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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轮奸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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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作文】

第一篇:《16岁少女会舞吧认识新朋友被轮奸》

16岁少女会舞吧认识新朋友被轮奸

2014年2月19日09:18

昨日,乌鲁木齐公安局高新区(新市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重案三队办案民警牟文向记者介绍说,1月18日,他们接到16岁的受害人涂某报警,称自己在天津路一房屋内被人轮奸,侵犯自己的人是两天前在慢摇吧认识的。

“涂某说自己平时喜欢在外面玩,当日嫌疑人叫她出去玩。”牟文说,在嫌疑人安某租住的房间,酒过三巡后,安某找到一把匕首威胁涂某,并和孟某将其轮奸。因涂某受到惊吓并未找到案发现场。

随后经过分析、调查,确定嫌疑人的身份,民警发现嫌犯已藏匿、外逃,通过给嫌犯家属讲明利害关系,在家属劝说下,2月13日,嫌犯安某投案自首,另一名嫌犯孟某已被网上追逃。据了解,嫌犯孟某今年20岁,安某29岁。 牟文说,他们也提醒广大市民,不要单独外出参加临时结交朋友组织的活动。

第二篇:《“轮奸”之刑事解读》

“轮奸”之刑事解读

【摘要】司法实践中,对轮奸的认定存在着很大争议。现行《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4项规定的“二人以上轮奸”属于加重处罚情节,而不是共同犯罪形态。所以,“轮奸”情节不存在犯罪停止形态,只存在“轮奸”情节是否存在的问题。“轮奸”情节的成立需要满足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成立条件。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共同的故意,客观方面要求两个以上行为在特定时间内实施具有连续性和关联性的强奸行为。

【关键词】强奸罪;轮奸;停止形态

一、案件背景(一)案情简介

修某(1992年5月21日出生)知道被告人厉某经常和一些女孩交往,就对厉某(1997年3月15日出生)说,如果有“头绪”带他玩玩。2011年小学升初中考试刚结束,厉某经过朋友介绍认识小学刚毕业的女孩魏某(1999年5月20日出生),交谈中,厉某得知魏某十三岁。后来,厉某和魏某在QQ聊天时提出带魏某到旅社开房间,魏某未明确表示反对。2011年7月7日中午,厉某把魏某带到某旅社213房间,与魏某发生了性关系。后厉某为了承诺帮助修某“找小女孩玩”之约,又电话联系修某,并告诉他女孩十三岁。同时,为防止魏离开,厉某将魏的上衣藏起来。修某到旅社后对魏某实施奸淫。当晚,修某与魏某QQ聊天时涉及下午发生性关系的内容,被魏某父母发觉而案发。(二)争议焦点

我国现行《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4项规定“二人以上轮奸的”要加重处罚,但是刑法规范即司法解释并没有对“轮奸”作进一步解读。这就为司法实践中产生的对“轮奸”的不同认识埋下伏笔。在本案中,实务界和理论界的争议焦点集中于厉某和修某是否构成“轮奸”。

笔者认为,本案中,厉某和修某之间是否构成“轮奸”并不是单纯的一个问题。在厘清厉某和修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轮奸”之间,应当对“轮奸”行为的基本理论进行梳理。就本案而言,需要搞清楚以下几个问题:首先,需要确定厉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其次,如果厉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那么厉某和修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轮奸?再次,如果厉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那么厉某和修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轮奸?二、“轮奸”的性质认定

“轮奸”行为的认定之所以会产生分歧,究其原因在于人们对其性质的不同认识,“轮奸”究竟是一个犯罪加重情节还是共同犯罪?有观点认为,“轮奸”是共同犯罪,而成立共同犯罪至少要求二人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如果两人以上中仅有一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不成立共犯,故而也就不能认定为轮奸。①另有观点认为,“轮奸”并非共同犯罪,而是属于强奸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刑法规定的加重量刑情节,其成立并不要求实行奸淫的二人或者二人以上都具有刑事责任能力。②从两种观点来看,“轮奸”的性质如何界定直接决定轮奸行为的成立条件,两个问题相辅相成。如果“轮奸”属于犯罪加重情节,那么其犯罪成立则不要求二个以上的行为人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如果“轮奸”属于共同犯罪,则其成立要求二人以上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轮奸”行为的性质如何界定应当追根溯源,依据刑法规范进行分析。首先,从现行《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4项规定“二人以上轮奸”来看,“轮奸”并不是独立的罪名,所以不能简单的认为“轮奸”要求具有“二人”的条件就是共同犯罪。“二人以上轮奸”作为加重处罚的一种情形,更多的是因为二人以上强奸行为的社

第三篇:《浅谈中国近代性工作者职业变化》

浅谈中国近代性工作者职业变化

【摘要】娼妓不是一种孤立的社会文化现象,它与人类社会的政治经济制度、婚姻制度、道德伦理以及种种约束人类行为的社会规范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同时,它又是这些制度和规范得以存在和延续的前提,并不是对或错就能简单判断的。

{古代轮奸文}.

【关键词】 地位 利益 合法化

性工作者,俗称妓女,一直以来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备受关注,同时作为不被我国法律承认的边缘群体,其从业者往往备受争议,不被社会大统所认识和接受。但是,娼妓不是一种孤立的社会文化现象,它与人类社会的政治经济制度、婚姻制度、道德伦理以及种种约束人类行为的社会规范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同时,它又是这些制度和规范得以存在和延续的前提,并不是对或错就能简单判断的。本文在此就对我国近代以来的妓女职业变化做简要研究。

1.妓女的起源。

说法很多,但据现最近的说法是大概胚胎于周襄王时代,齐国管仲之设女闾,即其始作俑者。《战国策》二卷“东周”引周文君云:“齐桓公宫中女市女闾七百。按周礼——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则一闾为二十五家。管仲设女闾七百,为一万七千五百家。管仲设女闾,等于后世之有花捐也。”……我国娼妓制度,既自“女闾”开其端,自此以后,无代无之。唐承六朝金粉之后,娼妓之多,空前未有。约分家妓、公妓两种。长安都城中有所谓“北里”、“平康里”舆“教坊”者,即为当日风流渊蔽。娼妓后来之走向繁盛,是在唐宋两朝,至明代中晚期更达到它的巅峰状态。

2.鸦片战争以来妓女的转变。

古代娼妓又称青楼女子、风尘女子,她们大多数属于奴隶身份。多是罪犯、罪犯家属、贩卖人口或战俘,她们是不能获得报酬的。由于她们完全没有人身自由,除了极少部分外,没有改变身份的任何可能,而且由于古代提供性服务的人群多提供舞蹈表演、吹拉弹唱、诗词歌赋等内容,因此娼妓在古代的文化发展中起到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许多文学作品是在妓院(古称青楼、勾栏)中产生的。但鸦片战争以来,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战乱频仍,民不聊生,遂使一批批走投无路的妇女被迫卖淫,而由于列强入侵,租界成为藏污纳垢之地,更是对卖淫起着示范和保护作用,而据民国六七年年对北平地区的不完全统计当时妓院就达到406家,从事这一行业的有3880人之多。而至此,妓女的性质也由古代的才艺表演和肉体交易并存转变为肉体交易为主才艺表演只是用于助兴的辅助工具,卖淫成为她们用以保命以及生存的不得已手段。而她们的社会地位更是愈见低下,直至九一八事变日本发动侵华战争,惨无人道的日本侵略者对无辜的中国同胞展开屠杀,至少有20万中国妇女先后被逼迫为日军的性奴隶,她们的生活猪狗不如,常常吃不饱,穿不

暖,每天要供十几个、甚至二三十个日本官兵泄欲。她们被摧残得不似人样,有的慰安妇由于多次堕胎造成终身不孕,而且常常被轮奸后再被杀害,此外在中国文革时期,幸存的慰安妇往往受到严重的歧视和相当程度的迫害和侮辱。

解放之后,毛泽东发动了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次“扫黄打黑”运动,通过查封妓院、惩治鸨头和改造妓女等措施取缔了娼妓制度。到1957年,卖淫嫖娼活动基本禁绝。但从70年代末即1978年改革开放开始,由于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暗娼的卖淫活动在中国重新出现,尤其在开放城市和沿海地区更呈现出蔓延扩展的趋势。

3.性工作者是否应该合法化。

目前这个问题众说纷纭,但是我们的观点是应该合法化进行管制,性产业的出现,是社会上各个利益合力使然,无法从根本上取缔消亡,如果仅从价值进行简单的赶尽杀绝,只会使得这些高危群体转入地下,使得艾滋病的防卫工作举步维艰。而承认合法化以后,政府可以光明正大的对娼妓业进行整顿和管理,维护妓女本身的利益,维护其人身安全,同时也是维护更多妇女的利益。

【参考文献】

《中国娼妓史》王书奴上海三联书店ISBN:7-5426-0024-9

《近代中国娼妓史料》河北人民出版社 ISBN:7-202-02052-1

《中国近代妓女史》邵雍编黄艳红译上海译文出版社 ISBN: 9787208056329

第四篇:《轮奸是否有未遂》

谈轮奸犯罪中的未遂形态

[案情] 2003年夏一天下午,被害人王某与甲、乙同在甲的邻居袁家玩。当晚10时许,王要回家,因乙与王女是同学,甲、乙表示愿意送王女回家,二人并商量在送王回家路上奸淫王女。后甲开来自己家的车,与乙一起送王回家,当车行至两镇之间无人居住的一路段时,二人谎称车坏停车,下车商议决定轮流奸淫王女。先由乙上车,因其与王女同学,王女发现乙神色不对,就与乙谈在学校时的人和事,分散乙的注意力,乙迟迟未动手。甲见乙不动手,就让乙下车,自己上车将王女拽至后排卧铺,强行扒王女衣服,因在车内地方小,王女又反抗,甲喊乙帮忙,乙上车帮助按住王女手臂,甲将王女强奸,因王女极力反抗,此时路上又有车辆经过,乙以为是派出所查夜的,遂告诉了甲,甲强奸未遂,乙即驾驶车辆逃离现场,返回甲家中。在甲家中,乙又将掺有性药的水拿给王女喝,因水有异味,王女没喝,后王女跑到其他人家休息。二被告人案发时均不满十八岁。

[分歧]

对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甲、乙相互结伙,采用暴力手段,轮奸少女,虽由于其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未遂),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项规定对二被告人定罪量刑。理由是:二被告人事前两次商议在送王女回家的路上强奸王女,有轮奸的通谋,而且甲已实施了强奸行为。乙只是帮助了甲实施强奸,自己没有实施强奸行为,不是其不想实施,而是其发现有车辆经过,以为是派出所查夜的,加之王女极力反抗,是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遂的,故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属二人以上轮奸妇女。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二被告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量刑,被告人甲属强奸罪未遂,被告人乙属强奸罪的帮助犯,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轮奸,不能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量刑。理由是:轮奸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而是结果加重犯。本案中,二被告人虽然有对王女轮奸的意图,但事实上只有甲实施了强奸行为,乙尚没有实施对王女的强奸,只是帮助甲强奸王女,没有轮奸结果的出现,对二被告人不能按轮奸对待。

[评析]{古代轮奸文}.

{古代轮奸文}.

合议庭采纳了第一种意见,即对二被告人应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定罪处刑。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强奸罪是一种直接故意犯罪,存在着既遂、未遂、中止、预备的情形,如果仅以二人以上只有共同的强制行为,还没有轮流奸淫同一妇女,就认为其行为不能认为是轮奸,那就违背了立法的本意,放纵了犯罪分子,使罪与刑不能相适应。

首先,从刑法第236条的立法本意来看,强奸罪一般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法定刑幅度内处罚,但有下列五种情形的,应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一法定幅度内处罚: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幼女多人的。3、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该条款规定的加重处罚既有因结果而加重,也有因情节而加重的,上述五种法定加重处罚情形中,前四种属于情节加重犯,后一种属于结果加重犯。也就是说,加重犯(构成)既有结果加重犯,又有情节加重犯。轮奸是情节加重犯而不是结果加重犯,只要二名以上被告人有轮奸的故意,且部分被告人实施了强奸行为,所有的被告人都应适用轮奸的条款。

第二,从语义解释来看,轮奸的意思即为轮流奸淫,即二人以上轮流强行与同一妇女发生性行为。轮奸是强奸罪的一种,也存在着既遂和未遂等情形。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表述为“二人以上轮奸的”来看,我们可以认为只要是有共同轮奸的故意,也实施了强制行为,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进行轮流奸淫或部分被告人没有奸淫,也成立轮奸。这样才能更好地打击对妇女人身危害性大的轮奸犯罪。

第三,从我国刑法的规定看,轮奸虽然不是独立的罪名,而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强奸罪的加重量刑情形之一,只有当该情节出现时,才能在强奸罪的加重量刑幅度内处罚。本案中,二被告人事前有预谋,有轮奸的故意,其中一名被告人已实施了强奸行为,只是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未遂犯,故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项、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轮奸犯罪中也存在着未遂形态,只要被告人有共同强奸的故意,其中部分被告人实施了强奸的行为,部分被告人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没有实施强奸行为,也应以轮奸处刑。

第五篇:《15岁女生夜会网友遭6名男子轮奸》

15岁女生夜会网友遭6名男子轮奸{古代轮奸文}.

人民网 2013.8.1.

原标题:夜会网友15岁农村女孩惨遭轮奸

邯郸市永年县广府镇年仅15周岁的女孩小敏(化名)吃完晚饭后,与网友相约在村里的小广场见面,不料竟被6名邻村的男子强行带至村外的玉米地里实施性侵。目前,永年县刑警五中队已立案调查,刑拘3名犯罪嫌疑人,其余3人仍未归案,案情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见QQ网友

15周岁少女遭6男子性侵

7月17日19时,天还未黑,刚刚吃过晚饭的小敏,借口说去村西同学家串门,一人来到村内小广场,与素未谋面的QQ网友“苗小帅”相约见面,可等着她的却是一场噩梦般的经历。

大约等了20分钟后,“苗小帅”如约来到了相约地点,但与其一同前来的,还有另外5名男子,一群人骑着两辆摩托车,小敏见情况不对,想跑回家中,这些男子却凶狠地“掐她脖子、捂嘴”,强行将小敏拽上摩托车,带至离家约三里地的邻村一条土路上。在玉米地里,6名男子不顾小敏反抗,“按着她的头、胳膊、腿”,使小敏动弹不得,并威胁、殴打小敏,强行对小敏进行了性侵。“孩子说,当时他们拿着刀子,在她的脸上轻轻地比划,说她要是敢喊就在她脸上划几道子,将孩子毁容。”躺在病床上的小敏姥姥,泪流满面。因伤心过度,老人肝病复发,正在准备进行手术。

6名男子的兽行持续了一个多小时,看到小敏昏迷不醒,几人扬长而去。此时假装昏迷的小敏下体流血不止,因害怕再次被这些施暴者拦截,小敏不敢走大道,独自一人沿着玉米地往家爬。

回家的1000多米路程,对于已身心受伤、下体流血不止的小敏来说,成了几乎不可能做到的事。小敏爬了一路,身后血流了一路。

17日晚22时30分左右,小敏的母亲听到门外有微弱的敲门声,一开门便被眼前的一幕惊呆了,看到小敏趴在地上,浑身是血,下体仍在不停地流血,吓得小敏妈妈赶紧把小敏抱到了屋里。“当时,我和她姥爷听到了闺女的哭喊,就从屋{古代轮奸文}.

里出来,看到孩子(小敏)浑身是血,血还一直在流。”小敏的姥姥告诉记者,看到眼前这一幕,老人差点当场晕倒。

看到家人,再也坚持不住的小敏顿时昏迷,家人立即拨打120,孩子被送往医院抢救。因下体大出血,失血过多的小敏在医院再次昏迷,经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在当天的医院诊断中,记者看到:“处女膜破损;阴道后穹窿裂伤”的诊断。 警方调查

连夜取证刑拘3名嫌犯

18日凌晨1时,永年县刑警五中队接到警情,队长程联所带队立即赶往医院见到受害人。从小敏口中初步了解情况后,民警迅速赶到案发现场调查取证,在案发的玉米地里,发现有5个避孕套,其中均有精液。

民警通过小敏口述和现场调查,通过摸排走访,确定了6名犯罪嫌疑人身份,随即开始对其进行抓捕。

18日晚20时,民警在邯郸市火车站801站牌处,将欲逃亡沙河的犯罪嫌疑人苗某强抓获;另一路民警在一招待所内,将欲外出打工躲藏的李某飞、苗某晓抓获 经警方连夜审讯,3名犯罪嫌疑人交代了性侵小敏的犯罪事实。其中苗某强即为小敏的网友“苗小帅”,他利用与小敏为QQ好友的关系,约小敏于案发当晚在村小广场见面,伙同李某飞、苗某晓、张某、苗某楠、苗某岭等,采用威胁、殴打等暴力手段,对小敏实施了性侵。

30日,记者跟随小敏的家人,到永年县刑警五中队,对案情进行了解。

办案民警说,案发现场发现有5个避孕套,通过对已抓获的李某飞、苗某晓、苗某强审讯,初步认定6名男子中,有四人对小敏实施了强奸行为,其中一名男子使用了两个避孕套。目前,警方已将涉嫌强奸仍未归案的苗某楠进行了网上通缉。 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飞、苗某晓、苗某强3人已被警方刑拘,其余张某、苗某楠、苗某岭3人在逃。

精神伤害

少女目光呆滞动作迟缓

据小敏的家人讲述,事发后小敏的母亲因经受不住突发其来的打击,已精神恍惚。 另据了解,小敏3岁时父母离异,从小和母亲跟随姥姥、姥爷生活。2006年母亲再嫁,与其继父生下一女。小敏的家人对小敏QQ网友交友一事,并不知情。 记者在争取家人的同意后,见到了小敏,通过与小敏简单的交谈,发现小敏动作迟缓,目光呆滞,精神状况堪忧。对于记者的提问,小敏均是小声低语“不知道”。

整个交流过程,孩子两眼盯着自己的手不敢抬头视人。小敏的家人告诉记者,几天来小敏一直不敢出门,每到夜幕降临身边无人之时,小敏都会大喊大叫,行为失控,家人商议决定,将在近期把小敏送到医院进行心理疏导。

涉案男子

6名嫌犯均为“90后”少年

据记者调查了解,6名犯罪嫌疑人中最大的为1993年出生,最小的1997年出生,均为“90后”。6人都是同一村的村民,家中父母忙时务农,闲时外出打工。其中苗某岭和苗某晓小学毕业后辍学在家,在苗某强以“苗小帅”的网友身份相识受害人小敏后,6名犯罪嫌疑人结伴作案。{古代轮奸文}.

随着网络和智能手机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农村家庭享受到了信息网络时代的便捷,然而网络的虚拟性在满足人们的好奇心、拉近人与人之间距离的同时,也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农村女孩子因为辨别能力差,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易轻信网友,见面后安全防范意识差,因而遭受性侵害案件屡屡发生。

如今,农村孩子父母常年在外打工,无暇顾及家中子女,网络对于农村的孩子而言存在着一个潜在隐患。如何构筑好“防火墙”应引起社会的共同反思。(请线索人领取奖金100元)

关注农村青少年性犯罪

《浅析农村青少年犯罪心态及其预防措施》一书分析,从1998年到2003年,青少年作案平均年龄下降两岁,由17.6周岁降为15.7周岁。14-16岁青少年犯罪状况日益突出,14岁以下的犯罪案例也明显增多。从犯罪主体来看,这些犯罪的农村青少年大多是失学、辍学、留守在家或者进城务工失业者,他们的共同特点是由于没有上学,或者没有正当职业,文化水平很低,成天游手好闲,由于交友不慎,或受不法分子教唆影响。

在一些比较落后的农村地区,“青少年的文化生活贫乏,精神食粮大多是电视和少量的书籍等,淫秽书画和录音磁带、不健康的电影、电视情节,诱惑腐蚀了部分青少年的思想,使他们对恋爱、婚姻、两性关系作出了错误的低级理解。值得一提的是,网络的作用在农村已经开始集中体现。”这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导致了农村青少年对性的畸形心态。其次由于一些社会因素,不少到了结婚年龄的农村青年长期找不到对象,进城务工的农村青年与配偶长期两地分居,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长期处于性饥渴状态,这在客观上也加大了农村青少年的性犯罪的可能。我国对青少年犯罪实行综合治理,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指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的对策。

第六篇:《捡便宜轮奸醉酒少女 获重刑方知福祸相倚》

捡便宜轮奸醉酒少女 获重刑方知福祸相倚

合肥在线 2013-12-23 09:43 稿源: 恩施新闻网

半夜时分,恩施城区居民蒲某与他的两个朋友喝酒后在街头溜达时,路遇一醉酒少女,假装提供帮助,结果却将其哄骗至宾馆轮番施暴。记者昨日获悉,经法院一审,在今年初发生于州城街头的这起恶性案件中,3名被告都被处以重刑。 今年2月17日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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