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小学作文】
【第一篇】湖南文理学院2016年学费
湖南文理学院2010年度各年级所收学费标准表(伍标)
【第二篇】湖南文理学院2016年学费
湖南文理学院2017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湖南文理学院2017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一、学校概况 学校名称:湖南文理学院 学校代码:10549 学校主管部门:湖南省教育厅
办学性质与层次:省属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院校 学校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洞庭大道3150号 邮 编:415000
学校网址:/retype/zoom/b4ef9093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94a0a45?pn=1&x=0&y=0&raww=628&rawh=356&o=jpg_6_0_______&type=pic&aimh=272.1019108280255&md5sum=2260215c7e3f560e31112418b2d6e180&sign=5d44b09759&zoom=&png=0-28831&jpg=0-19340″ target=”_blank”>
以上为2017年暂定计划,具体招生计划详见2017年生源计划表。 三、报名要求
1.符合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报名条件。
2.凡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艺术类相关专业有统考的,考生须获得相关专业统考合格证。 3.凭考生本人身份证和统考合格证到指定地点办理报名手续,并缴纳艺术类专业考试费。 4.湖南省外考生在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参加我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考试,不得跨省报名考试。
四、专业考试时间及地点
详情见《湖南文理学院2017年省外艺术类专业考试安排》(我校将于2017年1月6日左右在湖南文理学院招生就业信息网公布。) 五、专业考试科目及时长安排
六、合格证发放及成绩查询
1.我校根据招生计划数、报考人数及考生专业考试成绩,按教育部规定的比例划定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线,并通过我校招生就业信息网公布合格考生名单。考生可在考试结束一个月后,登录我校招生就业信息网查询考试成绩和合格名单。
2.我校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校考合格考生的相关数据报送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并作为录取依据。 七、录取原则
1.湖南省内艺术类招生录取原则:我校将按照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的相关规定、结合专业志愿择优录取。
2.湖南省外艺术类招生录取原则:
凡我校在生源地所在省(市、自治区)组织了校考的,考生需参加我校校考并且考试合格,在符合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录取要求的前提下,我校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高考文化分×40%+校考专业分×60%)从高到低排序,并结合专业志愿择优录取。
凡我校未在生源地所在省(市、自治区)组织校考的,我校按照生源地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的相关规定、结合专业志愿择优录取。 八、学费标准
2016年学费标准为:美术学4800元/年(师范类专业)、视觉传达设计8000元/年、环境设计8000元/年、动画8000元/年、音乐学4200元/年(师范类专业)、舞蹈编导6000元/年。最终的学费标准,按湖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2017年标准执行。 九、考试要求与考场纪律
1.考生持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在考点规定时间内进入考场。
2.报考音乐学专业的考生要准备不同风格的作品或练习曲两首,由主考官抽考其中一首;报考舞蹈编导专业的考生要进行专业技能展示和成品舞蹈的表演。
3.报考美术类的考生,须自备考试用纸以外的其他绘画工具。考试时须对号入座、保持考场肃静,不得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不得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不得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不得随意在考场走动。 4.对违纪考生,将按国家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十、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736-7186057 0736-7186059 传 真:0736-7186057 0736-7186059 网 站: 联 系 人:罗老师 刘老师
地 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洞庭大道3150号 邮 编:415000
【第三篇】湖南文理学院2016年学费
2013级新生最新学费收费标准
2013级新生部分专业最新学费收费标准
各位同学:
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最新下发的收费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全省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价教〔2013〕92号),我校部分专业学费标准有所调整。现将调整后有关专业学费收费标准公布如下:
此外,2013级芙蓉学院热门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市场营销、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土木工程、通信工程),按最新规定,学费标准上浮30%。
(湘价教【2013】92号文件查询网址:如有疑问,欢迎来电咨询。学校财务处收费管理科电话:0736-7186038
湖南文理学院财务处
2013.8.26
【第四篇】湖南文理学院2016年学费
关于2016年上学期全校公共选修课程选课的通知
湖南文理学院教务处
教务〔2015〕49号
关于2016年上学期全校公共选修课程选课的
通 知
各教学院:
为做好2016年上学期全校公共选修课程(以下简称“校选课”)的选课开课工
作,现将课程设置及选课要求通知如下:
一、课程设置湖南文理学院2016年学费
为满足学生选课需要,经学校研究,决定在2016年上学期开设《文艺鉴赏学》
等97门(116个教学班)校选课,其中网络课程30门。课程学分及具体授课情
况见附件1,可登陆教务处网页查询。
二、选课原则
1.本次选课对象为2013-2015级本科生,要求学生必须先完成教学测评,未
完成教学测评的学生不得选课。每生限选2学分(即1门课程)。请注意课程的类
别、限制和适用条件,务必按照要求选课。
2.第二至第七学期均可选课,第八学期不允许选课,如仍有不及格课程而影
响毕业,概由学生本人负责。
3.2014级土建、计算机、电气、机械、资旅、生科、化工、物电及国际学院
的学生请注意校选课的上课时间不要与《创业基础》课时间相冲突,2014级部分
专业的《创业基础》课表见附件2。
4.自2012年开始,《创业基础》已经纳入校选课中的必修课程。2012、2013
级同学务必登陆教务系统核准个人修读情况。如未获得该门课程学分,本次必须
选修补开的《创业基础》课程。2012、2013级《创业基础》课程未通过学生名单
见附件3。
5.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生在校期间必须获得文化素质教育与创新知识
拓展8学分。修读校选课是获得此类学分的方式之一,鼓励学生参加学科竞赛、
培训考证等申请此类学分抵扣。非艺术类专业学生至少要修读1门公共艺术类限
定选修课程(2学分,含在文化素质教育与创新知识拓展8学分之中)。艺术类课
程包括面授课程8门:《文艺鉴赏学》、《美术欣赏》、《戏剧鉴赏》、《书法与中国文
化》、《音乐欣赏》、《影视欣赏与评论》、《舞蹈鉴赏》、《戏曲鉴赏》,包括网络课程
4门:《20世纪中国歌曲发展史》、《东方电影》、《影视鉴赏》、《音乐鉴赏》。已获
得《文艺鉴赏学》课程学分的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可免修公共艺术类限定选修课程。鼓励人文社科类专业学生修读自然科学类选修课程,自然科学类专业学生修读人
文社科类选修课程。
6.所有面授课程教学班均设有人数上限,若该门课程教学班选修人数达到设
定上限,则只能选修其它教学班或课程。网络课程视选课情况适当调整选修人数。
7.请同学们登陆教务系统查询本学期校选课成绩,以确定是否需要继续选课,
避免资源浪费。
三、选课时间
实行分阶段、分年级选课,前三个阶段为面授课程选课时间,第四阶段为网
络课程选课时间。
第一阶段:2016年1月4日(周一)9:00—1月5日(周二)8:00。选课对湖南文理学院2016年学费
象:2013级学生;
第二阶段:2016年1月5日(周二)9:00—1月6日(周三)8:00。选课对
象:2014级学生,2013级学生可补选;
第三阶段:2016年1月6日(周三)9:00—1月7日(周四)8:00。选课对
象:2015级学生,2013、2014级学生可补选。湖南文理学院2016年学费
第四阶段:2016年1月7日(周四)9:00-1月10日(周日)23:00开放
网络课程,期间2013级、2014级、2015级学生均可选课。1月10日(周日)23:00之后系统自动关闭,选课停止。
四、选课步骤
1、登录湖南文理学院教学一体化服务平台,网址为:
网)、或者
同),点击“右键头”图标登陆系统(如果是第一次使用,请依据系统提示修改密码)
2、进入学生个人界面之后,点击“选课中心”
3、进入学生“选课中心”后,点击“进入选课”按钮,
4
`
“2”代表周二,“0910”代表第九节和第十节
5、 “已选课程”中会显示学生选中的的课程,并且可以在规定时间内退选该课程,改选其他课程(步骤同第4项)。
6、补充:
(1)由于选课人数众多,网络拥挤,请同学们操作过程中耐心等候。
(2)为了确保选课成功,选课后请退出系统,再次登录,检查选课状态。
(3)离开前请退出系统或关闭浏览器,以防他人修改。
五、其它说明湖南文理学院2016年学费
1、2016年上学期全校面授类公共选修课具体上课时间、地点见附件1,如有调整另行通知;体育类课程上课地点(已安排地点的除外)在首次上课时由任课教师在田径场通知。
2、网络课程选课成功后,开学后第2周凭12位学号和初始密码(123456)登陆尔雅通识课在线学习系统在互联网上进行自主学习,可以在学校主页右下方“网络课程”超链接点击进去,也可以浏览器登陆网址
3、校选课面授课程无故缺课3次(含3次)以上的学生将取消考核资格,不能获得该门课程的成绩和学分。确因校外实习等原因不能正常上课的学生必须由所在学院证明并签署意见,提前向任课教师办理请假手续。
4、请各学院教务办及时通知选课学生按文件要求网上选课,并于下学期第一周内通知校选课相关任课教师进入教务系统自行下载校选课课表和选课学生的点名册。
附件1:2016年上学期全校公共选修课课程安排表
附件2:2014级《创业基础》课程安排表
附件3:2012级、2013级《创业基础》课程未通过名单
教 务 处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五篇】湖南文理学院2016年学费
湖南文理学院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2012-2013年度各年级所收学费标准表
湖南文理学院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2012-2013年度各年级所收学费标准表
注意事项:(请同学们仔细阅读以下注意事项)
1、以上为各年级学费标准;
2、各年级住宿费标准(2009级-2012级):4人间:1200元、五人间:1000元、六人间:900元、八人间:700元、非公寓:600元;3、本年度09级和2010级学生每人收取教材费500元,2011级本年度不收取教材费、2012级收取教材费1000元;
4、存入卡里的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教材费款项及卡的年费(10元);且必须存入学校所发工行卡,缴完费后卡内余款不得少于1元;5、从2012年下学期开始,二本学费一律实行网上批扣,请学生于2012年8月20之前将款项及时存入工行卡,若卡已遗失,办理新卡后及时将卡号上报财务处收费管理科;
6、收费标准按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的文件执行,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学工办
2012.6.11.
【第六篇】湖南文理学院2016年学费
湖南文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文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05年3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统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可以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回原籍治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学生应到所在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及时按学费标准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
各系应在开学后一周内对未注册和缓注册的学生名单及原因,报教务处、学工部。
第五条 因休学、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六条 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一般为四年。凡提前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并取得规定的总学分者,可提前毕业,但修业年限不得少于三年,且须按标准学制缴纳学费。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达到标准学制年限,但未修满规定的总学分,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延长修业期。延长的修业期按学期计算,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交费。学生修业期最长年限不得超过标准学制两年。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七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均规定一定的学分。理论课教学原则上每16学时计算1学分;单独开设的实验课、体育课,每32学时计1学分;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每1周计1学分。每门课程经考核合格,方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
必修课是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必须修读且不能替换的课程。
选修课又分专业方向选修和任意课程选修两类。专业方向选修课是根据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学生就业面向的需要,在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若干组课程。学生须按规定学分按组选修。任意课程选修中的全院性公共选修课是人才培养方案中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而设置的,可由学生在全校范围内自行选修的课程,学生必须按规定修够规定学分;任意课程选修中的专业任选课是为学生拓展专业知识、培养创新能力、支持个性发展而设置的,学生可以在本专业提供的专业选修课内自行选修,完成规定的学分要求。
第九条 为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支持学生个性发展,学院设立创新学分和技能学分。凡参加有关竞赛活动并获奖,公开发表论文、作品,获得专利、成果,取得有关资格和技能证书的学生,经学校认定,均可获得创新学分或技能学分,并可免修相应学分的任选课程。具体办法参照《湖南文理学院创新学分和技能学分管理条例》(院办通[2004]36号)执行。
第四章 课程修读
第十条 课程修读原则
1、学生通过注册取得继续在校学习的资格,方能进行课程修读。
2、学生应按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选修手续修读课程。学生修读课程的门数一般以每学期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为宜。特殊情况,经指导教师建议、所在系批准,可适当增减或变更修读门数。学习成绩优秀又学有余力,且对某学科有浓厚兴趣者,经所在系同意、学校批准,允许跨系、跨专业、跨年级、跨学校选课。
3、学生应根据各类课程的系统性和连贯性,按学院及大类专业课程平台(公共基础课程)→学科基础互通课程平台(学科基础课程)→专业共性课程平台(专业课程)→专业个性平台(专业方向课程)顺序修读。同一课程的理论和实践两部分,均应按课程要求修读。
4、允许选修高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时数的同一门课程,但不允许选修低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时数的同一门课程。
5、学生选修课程不得与本专业班级正常授课时间产生较大冲突。 第十一条 课程选修手续
1、除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外,凡选修课(含低类型少学时课程选修高类型多学时同一门课程和跨系、跨专业、跨年级、跨学校选课等)都必须办理选修手续。未办理选修手续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2、每学期放假前,学校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提前公布下一学期要开出的全院性公共选修课程,各专业公布本专业的任选课,学生可自行选修一定量的课程。选修名单由学生所在系按选修课程汇总,经系审查后送教务处和开课系部。未列入计划的选修课由教务处审定。
3、除特殊专业外,选修人数不足20人的课程,系部应通知有关教研室和任课教师停开该课程,并通知学生另选课程,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4、经一定程序选修的课程,一般不能任意退选或改选。如因特殊原因要求退选或改选者,须在课程开出前一周内到所在系办理手续。退选、改选课程须经学生所在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通知有关系部和任课教师,否则仍按原选课程管理。
第十二条 课程免修
1、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某门必修课或选修课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该课程。经所在系和教务处批准,参加指定的考试,且考试成绩在75分以上(含75分)者,可以免修,并取得相应学分。
2、学生申请免修某门课程,须在该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期末,提交课程免修考试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开课教研室主任审查,系部主任同意,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认定后,方可参加免修考试。未经审查批准者,不得参加免修考试。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学分逐期记入成绩册,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试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评定,考查成绩可按五级计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个别课程考核成绩可按合格和不合格二级制评定。考核成绩合格,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成绩一般由期考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所占比例由教研室集体讨论决定,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前将该门课程考核方式及成绩构成比例告之学生。平时成绩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确需扩大平时成绩比例的,应经教务处审批。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选修的课程,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擅自参加者不记载成绩。
第十六条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1/3或所缺实验、实习、设计、作业等超过规定量的1/3,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该课程须重修。
第十七条 学生因参加学校批准的有关活动、重病或家庭突发事件等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应申请缓考。申请缓考须在考前持有关证明,经所在系审核,教务处批准。缓考者一般参加最临近重修班或低年级同一课程的考核。未获批准者需参加正常考核,不参考者视为旷考。
第十八条 凡旷考或考核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零分。对考试舞弊者,按学校学生考试违纪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体育课是一门必修课,不合格者应重修。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与课内教学、课外锻炼等情况综合评定。由于健康原因不能随班修读体育课部分内容的,经医院证明,由大学体育教学部安排其他相关项目供学生修读,考核合格,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条 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任课教师应在网上录入成绩,打印成绩单一式三份,经教研室主任签字后,一份交学生所在系,一份交教研室,一份由教师本人留存。
第二十一条 每学期结束时,各系部教务秘书以班为单位填报成绩总表,签名并加盖系部公章后连同考核不合格学生名单一并报送教务处,同时,向学生家长寄发成绩通知单。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各系与教务处核对一次成绩,并向学生公布上一学期各课程考核成绩。
第二十二条 考试、考查成绩一经评定,不得更改。如确实有误,应持原始依据,经教务处审核认可并加盖公章后,方可更改。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校、系两级管理,教学系部负责成绩录入,并填写成绩登记表,教务处负责全校各专业学生课程考核成绩的审核和网上管理。
第六章 课程补考与重修
第二十四条 经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免费补考一次,对旷考、作弊的学生,取消正常补考资格。免费补考不及格的,应明确提出补考或重修申请,并在每学期第3—4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课程补考
申请补考的学生,当学期可以参加一次补考,仍不及格的,毕业前可再申请一次补考,非免费补考须按规定缴纳补考费。补考缴费标准按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经补考获得的及格和及格以上成绩一律按及格成绩记载。
第二十六条 课程重修
1、办理重修的程序
申请重修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初向所在系递交重修申请,经系负责人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并到学院计财处缴纳重修费(重修缴费标准按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然后凭收据到所在系办理重修手续。各系根据重修
学生情况,对重修做出教学安排。公共课的重修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2、重修方式
某门课程重修学生人数在20人以上时,原则上由有关系部组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组班重修,上课时间、地点和学时数报教务处备查;重修课程的人数少于20人的学生,随下一年级学生修读相应课程。
重修课时原则上不低于教学计划规定学时数的1/3,也不得超过原规定学时数。 若下一年级无相同课程,或受学年限制不能参加下一年级相应课程重修的学生,经报请教务处批准,可采取教师个别辅导和学生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修。辅导时间和地点由开课系部安排。
第二十七条 重修课程的考核
课程重修结束时,按课程教学要求单独组织考核,亦可与该课程其他修读班级同堂同卷考核,经重修考试获得的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
第七章 专业辅修
第二十八条 为拓宽学生知识,培养学生能力,学校设立专业“主辅修制”。由各专业根据本专业的主要课程确定辅修课程。学生在完成本专业必修和选修学分的同时,可以申请自费修读某一辅修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请修读某一辅修专业,应满足如下条件:
1、在本专业修读二年以上;
2、第一、二学年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门课程成绩合格且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含70分);
第三十条 辅修方式视学生人数而定。参加辅修的人数在20人以上(含20人)时,单独组班上课,否则,随该专业班级同堂听课。
第三十一条 辅修专业课程按课程要求单独命题考核,亦可随该专业同堂同卷考核。其成绩载人本人学籍卡。
第三十二条 在学习年限内,学生修读该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八章 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三条 考勤与纪律
1、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和系部按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或请假逾期者,一律以旷课论(理论课按实际排课节数计,集中实践教学环节按每天6节计)。对旷课的学生,按学校学生违纪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