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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水利工程造价营改增 营改增后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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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学作文】

篇一:《营改增对水利施工行业的影响》

营改增对水利施工行业的影响

摘 要:目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改革范围在逐步扩大,涉及到水利施工行业,对于水利施工单位的账务处理产生了影响。文章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性质入手,将税制改革和水利施工单位联系起来,分析其对水利施工单位产生的利与弊,从一名财务人员的角度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从而使单位财务更好地适应税制改革,方便财务状况的分析与管理。

关键词:营改增;水利施工;征税对象;影响

0 引言

我国原先的流转税体系中,增值税及营业税并行存在。增值税适用于实体货物的交易及修理加工服务,其特点是环环抵扣。产业中的每一个环节,因销售行为所带来的销项税额都可以通过上一环节交易所产生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营业税多适用于无形服务供应商,包括建筑劳务、文体、金融、服务等。然而,这种体系中存在着营业税及增值税的征税对象界限不明晰、营业税可能重复征税、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等诸多问题。2012 年 1 月 1日,上海开始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进行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2013 年,试点范围又进一步扩大到全国,试点行业也逐步扩大。

1 营改增对水利施工单位的益处

1.1 营改增带来成本费用的下降

针对营业税纳税可能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断裂,增值税具有避免重复征税、贯彻公平税负的优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提出:在现行增值税 17%标准税率和 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 11%和 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因为试行差额征税,作为水利施工单位,购买钢筋、水泥等材料、购置施工设备及油料时能进行增值税抵扣,避免以前适用营业税征管时所造成的进项税额浪费的情况。另外,水利工程设计服务也在营改增的范围内,水利施工行业在选择水利设计供应商时,可优先选择能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供应商。

因此,对于原制度下,全额进入成本费用的进项税额,在营改增的制度下,此部分从成本费用中进行剥离,从而起到降低成本费用的效果。同样,由于销项税额需要从收入中去除,能否提高毛利率,还需具体考量水利施工单位的成本结构。

1.2 营改增带来收入的增长

营改增的试点改革中,水利施工单位可以向税务监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

篇二:《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计价体系的影响》

“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计价体系的影响

2013-09-03 下午 03:27:47 来源:中国建设报 点击数:686 建筑业“营改增”将给建筑业和建筑企业带来多种影响,本文主要结合建筑企业实际情况,就“营改增”对建筑企业工程造价及计价体系的影响及应对措施做简要探讨。 “营改增”对目前造价体系的冲击和影响

一旦建筑业“营改增”试行全面铺开,其对建筑业现行造价体系的冲击和影响将不可估量,因此造价体系的修订迫在眉睫。

1.“营改增”改变现行造价体系的计税模式

目前建筑业“营改增”尚未实施,现行建筑业税费的取费方式仍采用记取综合税率的方式,即为整个造价的3.41%。而一旦建筑业实行“营改增”之后,其不再适用原营业税3%的税率,其课税对象、计税方式以及计税依据都将发生重大变化。因此,“营改增”后现有造价模式必须改变,必须出台与之相对应的增值税税率配套工程造价和计价体系,否则建筑业投标报价将无章可循,招投标也将失去相关政策支持和法律依据。

2.现行造价体系修订的现实性分析

一是由于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我国现行建筑产品定价模式、计价方式,与残酷的市场环境之间,存在着政策制度和实际操作上的矛盾。如果没有合适的配套过渡政策,“营改增”恐将导致房地产开发商成本上升,而这部分增加的成本很有可能会转嫁至购房者。二是由于无法转嫁的高额税负。中国建设会计学会曾通报了对66家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的调研测算情况,该测算按规定进行了理论和实际两种测算,其结果反差较大。其中,理论测算结果显示,“营改增”后,平均减轻税负为83%;而实际测算结果则是:平均增加税负为93%,折合营业税税率是5.8%,约增加2.8个百分点。{云南省水利工程造价营改增}.

3.“营改增”将使工程造价价税分离更为彻底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将使建筑行业所有环节都缴纳增值税,环环相扣,层层抵销,人工、材料和机械等全都实现价税分离,要求在信息价和市场价的采集方面都要考虑增值税的因素,组价过程的复杂程度会有提高,但计价体系会更加严谨,更加精细,实现价税彻底分离。

关于工程预算计价模式调整建议

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其税负理论上应由消费者承担,完全颠覆了原来建筑产品的造价构成。在国外执行增值税国家多为价税分离的报价模式。经过我们的测算及与企业内外部预算定额人员的沟通,通过价税分离模式修改原有定额取费原则来适应税制改革,基本模式尚待验证。

1.实行完全的价税分离

也即在现有报价的基础上,扣除原有计取税费3.41%后,再行将原材料报价中已包含的税费扣除,实现真正的裸价。在裸价的基础上重新组价,细化调研各种材料价格由

于开具增值税抵扣专票后,是否存在除税外的市场价格上行因素,重新确定取费价格。这种测算方式,我们认为会使建筑企业投标工作变得复杂化。如投标书的编制中有关原材料、燃料等直接成本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施工中,在编制标书中却很难准确预测有多少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这就需要大面积地开展不同项目类型的测算工作,通过数据积累,形成可控的“市场价格上行因素”。

原按工程结算收入计算的营业税不再收取,税金编制中反映的是市场信息价格(不含税)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之和。根据数学测算模型,完全价税分离将会降低收益6.02%。

如果保持原有收益不变:

市场上行因素*1.11=6.03%*营改增前总造价

市场上行因素=5.4%*营改增前总造价

即“市场价格上行因素”约为原有含税总造价的5%~6%。

2.记取综合税负

即在现有报价体系的基础上,不做大的修改,仅将原取费标准中的3.41%修改为经过大量数据测算的建筑行业平均综合税负。这是对现有工程造价体系最简单的修订方式,但如何确认平均综合税负却是棘手的问题。这种综合税负取费方式,实际上是以计划管市场,我们认为可以作为解决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要求的过渡政策。根据上述实例测算,综合税负应该增加6个点左右。

3.按照税法规定调整计税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的《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

[2011]110号)和《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方案明确建筑业也由3%的营业税改为11%的增值税。按照目前定额取税的模式,也可将3%的营业税调整为11%,分项计价模式不做修改。这种做法有税法作为政策支持,能得到施工企业的认可。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施工企业相对弱势,基本不太可能争取到定额指导的造价总额。而我们所做的价税完全分离模式测算结果与税率直接转换不变更原有分项计价的测算结果相差不大。

“营改增”形势下计价体系相关配套政策建议

1.劳务分包税负不宜增加

分包成本支出占总成本的比例大约50%左右,而除专业分包外,占总成本20%~30%的劳务分包基本都是纯人工费,除小型机具等可抵扣的进项税外,基本无法取得任何其他进项税票,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这部分劳务分包只要税负提高就会将增加的成本转嫁到总承包单位。考虑到工程造价实现平稳增长的因素,为促进建筑劳务行业规范化发展,建议对劳务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如若执行11%的增值税率,对于超出现行实际营业税税负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和定期审查的管理方式。

2.建筑业营改增执行过渡期政策

建筑业的新老项目不能“一刀切”,由于建筑项目施工周期长、跨度大,在税制改革衔接上建议执行“老合同老办法,新合同新规定”的思路,对原有未执行完成的老合同继续沿用现有政策,不修改定额取费,不修改税款缴纳比例及方式,实现建筑业平稳过渡。

3.甲供材要从经济合同中给予约束

对于已经执行增值税的建设单位,如工业企业建设厂房,如果整体工程全部承包给总包单位,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发票仅为造价总额的11%,但工业企业如果采取分项发包,17%抵扣税率的材料自行采买 ,那总包单位就无法实现人、材、机的工程总承包,工程造价体系就会面临被肢解的窘境。总包企业也只能啃抵扣率较低、建设单位无法直接分包部分的鸡肋,这将极大地损害总承包企业的利益,无论是从产值、收益、规模看,对总包企业都是极大的打击,工程造价体系将不复存在。建议从总承包经济合同中给予约定,建设单位在发包过程中,不得分拆工程建设主体。

4.全行业统一执行不搞试点

由于建筑业的特殊性,其产品不局限于一省一市。如本次建筑业税制改革试点仅在个别地区实施,必然带来试点地区项目与非试点地区项目、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问题。建议对建筑全行业实现税制改革的“政策一致化、链条完整化、执行统一化”。如试点政策已整装待发,可考虑仅就试点地区承接的项目执行增值税,而非试点地区的建筑企业,将建筑业税制改革的不确定影响降至最低。

5. 实现部分辅助材料非票抵扣

由于施工项目分散性大,地方性政策及环境决定了部分采购于当地的辅助材料无法取得合法抵扣发票,建议参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

[2012]38号)的规定 ,凭双方签认的采购单核定合理的进项税抵扣率。

原增值税主要适用于第二产业,原营业税主要适用于第三产业。“营改增”统一了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的税收制度,平衡了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的税收负担,特别是解决了第三产业重复征税问题,将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进而对扩大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提高消费水平产生间接的影响。对于企业而言,原增值税纳税人向“营改增”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税负得以下降,而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营改增”工作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有完善的配套措施,才能稳步推进税务改革工作。企业层面只要能够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发票管理工作,提高可以抵扣的比例,加强应收款项回收,降低资金流出压力,细化商务合约管理,执行国家最新配套措施,必然能够充分享受到税务改革的红利,不断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作者单位: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篇三:《从工程造价角度全面解析营改增》

从工程造价角度全面解析“建筑业营改增”! 2016-04-30建筑经济与管理{云南省水利工程造价营改增}.

建筑行业中按照计价规则形成的工程总造价就是建筑企业的收入。这就决定了建筑企业和建筑产品的定价机制和其他产品有本质的不同。绝大多数行业的销售价格是依据市场而定,其收入取决于市场行情;而建筑业虽然在计价规则中也规定了价格调整的规则,看上去也是随着价格的波动导致工程总价的波动,但其实质仍是一种规则定价,而不是市场行情定价。

例如:钢筋生产厂商的销售价格不是依据某个规则计算出来的,而是根据市场的行情进行调整,销售价格从4000元每吨降到2800元每吨,完全是市场竞争的结果。而建筑业则与之不同,一个建设期是五年的项目,在五年以后工程结算时,采用的是五年前的计价规则,只是按照调价的规则进行计算得出工程总造价,与市场行情是否相符则不在讨论范围内。

住建部办公厅发布的[2016]4号文《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规定,营改增之后建筑行业的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我们知道,所谓的增值税里面有三个概念:一个是增值税的进项税、二是增值税的销项税、

三是增值税的应纳税额。通常企业财务讨论的都是应纳税额的高低。这在财务领域是完全正确的。而按照住建部文件文件所的规定,工程造价计价规则中,构成工程总价的只有销项税额,与进项税和应纳税额无关,这就导致了工程造价计价和财务会计核算中最大的区别。

工程造价行业与财务会计领域意见的最大的四个分歧点

分歧一:税负与企业负担实施营改增后,虽然理论测算施工企业的税负会减少,但是实际情况与理论测算有很大差距,实际施工企业的税负是大幅增加的。工程项目在整个工程造价的计算过程中,只要根据计价规则计算出的税金金额和企业实际缴纳税金一致,那么营改增对企业的负担是没有影响的。

例如:现行建筑行业的营业税是3%,如果财税部门发文将营业税税率由3%增加到10%,那么施工企业的负担增加了吗?比如,成本为100万的工程,需要缴纳3万营业税税金,增长到10%是10万营业税税金,从财务的角度来看,税负肯定是增加的,增加了7万的税金金额。但是企业的负担增加了么?

根据前文所述的工程造价是依据计价规则计算形成的,且在项目的计价规则中有税金的计算方法。在3%的营业税税率下,税金计算可得100万×3%=3万,计入总造价为103万;假设案例中营业税增加到10%税率后,工程计价规则的税金一项就随之改变,从3%变为10%,这样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也就变成了110万。业主方就要支付给施工企业110万元的价款。因此对于施工企业来说,营业税由3%增加到10%是增加了税金金额,但是对企业的负担是没有影响的。 导

致这个结果的原因就是前面所说的工程的价格形成是依据规则而不是依据市场,因此,只要计价规则计算得出的税金金额和企业实际支付的金额是一致的,税金的多少不会对施工企业的负担造成任何的影响,这就是基于工程造价和财务会计的第一个巨大差异。

分歧二:有无发票对工程总价的影响基于工程造价计价的规则,企业施工能否取得发票,这对企业负担来说也基本不产生影响。打个比方,企业买了100万(不含税成本)的建材,假设增值税税率是6%。在有发票的情况下,根据公式其工程总造价为100×(1+11%)=111万,而6万增值税(进项税)是将来用来抵扣的;而在无票的情况下,企业只付出了100万,没有6万的增值税及发票,在此情况下项目的工程总造价还是111万。

也就是说,从工程造价方面来说,企业的负担并没有发生变化。例如,还是假设企业购买有发票的建材106万,6万是增值税,工程造价计价是111万。对企业负担来说,企业在买这批建材的时候已经支付了6万的进项税,当然也拿到了进项税的发票;在计算工程总造价的时候开出去了111的发票,其中11万是销项税。11万销项税-6万进项税=5万应纳税额。所以,企业实际的负担就是两个方面,一是采购建材时,付出的6万进项税,二是支付了5万的应纳税额,即企业负担一共是11万。反之,如果企业没有发票。那企业仅仅花费了100万,那么工程总造价还是111万。由于没有发票可以抵扣,所以企业要全额缴纳增值税,即企业缴纳11万的增值税。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负担依然是11万。从这个角度来讲,有没有发票对工程总造价没有影响,对企业负担也没有影响。

但是实际操作上,106万的开票价格在不开票的情况下很难拿到100万的价格,如果拿到的是101万的不开票价格,则对施工企业是不利的,从这个层面来讲,不规范的行为将导致企业的不利,这将促使企业更倾向于依法纳税,依法取得发票。

分歧三:营改增后工程总价的变化

{云南省水利工程造价营改增}.

正是因为工程造价和财务会计是两个体系,所以得出的观点才与建筑行业财务核算得出的结论不同。对于营改增前后工程总造价的变化,在很多研究中都是假设营改增前后工程总造价不变。但如果是基于这个假设,那可能假设条件本身就是错误的。因为营改增以后,一旦确定建设部[2016]4号文的造价计算规则,则工程总造价一定是变化的。而至于变化的幅度和对造价的影响,大部分的项目在营改增后的工程总造价是降低的。从这个层面上来说,营改增对建筑企业而言并不会增加税负。{云南省水利工程造价营改增}.

分歧四:建筑业增值税率11%不宜再降

从营业税3%到增值税11%的“飞跃”可能对大多数的建筑行业来说是极为头疼的,许多参与了建筑行业营改增调研的企业都发出过他们的声音,“建议营改增后将建筑业增值税率由11%降低到8%左右,甚至有提出将税率降低到6%的声音,不然施工企业税负将大幅增加。但也有截然不同的观点——建筑业增值税的税率11%不宜再低。

例如: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是11%,但采购的大部分材料的税率是17%,那么就会出现倒挂现象。建筑业任何一个项目都是由是人工、材料、机械组成的。其中,人工是不存在抵扣项的,材料部分大多的可抵扣税率都是17%,3%征收率占少数;而机械也有17%、11%等不同可抵扣率。假设有一项成本是100万(已除税)的工程,则其销项税为11万,其中有70%的部分是可以抵扣的(30%是人工不能抵扣),且将综合抵扣率设为是16%,那么取得进项税额为70万×16%=11.2万,销项税11万-进项税11.2万=-0.2万(应纳税额),在这个情况下,尽管这家企业的应纳税额为0,但仍有0.2万元留抵。而如果根据某些企业的提议,把建筑业的增值税率降到8%,那在这个项目上就会产生8万-11.2万=-3.2万的差距,这样就会导致企业每次缴纳的税都是0%,但企业留抵的3.2万就拿不回来了。如此,施工单位的税负依旧是3%左右,这与原来的营业税基本上是一致的。而如果是增值税是6%的话,与11%相比就要倒挂5%,那么他每年的应纳税额都是0,但是企业实际税负接近5%。所以从这个角度看,11%的税率是合适的。从税负上来说只要企业的应纳税额在3%以下,比起营业税来说,企业在增值税下的运行是减负的。

甲供材VS乙供材

面对营改增的全面实施,它不仅仅是对企业财务部门的考验,建筑行业中的甲方、施工单位、咨询单位等各方基于不同的立场也同样存在不同的看法,由此可能会形成施工单位和业主的博弈,例如甲供材问题就是大家都很关心的问题之一。营

篇四:《营改增,工程造价九大变革》{云南省水利工程造价营改增}.

营改增,工程造价九大变革

5月1日降至,"营改增"的实施将是牵一发而动全身。不管是建企还是房企都在积极制定出应对营改增方案,并不断进行方案优化,以便能够更好地应对营改增的实施。而且此次“营改增”对工程造价也将产生全面又深刻的影响。

一、营改增将冲击原有造价模式

营改增不只是税制的变化,可能不亚于1994年的那一场分税制改革。根据之前的营改增试点,企业税负大幅增加。营业税是价内税,全额征税;增值税是价外税,差额征税。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其税负理论上应由消费者承担,它完全颠覆了原来建筑产品的造价构成。不仅对建企自身产生影响,而且通过企业对整个产业链、上下游产生影响。“营改增”将冲击原有造价模式,解构目前的造价体系,其课税对象、计税方式以及计税依据都将发生重大变化,工程计价规则、计价依据、造价信息、合约规划等都发生深刻的变革。

二、营改增的核心是抵扣链打通

根据理论测算,营改增减轻税负83%;而根据实际测算,增加税负93%,折合营业税率5.8%,原来建筑业营业税3%。有的明赚实亏,有的明亏实赚,这完全取决于有多少可抵扣的进项税。营改增的核心是抵扣链条打通,环环相扣,层层抵销。但由于实际操作中存在有的可抵扣,有的不能抵扣;有的抵扣多,有的抵扣少;有的是一般纳税人,有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年应税销售额标准小于500万及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转为一般纳税人,但一般纳税人通常不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转换的流程复杂。

三、营改增的计价规则是“价税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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