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学生作文网,您身边的作文指导专家!

石阡人民法院 石阡县人民法院

话题作文 zuowen 1浏览

【话题作文】

第一篇:《石阡县人民政府网 2014年石阡县事业单位招聘126人》

石阡县人民政府网 2014年石阡县事业单位招聘126人

相关推荐: 贵州省事业单位招聘 事业单位考试题库

一、公开招聘原则

(一)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

(三)坚持公开招考聘用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精神相一致的原则;

(四)坚持结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按需招聘的原则。

二、公开招聘人数

本次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人才126名,其中教育类60名,其他类19名。公开招聘职位详见《石阡县2014。

三、公开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职位一览表要求;

(二)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6年2月)35周岁以下(1979年3月1日以后出生);40周岁以下(1974年3月1日以后出生);

(四)身体健康;

(五)(六)

1;

2;

3(聘)用纪律行为的人4、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截止2014年2月28日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及岗位计划人员;

5、在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正式工作人员。

四、福利待遇

(一)凡公开招聘专业人才属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工资、住房公积金、住房增量补贴和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等待遇按本县同职级标准执行;{石阡人民法院}.

(二)对试用期(1年)满考核合格的人员按照石府通〔2013〕4号执行,即:博士、正高职称及以上奖励安家补助费30万元,分三次兑现,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第一年兑现10万元,第二年兑现10万元,第五年兑现10万元;硕士研究生并具有副高职称、享受省级以上政府津贴的专家奖励安家补助费20万元,分三次兑现,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第一年兑现10万元,第二年兑现5万元,第五年兑现5万元;硕士研究生、“211”工程院校以及教育部直属师范免费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人员奖励安家补助费12万元,分两次兑现,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第一年兑现6万元,第五年兑现6万元。所有安家补助费仅限用于在石阡购房,房合同、房产证等购房依据逐年兑现,所购住房在服务期内享有使用权,权;

(三)免收一切费用;

(四);未成年子女入学,可在本县内优先择校,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五、公开招聘程序及办法

此次公开招聘按发布公开招聘信息、报名、(政审)、公示、审批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4年28∶30—下午17∶30;

2(花溪校区);

3(应届);县外在职人员报名还需提供所在单位及2014年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1寸免冠照片3张;

)资格审查合格后领取准考证进入面试;

(三)面试:面试工作由县公开招聘专业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面试成绩实行百分制,面试时间和面试地点另行通知;

(四)体检:体检人员按公开招聘岗位计划在面试成绩60分以上人员中从高到低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同一职位如末位出现并列,一并进入体检,体检工作由县公开招聘专

业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体检参照《贵州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自理;

(五)考核(政审):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考核(政审)对象,由县公开招聘专业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进行考核(政审)。采取查阅档案、走访、座谈、与被考核对象交流等方式,主要了解被考核对象政治素质、学历成绩、现实表现、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等情况;

考核(政审)中发现有下列情形,考核(政审)为不合格:

一是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三是不能按时提供考核依据,或报名时提供虚假证明和材料;

四是在《石阡县2014被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的工作人员;

{石阡人民法院}.

五是截止2014年7月31;

(六)聘用:经考核(政审)网站、《贵州省(聘)用审批表》(一式三份)、《编制审批表》(一式三份)对报名符合公开招聘条件的20142014年7月31日前将个人档案、派遣证(报到证)、身份证等交县公开招聘专业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若在试用期满时未取得教师资格证和护士

社会各界的监督。公开招聘实行回避制度,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违纪违规行为。如有违纪违规情况发生,考生违反公开招聘规定和纪律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面试资格,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处理,对违纪的相关工作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七、有关事宜

(一)公开招聘人员应与聘用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聘用合同由石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鉴证后生效。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由用人单位按相关程序解除聘用关系;

(二)凡因面试、体检、考核等环节不合格或自动放弃所产生的缺额一律不予递补;

(三)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县公开招聘专业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四)咨询电话:0856——7623755、7623061 监督电话:0856——7651192(石阡县监察局)

八、查询网址

附:2014年石阡县事业单位招聘专业人才职位一览表.xls

第二篇:《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谭大胜,男,汉族,1951年9月16日出生,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本庄镇龙屯小区(即原沙沟村坪坝村民组)身份证号:522224195109162811,联系电话:13118564598。 被告:王兴成,男,58岁,汉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本庄镇沙沟村坪坝村民组。联系电话:15286449885。 案由:排除妨碍、侵权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王兴成立即停止妨碍原告建房的行为。

2、判令被告王兴成赔偿原告因被妨碍停止建房所产生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残废军人与被告同住沙沟村坪坝村民组,双方于一九八五年时(即二十八年前)由双方本村民组参加协调落实,达成了被告将农中对面的一块荒旱地(作为宅地)转让给了原告谭大胜所有管理及使用。经过本村民组协调同意:批准了该宅地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按协议四至边界(即上抵黄德安老师山林,下抵公路界,左抵王庆恩土界,右抵斗兴平土界,四线为准)的转让宅地即具法律依据效率。原告依法支付了相关土地转让补偿费,由本村委会、本庄镇政府、区政府及县政府等部门批准了该地的土地管理使用权由原告合法拥有。县土管局复核审批按四至界线办理了相关手续给原告持有。原告因当时

{石阡人民法院}.

经济条件的限制,只能在自己合法拥有的该宅地上修建了一栋临时性的房屋居住管理使用至今无争议。

然而,当今年3月8日原告拆除临时房准备另行修建砖混结构的房屋,原告在自己的合法原宅地管理使用所有权益范围内施工挖基础时,被告却借口以我侵犯其所谓的土地使用权为由,故意干扰阻止,无理阻拦原告施工。造成原告雇请的挖机被迫停止一个多星期,产生了该挖掘机的停工损失费用10000元。{石阡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是在自己的合法宅地管理使用所有权范围内合法建房,被告王兴成无理阻拦和妨碍,是典型的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1万元经济损失。为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前述之诉请。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石阡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O一三年 月 日

第三篇:《贵州省2012年法院18》

贵州省2012年法院、检察院、公安(森林公安)司法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警察和人民警察学员网上报名不足3:1职位

截止时间:2012年5月18日16:00{石阡人民法院}.

{石阡人民法院}.

第四篇:《申诉状》

申诉状

申诉人:吴天松,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侗族,中专文化,贵阳市人,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地质勘查局一总队合同工,原石阡县白沙镇羊角山重晶石矿厂职工,住清镇市地勘一总队三楼四单元五楼,电话:13985528325。 委托代理人:吴鸿尤,申诉人父亲,73岁,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一总队退休职工,原石阡县白沙镇羊角山重晶石矿厂负责人,住清镇市地勘一总队居委会,电话15085996636。

案由:申请人对贵州省铜仁地区(现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铜中行终字第4号行政判决和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铜中行申字第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不服,特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铜中行终字第4号行政判决和(2013)铜中行申字第1号驳回通知书,请求再审。

2、撤销石阡县人民法院(2006)石行初字第3号判决;

3、撤销石阡县公安局2006年5月28日作出的石公(白)决定(2006)第74号公安行政处罚,责令其赔礼道歉,赔偿其损失,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的起因

自2004年下半年开始,贵州明美公司就无证在石阡县白沙镇柿坪一带大肆开采重晶石,在群众的举报下,2005年6月,石阡县国土局曾对明美公司的非法采矿进行了立案查处,此后,该公司的非法行为暂停了一段时间,但因有当时县委县政府和县国土局领导的庇护,明美公司于2006年4月,又开始在家父一直在申请延续采矿权的白沙镇羊角山重晶石矿区范围内采用机械化大规模开采(有照片为证),并强行霸占我厂的矿山公路,作为非法采矿的运输通道。

对明美公的非法采矿行为,2006年5月至6月,家父曾多次分别向石阡县国土局和铜仁地区国土局的主要部门和领导进行了电话举报,对方的回答都是“不知道”、“不可能”和“我们过问一下”的话。5月27日,申诉人到矿山亲眼看到明美公司的非法采矿实情后,曾立即到一审被告石阡县公安局的派出机构白沙镇派出所作了口头举报,同时并将我方如何抵制明美公司违法行为的想法作了汇报,当时白沙镇派出所对我方的举报和想法没有提出异议。5月28日,申诉人为了有效阻止明美公司在羊角山矿区的违法行为,在白沙镇街上雇请了两个民工(徐在富、姚志明)到羊角山半坡脑脑田处陈元祥家屋当头将家父出资修建的矿山公路用钢钎撬挖了一个坑(面积约4㎡),以阻止明美公司的矿车通行。

石阡县公安局因有心袒护明美公司,公然违反行政处罚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根本不听申诉人的有理陈述和申辩,硬将申诉人的正义主动定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并错误的适用法律法规,对申诉人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500元。

石阡县公安局处罚申诉人的证据是“雇请他人用钢钎将公路损毁”,而适用的法律法规是根本投不上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看来石阡县公安局对本职范围内理应知道的法律法规也是矇的。申诉人认为,自己所挖的公路是家父出资修建的矿山公路,且挖路的目的是为了阻止明美公司的非法采矿和侵权行为,这应是一起典型的民事纠纷,是维权与侵权的纠纷,作为公安部门的行政机关,理应站在公正的立场进行处理,可石阡县公安局执行人员对申诉人的陈述和申辩根本不加理采,强行对申诉人进行处罚,明目张胆的袒护明美公司。申诉人不服,将石阡县公安局起诉到石阡县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被告石阡县公安局为了掩盖事实真相,在其《行政答辩状》中捏造事实,说家父吴鸿尤与村民组有“约定”,矿山公路“在吴鸿尤开采重晶石期间,使用权归吴鸿尤所有,中途间隔一年未进行重晶石开采的话,该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村民所有。从2000年开始,该公路由化塘七组群众管护和利用”。并且还多次(共六次)含糊不清的说,

“原告吴天松所“毁坏”的公路是由化塘七组村民投工投劳,镇政府出资2000元修建的从羊角山半坡脑脑田处修至该组的便民公路”。后经石阡县人民法院对此加以更正,说上诉人所“毁坏”的公路,是“白沙镇人民政府出资2000元,当地群众投劳,由羊角山脑脑田至陈思江宅公路段。”然而,事实的真相是:2000年冬,由镇政府投资2000元,当地村民投劳所修的“便民公路”是指化塘七组村民接着我厂,原矿山公路终点(屋基田橡树脚)修至陈思江宅屋后的路段,总长70米左右。2006年4月,明美公司到羊角山非法采矿后,以1.6万元对这段由村民投劳所修至陈思江宅的“便民公路”进行了补偿使用。石阡县公安局所指的“便民公路”应该是此段公路。但申诉人为抵制明美公司的侵权所挖的公路地点根本不在这段“便民公路”中,其具体位置据家父投资所修矿山公路的终点(即便民公路的起点)至少有十米,早先来我厂拉矿的车,就是经由矿山公路的终点向右横过陈思武家祖坟前到达堆矿场的,后因陈思武有意见,我厂才于2000年将公路改由橡树脚屋基田进入堆矿场。由申诉人提供的照片和附图均可明显看出,为抵制明美公司的侵权行为,申诉人于2006年5月28日雇用民工所挖的公路属于其家父投资修建的矿山公路无疑,可石阡县公安局为了袒护明美公司,则硬将申诉人所挖的矿山公路,说成是由当地村民自行投劳,镇政府出资2000元所修的便民公路,并据此错误的

认定:申诉人是在“唆使他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申诉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申诉人不服,于2006年8月25日向一审法院(石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石阡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0日作出了(2006)石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维持被告石公安局2006年5月28日作出的石公(白)决字(2006)第7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原告吴天松不服,于同年12月向二审法院(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上诉状,二审法院明知吴天松提出自己所挖的公路是其父亲修建的,对石阡县公安局提供的用以证明被挖的公路是白沙镇政府投资,当地村民投工投劳所修建的证据有异议,则仍错误的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主观意断的于2007年1月29日作出了(2007)铜中行终字第4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不服,于2009年元月12日向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诉书,请求再审,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超过法定审查限近四年之后,申诉人父亲吴鸿尤于2013年3月20日到该法院去询问此事时,在审查庭领到了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铜中行申字第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申诉人对此通知书不服,特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此申诉状。

二、申诉人不服(2007)铜中行终字第4号行政判决和(2013)铜中行申字第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的主要事实和理

第五篇:《第六期》

法院【 】信息 “六五”普法

综合治理

平安创建

第六期

石阡县人民法院 编 2011年6月12日

刘玉江副院长到枫香乡开展

“‘六五’普法、综合治理、平安创建”活动

6月11日下午,我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刘玉江、监察室{石阡人民法院}.

主任徐祖坤、执行局执行员李正权等一行五人到枫香乡开展‘‘六

五’普法、综合治理、平安创建'活动,枫香乡镇党委书记王永陪{石阡人民法院}.

同调研。

我院自2010年以来,对枫香乡进行‘集团帮扶、整乡推进',{石阡人民法院}.

特别是在基础设施、助农增收产业等方面对枫香乡大力支持,

也取得了很显著的成效。

调研时,枫香乡党委书记王永向刘玉江副院长汇报了帮扶

取得的成绩,从开展‘四帮四促'活动以来,枫香乡共种植果

树1000亩,农户喂养猪仔达3000多只,茶叶种植达1000亩,

新农村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村庄整治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刘玉江副院长肯定了枫香乡在帮扶以来所取得的成绩。调研时

1

强调,一定要突出特色产业,以养殖为主导产业,带动茶叶产业和村庄整治等各项事业全面发展,并且积极组织协调帮扶枫香乡的力量,加大对枫香乡的帮扶力度。让农民有固定的收入来源,从根本上转变枫香乡贫困的面貌。

2

第六篇:《强制拆除决定书》

石阡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强制拆除决定书

石建拆字( )第 号 (单位):

经查明,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在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条的规定,我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进行强制拆除,如对本决定有疑义,可在接到本决定60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石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石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执行。

(公 章)

年 月 日

收件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送达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一式两联 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当事人)

第七篇:《法院禁毒工作简报》

转载请注明:中小学优秀作文大全_作文模板_写作指导_范文大全 » 石阡人民法院 石阡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