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题作文】
第一篇:《试论体罚在中学初级阶段的积极作用与消极影响》
三、前人研究的成果和本文主要内容及研究方法 ………………………………………………………………………… A
二、国内外关于体罚的文献综述 …………………………………………………………………………………………………. A 体罚的背景 …………………………………………………………………………………………………………………………………. C
二、体罚的作用 ………………………………………………………………………………………………………………………….. C 体罚的对象 …………………………………………………………………………………………………………………………………. D 体罚的境界 ………………………………………………………………………………………………………………………………….. E 普遍存在的体罚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 E
三、惩罚的操作。 ………………………………………………………………………………………………………………………. G
论体罚在中小学初级阶段的积极作用与消极影响
2008-11-9
安徽师范大学 教科院 教育史专业 孙国栋sgd730820@163.com PC:241000
摘要:本文试图从近几年来,大家热衷讨论的体罚对孩子成长的利与弊的焦点问题引申开来,由浅入深的探讨体罚的实施和影响到底存在哪些问题和解决办法。
关键词:体罚 尊严 身心健康 成长 影响
导论
1、当代教育惩罚的现象及现状
随着社会发展与进步,教育民主、儿童人权的呼声日益高涨,“赏识教育”已成为当今教育的亮点和主流选择。从带有惩罚色彩的传统教育过度到以赏识为鲜明特征的新型教育,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教育和管理理念。可遗憾的是,教育界在反思尊重学生的过程中,却走进了重表扬轻批评的误区。尽管在中小学教育中一般都很忌讳谈论如何去惩罚学生,但不可否认的是,在现实的教育中惩罚是客观存在的并一直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当前的教育实践中,尤其在中小学教育实践中,在中小学阶段的学生一般在6、7~15、16岁之中,他(她)们年龄小,可塑性强,社会经验缺乏,还没有形成正确的人生观,适当的惩戒对学生绝对是有好处的,把一点点惩罚就说成是教师对学生的体罚,让老师进行说服教育只能是对学生的姑息迁就,培养不出优秀的人才。
现阶段惩罚教育存在着如下几种现象:
第一、不敢惩罚学生。在本应惩罚学生的时候,部分教师迫于“外界压力”不敢惩罚学生,担心“惹火上身”,他们信奉的惩罚哲学是“惹不起,躲得起”。
第二、不想惩罚学生。有的教师认为教育应该在和风细雨中进行,排斥教育中的惩罚,对学生出现错误行为时,单纯使用说服教育,使当今本来养尊处优的孩子,更加肆无忌惮,培养了一批“花花公子”和“娇娇小姐”。
第三、过度惩罚学生。有的教师在处理学生的问题时把惩罚当作法宝, 信奉和推崇“惩罚至上”动辄诉诸于武力去解决学校中学生的不当行为,走入了体罚学生的误区。第一和第二种老师是不作为和不负责任的老师,他们根本就不配做老师,我们这里不讨论。第三种是有作为但是太鲁莽、太轻率忽视了自身的修养和对学生的极不尊重,他也不是合格的老师。
基于以上的实际情况,不管教育理论界还有教育行政部门,都应当对惩罚教育有理性的认识,给惩罚教育留下一定的空间, 受实施惩罚的教师个体的素质及时对惩罚的认识和把握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在实施惩罚的过程中,产生了许多过激或不良的惩罚方式和惩罚行为,不仅没有达到预期目的,反而对受教育者的身心造成一些不同程度的伤害,造成了越进行惩罚教育, 越不能达到预期
的目的。 这种惩罚教育,我们就称之为“恶性惩罚”。而教育上的“良性惩罚”,是一种以爱作为基础,以学生生理和心理特点为底线,以法律法规作准绳,以更好地帮助受教育者健康发展、有效地遏止不良行为的蔓延为目标,与“赏识”相一致的一种教育方式。为了澄清平时常提的惩罚就联想到恶性体罚或心罚,走出这个误区,我们就将这种惩罚教育叫做“良性惩罚”。以期达到“良药"甜"口,利于病;忠言"顺"耳,利于行”。
2、惩罚教育提出的警示
在我国十七岁以下约3、4亿的未成年人中,保守的估计有各类学习、情绪、行为障碍者超过3000万人,这些障碍是如何形成的?如何转化这些差生和坏孩子?的确是教育界的一个大课题。
许多教师深受“坚持以正面引导、说服教育为主”的理论禁锢,谈“罚”色变,始终将教育的注意力集中在“正面教育”的偏狭区域,教育工作走上了步履维艰的“独木桥”,陷入了软弱单一,无为低效的困境之中。 经过我十多年来的班主任工作证明,在一个班集体健康成长的过程中,适时的有分寸的运用惩罚,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下面我就谈谈本人的几点粗见:
3、研究惩罚的意义
一个学生对学校来说可能是百分之一或者千分之一的希望,但对一个家庭来说是百分之百的期望,那种一味的褒扬、哄着、顺着学生的做法除了尊重教育理解偏颇外,也反映少数教育者对学生不负责的态度。既然是人,难免犯错,惩罚的适当实施,一如对幼树的修剪。我们不妨冷静下来,重温古人“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的遗训,并从受教育者假如是我的孩子这样的角度设身处地地权衡一番。这样,也许才能唤回一个称作灵魂工程师的良知,也许才不至于误人子弟。
实施 "惩罚"教育的必要性。
一方面,现在独生子女占很大比例,家长的注意力和爱自然都倾注在孩子身上,有的家庭对孩子过分的宠爱,无休止的满足,渐渐使孩子养成了自私自利、任性乃至放荡不羁的性格。在孩子心中就会形成"只要我想的,没有什么是不可能的"的意识,因此,只要他渴望得到的,就会毫无顾忌地去取、甚至去夺。有的家庭过分保护孩子,一切事情父母都包办代替,甚至把力所能及的事情都看成具有潜在的危险的事情,因此孩子的全部创造都是在父母精心照管下的完成,没有独立的实践机会,动手能力大大减弱。
另一方面,由于独生子女虽然在学校生活中有一定的集体生活,也常听到老师、父母教育他们同学之间要互相帮助,但在家庭生活中没有兄弟姐妹共同生活的训练,他们还是小皇帝、家庭生活的主心骨,因此互相帮助等行为对于他们而言只是一个概念,缺少真正的行动。 试想,如果一味地用"表扬教育"来教育这样的孩子,只会使他们更加不能正确地评价自己。甚至可能会带来以下不良的影响:一是增加孩子的依赖性。越是夸奖,孩子就越依赖大人们的选择来决定什么是对什么是错,而不是形成自己的判断;二是会剥夺孩子的自豪感。儿童教育专家玛莉琳·古特曼认为,那些小时候经常受到大人们表扬的孩子,在他们步入生活后很可能会遇到更多的失望。随着年龄的增长,孩子不再会很容易地接受大人们那种表面上的夸奖。可见只是一味地表扬孩子,必然滑向溺爱的沼泽,对孩子有百害无一益,结果会害了孩子。
因此,教师和家长应该根据不同的性格特点,实施不同的教育方法,使孩子形成健康的人格。孩子犯了错误,在不伤害其自尊的前提下实施"惩罚",严格管教,是必要的。比如:孩子性格孤僻,就应该引导他多参加集体活动;如果孩子动手能力不强,就应该鼓励他去干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等等。
三、前人研究的成果和本文主要内容及研究方法
1、前人研究的成果
二、国内外关于体罚的文献综述
(一)国外关于惩罚教育的理论观点
古代的惩罚毫无限制,体罚是常用的手段,学生经常被毒打甚至打晕、打死。比如古埃及记载教师教训学生:“我要捆起你的腿,如果你在去街上游荡,你还会遭到河马皮皮鞭的抽打”,“用心念书,不要把白天玩掉,否则你的身体就要吃苦”。“男孩的耳朵是长在脊背上的,不打他是听不见的。”可见当时学校的纪律很严,体罚盛行。再如古印度禁止体罚,公元二世纪,教育法典规定:“良好的教学必须不给儿童带来任何不愉快的感觉,尊重品德的教师必须使用甜美而仁慈的语言”,但在种姓制度和宗教教育密切相关联系的学校教育中,严酷的体罚教育仍很盛行。进入十四世纪下半叶至十六世纪末,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强烈抨击体罚、反对过分的依赖体罚,要求尊重儿童。如蒙田(Michel Eypuem de montaigne)就推崇无惩戒,无眼泪教育,对体罚表示深恶痛绝。又如伊拉斯漠(Desiderius Erasmus)指出:“惩罚应当以人为善,而不是打击报复”。17世纪捷克著名的教育家,教育科学的奠基人夸美纽斯(J.Comenius)主张:教育要适应自然的法则顺应儿童的天性,但也不排除惩罚,他在名著《大教学论》中专章论述过纪律问题。夸美纽斯(J.Comenius)认为:“严格的纪律是必须的”(依夸美纽斯书中所述,“严格的纪律”即是惩罚),他一方面不希望 “学校充满呼号与鞭挞的声音”;另一方面又明确指出:“我们不可以从一个无可争辩的命题开始,就是犯了过错的人应该管受到惩罚。他们之所以应受惩罚,不是因为他们犯了过错,而是要他们日后不在犯”。17世纪英国启蒙思想家约翰洛克(J.Locke)在《教育漫话》一书中,对惩罚也作了精辟的论述。一方面,他反对给儿童过重的惩罚,另一方面,洛克也认为不能放弃惩罚。他认为“善与恶,奖励与惩罚是理性动物的唯一行为动机,是一切人类因之去工作,由之受指引的激励物和约束物,所以也应用于儿童”。十七世纪后,以赫尔巴特(J.Herbert)和康德(Kant)为代表主张惩罚,但应力避体罚。如赫尔巴特认为,教育与管理本身是密切结合的,如果不教不管会徒劳无益,管理是教师的一根缰绳,教师必须“坚强而温和地”抓住它,才可以使存在儿童身上不驯服的烈性“盲目冲动的种子”以及“率真的欲望”得到束缚,特别是在教育开始阶段实不可能作到以教育代管理,这时期对学行采取“惩罚性威胁”是完全必要的。康德(Kant)认为作为一个社会人必须要能服从社会的既定规定,如果儿童出现不服从的行为,就要受到惩戒,惩戒目的是要消除儿童的野性,从惩戒儿童的方式上讲可为身体和道德的惩戒,但体罚必须小心对待,务必不使因体罚而打伤儿童的心灵,使其成为奴隶性格道德。惩罚指对儿童行为予道德上的评价,从性质上看可分自然和人为的惩戒,自然的惩戒犹如卢梭(J.Rousseau)所主张的自然惩戒论,人为惩罚就是教育者对儿童所使用的各种不甘落后惩罚,惩罚应注意应该不要面带怒色,否则会使儿童觉得你之所以惩罚他,是国为你在发怒,因此儿童不会心悦诚服的接受惩戒的,而是应使儿童知道你这所以惩罚他完成是为了他的进步。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重要思想家卢梭(J.rousseau)将“教育要适应自然”的思想推倒了极致。在其名著《爱弥儿》中,他提出对儿童的过失,应靠“自然后果法”去惩罚。“对儿童的惩罚永远是他们的过失的自然结果”。 卢梭(J.rousseau)极力反对人为惩罚,但他并没有完全不要惩罚,而且自然惩罚要在教师的密切监控之下。19世纪前苏联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在其共产主义教育理论体系中,对惩罚教育作了深入全面的论述。他指出:“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必要的。这种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的坚强性格,能培养学生的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和人的尊严感,能培养学生抵抗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 马卡连柯不仅将惩罚与学生的尊严联系起来论述这一命题,而且在实践中也成功的实现了惩罚与尊重的统一。马卡连柯明确指出:“凡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20世纪早期的教育哲学家杜威(J.Dewey)是以主张尊重儿童而著称的现代教育思想的代表人物,但他仍然认为,“儿童是一个人,他必须或者象一个整体统一的人那样过他的生活,或者忍受失败和引起摩擦”:“儿童
必须接受有关领导能力的教育,也必须接受有关服从的教育”。美国德克萨斯大学教育学院的鲍里奇博士(D.Borich)在他的《有效教学方法》一书中强调“惩罚不能确保理想反应”,但是同时指出,我们可以“用惩罚来减少某一行为发生的可能性或倾向性。”鲍里奇博士还在该书中列举了20种针对轻微、中等和严重的违规行为的惩罚方式。在美国的特殊教育中,除了增加经费问题以外,扩大残疾儿童的权利,对残障学生的纪律惩罚是近年来美国特殊教育立法中另一个重要的问题。美国的国会议员们认为儿童行为与他们残障无关,对残疾儿童的惩戒不应该有不同的的标准。特殊教育的法律专家认为,对残疾儿童的政策应该符合联邦宪法的要求,以及根据州法律制定的程序性保护措施。美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如果残疾儿童的不当行为与残疾无关,则与正常的儿童予以一样的纪律惩罚,如果残疾儿童的不当行为与残疾有关,在对残疾儿童作惩罚前,在遵循实质性的和程序性的正法律程序,注重对他们做程序性保护。
(二)国内关于惩罚教育的理论观点
在专制集权主义、父权主义和夫权主义极盛的封建主义中,教育作为政治的附庸,师道尊严被推向极至。在教育教学中,对毫无权利的学生而言,体罚被当作达到教学的目的手段,十分的盛行。如古代的“教”从甲骨文字型分析上看,左边是儿童头上的两本书,右边是成人手拿一根鞭子,意思是说儿童在成人执鞭监控下进行学习。私垫先生的戒尺也似乎成了不打不成材的铁证。造成了“自古黄金棍棒出好人”、“严师出高徒”的教育名言。在禅宗的教育思想中,“学字棒喝”对人的惊醒教育作用曾经得到过特别的强调。我国古代教育著作《礼记·学记》中记载:“夏楚二物,收其威也”, “夏”、“楚”就是古代用以惩戒学生的树条。宋代苏东坡有言:“惟教之不改,而后诛之”;“诛”指的就是惩罚,苏东坡非常赞同行使教育惩戒权,如果教育之后仍然不改,可以进行惩戒。可见封建社会惩戒教育的历史就是一部体罚学生的历史。明末清初,一大批具有改良思想和资产阶级革命思想的知识分子,如洪仁玕、王国维、郑观应、梁启超等人提倡平等,反对体罚。梁启超对儿童教育中的体罚和教育中男女不平等提出了严厉的批评,他认为:“中国之人,有二大厄。男女罹毒,俱在髻年;女者缠足,毁其肢体,男者扑头,伤其脑气……教匪之风,但凭棒喝……”清末1907年,在《奏定初等小学堂》中规定“夏楚(体罚)不只可示威,不可轻施,尤以不用为善”。 《奏定初等小学堂》中规定:“学童至十三岁以上,夏楚万不可用,有时只可罚直立,禁假,禁止出游,罚去体面之诸事足以示敬”。这是中国第一次在教育法令中对体罚作出的明确规定。教育家蔡元培本着尊重学生的人格,发展自然个性的原则,对体罚作了坚决的批判。孙中山先生领导的民国政府于1912年颁布的《小学法令》中明令反对体罚,“小学校长教员,认为教育上不得已时,得加儆戒于儿童,但不得用体罚”。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政府多次明令禁止体罚学生,当代教育家徐特立认为思想教育方式应该启发学生发觉,而不单从外面灌输,更不应该惩戒,他说,对于破坏纪律的同学不是惩戒而是说服,说服的方法不是由教师方面注入而是双方讨论研究。不是压下学生的坚强意志,而是增加对问题的进一步了解,以正确知识来说服无知的盲动,同时坚决反对体罚。他认为这是严重封建残余,应该对教师及所有教育工作者进行民主补课,促进其改进教育方法,从要根本上废除体罚。
(三)国内相关法律规定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首次明确提出“禁止体罚学生”,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又将其扩充为“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对于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教师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02)》中规定:学校纪律、教育法应适应学生的身体的特点,针对不同学生不同的体形、年龄、性别采取不同方式。注重性格因素,惩戒女生更应谨慎,以言语为主,个别学生以不公开为原则,要因人而异,因时而异,既要达到惩戒目的,又要不伤害学生的身心健康,对惩戒的原则和方式提出了要求。
总之,进入20世纪以后,随着教育民主化进程的加快,儿童的权益保护受到人们的日益重视,惩罚教育再也不是过去那种肆无忌惮的随意性惩戒,教师惩戒权已经引起了有关国家和地区及教育部门的重视,并采取一系列相关措施进一步规范教师的惩戒行为。
正文
体罚的背景
体罚是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为了使学生改过自新而使用的一种具有暴力行为的严厉惩罚。(但这种暴力只是轻微的暴力)体罚在法律条文中找不到相关依据,但是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一直在使用,这已经是公开的秘密。虽然很多人在叫喊着废除体罚, 但是体罚在众多学校当中仍然客观存在着,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体罚的使用非常的普遍。这两年频频出现的学生伤害事件就充分暴露了这个全社会都比较敏感的问题,不难看出问题大多出在有些人在运用体罚时过度了伤人了,才使得记者和好事者一哄而上,口诛笔伐。(打学生出事的人就像被逮到的那些贪官一样,贪得无厌,过度滥用导致)那么体罚在当今生本教育的震天呼声中,到底还要不要?广大教育工作者和关心教育的各界人士,各抒己见,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本人从事教育八年,做过七年班主任,两年教导主任,期间使用体罚来管教学生无数次,虽然出现了不少问题,但也从中得到了宝贵的经验和深刻的教训。我认识到体罚是一门学问,一门艺术,没有一定的技巧和把握,不能轻易使用,没有一定的前提和条件更不能滥用或冒然使用。
如今的 教育工作陷入了更深的认识盲点和行为误区。没有人研究总结、深入探求,没有人力排众议、改革创新,没有人著书立说、填补空白,惩罚教育在因噎废食的消极退缩中 ,日趋式微,焉有善终。失去一翼的残缺的教育难以搏击辽阔的思想领空,断裂的教育空档也难以凝聚整体教育的强大合力,它影响着学生心理品质的健康发育,带来了诸多不良后果。
1、承受能力的弱化。惩罚与说服教育的此消彼长,长期盛行,使学生形成了一种接受心理定势。即只能听顺耳的表扬话,温雅的规劝话,正面的鼓励话,而一旦出现批评教育,采用惩罚手段,就会产生强大抗体,引发回避、沉默、戒备、敌视等一系列行为反馈。惩罚教育的迷失与萎缩,使得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日渐荏弱,他们不仅接受不了失败、挫折、打击、困厄的强烈震荡,即便是善意的处罚,逆耳的忠言,微不足道的行为杵逆,也本能拒斥,全力抵触。他们太脆弱了!“温良恭俭让”的教育方式宠坏了他们,他们迫切需要增补精神钙质,才能适应生存需要,面对未来人生。适应社会的抗挫折能力,是要在学校里
惩罚是对学生不良行为的否定评价。但惩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惩罚的目的在于引导学生向善。即“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2、不良行为习惯的膨胀。教师总是慈母般地呵护学生,设想周至,关怀入微,生怕他们磕了碰了,有所闪失,学生成了“花瓶”。这种过分保护学生的意识使得他们在处理学生问题时也变得谨小慎微、顾虑重重,唯恐伤害了学生(尤其是好学生),于是,对优点长处总是大加褒奖、肯定有加,对缺点错误(尤其是小错)则常不置可否,掉以轻心。不知并非所有学生都能慎独敏悟,正确评价、审视、检点自己的言行。思想上的放松导致了管理失控,使得学生的不良行为习惯潜滋增长,膨胀起来。一旦酿出某某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沦为扒手、罪犯之类的丑闻,我们就只有瞠目震惊,强咽苦果了。
很显然,“激变论”是不可能的。今后我们一经觉察就对学生的错误言行亮出“黄牌”,实施正确引导,决不是姑息、迁就、放任,无原则地宽恕怜惜,做到谨小慎微,密切关注学生的思想动态,及时引导他们的日常行为,让学生在健康、快乐的环境中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二、体罚的作用
“所以纪律应当免除人身的因素,如同愤怒和憎恶,而应怀抱如此坦白、诚恳的目标去执行,使学生也知道是为了他们有好处,在上的人只是执行父母的权力而已。这样一来,他们便会把惩罚当作医生给他们开的苦药一样的看待了。”“所以教师务须时时留在室内,要把大部分的精力用到他的工作上面,要当着全班责骂懒惰的学生,赞扬努力的孩子。”“只有对道德方面的过失才能采用一种比较严格的纪律。”夸美纽斯认为“顽梗和蓄意的恶性,如反抗教师的命令,或者有意漠视责任之
第二篇:《体罚的教育更有效》
引子——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认识和主见,对于同一问题(话题)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思维理解,引出此文,不一定令你信服,就当是抛砖引玉,但需要看看别人是怎么说的,然后你会怎么想。
看完后,请同学们评价!如:刘达(顶)或刘达(不顶)——在本纸页的边角处签名表示。
开篇立论:大家好,也许当今社会提倡爱的教育是主流,但是没有哪个老师家长是完全摒弃体罚的。
体罚的范围很广,我们所说的体罚是指孩子犯错之后,加以说明道理和孩子达成协议的一种体罚,可以选择的方法很多,不是指伤害孩子健康的体罚!
第一,体罚是对身体的惩罚,是相对于口头教育而言的,包括跑步、俯卧撑、罚站、打手心等。我们和对方辩友一样不希望对我们祖国的未来做出过度的身体惩罚,然而体罚作为一种教育方式,一直出现在我国几千年的教育之中,其效果在于让孩子用身体的感受,记忆所犯错误,以避免再次犯错。体罚能起到一种警戒的作用,孔子所描述的“不贰过”,正是在遇到同样的错误时候,能提前想到当时所犯错误带来的后果,如果后果只是“爱的教育”,那么必然不能足够警示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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