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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婚姻最新登记证明 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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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作文】

第一篇:《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字第 号

我单位_________与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的_________申请结婚(离婚/补领结婚证/补领离婚证),现到__________________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军队的有关规定证明如下:

说明:1、涉外、涉港澳台的婚姻登记按有关规定出证。

2、婚姻状况栏,申请结婚写未婚或离婚或丧偶,申请离婚或补领结婚证填写已婚,申请补领离婚证写离婚;

若申请婚姻登记内容与原《结(离)婚证》年填写的内容不一致时要在备注栏注明原内容。

3、政治机关(盖章)是指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处或行使此项职能的直属工作部、局、处的印章。

4、此证明用黑色签字或黑色钢笔填写,每项内容必须填写准确无误,有效期3个月,涂改无效。

承办人签名: 政治机关(盖章)

联系电话: 出证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篇:《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字第 号

我单位 与 单位的 申请结婚(离婚/补领结婚证/补领离婚证),

现到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军队有关规定证明如下:

说明:l、涉外、涉港澳台的婚姻登记按有关规定出证。

2、婚姻状况栏,申请结婚填写未婚或离婚或丧偶,申请离婚或补领结婚证填写已婚,申请补领离婚证填写离婚:若申请婚姻登记内容与原《结(离)婚证》所填写的内容不一致时要在备注栏注明原内容。

3、政治机关(盖章)是指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处或行使此项职能的直属工作部、局、处的印章。

4、此证明用黑色签字笔或黑色钢笔填写,每项内容必须填写且准确无误,有效期3个月,涂改无效。

承办人签名: 政治机关(盖章)

联系电话: 出证日期: 年 月 日

第三篇:《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字第 号{军人婚姻最新登记证明}.

我单位_________与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的_________申请结婚(离婚/补领结婚证/补领离婚证),现到__________________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军队的有关规定证明如下:

说明:1、涉外、涉港澳台的婚姻登记按有关规定出证。

2、婚姻状况栏,申请结婚写未婚或离婚或丧偶,申请离婚或补领结婚证填写已婚,申请补领离婚证

填写离婚:若申请婚姻登记内容与原《结(离)婚证》年填写的内容不一致时要在备注栏注明原内容。

3、政治机关(盖章)是指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处或行使此项职能的直属工作部、局、处的印章。

4、此证明用黑色签字或黑色钢笔填写,每项内容必须填写准确无误,有效期3个月,涂改无效。

承办人签名: 政治机关(盖章)

联系电话: 出证日期: 年 月 日

第四篇:《青岛结婚登记流程》

第五篇:《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字号:Z370802-2013-002039

当事人姓名: 刘强

性 别: 男性

出生日期: 1971年9月16日

身份证件号:户口所在地: 山东省济宁市中区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声明,经查阅我婚姻登记机关,至今的婚姻登记档案,当事人于2011年9月18日离婚,至今未发现当事人有结婚登记记录。

本证明只表明当事人在本婚姻登记机关所辖范围内目前无婚姻登记记录。

婚姻登记机关(印章)

2013年6月18日

第六篇:《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范本》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当事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

根据当事人(申请人)的申请及声明,经查阅我婚姻登记机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婚姻登记档案,未发现当事人在本婚姻登记机关结婚记录。

本证明只表明当事人在本婚姻登记机关所查阅范围及查阅时段内没有婚姻登记记录。

(此证明限当事人用于: 。)

经办人:

出证机关:

年 月 日

第七篇:《无婚姻登记证明工作指导意见(民政部)》{军人婚姻最新登记证明}.

民政部关于做好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发(2012)99号 2012年6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因房产交易、银行信贷、遗产继承、出国定居等原因,需要当事人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的情形不断增加。为满足群众现实需求,各地婚姻登记机关陆续开展了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当前,各地出具证明的数量日趋增多,所出具证明在城乡居民生活中的作用也日益突显。为切实做好此项服务工作,经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受理机关

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军人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为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可根据本地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及历史数据补录情况,按照便民原则放宽出具证明的受理机关。

二、申请人

申请出具证明的当事人应达到我国法定婚龄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当事人无法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当事人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可以提出申请。当事人已经死亡的,其近亲属、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可以提出申请。

其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提供证件材料

申请人应在婚姻登记机关填写并提交《申请出具声明书》(格式见附件1)或《申请出具声明书》(格式见附件2),同时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军人出具《军官证》等军人身份证件,华侨、外国人提供有效护照,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提供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下同);

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委托人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受托人不能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的,应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

监护人提出申请的,监护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监护关系的证明;

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近亲属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当事人死亡,与当事人有继承

关系的其他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证明。

申请出具当事人离婚、丧偶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申请人还应提供当事人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

上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包括医院或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监护关系证明、近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上的记载,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死亡证明包括公安、医院、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继承关系证明包括涉及继承关系的判决书、公证书等生效法律文书。涉及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关系、宣告死亡的生效法律文书可作为相关证明使用。

四、出具证明

婚姻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声明,经查阅婚姻登记电子档案、纸质档案,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格式见附件3)或《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格式见附件4)。

婚姻登记机关出具证明时查阅起始时间为婚姻登记机关保存电子档案或纸质档案起始之日。当事人离婚、丧偶后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查阅起始时间为当事人离婚、丧偶之日。查阅截至时间为婚姻登记机关出证前一日。当事人户口发生过迁移的,由原户口所在地、现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根据户口迁出、迁入时间出具证明;现户口所在地与原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信息已联网的,可由现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证明。

申请人声明的婚姻状况或婚姻登记信息与查阅信息不符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出具证明。

五、编号及存档

婚姻登记机关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统一编号为Zaaaaaa-bbbb-ccccc,其中“aaaaaa”为6位行政区划代码,“bbbb”为当年年号,“ccccc”为当年出具证明的序号。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行政区划代码改为9位。

出具证明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应当归档,其中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件、死亡证明等证件证明材料留存复印件,申请人声明书、委托书等材料留存原件,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复印件(或一式两份的原件)一并归档。归档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各地可依据本意见精神,根据当地工作实际,从解决群众需求、方便群众办事的原则出发,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指导基层妥善处理个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为出具证明工作提供有力支持,推动出具证明工作有序开展。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快补录婚姻登记历史数据,推进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同时加强与主要用证部门的协商,通过建立部门间婚姻信息核证共享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进一步体现为民服务理念。

附件:1.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式样)

2.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式样)

3.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式样)

4.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式样)

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军人婚姻最新登记证明}.

当事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户口所在地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声明,经查阅我婚姻登记机关从 年 月至今的婚姻登记档案,查到当事人在 年 月 日在本登记机关有 (结婚/离婚)登记记录。{军人婚姻最新登记证明}.

此表只证明当事人在本登记机关所辖范围内目前的结婚或离婚登记记录。 出证机关:

年 月 日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当事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户口所在地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声明,经查阅我婚姻登记机关从 年 月至今的婚姻登记档案,未发现当事人有 (结婚/离婚或丧偶后再婚)登记记录。

此证明只表明当事人在本登记机关所辖范围内目前无结婚登记记录。

出证机关:

年 月 日 本文系华律网收集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第八篇:《最新版 无婚姻登记证明(范本)》{军人婚姻最新登记证明}.

{军人婚姻最新登记证明}.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编号:Z330304-2015-00XXXX)

当事人姓名: ,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国籍: ,身份证件号: ,户口所在地: 。 根据当事人(申请人)的申请及声明,经查阅本婚姻登记机关从 2005 年 04 月 06 日至 2015 年 08月 06 日婚姻 登记档案,未发现当事人有 结婚 记录。 本证明只表明当事人在本婚姻登记机关所查阅范围及查阅时 段内婚姻登记记录。

婚姻登记员签名:{军人婚姻最新登记证明}.

婚姻登记机关(印章) 2015 年 08 月 06 日

第九篇:《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样本)》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编号:Z411626-2015-000015276 )

李****** 女 , 籍:, 4***************26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河*******************村。 根据当事人(申请人)的申请及声明,经查阅本婚姻登记机关从 2014042920150301月日至 年 月 离婚后再婚记录 (选择填写:**月17 中国记档案,未发现当事人有

结婚、离婚后再婚、丧偶后再婚)。

本证明只表明当事人在本婚姻登记机关所查阅范围及查阅时段没有办理过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员签名:

婚姻登记机关(盖章): 201503月01

第十篇:《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书》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书

根据本人声明,经核查姓名:周雪梅,性别:女,身份证

号码:512927196401240020,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金城

镇奎星街30号附8号,该居民从2003年12月8日离婚起至今,未在本登记处(本登记处权属辖区各乡(镇)办理结婚(不包

括在本登记权属辖区外与他人在外地办证)。

(说明:本证明书同时附本人婚姻状况声明有效)

仪陇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本人婚姻状况声明

本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我从 年 月 日离婚起至今,未在本登记处(本登记表处

权属辖区各乡〈镇〉办理结婚登记(不包括在本登记处权属辖

区外与他人在外地办证)。

以上声明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 (签字或按手印)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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