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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证明的备案资料 塔吊产权备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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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作文】

第一篇:《产权备案申请表》

附件3

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

产 权 备 案 申 请

设备名称 登记注册数量(台部) 使用性质

塔式起重机

施工升降机

物料提升机

高处作业吊篮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制 表

填写说明

1、 申请单位:即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填写全称,并且名称与公章必须一致。

2、 使用性质:填写出租、自用。

3、 单位地址:填写申请单位的详细地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区)、路(街道、社区、乡)、号(村)等。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编制注册号。

5、 经济类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单位的经济类型。

6、 组织机构代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发的根据代码编制规则编制、赋予每一个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7、 固定资产:与申请单位相关的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

8、 注册资金:在工商注册的资金。

9、 法定代表人:填写申请单位合法的代表人,必须与营业执照一致。

10、 申请单位应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申请表;

(2) 产权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 企业岗位安全责任制、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 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土地产权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协议等;

(5) 设备购销合同、发票原件、复印件或相应有效证明文件;

(6)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7) 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 产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9) 备案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设备购销合同、发票复印件资料不齐全的,由产权单位或生产制造单位提供有效证明文件;未实行制造许可的,应提交省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的产品鉴定证明;2006年10月1日以后生产制造以及2009年4月1日以后改造的,应提交监督检验证明。2007年6月1日以后生产制造的,应提供产品设计文件和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达到国家和省规定使用期限的,应提交省级及以上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出租的设备,应出具检测合格证明;进口的设备,提供国家规定的相关文件。

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产权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1、 产权备案编号由备案登记机关统一编号并填写。

受理编号: 受理时间:

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检验维护保养人员花名册

第二篇:《备案资料》

《衡水市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办事指南》附件1

衡水市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资料要求

一、备案资料

(一)资料目录;

(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

(三)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五)组织机构与部门设臵说明;

(六)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说明;{产权证明的备案资料}.

(七)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臵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八)经营设施、设备目录;

(九)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

(十)经办人授权证明;

(十一)其他证明材料。

二、变更备案资料

(一)变更经营场所

1、资料目录;

2、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表;

3、原《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4、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5、变更后经营场所的地理位臵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6、变更后经营设施、设备目录;

7、经办人授权证明。

(二)变更经营范围

1、资料目录;

2、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表;

3、原《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4、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5、变更后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6、变更后组织机构与部门设臵说明;

7、变更后经营范围说明;

8、变更后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臵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9、变更后经营设施、设备目录;

10、与变更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

(三)变更库房地址

1、资料目录;

2、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表;

3、原《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4、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5、变更后库房地址的地理位臵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6、变更后经营设施、设备目录;

7、经办人授权证明。

(四)变更经营方式

1、资料目录;

2、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表;

3、原《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4、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5、变更后组织机构与部门设臵说明;

6、变更后经营方式说明;

7、变更后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臵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8、变更后经营设施、设备目录;

9、变更后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

(五)变更企业名称

1、资料目录;

2、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表;

3、原《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4、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5、企业名称变更后承担变更前企业销售产品质量责任的保证书;

6、经办人授权证明。

(六)变更住所

1、资料目录;

2、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表;

3、原《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4、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5、经办人授权证明。

(七)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

1、资料目录;

2、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表;

3、原《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4、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交验

原件);

5、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6、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承担变更前企业销售产品质量责任的保证书;

7、经办人授权证明。

三、备案凭证补发资料

(一)资料目录;

(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补发表;

(三)原《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五)经办人授权证明。

四、备案资料格式及内容要求

(一)备案资料一式两份,应完整、齐备、清晰,使用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每项资料分开),并按备案材料要求顺序装订成册。

(二)每项备案资料应由经营企业签章并在整个备案资料加盖骑缝章。

“签章”是指:经营企业盖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加企业盖章。所盖章必须是企业公章。

(三)申请表使用“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系统”中相应表格,在系统中直接填写后打印并签章。

第三篇:《办房产证备案资料》

附件10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工程名称:

说明:本表一式三份,备案机关、建设单位、质监机构各一份。

附件9

工程建设综合结论

说明:本表一式三份,备案机关、建设单位、质监机构各一份。

附件6

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

工程名称:

第四篇:《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使用登记准备的相关资料》

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的

通 知

各区县建设局,市直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鲁建管发[2009]6号)、《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鲁建管质安字[2009]16号)文件要求,决定在我市开展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登记范围

在本市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统称“建筑起重机械”),均实行备案登记管理。

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期限达到以下使用年限的,由省级及以上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方可备案登记继续使用:

(1)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式起重机;

(2)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式起重机;

(3)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式起重机;

(4)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

(5)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

(6)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物料提升机;

(7)由于使用年限过久,存在设备结构疲劳、锈蚀、变形等安全隐患的塔式起重机;

(8)使用时间过长造成结构件疲劳、变形、腐蚀等较严重,运动件、传动系统磨损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升降机;

(9)使用时间过长造成结构件疲劳、变形、腐蚀等较严重,运动件、传动系统磨损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的物料提升机。

二、登记内容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三、产权备案

(一)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使用单位(以下统称“产权单位”)在设备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办理设备备案手续。

{产权证明的备案资料}.

(二)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手续时,设备产权单位应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申请表(见附件3);

(2)产权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岗位安全责任制、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土地产权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协议等;

(5)设备购销合同、发票原件、复印件或相应有效证明文件;

(6)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7)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产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备案登记前已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除应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备案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安全装置的校核和标定资料;{产权证明的备案资料}.

(2)维修和技术改造资料;

(3)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在申请产权备案日前二年内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安装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新购设备除外)。

(四)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备案手续:

(1)属国家和省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5)达到国家规定出厂年限,未进行安全评估和经评估不宜继续使用的;

(6)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进行改造的;

(7)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8)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装置的。

(五)备案机关对提交备案材料有异议的,派人进行现场核实。备案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书(证书式样见附件4)和产权备案铭牌。产权备案铭牌应按《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要求镶挂。

设备产权备案编号,按建设部规定的统一编号规则,实行一机一号,直至设备报废(备案编号规则见附5)。

四、设备安装(拆卸)告知

(一)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10个工作日内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见附件7)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登记备案机关,并提交以下资料:

(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书;

(2)安装单位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3)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

(4)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5)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

(6)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7)安装单位负责起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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