中风、心脏病和肿瘤,但随着年龄的增大,患上述疾病的机会也就随之升高。分析原因,认为中青年妇女每月的月经失血加速了红细胞的新陈代谢,促进骨髓造血,使新生的红细胞数量在血液中含量增多,输送更多的氧气及营养成分给身体各部位,因而降低了患心脏病的风险。(摘自新华网)
三、血液由哪些成份组成
正常人的总血量约占体重的8%左右。一个50公斤体重的人,约有血液4000毫升,而真正参与循环的血量只占全身血液的70%~80%,其余的则贮存在肝、脾等“人体血库”内,当人体出现少量失血时,贮存在“人体血库”中的血液,便会立即释放出来,随时予以补充。
血液中的红细胞生命期约120天,白细胞约7~14天,血小板约7~9天,即使不献血,人体内的血细胞每时每刻也会衰老死亡。献血200毫升,仅占全身血量的5%,而且献血后能刺激人体造血功能,使之旺盛地造血,故适量献血是不会影响身体健康的。
血液是由55~60%的血浆和40~45%的血细胞(红细胞、白细胞、血小板)组成的。血细胞主要是红细胞,它的机能是运送氧气到身体各部,并将代谢产生的二氧化碳送到肺部随呼气而排出体外;其次是白细胞,它能帮助人体抵御细菌、病毒和其他异物的侵袭,是保护人体健康的卫士;再者为血小板,当人体出血时,它可以发挥凝血和止血的作用。血浆中的90%是水,其余为蛋白质、钠、钾、激素、酶等人体新陈代谢所需要的物质,维持人体正常生命活动。
四、血液的功能
血液的功能包含血细胞功能和血浆功能两部分,有运输、调节人体温度、防御、调节人体渗透压和酸碱平衡四个功能。红细胞主要功能是运进氧气运出二氧化碳,白细胞的主要功能是杀灭细菌,抵御炎症,参与体内免疫发生过程,血小板主要在体内发挥止血功能,血浆功能主要为营养,运输脂类,缓冲,形成渗透压,参与免疫,参与凝血和抗凝血功能。
五、成分献血流程
1、填表:携带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填写献血登记表,电脑录入,发放献血条码
2、体检:出示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血压测定、问诊等
3、初筛:血型、血常规、ALT、HBsAg等检测
4、候采:服用葡萄糖酸钙口服液2-4支,清洗采血处手臂
5、机采:采集血小板,整个过程一般约需60-80分钟,发放献血证
6、休息:按压伤口休息15到20分钟,补充些水分、营养。
7、登记:领取献血纪念品、预约下次捐献血小板的时间,并请于下次献血时带上献血证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六、献血流程
※ 填写《无偿献血登记表》
※ 体检(询问健康史、测血压、听心肺)
※ 检验(取手指血,检测血型、血红蛋白比重、乙肝表面抗原、ALT)
※ 检验结果合格者采血
※ 拔针后休息并压迫针口15分钟
※ 领献血证及纪念品。
七、献血的基本条件
1、年龄:18-55周岁
2、体重:男性≥50公斤,女性≥45公斤
3、献血前一周身体健康,无身体不适、服药等情况
4、献血前一天保证睡眠6小时以上
5、献血前一天及当天无饮酒
6、献血前一餐清淡饮食,切勿空腹
7、女性须避开月经期前后三天
八、献血者血液检验标准
1.血型:ABO血型(正反定型法)。 Rho(D)血型,在有条件的地区以及Rh阴性率
高的地区作测定。
2.血比重筛选:硫酸酮法 男≥1.052 女≥1.050,或者比色法。
3.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酮体粉法:阴性,或者赖式法:≤25单位。
4.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阴性(快速诊断法仅限于非固定采血点的初检使用)。
5.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抗体)酶标法:阴性。
6.艾滋病病毒抗体(HIV抗体)酶标法:阴性。
7.梅毒试验RPR法或TRUST法:阴性。
8.复检上述1、3、4、5、6、7项。
9.甲型肝炎临床治愈一年后连续三次每间隔一个月化验正常可参加献血(以临床报告为准)。
10.疟疾高发地区检测疟原虫。{月经期是否可以献血}.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对献血者, 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第八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亳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亳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第十条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
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
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
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第十一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第十二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第十四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 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国家鼓励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于奖励。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 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第十九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住址、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
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于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十、自体输血
在手术前数天至数周或某些疾病的缓解期,有计划地采集患者自身血液,合理保存,以备手术期或必要时使用。
(一)自体输血分类
1. 保存式自体输血
2. 稀释性自体血
3. 回收式自体输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