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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一诺千金的作文 优秀作文一诺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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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学作文】

篇一:《一诺千金作文》

一诺千金作文

一诺千金作文(一)

诚信 ,会有绝处逢生时的援助之手;诚信 ,会有真诚友谊的欣慰;诚信 ,会有爬出深渊,走向光明的机会。

那是一个阳光明媚的下午,我正在家里看着电视,突然,“叮铃铃,叮铃铃""”,电话匆匆响起来,我拿起电话一听,原来是婷婷啊,她说她刚买了一只小熊玩偶,叫我去看看,我便放下电话,像婷婷家飞奔而去。可是我刚到楼下,就看到了哥哥 ,哥哥 问我:“等一下我去小广场玩,你想跟我去吗?”

“不去了!不去了!我现在还要去婷婷家呢!”我急忙说。

“喔,那我自己去小广场玩了。哥哥 又说。

我又接着跑,终于来到了婷婷家,婷婷马上迎上来说:“你来得太是时候了,刚才我去接我弟弟 ,还担心不找不到我呢!你真守信用,快过来看看那吧,这只小熊玩偶怎么样?”“可爱,真是太可爱了!那高挺挺的鼻子,小巧玲珑的嘴巴,眯成了一条缝的眼睛""”我连忙回答道。随后,我们又一起来到球场上玩沙包了。

一根小小的火柴,可以燃亮一片星空;一片小小的绿叶,可以倾倒一个季节;一朵小小的浪花,可以飞溅起整个海洋;拥有诚信 ,就会拥有许许多多的好朋友 。请大家记住,“诚实守信,一诺千金。”

一诺千金作文(二)

当今社会,处处没有诚信,什么三鹿奶粉、红心鸡蛋呀,都是对人体有坏处的,没有质量保证。不禁让人们扣问:诚信何在?最近我看到了一篇文章,名为《一诺千金》。这篇文章使我对诚信有了信心,文章介绍了“我”上小学三年级,有一个很美的姐姐读初中。邻居大哥的女朋友突然来访,伯父伯母还准备好给她的礼物,正在他们束手无策之际,父亲把姑姑出差回来买给姐姐的上衣送给了她。父亲向姐姐保证给她买一件和原来一模一样的衣服。第二天,父亲跑遍北京大大小小的店习到了上衣。

诚信犹如一株梅花,在利益的寒风中凄厉摇曳的生姿态,令人叹艳。 诚信犹如一尊峭壁,在利益的汹浪拍击下亘古坚实,令人敬佩。

人于世父守其诚信为之本心。

“一言九鼎”“一诺千金”“君子一言,驷马难追”是人们古今不变的道德追求,是因为诚信是立身的基础,是处世的基石。

曾子杀猪就是一个诚信的>故事。在我的生活中也有过诚信。有一次,朋友约我3点到公安局篮球场打羽毛球,爸爸妈妈要去看电影,问我要不要去。我虽然很想去,但我转念一想,与朋友们之交,言而有信。都答应别人了,总不能失信吧,结果,我留了下来。虽然朋友最后没有来,但我依然喜笑眼开,因为我讲诚信。

一诺千金作文(三)

一诺千金看来只是一种作风,一种实在,一种牢靠,可它的内涵涉及到对世界是否郑重。诚挚、严谨的人做人做事自然磊落、落地生根,一言既出,驷马难追。那种准则的含义已超出了本身,而带着光彩的人类理想和精神、正气在其中。

记得在一个春光明媚的一个早晨,我早早的去吃早餐,妈妈给了我一元钱让我去早餐。

来到饭馆,我一看有许多同学也在这吃,我就买了一碗稀饭四个包子津津有味地吃了起来。过了一会儿,我吃完了 就和一个同学向学校跑去。

跑着跑着,我无意识地在我的包里摸到了一张长方形的纸,我摸出来一看,原来是妈妈给我的一元钱,我想糟了,我吃稀饭每给钱。我再想了一会儿,管她呢,反正还可以买东西吃。

到了下午,我又摸了摸,就想起了>八荣八耻中写到'以诚实守信为荣,就说:'还是还给她把!'我到了那红着脸说:'阿姨我早上吃稀饭忘了付钱,给!'阿姨笑容满面的说:'你真是个诚实的孩子,'我听了这句话,我的心像火一样在燃烧。

诚信像土,一亩心灵之土,为无数幼苗提供营养,使它们开出美丽的鲜花。诚信像水,万物生长的生命之水,滋润着小树舒枝展叶,天天向上。诚信是人之本,民之基,国之根。

同学们,拾起诚信的'背囊'吧!用你的诚信战胜风浪,以你的诚信来创造更美好的人生!

篇二:《《一诺千金》读后感》

《一诺千金》读后感

石家庄市方村小学5.1班 翟世雄

指导老师:苏书霞 电话:15932119318 一诺千金第一件事讲了向“我”借钱,我借给他,男生一诺千金还了钱。第二件事讲了我在大雨之夜约定好等朋友,朋友失信,没来。对比说明一诺千金的朋友可交往,可信用。背信弃义的人不可信,通过男孩借钱这件事说明了人一定要讲信用,因为只有一诺千金就能走向成功的道路。我知道了人一定要守信用,如果你没有守信用,人们就再也不相信你了。通过《一诺千金》这篇课文,我联想到了一件事:

{有关一诺千金的作文}.

在一个星期日的早晨,阳光明媚,空气格外清新,小鸟在窗外叽叽喳喳地唱歌,忽然,我听到了一个响声,“咕——”原来是我的肚子饿了,我走到厨房里,只见冰箱上贴着一张纸条:“妈妈单位有紧急通知,没来及给你做饭,你拿着桌上的十元钱自己去外面买饭吧。看完以后,我就骑上自行车去外面买饭。我来到香喷喷的拉面摊上,对卖拉面的阿姨说:“阿姨,请给我盛一碗牛肉拉面。”阿姨不一会儿就端上一碗香喷喷的面条,我一闻,哇,真香啊!我狼吞虎咽地吃完,当我要付钱时,我忽然叫了一声:“哎呀!忘了带钱。”阿姨听到以后,微笑着说:“你先走吧,下次再付吧。”我听了非常感动地说:“谢谢阿姨,我下次一定付!”回到家以后,我觉得阿姨是信任我才让我走的,我一定要遵守诺言!

通过这件事。我们一定要做一个一诺千金,遵守承诺的人!

篇三:《六年级关于“诚信”的作文(6篇)》

【内容导航】第1页:小学六年级作文:保重每份诚信第2页:小学六年级作文:诚信之花第3页:小学六年级作文:诚信对人第4页:小学六年级作文:关于诚信第5页:小学六年级作文:诚信之本第6页:小学六年级作文:一诺千金

胡钟匀

诚信是我们每个人都应当作到的,可是在现在看来是不太可能了。那些商人们甜言蜜语,骗老百姓买他们的伪劣商品,可是我们这些心肠仁慈的老百姓怎样会识得破他们的诡计诡计呢?所以就在慌言中买下了伪劣商品。可是钱也花了,东西也买了,到头来甚么也没得到。因而这个社会开始不信任了。{有关一诺千金的作文}.

假如有人在老奶奶摔倒时扶她一把,假如

有人可以证明不是他(她)推老奶奶摔交的,或许这个社会会多一点温馨。假如医生能尽自己的全力,尽一切办法来治疗病人,那即使没治好也问心无愧了。假如这个世界上能多一份理解,多一份信任。我们的祖国也就多一份希望。

诚信是待人之本,假如这个社会连诚信都没有了,那末它就已无药可救了。试想假如一个人由于某件事被欺骗,那末他或许这辈子也不会再相信他人了。那末不信任的生活又有甚么意义呢?

各种各样的食品,各种各样的甜言蜜语与谎言,都只是为了欺骗人心,假如一个人由于受了一次欺骗而漠视诚信,那末心灵的花园就会荒凉。

在我看来诚信,实在不是嘴里的呼喊,也不是电视上的传颂,而是心灵里的行动。

{有关一诺千金的作文}.

假如说诚信是社会的地基,那末保重就是地基上的水泥。这二者缺一不可。所以请保重世界上的每份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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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璟瑜莹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没有诚信的人是难以让人接受的。诚信就如一盏生活中的明灯指引我们前进的路。

那一次,我的最要好的朋友雯雯来找我,她谨慎翼翼地端着一个包装精致的盒子,对我说:这是我爸爸从美国寄来的礼物,我们一起拆开看看吧。我知道,她爸爸在美国,一年到头都很少回来,这个礼物,是她爸爸寄回来的。听了她的话,我迫不及待地把礼盒拆开,映入眼帘的是一只做工精美的瓷娃娃。借我玩一下好吗?她点了点头,我用手捧着瓷娃娃,爱不释手,这时候一个同学不谨慎推了我一下,手中的瓷娃娃啪地一声,摔在了地上,碎的一地都是。她哇的一声哭了出来,我的心像压了铅块一样重,为了不使雯雯发觉到,我极力粉饰着自己的表情。我想应当是那位同学的责任。后来,我们相互再也没有在一起顽耍过,我们断交了。过了几天,妈妈觉得很希奇:之前隔三差五就来我们家顽耍的雯雯怎样都不来了?我把事情告知了妈妈,妈妈让我给她去道歉。下午来到学校,我拍了拍她,顿时我心里像是有十五个水桶在打水七上八下,怦怦直跳,干嘛。上次那个瓷娃娃我下回赔给你。

篇四:《观《一诺千金》有感》

人间大爱

一观《一诺千金》有感 十五载,只为一个约定。

——题记 这,是一个真实的故事。勤劳.爱子的李维汉夫妇在三年内相继失去了俩个儿子,面对沉重的打击,俩位老人悲痛欲绝,母亲因此精神恍惚。就在这时,小儿子李宝阳的同学们主动承担起代替宝阳尽孝的重任,十五年来从未间断与老人联系。

十五年前的诺言并不是昙花一现,而是坚持,这份坚持缘于同学们与宝阳临终前的约定,缘于同学之间的有爱,十五年后诺言的见证,是对“一诺千金”最好的诠释。而且不只是十五年,爱会让这个约定一直延续下去……{有关一诺千金的作文}.

这部电影是一部爱的善作。它汇聚了母爱.有爱.关爱。这一点一滴的爱,汇聚.凝聚.形成了人间大爱。爱在这部影片中被运用的恰到好处,被挥散的淋漓尽致,令人回味无穷。

母爱是影片中最令我感动的部分。当老天无情地夺取宝阳的生命,母亲抱着宝阳的尸体哭的声嘶力竭。她在抱怨老天的不公,她在憎恨命运的可悲,她在惋惜宝阳得离去。此时一位母亲的对生的希望破灭了,她喝了药,但是村长送进了医院,当母亲看到班长杜启峰的手上戴着她曾为儿子求得的镯子时,误把杜琪峰认成了儿子李宝阳,把王大喜误认为自己的大儿子李广阳时,她重新燃起了活下去的希望。

影片最后,母亲站在大戏台上的一段独白不禁使我潸然泪下。原来母亲的病早已经好了,他心里明白是宝阳的同学们假扮她儿女,但她不愿说出来,她怕这群孩子们离她远去,所以她必须装病,唯有装病才会让孩子们不离开她。

在小时候,我们总喜欢依偎在父母身边,感受他们给予我们的温暖,而我们长大时,渐渐远离父母,父母却不想离开我们,因为他们需要我们所给予的温暖,“羊跪乳.鸦反哺。”动物们都懂得孝敬父母,我们为什么不能?不要总想长大后再孝顺父母,从现在做起,从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否则,否则,就真应了那句“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

友爱是影片中最令我感慨的部分。四年的友情换来了一个永远的约定,每位同学都有自己的父母,可他们任对宝阳的父母如自己的父母一般尊敬,这便是友情的力量吧!友情是人世间最珍贵的财富,我想,宝阳应为有这样的一群朋友而庆幸。

关爱震撼了我。当宝阳的母亲因失子之痛无法忍受而喝安眠药时,村长带领村民用担架抬上宝阳娘去县城医院。那时的天下着倾盆大雨,山路十分难走,可村长任带领着村民们顽强的与雨天做斗争,并最终战胜了它。而这一切都出于全村人民对李维汉夫妇的关爱。

影片虽短,可意味深长。一诺重似千金,一诺筑起人间大爱。这是一场爱的接力,从未停息,一直延续着,延续着……{有关一诺千金的作文}.

十五载,只为一个永远的约定……

—后记

篇五:《一诺千金》{有关一诺千金的作文}.

故事发生在一家商店的门口。这天,阳光还是火辣辣地投射到大地。一个衣衫褴褛的小男孩儿独自坐在一家商店的门口。他正一如既往地等待着有顾客从他身边经过并希望可以好心买下自己编制的小竹篮。小男孩儿看上去很疲惫,很憔悴,他无力地将自己的双手搭在一堆小竹篮上。看着来来往往的行人,等了很久,可就是没有一个人愿意买下自己的小竹篮。时间就这样在穿梭的行人间流逝,小男孩儿睡着了。突然,一个中年男人叫醒了这个小男孩儿。“嘿,小孩儿,你的竹篮怎么卖?”那个中年男人问道。“哦,顾客,我的竹篮是我的奶奶自己编的,很便宜,你要吗?”小男孩儿擦了擦惺忪的双眼,兴奋地说到。“呵呵,我当然要啊,多少钱一个?”中年男人笑了笑说到。“您是我第一个顾客,我给你打8折,就收您4法郎一个吧。”小男孩儿满脸笑容。“好,我要一个竹篮。”中年男人很坚决地对小男孩儿说。于是,小男孩儿一头扎进面前的一堆竹篮中,在众多竹篮之中挑选了一个做工很精细的竹篮很开心地用双手将竹篮递给了那个中年男人。中年男人顺势从自己的荷包里掏出10法郎递给了那个小男孩儿。小男孩儿摸了摸自己的衣包,他很快地掏出自己的衣包,可是,衣包里的零钱并不够补给那个中年顾客的钱,于是,他很不好意思地对中年顾客说道:“对不起,先生,我没有零钱,我要回家取,请你等等可以吗?”中年男人笑着点了点头。小男孩儿以极快的速度跑出了自己的竹篮堆。中年男人在这里一直等,一直等,10分钟过去了,20分钟过去了,半小时过去了,一个小时过去了,两个小时过去了""中年男人等了那个卖竹篮的小男孩儿很久很久,可是就是没有见小男孩儿回来的身影。中年男人认为自己被那个小男孩儿骗了,正准备走开。突然,后面有一个小男孩儿叫住了他:“先生,先生——等等,你的钱——”中年男人回过身,咦,怎么不是那个买给自己竹篮的男孩儿,还没有等他说话,那个小男孩儿气喘吁吁地对那个中年男人说到:“对不起先生,我来晚了,给,补您的钱。请允许我向你解释解释——上午卖给你竹篮的男孩儿是我哥哥,他在回家的路上出了车祸,正在医院呢,他叮嘱我,让我将您的钱送给你,所以""实在抱歉。先生再见,我要回去看我哥哥了。”说完,小男孩儿向医院的方向跑去。那个中年男人没有想到居然会发生这样的事,他的心里有一种说不出的感受,夕阳西下,走在布满黄昏的街道,手里紧握着那补予自己的6法郎,脑袋里不断回想起卖给自己竹篮的那个小男孩儿中国有一句古话说道——言必行,行必果。我想,那个小男孩儿做到了。他的一句诺言仿佛胜过千金。

篇六:《一诺千金》

论工商维权中息事宁人式的消费调解

“表情是可以作假的,包括感情”

“如果不能息事,不能宁人,一个蛮要,一个不给,双方达不成一致,消协和315调解的力度在哪儿,是不是只能对簿公堂?”

“我认为最有效的避免消费纠纷的手段在于提高商家的责任意识,只有他们好了,我们大家才会都好。”代老先生这样说

纠纷大都是商品质量有问题,很少有涉及消费者使用方法不当的,即使是消费者的不对,我们往往也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很少去维护商家的利益,用中国的一句古话说是“无商不奸”,在我们的心里也是这样认为的。所以只要是不触犯刑法的事儿,又在商家的承受范围之内,商家无可奈何地赔礼道歉,赔换新商品,弱者是不是就可以蛮横无理,是不是就可以无理取闹?

探析消费者权益受侵犯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发布日期:2010-10-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是潜在的消费者,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备受关注。文章针对消费者权益在现实生活中屡受侵犯的事实,深入地剖析原因,并提出了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构建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 消费者;消费者权益;消费和谐

一、消费者权益受侵犯的现状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规定,消费者有以下

九项重要权利: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知情权;索赔权;受尊重权;依法结社权;获得知识权;批评监督权。此外,我国目前己经形成了一系列由《消法》及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管理条例》、《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由此可见,我国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非常重视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消费者权益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被侵犯的现状比较普遍,也比较严重。

(一)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绝,严重侵犯和威胁着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近几年来,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的投诉始终高居榜首。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信息网公布的数据,2006年上半年全国消费者协会受理的投诉件数为318868件,其中投诉商品质量问题的就占到了63%。又如2007年第一季度,广西区各地消协受理消费者投诉的案件有2823件,其中商品质量的投诉就有1789件,占投诉总量的63.4%。贵州省各地消协在2007年上半年受理消费者投诉3787件,其中对商品质量的投诉有2743件,占投诉总量的72.43%。福建省各地消协在2007年上半年受理消费者投诉28734件,其中对商品质量的投诉有14792件,占投诉总量的51.48%。{有关一诺千金的作文}.

(二)电信、汽车、医疗、商品房等服务行业的价格缺乏透明度,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权,价格欺诈现象也时有发生。如2007年第一季度,广西各地消协受理价格问题方面的投诉就有274件,占总投诉的9.7%,与2006年同比增长45%。其中电信145件,占总价格问题投诉的52.9%,与去年同比增长163.6%;商品房24件,占总价格问题投诉的8.8%,与去年同比增加24%件。贵州省各地消协2007年上半年消费者对价格的投诉206件,占投诉总量的5.43%;浙江省各地消协2007第一季度受理的价格投诉335件,占投诉总量的5.26%。

(三)虚假广告的投诉增多。一些经营者用虚假广告、包装、说明书等形式,故意隐瞒产品的真实性能、主要成分、使用方法等,对必须说明的内容含糊其辞或故意夸大功效,引诱消费者上当。如著名的欧典地板事件和全国牙防组认证事件。

(四)不平等格式条款难以遏制,继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在一些行业、宾馆、超市、酒店、商场等继续以不平等格式条款、店堂告示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商品拆开包装,概不退货”,“寄存物品丢失损坏,最高赔偿额为100元”,“降价、中奖商品不予三包”,“酒店禁止自带酒水”等。

此外,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自由选择权和维护尊严权也时常受到各种非法干涉或者侵害。如在2007年第一季度,广西各地消协受理了消费者人格尊严被侵犯方面的投诉7件。贵州省7件,占投诉总量的0.18%。浙江省各地消协27件,占投诉总量的0.42%。

综上所述,目前,消费者的权益并没有得到较好的保障。2007年3月12日,中消协将其于2006年起联合全国45个省市对消费者进行的调查显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35.9%的消费者表示合理要求虽然得到解决,但本人并不满意;27.2%的消费者反映合理要求根本没有得到解决。

二、消费者权益屡受侵犯的原因

在我国如此重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有大量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存在,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消费者的相树弱势地位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之所以被侵害,其主要原因是因为单个的消费者在经济实力和专业知识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特别在在现代社会,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一种非专业对专业,非知情人与知情人的关系。经营者通晓商品的技术性、了解市场行情、掌握顾客心理、具有一定的销售技巧,可以说知己知彼;而消费者却缺乏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相关知识,所接受的消费信息大多是经过加工的、有促销和诱导成分。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难免不被经营者所操纵,并与之建立非公平的交易契约。加之商品与服务技术含量的提高,会进一步加剧经营者的强势地位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即强势更强、弱势更弱。

(二)法律赋予消费者维护权益的途径虽多,但在实践中难以发挥实效

根据《消法》第34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①与经营者协商和解;②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③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④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款规定似乎为消费者解决消费纠纷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天地,但实际的情况却是: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违法经营者很少会积极主动配合协商;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较少,且无强制执行的权力,因此,调解成功率并不高;我国行政执法部门职责不清,在处理案件上相互推诿。而且即使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行政调解协议的情况下,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行政机关不能强制执行,所以,行政机关也难以成为消费者依法维权的靠山。由于实行仲裁制度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事前就纠纷解决办法达成了仲裁协议。而现实生活中,在消费纠纷发生后,很少有经营者主动愿意或积极配合与消费者达成通过仲裁解决消费纠纷的协议。因此,在客观上,消费纠纷仲裁制度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此外,目前我国的诉讼制度比较传统,针对小额消费纠纷和群体性诉讼,虽然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已经在积极探索、尝试灵活、便捷的诉讼方式。但就全国来说,还没有建立起一套适合解决我国消费纠纷特点的诉讼制度。烦琐的诉讼程序和漫长的诉讼时间严重地打击了消费者提起诉讼的积极性。因此,就我们调查的情况看,发生消费纠纷后,大多数消费者选择消费者协会,然而,在消费者协会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大多数消费者就只好自认倒霉了。

(三)《消法》规定的对违法经营者进行惩罚的力度不够

《消法》中规定的对违法经营者进行惩罚的大多数条款都是建议性的,不能有力地起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而真正具有惩罚性的只有《消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经营者拒不接受调解,消费者最终还是要通过打官司才能获得此赔偿。因此,此条款的作用就大打折扣,导致虚假广告和假冒伪劣产品到处都有。

三、促进“消费和谐”,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建议和对策

(一)完善消费诉讼制度,简化诉讼程序

消费纠纷中,一方为实力雄厚的企业,另一方为势单力薄的消费者个人。因此消费诉讼应当实行简便易行的程序,强调简易、迅速、经济地解决消费纠纷。我国目前的法律没有根

据消费纠纷的特点专设诉讼程序的规定,而将消费纠纷与一般的民事纠纷一起共同适用普通审判程序,不能体现国家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特殊保护。我国必须借鉴吸纳发达国家的消费者诉讼制度,简化诉讼程序。一是建立小额的消费诉讼法庭,灵活的解决消费纠纷。二是实行巡回法庭办案,独任审判等,以减轻消费者的诉讼之累,激起消费者诉讼的积极性。

(二)加大对违法经营者的惩罚力度

由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关系到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正常的经营秩序,因此,当前各国在消费者立法中,普遍加重了对违法者的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在我国消费者权益屡受侵犯,假冒伪劣产品大行其道的情况下,我国也应加大对违法经营者的惩罚力度,让违法的经营者得不偿失,再也不敢涉足违法经营。{有关一诺千金的作文}.

(三)制定《反垄断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借鉴日本《消费者契约法》的规定,规定公用事业部门等垄断行业在与消费者订立和履行交易合同时,必须履行保护消费者的承诺,否则,消费者有权终止交易合同,规定交易合同中与消费者保护契约相抵触的条款,一律无效。

(四)构建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每一个消费者都是潜在的可能受害人。而且由于现代的消费涉及的面较广,特别是那些虚假广告和假冒伪劣产品涉及的地域广,受害的消费者也多,所以,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消费者诉讼具有公益诉讼的属性。如果在消费者诉讼中,仍然以“直接利害关系”限定消费者诉讼的主体范围,可能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而无法保护公众及社会利益。因此,为维护公共利益提起的消费诉讼,不应恪守传统诉讼法理论“无直接利害关系便无诉权”的要求,而应将原告范围扩及于任何组织和个人。这就解决了我国传统的诉讼法理论导致的消费者公众利益受害无从救济与热心公益事业者投诉无门的尴尬境地。

(五)强化国家和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我国消费者协会把“消费和谐”作为2007年年主题。所谓“消费和谐”,就是在消费领域中全社会要树立一种“消费和谐”的理念,经营者、消费者、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共同努力营造一个“消费和谐”的市场环境,推动扩大内需,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因此,要促进消费和谐,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就需要全方位地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特别是要强化各级行政机关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在产品进人市场之前,政府职能部门要把好注册审批关,从源头上做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在产品进人市场之后,工商、质检、卫生防疫、药品监督等职能部门应当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尽量降低消费侵权发生的可能性。在消费纠纷发生后,各职能部门要及时接受消费者的投诉,绝不能互相推诿。对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建议赋予消费者起诉行政机关的权利。此外,我国各级人民政府应充分保障各级消费者协会的经费和人员,赋予消费者协会更广泛的职能,真正成为消费者维权的可靠对象和信赖对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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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朱晓宇.浅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缺陷与完善[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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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7年“消费和谐”年主题宣传提纲.中国消费者协会网,2007-10-10.

[4]王彪.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D].安徽大学,2005-10-18.

[5]莫小春.和谐社会视野下构建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对策[J].商场现代化,2007(12).

[6]贵州省消费者协会.贵州省消费者协会2007年第一、二季度受理消费者投诉情况及分析,贵州省消费者协会网.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不足与完善

发布日期:2010-09-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该法第3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中产生的消费关系。这种消费关系是狭义的,不是广义上的消费关系,即不包括为生产性消费需求而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中产生的消费关系。但该规定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引发了不少争议。争点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第一,何谓消费者?消费者是仅限于自然人还是包括法人?第二,如何界定“生活消费”?除此之外,还需要在法律上明确哪些关系不属于生活消费,并应当排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之外。

一、关于消费者的概念

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对消费者的定义是:“所谓消费者,是指从事消费之人,亦即购买、使用、持有以及处理物品或服务之人”,“消费者是指最终产品或服务的使用人。因此,其地位有别于生产者、批发商、零售商。”“任何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者( 有别于为再贩卖为目的的购买者),在默示或明示的担保期间(或服务契约),适应受让该商品或服务者,均该当为消费者”。《牛津法律辞典》也认为:消费者是指“那些购买、获得、使用各种商品和服务(包括住房)的人”。所以,笔者认为,在市场中,所谓消费者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对于该定义具体陈述如下:

1.消费者是指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消费者是在市场上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这就是说,消费者既可能是亲自购买商品的个

篇七:《一诺千金3》

一诺千金3

一天早读时,有人递进一本书,"还给你们班同学"李冰一看见书上的姓名–金诺,就像被火筷子烫了一下似的,把那本书连忙扔到后面关金龙身上,关金龙像拎小鸡一样用两个手指夹住那本书,甩到了第三排邓岩身上,邓岩像躲瘟疫一样躲着它……可怜的书被抛来抛去,书皮已快掉了。我偷偷看了一眼金诺,只见她皱着眉头,咬着嘴唇,强忍着温怒。突然,那本书扔到了我得桌上,我一下子犹豫了,是不顾一切的把书递给她?还是向他们一样……会不会太突出了?多没面子呀?……然而这犹豫只是短短几秒钟的事情,旁边的男生迅速抽走了书,抛向了空中,在一阵笑声总,我低下头盯着脚尖。我什么也没看到,但我分明感到,背后,有一道复杂的目光。而我,不能用眼睛借助那道目光,没有勇气。转眼间,匆匆的两年半就过去了,还有半年就中考了。一天中午,我正在伏案攻题,忽然听到有人叫我,抬头一看,是金诺。"给我讲到题好吗?""什么题""英语""我看看,哦,是这样的……"讲完了题正要走,她冒出了一句:"还记得以前你总教我做题?""当然记得""还记得一诺千金吗?""怎么不记得""那时候多好阿,我觉得我们现在好像不在像从前了"这突如其来的一句话让我有些手足无措会"没有阿?"连我都发现自己太虚伪,平时的伶牙俐齿不知哪里去了。"是吗?真的吗?"已记不得我是怎样逃出教室的,只觉得自己一天都在假笑。那时候是1997年的冬天,刚走进新年。金诺没有和我们一起参加种考,而是参加了提前招生。毕业了,大家各奔东西。听说金诺在五中旁边的一所职高,不是美容美发就是导购,我终于解脱了,那种滋味难以形容。由于沉重的内疚感,我甚至希望她快点消失在我的记忆中。我成功的走过了中考的独木桥,学习和朋友让我把过去几乎忘的一干二净。但是脸上的表情却常常凝固,动不动就走神,心里总觉得空空荡荡,但又想不起少了什么。

直到寒假里的某一天,和一帮朋友出去玩。在火车上,硬座车厢里,偶尔站起来拿包。一回头,看见一个胖女孩和另一个女孩头靠头相依而睡。脸上还挂着甜甜的笑容,那种笑容似曾相识。

一种强烈的失落和惆怅慢慢包围了我,我突然想到了金诺,想起了一诺千金,想起了我的初中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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