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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食品安全法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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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学作文】

篇一:《食品安全心得体会》

食品安全心得体会

八年级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 《食品安全法》)6月1日开始实施,实行了近14年的《食品卫生法》同时被废止。从“食品卫生”到“食品安全”,仅一个词的改变,折射出食品安全正在面临的危机以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紧迫要求。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毒理与功能评价所一直承担着食品和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检测和功能评价工作,所以特别重视和关注《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和贯彻,多次组织全所进行集体学习和讨论,领会其与检测有关章节内容的实质内涵。现就大家学习《食品安全法》心得体会总结如下。

亮点一 食品安全有了国家统一标准

《食品安全法》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这对我们检验机构来说,检验依据就更明确了。过去食品安全标准“不标准”一直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软肋。以黄花菜为例,根据卫生部门的标准,它不属于干菜,不得有二氧化硫残留。而根据质检、农业部门的规定,黄花菜属于干菜,且明确了其二氧化硫残留标准。如此“打架”的食品标准不仅让食品生产企业困惑,更让检验机构无所适从。

亮点二 食品检验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更大了

《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准入制度,第五十八条规定“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第五十九条规定:“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第九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

食品检验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更大了,检验机构本身就应该具备独立性、公正性,既要对企业客户负责,更要对社会负责。

亮点三 任何食品都不能免检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以前在电视广告上,我们经常能看到食品厂家打出“国家免检产品”的口号。但“免检”并不一定都是安全的,有时它会麻痹消费者,同时,质检部门由于该企业既往 “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而予以免检,很容易导致企业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放松对自身的质量要求。这次在美国CDC举办一次国际会议上有幸与美国FDA官员交流,得知全美允许生产婴儿奶粉的制造企业仅5家,且没有可以免检一说。不只是奶粉,全美没有产品和企业拥有国家免检的特权。美国从未向中国开放婴儿奶粉及任何其他奶粉的进口市场,继而鼓励生产企业把更多的雅培、美赞臣等优质婴儿奶粉销往中国。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也均没有“免检”一说。中国“三聚氰胺”事件发生后, FDA迅速对美国婴儿奶粉市场进行检查,并随即发布“婴儿奶粉健康信息忠告”,请美国妈妈们放心购买,FDA真正落实了我们往往只挂在嘴上的“责任重于泰山”。

中国确实有很多大企业的产品,任凭政府怎么抽检都次次合格,但它是由质量、道德、企业社会责任伦理、消费者口碑共同铸就的,不是由政府机构封授的,更不是广告狂轰滥炸“炸”出来的。作为政府行为,免检是万万不可以的,因为质量抽检是履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国家意志。因此新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将此前国务院废除免检的措施法制化。

亮点四 保健食品宣传不得涉及治疗功能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这条规定在最初的征求意见草案中并没有体现,后来加进去了。”这一法律条款,给保健食品设定了必须遵守的“硬杠杠”:如果是按照保健食品审批的,宣传过程中就不能对消费者说 “服用后能预防、治疗什么疾病”。这个规定使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在产品原料上有所忌惮,减少了消费者“进补不成反致病”的危险。

亮点五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食品安全法》 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规定,当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等七种情形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都应当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草案规定的七种情形是(1)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2)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以及评价监督管理措施的效果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3)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4)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5)需要判断某一食品是否安全的;(6)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规定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7)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的。

草案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等相关资料,向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等相关资料,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

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需要,要求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提供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结果等相关资料的,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供。

要彻底祛除食品行业的诟病,当然需要我们的《食品安全法》发力,但也需要一个“人人以之为耻”的大的社会环境。只有我们每个从业者都以这种道德律令为内驱动力,《食品安全法》才不会仅是“纸面上的规定”,才能承载起厚重的民意期许。

篇二:《新食品安全法心得体会》

食品安全心得体会 八年级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 《食品安全法》)6

月1日开始实施,实行了近14年的《食品卫生法》同时被废止。从“食品卫生”到“食品安

全”,仅一个词的改变,折射出食品安全正在面临的危机以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紧迫要求。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毒理与功能评价所一直承担着食品和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检测和功能

评价工作,所以特别重视和关注《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和贯彻,多次组织全所进行集体学习

和讨论,领会其与检测有关章节内容的实质内涵。现就大家学习《食品安全法》心得体会总

结如下。

亮点一 食品安全有了国家统一标准 《食品安全法》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

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

准、食品质量标准等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这对我们检验机构来说,检

验依据就更明确了。过去食品安全标准“不标准”一直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软肋。以黄花

菜为例,根据卫生部门的标准,它不属于干菜,不得有二氧化硫残留。而根据质检、农业部

门的规定,黄花菜属于干菜,且明确了其二氧化硫残留标准。如此“打架”的食品标准不仅

让食品生产企业困惑,更让检验机构无所适从。 亮点二 食品检验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更大了 《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准入制度,第五十八条规定“食品检验由食品

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食品安全

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

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第五十九条规定:“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

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第九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

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

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

处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

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

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 食品检验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更大了,检验机构本身就应该具备独立性、公正性,既要对

企业客户负责,更要对社会负责。 亮点三 任何食品都不能免检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

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以前在电视广告上,我们经常能看到食品厂家打出“国家免检产品”的口号。但“免检”

并不一定都是安全的,有时它会麻痹消费者,同时,质检部门由于该企业既往 “产品质量长

期稳定”而予以免检,很容易导致企业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放松对自身的质量要求。这次

在美国cdc举办一次国际会议上有幸与美国fda官员交流,得知全美允许生产婴儿奶粉的制

造企业仅5家,且没有可以免检一说。不只是奶粉,全美没有产品和企业拥有国家免检的特

权。美国从未向中国开放婴儿奶粉及任何其他奶粉的进口市场,继而鼓励生产企业把更多的

雅培、美赞臣等优质婴儿奶粉销往中国。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也均没有“免检”一说。中

国“三聚氰胺”事件发生后, fda迅速对美国婴儿奶粉市场进行检查,并随即发布“婴儿奶

粉健康信息忠告”,请美国妈妈们放心购买,fda真正落实了我们往往只挂在嘴上的“责任重

于泰山”。 中国确实有很多大企业的产品,任凭政府怎么抽检都次次合格,但它是由质量、道德、

企业社会责任伦理、消费者口碑共同铸就的,不是由政府机构封授的,更不是广告狂轰滥炸

“炸”出来的。作为政府行为,免检是万万不可以的,因为质量抽检是履行保护消费者利益

的国家意志。因此新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

检,将此前国务院废除免检的措施法制化。 亮点四 保健食品宣传不得涉及治疗功能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

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

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

说明书相一致。这条规定在最初的征求意见草案中并没有体现,后来加进去了。”这一法律条

款,给保健食品设定了必须遵守的“硬杠杠”:如果是按照保健食品审批的,宣传过程中就不

能对消费者说 “服用后能预防、治疗什么疾病”。这个规定使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在产品

原料上有所忌惮,减少了消费者“进补不成反致病”的危险。 亮点五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食品安全法》 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

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规定,当需要

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等七种情形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都应当组织食品安

全风险评估工作。草案规定的七种情形是(1)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

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2)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以及评价监督管理措施

的效果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3)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4)需要判断某一

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5)需要判断某一食品是否安全的;(6)依照食品安全法第

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规定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7)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

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的。 草案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等相关

资料,向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

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等相关资料,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 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需要,要求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提供农药、肥料、生长调节

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结果等相关资料的,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当

及时提供。 要彻底祛除食品行业的诟病,当然需要我们的《食品安全法》发力,但也需要一个“人

人以之为耻”的大的社会环境。只有我们每个从业者都以这种道德律令为内驱动力,《食品安

全法》才不会仅是“纸面上的规定”,才能承载起厚重的民意期许。篇二:学习食品安全的心

得体会

学习食品安全的心得体会 食品,说的普通一点就是人们每天吃的和喝的。具体指的是

各种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

要求,对人体健康不会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不安全的食品成为“问题食品”,

提到食品安全,人们心中是异常关心的,关注的。因为随着今天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经济

全球化不断发展,人们饮食文化多样化,食品卫生与安全成为备受关注的热门话题。“苏丹红

事件”、“注水肉”、“三鹿奶粉事件”,无一不牵动着我们的心。在我们吃食物的时候,你不会

想食品的生产过程是怎样的,你也不去想是否真的通过了国家卫生检查,你只是考虑到口感

的好坏,但有时吃的是“问题食品”,你却不知道,等到出现问题时,你可能也发现不出是食

品原因,当然也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那我们该怎么办呢?

首先,我们应该到正规商店里购买食品,不买校园周边、街头巷尾的“三无”食品;购

买正规厂家生产的食品,要尽量选择信誉度较好的品牌;仔细查看产品标签;食品标签中必

须标注: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不

买标签不规范的产品;食品是否适合自己食用;不盲目随从广告,广告的宣传并不代表科学,{学习食品安全法心得体会}.

是商家利益的体现。

其次,大学生应注意哪些饮食卫生习惯? 白开水是最好的饮料,一些饮料含有防腐剂、

色素等,经常饮用不利于大学生和少年儿童的健康;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肠道寄生虫

病的传播;生吃的蔬菜和水果要洗干净后再吃,以免造成农药中毒;选择食品时,要注意食

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尽量少吃或不吃剩饭菜,如果吃剩饭菜,一定要彻底加热,防止细

菌性食物中毒;不吃无卫生保障的生食食品,如生鱼片、生荸荠;不吃无卫生保障的街头食{学习食品安全法心得体会}.

品;少吃油炸、烟熏、烧烤的食品,这类食品如制作不当会产生有毒物质,危害我们的身体

健康。条件允许的话我们可以多喝纯牛奶和酸奶,多吃水果,少吃反季节水果。 通过对食品安全的学习,让我更加注重对待“吃”如何吃才算安全,才算健康,如何食

物搭配才更有营养,哪些食物是不安全的?哪些食物较为安全?在实际生活更好的应用,努

力做到让自己和家人以及身边的朋友吃的更安全、更健康。篇三:学习食品安全法心得体会 学习《食品安全法》心得体会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继续审

议食品安全法草案。国务院拟设食品安全委员会,草案增加了有关规定,明确国务院设立食

品安全委员会,以加强对各有关监管部门的协调、指导。草案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

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此前,草案中确立了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

法行使职权,对食品安全实施分段监管的体制,并强化了各部门具体的监管责任。 明确民事赔偿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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