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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学作文】

第一篇、县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森林公安人员考察材料

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森林公安工作既是整个公安工作的一部分,又肩负着“森林法”赋予森林公安的一项重要的执法工作。十六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加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向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确定了森林公安的任务和目标,也确定了其在生态环境保护过程中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和不可替代的地位。森林公安怎样才能完成好此项重任,回答只有一个做大做强森林公安。而加快解决森林公安的转制问题,加强对森林公安队伍的领导,加大对森林公安的经费投入,扩大森林公安的影响,强化森林公安的职能已经成为做大做强森林公安的当务之急。

一、我局森林公安队伍建设和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依法履职维护林区平安和谐。二十余年来特别是天保工程实施以来年来,湟源县森林公安全体民警默默奉献、顽强奋战,肩负法定职责,为维护湟源县社会治安稳定,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保障了湟源县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稳定的顺利进行。

切实履行了人民警察的职责。近几年,我局始终保持对涉林现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严打”高压态势,坚持专项行动

与日常打击、集中整治与综合治理相结合,重拳出击,以打促防,努力构筑“打防控”和“平安林区”一体化机制,加强林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林区森林资源动植物和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治安环境。

不断强化了 县毁林热点区域的整治。自 年转制森林公安分局直至 年 月更名为湟源县森林公安局,针对林区治安出现的新情况,我局适时组织开展了“天保行动”、“绿盾行动”、“绿剑行动”等一系列“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各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成功地侦破了一批大、要案件。

森林公安机关的社会影响力日趋增强。多年来,森林公安民警在上百次的上级安排部署的统一行动或突发性事件的处臵当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在这些工作的参与过程中,森林公安民警的“四种能力”不断得到锻炼和增强,与此同时,森林公安分局的社会影响力也日趋增强。

(二)、依法治警铸造威武文明之师。从建立森林公安队伍开始,我局始终按照“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确保林区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稳定的中心工作建设警队。从2003年的“三项教育”、2004年的“大练兵”、2005年的“先进性教育活动”,重温《人民警察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及其立法宗旨和精神实质作为教育活动的必修科目,使民警进一步端正了执法思想,在头脑中牢

固树立起“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和“当警察就意味着奉献的精神”的观念。执法行为逐步规范,执法监督机制不断完善,工作机制不断完善。

二、当前我局森林公安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受森林公安队伍体制影响,加上本身“先天不足”,后天又“营养不良”等等历史的、认识上的、管理上的和投入上的原因,使得森林公安队伍中长期存在的管理体制、民警待遇、人员素质等问题日趋突出,直接影响到森林公安队伍自身的长远发展大局,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和林业跨越式发展的要求。主要表现在:

(一)、森林公安队伍的管理体制亟待完善、编制统而不一、经费无保障,严重制约了队伍规范化建设。森林公安是国家公安队伍的一个专业警种,是专门从事保护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的一支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力量。对森林公安工作的管理应纳入林业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都要关心、支持森林公安工作。

我局的通讯设备、刑事侦查技术装备等无法添臵更新,严重降低了森林公安的快速反映和侦查破案能力;由于经费保障能力的不足,民警的基本待遇得不到兑现,以人为本,从优待警的政策难以落实。由于经费困难民警不能正常学习和培训受阻,业务知识老化,学历层次偏低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这给森林公安管理上增加了难度。

(二)、森林公安民警的工资福利、从优待警得不到很好落实,影响了民警的工作积极性。森林公安民警一直奋斗在艰苦的第一线,为保护森林资源作出了突出的贡献,但是,因为森林公安机关管理体制上的长期不顺的制约,带来的问题是工资低、装备短缺落后,在这种生活状况下,民警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就势必显得苍白无力。

(三)、森林公安队伍的文化素质偏低、警龄逐年老化、民警性别配臵失调,导致警力相对不足。目前我局的森林公安民警受国家正规教育程度不高,实际能力与学历不符。提高民警的文化素质的难度较大,任务较重。警龄逐年老化严重,民警年龄结构偏大。

三、加强并推进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的建议

当前,国家对林业政策高度重视,中央财政对林业建设大力扶持,社会各界对林业事业热情关注,森林公安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如何抓住机遇,迎难而上,建设一支编制性质统一、机构设臵健全、经费渠道畅通、队伍建设稳定、战斗力强大的森林公安队伍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解决森林公安编制,明确经费渠道,赢得森林公安的生存、发展空间。森林公安的发展史告诉我们,执法实践告诫我们,体制问题一直是困扰森林公安队伍发展建设、影响森林公安队伍生存空间的首要问题。

(二)、强化管理,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巩固森林公安的执法空间。一是教育民警始终保持人民警察的政治本色,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要用正确的、先进的理论武装民警头脑,努力提高民警的“四种能力”,永葆队伍的战斗力,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折不扣地完成各级交办的任务,扩大森林公安社会影响力。二是要全面实行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严格兑现奖惩,努力建立一种上下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相互理解的良好的工作运行机制。三是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积极推行岗位练兵,努力提高在岗民警的学历层次和综合素质。四是要加强开展好警务督察工作,树立森林公安新形象。

(三)、加大投入,强化森林公安宣传工作,改善森林公安民警形象。公安宣传工作历来是公安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树立森林公安良好的社会形象,增强森林公安的战斗力,扩大森林公安社会影响力,就成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森林公安是一支特别能吃苦、能打硬仗的队伍,由于工作的性质和特点,长期地远离城市,广大人民群众对我们的工作情况和英雄事迹知之甚少,森林公安在老百姓眼里还蒙有一层神秘的面纱。对此,要有针对性地加以宣传。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最大限度地了解这支队伍,熟悉这支队伍,认同这支队伍,支持这支队伍,这就要求宣传工作要上新台阶,上一个更高的层次,实

第二篇、新常态下森林公安职能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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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森林公安职能质效

2014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考察时指出:“我国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我们要增强信心,从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出发,适应新常态,保持战略上的平常心态。”从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新常态,新常态成为当前12个“习式热词”之一,随后新常态在更多场合反复出现并逐步系统化,直至成为治国理政的新理念。因此科学认识新常态、主动适应新常态、积极引领新常态,对全面深化森林公安工作改革、保护生态资源、推动林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美丽中国”和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目标,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新常态对森林公安工作的影响。

新常态,既是形势判断,也是现实把握;既是发展逻辑,也是客观规律。其呈现出诸多趋势性变化,为各项事业发展提供了新机遇,提出了新要求。因此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牢牢抓住发展新机遇,成为开创森林公安工作新局面,是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实现大发展的机遇和挑战。森林公安人员考察材料

1、森林公安工作面临的新挑战。

中国经济“新常态”的出现,则深刻揭示了经济发展阶段的新变化——经济处于结构性减缓时期。《经济日报》评论员文章对“新常态”作了如下表述:新常态之“新”,意味着不同以往;新常态之“常”,意味着相对稳定。其描述的是一种趋势性、不可逆的发展状态,意味着中国经济已进入一个与过去30多年高速增长期不同的新阶段。而在这种新常态下,受经济增速下调以及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一些低技能从业者及老龄化从业者将失去经济竞争能力,不得不重新从事农事活动,而具有较好生活保障的人民,对于生态需求和林产品需求则不断提高,这些因素势必又将引发侵林涉林类案件的多发“新常态”,森林公安机关如何深化改革,遏制这种案件多发“新常态”,保障林区社会的长治久安,是实现保护生态资源、推动林业持续健康发展战略目标又一重大的挑战。

2、森林公安工作面临的新机遇。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布局的战略高度,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随后习近平

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作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时指出:“我们要认识到,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人的命脉在田,田的命脉在水,水的命脉在山,山的命脉在土,土的命脉在树。”从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中可以看出,涉林环境建设是生态环境建设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因此在新常态的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对于作为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兼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专门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重要力量的森林公安队伍来说是一个发展的新机遇,也是当代森林公安职能价值体现的新载体。

二、新常态下提升森林公安职能质效的意义。

“森林是陆地生态的主体,民族最多的生态资本,是人类生存的根基,关系生态安全,物种安全,气候安全和生态外交大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至今,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物质需求得到不断的满足,从人民角度来讲,过去“求温饱”“求生存”,现在“求环保”“求生态”, 生态环境在人民心中的地位不断增强,生态需求已成为社会的主导需求之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新资源观也逐渐的深入人心。党的十八大报告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进一步强调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昭示了我们党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意志和决心。因此森林公安必须提升打击涉林违法犯罪质效,充分有效的发挥其保护森林资源的职能作用,主动服从和服务于生态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

三、新常态下森林公安机关职能面临的突出问题。 中国社科院在2014年12月24日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在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背景下,中国社会正在城镇化、劳动力供求关系、收入分配等六大方面经历转折,在此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以及公安机关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的应对和处置,直接构成了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社会稳定是人们安居乐业的保障,是文明进步的前提。由于经济处在转型时期,新的生产关系、人际关系、经济方式、思维方式等各种矛盾纠纷和利益冲突相互交织在一起,仇官、仇富、仇警的社会心态;各类虚假、残缺舆论信息盲目的传播;林权问题引发的各种涉林纠纷;林地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等等,这些给林区社会带来了许多不稳定因素,使得林区社会治安问题日趋复杂、多变,森林公安机关面临的林区维稳形势更加严峻。因此在新常态背景下,如何消除影响林区社会稳定负面因素;如何健全相适应的防控机制;如何做好基层基础工作,成为摆在森林公安队伍面前又一重大的战略课题。

四、新常态下提升森林公安职能质效的思路。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社会管理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必须通过深化改革,实现从传统社会管理向现代社会治理转变。”因此森林公安机关必须主动适应新常态,坚决杜绝“涛声依旧”,以建设法治社会和生态社会的目标为引领,努力提高森林公安队伍整体素质,全面提升新常态下服务生态建设、推动民生发展以及维护林区社会稳定的整体能力和水平,不断开创森林公安工作新局面。

1、以服务民生为引领,开拓群众路线工作新常态。按照时代的发展要求,森林公安机关相应的职能也随之转变,除了主要的专政职能外,更多地应该体现在调解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等公共服务民生领域和维护林区社会的稳定上。所以我们必须以实际行动更好地保障和服务民生,顺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实现林区社会风貌改善,以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为导向,牢固树立民意主导警务的理念,坚持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衡量和检验公安工作的根本标准,从“小案”做起,把涉及群众利益的“小案”侦破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地位,尤其在侦办群众反映强烈的侵财侵权案件,林权纠纷案件,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牢固确立“警务就是生产力,服务民生就是服务经济、服务发展、服务稳定”的思想站位。

2、以加强队伍建设为基础,树立公安形象新常态。“万丈高楼从地起,基础不牢容易倒”,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是其行使相关职能根本,必须加强民警思想教育、法制意识教育,教导民警不断增强党性修养,勤于学、敏于思,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尤其是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丰富知识储备,完善知识结构,不断增强忠诚意识,使每个民警永葆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切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永葆清正廉明、无私奉献的本色。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森林公安队伍素质建设已成为时代的要求,森林公安机关要以强烈的历史责任感,紧紧围绕“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重要思想,把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成为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作风过硬、训练有素、业务精通的公安队伍。

3、以“人”为核心,开创警务信息化建设新常态。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使传统的公安工作面临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面对新形势、新挑战,必须深刻认识到信息化对新时期森林公安工作的极端的重要性。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将成为引领森林公安工作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森林公安机关整体战斗力的重要途径,信息化建设是一场新型警务革命,是森林公安技术装备、人员队伍、警务运行模式等“软件”和“硬件”的整体化改造。在推动信息化建设可持

续发展过程中,要深刻理解信息化建设以人为核心的时代内涵,因此除了加大经费投入、加强“硬件”设施配备外,必须从根本上增强民警的信息化工作意识,促使民警不断更新管理理念,转变思想观念,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定期对“软件”进行升级,促使民警全面掌握做好信息工作的各项技能,使之能适应信息化的需要,达到“人器合一”的最高境界。

在新常态下法治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的伟大实践中,森林公安是维护林区社会的长治久安的重要力量,是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的关键和纽带,森林公安机关必须从立体多维的视角进行审视,抓住时代的机遇、跟住时代的步伐,积极探寻新常态下提升森林公安职能质效的方法,为构建法治与生态的新格局保驾护航,为建设“美丽中国”添砖加瓦。

第三篇、对改进和完善森林公安工作的几点思考——内蒙古森林公安考察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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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森林公安局审核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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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县森林公安局

案件层级审核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全局执法质量和民警队伍执法水平,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落实审批审核责任,根据《湖南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审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案件的审核实行主办民警主办责任制、办案部门一把手审核责任制和分管局领导审批责任制。

第三条 案件审核本着“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责任人各司其责,严把质量关。

第四条 办案部门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

1、刑事案件的接受、立案、破案手续完备;

2、传唤、调取证据、询问受害人(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辨认、搜查、侦察实验、现场勘查等侦查措施合法,法律手续完备;

3、依法查明犯罪事实,依法告知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出呈报意见。

4、依法办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提请逮捕等强制措施和移送起诉等手续;

5、依法办理作其他处理结案手续。

第五条 审核部门负责审核刑事案件以下内容:

1、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2、适用法律条文是否正确;

3、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应追究未追究或不应追究而追究;

4、犯罪事实是否清楚;

5、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6、各项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第六条 刑事案件审核、审批流程:

办案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局法制办,法制办签署审核意见后由办案单位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决定。

法制办审核员实行一人一案负责制,即同一案件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由同一名法制审核员负责,如遇审核员出差、学习或其他特殊情况,由法制办主任审核。两次审核均填写《案件质量评查表》,其扣分数直接纳入每季度执法质量考评。

第七条 办案部门负责行政案件查证处理工作:

1、依法制作受理案件和不予受理决定等相关文书;

2、依法制作传唤(延长传唤)、询问受害人或证人等、讯问违法嫌疑人、扣押(发还)物品、办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检查审批、告知、行政处罚审批(含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等

相关法律文书。

3、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告知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出呈报意见。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依法执行裁决。

第八条 审核民警负责审核行政案件以下内容:

1、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2、引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3、对违法嫌疑人是否应查处未查处或不应查处而查处的;

4、违法事实(即七何要素)是否清楚;

5、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6、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第九条 行政案件审核、审批流程:

所裁案件由办案民警提出意见经本单位法制联络员审核后报所、队领导审批决定。

局裁案件由承办单位提出意见呈报法制办;法制民警签署审核意见;承办单位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决定。

行政案件采取日常考核记分制。即办案单位对违法嫌疑人呈报行政处罚时,法制审核员即对案件进行审核扣分,同时开具《行政案件审核表》,并视情况给出一定时间补充材料。办案民警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将案卷送同一法制审核员复查。如果办案单位没

有按照要求及时补充相关材料或不提交案卷复查,法制审核员将对该案卷再次扣分,其扣分数纳入季度执法质量考评。

第十条 法制民警审核案件,同时应当进行案件质量考评,考评扣分纳入精细化考评。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森林公安人员考察材料

本制度由法制办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公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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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宗旨

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推翻了国王路易十六的统治,建立了资产阶级政权,根据制宪会议的决定,建立了保安官制度,即实行资产阶级共和国的警察制度。

1790年法国根据《人权宣言》建立了市政警察。

1801年拿破伦执政,建立了巴黎警察总局。

英国在中世纪就有治安法官制度。

针对资本主义社会阶级矛盾日益尖锐和治安问题的严重化,1829年英国首相威宁顿公爵说“一个政权要依靠军队来维护国内秩序是很危险的,应组建一支不同于军队的、集中的、有力的警察队伍。”同年通过了《警察法》,并由罗伯特皮尔建立了首都伦敦警察厅。

19世纪末期,中国许多地方试办警政。

1898年,湖南巡抚陈宝箴在长沙成立“湖南保卫局”,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专职警察机构。

此后,清政府先后在保定、天津等地创办“巡警局”、“警务学堂”、“巡警学校”。

1905年,清政府为了维持起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统一控制和领导全国的警察机构,在北京建立了“巡警部”。这是清政府的中央警察机关,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性的专职警察机构。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南京临时政府将“巡捕”和“巡警”改为警察。

1927年,蒋介石为了残酷镇压革命活动,迫害共产党人和革命群众,维护国民党的反动统治,不惜耗资扩充警察机构,设立“内政部警政司”,把各省、市、县的机关警察机关改为“公安局”。同时,设立了庞大的特务机构。

1946年,设立“内政部警察总署”,各省、市、县警察机关改为“警察局”。

1927年12月,在周恩来主持的中央特委的直接领导下,上海建立了中央特科,这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央机关设立的最早的保卫组织。1933年党中央迁往苏区,特科工作于1935年结束。

1931年4月,中央特科负责人之一的顾顺章在武汉被捕叛变,出卖了党中央、中央特科及有关领导人。中央特科打入敌特机关内部的钱壮飞同志抢在敌人行动之前将顾顺章叛变的情况报告了党中央。周恩来同志据此采取断然措施保卫了党中央的安全。

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召开的第一次中华苏维埃工农兵代表大会上,成立了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以原来的苏区中央保卫处为基础,足见了国家政治保卫局,这是我国最早的人民政权的公安机关。 1937年7月,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在建立民主政权的同时,公安机关也随之建立。

为了维护陕甘宁边区首府延安市的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1938年5月成立了延安市警察队,全称是“陕甘宁边区人民警察”简称“边警”。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一支比较正规的人民警察队伍。

1939年2月,中央决定在党的高级组织内成立社会部,下设侦查、治安、情报、干部保卫和中央警卫团等机构。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0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罗瑞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部长,杨奇清为副部长。10月15日召开第一次全国公安会议,研究解决了统一全国公安组织机构和公安机关的工作任务问题。11月1日,公安部正式成立。

1949到1966年,共召开了14次全国公安会议。

1944年9月,毛泽东为了纪念为革命而牺牲的张思德同志,专门写了一篇题为《为人民服务》的文章,对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作了重要阐述。1945年4月,党的七大在延安召开。毛泽东作了《论联合政府》的报告,指出:“紧紧地和中国人民站在一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这支军队的唯一宗旨。”2000年2月,江总书记同志在广东考察工作时站在党和国家发展的历史高度,提出了“三个代表”的重要论述。

第二章 公安机关的任务和职权

第二十全国公安会议明确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公安机关在新世纪、新阶段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

1997年,经国务院批准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口九个城市进行了边防

职业化改革试点,有兵役制改为职业制人民警察。

第四章 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和根本路线

1950年9月,毛泽东同志在对全国经济保卫工作会议的指示中说:“保卫工作必须特别强调党的领导作用,并在实际上受党委直接领导,否则是危险的。”

第六章 公安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

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并应出示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搜查:搜查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要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扣押物证、书证: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收集或者调取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持有公安机关介绍信和侦查人员工作证。对决定扣押的物证、书证要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三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 拘传: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拘留: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况以外,应当在二十四小时,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对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卷中注明。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对被拘留的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四种人不执行行政拘留:A 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B 是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C 是七十周岁以上的;D 是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行政拘留: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又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劳动教养:1957年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及1982年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是劳动教养的主要法律依据。2002年4月12日,公安部印发了《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对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以及审核、聆询、决定、执行的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动教养期限,根据需要劳动教养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和危害程度,确定为一年至三年。劳动教养期间,从作出劳动教养决定之日起计算,通知以前先行收容或羁押的,一日折抵一日。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进行违法活动,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延长劳动教养期限,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收容教育:收容教育的期限是六个月至二年。收容教育日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收容教育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可以提前解除收容教育,但其实际执行的收容教育期限不得少于原决定收容教育期限的二分之一。最长两年。

强制戒毒: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戒毒的决定》,1995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强

制戒毒办法》,这是强制戒毒工作的法律依据。

《强制戒毒决定书》应当在戒毒人员入所前交给本人。强制戒毒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戒毒人员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强制戒毒期限为三个月到六个月,自入所之日算起。可以延长,但是,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超过一年。戒毒期间可以离所,不超过三日。

收容教养:是指对不满十六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少年犯罪人员,集中进行文化、法律、职业教育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1993年4月26日,《公安部关于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年犯罪人员收容教养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办理,即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收容教养。

第七章 公安执法监督

国务院1997年6月20日发布施行的《公安机关监督条例》,则对监督机构的设置、职权、权限以及监督的方式、程序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公安部于1999年6月10日发出了《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建立警务公开制度。

2000年3月1日,在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十二项措施》中,赋予了“110”报警服务台受理人民群众投诉公安机关和民警违法违纪问题的新职能。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这项制度,公安部又于2000年2月26日发布了《关于认真做好“110”报警服务台受理人民群众电话投诉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根据《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建立聘请特邀监督员制度,并于1998年7月22日颁布了《公安部聘请特邀监督员办法》,具体规定了特邀监督员的条件、职责、职权和监督工作要求。首批聘请了31名特邀监督员。

第八章 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

1994年,公安部对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概括和阐述,并在全国公安系统颁布实行《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

2003年1月22日,公安部发布了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管理的“五条禁令”。

1, 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2, 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3, 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4, 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5, 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五条禁令”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五条禁令”不一致的,以“五条禁令”为准。

1992年7月1日,第七界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1992年9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发布了《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2003年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并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于2000年6月1日颁布实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为公安队伍的内务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第六篇、公安局政审证明书

森林公安人员考察材料

第七篇、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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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根据人民警察法、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考察和政审工作。

第三条 考察和政审对象是指按公务员(人民警察)招考公告规定比例确定的考试入围、体检合格人员。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上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协调录用人民警察的考察和政审工作,招录的公安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在实施考察和政审工作时,公安机关应当成立考察和政审组,每个组由2名以上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党员民警组成。

第六条 考察和政审组成员与考察和政审对象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或其他执行公务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对于确需到国(境)外进行考察和政审的,可以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和外交部驻港、澳特派员公署实施。

第八条 考察和政审的内容主要包括考察和政审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能力素质、工作(学习)表现和录用资格条件、应回避的情形以及配偶、直系亲属、近亲属的情况等。

第九条 考察和政审期一般为60天,自公布考察和政审对象名单之日起计算。考察和政审结论为合格或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应在考察和政审期内作出。

第十条 考察和政审中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

(一)曾有严重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行为,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

(二)曾受到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处分、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处分的;

(三)曾受过刑事处罚、治安处罚、少年管教、劳动教养或近两年内受到司法拘留的;

(四)曾组织、利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五)受党、团内警告未满一年或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

(六)因严重违反纪律、规章制度被单位开除、辞退或依法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或因主观原因违反规章制度在高校、工作单位受过警告以上处分的,或近两年内在事业单位工作年度考核中有一次及以上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七)曾参与赌博、邪教、色情、吸毒、盗窃、贪污、贿赂、诈骗等违法违纪活动,被有关部门认定的;

(八)曾参加过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或其他非法组织,被有关部门认定的;

(九)配偶、直系亲属和近亲属中有曾被判处死刑或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的,或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十)配偶、直系亲属和近亲属中有因严重政治错误或犯罪嫌疑正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或有邪教组织的骨干分子且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十一)配偶、直系亲属和近亲属中有在国(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或为国(境)外人员在考察期满后30天内政治背景仍无法查清的;

(十二)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或在招录过程中有违纪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 (十三)有其他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情形的。

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可暂缓作出考察和政审结论。自考察和政审期结束后30天内,上述审计、审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考察和政审结论为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 第十一条 考察和政审的主要方法:

(一)向考察和政审对象所在党组织、工作单位(学校)人事保卫等部门以及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社区(村)了解情况;

(二)向考察和政审对象的配偶、直系亲属和近亲属所在党组织、工作单位(学校)人事保卫部门以及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社区(村)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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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考察和政审对象本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个别面谈;

(四)查阅考察和政审对象档案及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考察和政审工作结束后,考察和政审组应当提出考察和政审结论建议,填写《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表》,招录的公安机关对考察和政审情况进行研究并作出考察和政审结论。《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表》必须由考察和政审组全体成员签名,所附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要求调查人、相关证明人签名或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考察和政审结束后,对考察和政审对象有反映或举报的,招录的公??或上级公安机关可会同招录的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由招录的公安机关重新作出考察和政审结论。

第十四条 对考察和政审结论为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的,招录的公安机关应书面通知本人,并应告知其对考察和政审结论如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直系亲属特指父母(含继父母和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近亲属特指同源于父母(含同父异母和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伯叔、姑母,同源于外祖父母的舅父、姨母。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转任、调任到公安机关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其考察和政审工作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国家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公安厅1995年5月17日发布的《招收人民警察考核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八篇、森林公安派出所规范化建设标准

森林公安人员考察材料森林公安人员考察材料

森林公安派出所规范化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白龙江林区森林公安派出所规范化建设,落实治安管理方针,实现“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人民满意”的目标,根据《甘肃省公安派出所规范化建设标准》结合森林公安派出所工作特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森林公安派出所的规范化建设要坚持队伍建设与业务建设并重,规范勤务与加强基础工作并重,软件建设与硬件建设并重的原则。

第三条、森林公安派出所实行所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所长全面负责派出所规范化建设,全所民警实行以责任制为核心,以警定岗、以岗定责的规范化工作目标责任制。森林公安人员考察材料

第四条、本标准适用于白龙江林区森林公安派出所。

第二章 人口管理

第五条、森林公安派出所没有户口管理权,但应对本辖区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重点人口、流动人员全面掌握。

第六条、森林公安派出所对辖区的常住人口必须按规定要求认真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暂住人口登记表》,登记项目填写齐全、准确、变动登记要及时、准确、统计无误。对来辖区的流动人口要登记造册,做到情况明,底数清。

第七条、责任区民警对辖区实有人口要在全面熟悉的基础上有重点地开展调查工作,从中发观有违法犯罪可能的工作对象,掌握动态、落实管控措施。

第八条、森林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的暂住人口要及时登记,纳入管理,对暂(寄)住人口中来历不明、身份不明、行迹可疑、经济收支反常和无合法证件,无固定森林公安人员考察材料

住所、无正当经济来源的人员,要重点熟悉和掌握,对其中符合为重点人口管理的要及时列管,落实管控措施。

第九条、森林公安派出所对林业辖区租赁房屋实行一户一档管理制。出租档案主要包括:租赁人和被租赁人的基本情况及有效证件,工作检查记录,派出所与房主签订的治安责任书等有关材料 。

第十条、认真执行重点人口管理工作规定;对需列管和撤管的重点人口,由责任区民警根据调查掌握的违法犯罪嫌疑情况,整理列管(撤管)材料,填写《列管(撤管)重点人口呈批表》或《派出所工作对象信息登记表》,经派出所所长审批后纳入管理。

第十一条、森林公安派出所对列管的重点人口必须逐人建档管理,档案分为正副卷。列管的依据、审批材料及管理过程中的调查、考核情况和撤管的材料等立为副卷;已经查实的有法律效力的,立为正卷。

第十二条、森林公安派出所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重点人口,逐人落实责任区民警管理、委托管理,双向管理、跟踪管理和延伸管理责任制。

第十三条、森林公安派出所对重点人口实行动态管理,责任区民警对列管的重点人口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情况详细记载归档;每年度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装入档案。考核的重点要放在发现、预防,打击处理的作用和效果上,对重点人口列管率,控制率达到90%以上,熟悉率达到100%。责任区民警对辖区违法青少年应根据有关规定,调查登记,逐人建立帮助小组,落实帮助措施,努力提高改好率。

第十四条、责任区民警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境外在本辖区居留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森林公安派出所要依靠辖区治保会治安积极分子、监改小组等,加强对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的人犯的监督改造工作,落实监改措施,定期进行考察,建立健全监改档案。

第三章 治安管理

第十六条、森林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部单位,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等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人建档管理。档案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情况、治安保卫组织、安全保卫工作制度、检查记录、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情况及检查整改情况等。

第十七条、按照属地治理原则,强化对内部单位,治安管理工作的检查和指导,督促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制,防止因监督指导不力而发生重大案件和责任事故。

第十八条、森林公安派出所要依照法律、法规对辖区内的特种行业、公共场所要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其他公共复杂场所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对治安秩序混乱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监督落实,认真记载。对违反有关治安管理规定的要及时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森林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储存、使用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的单位,要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监督整改,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第二十条、森林公安派出所对发生在辖区场所的卖淫嫖娼、赌博、制贩传播淫秽物品、吸毒违法犯罪要及时查处。

第二十一条、森林公安派出所要把情报信息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建立责任区民警负责制。以辖区各级护林组织、治保会为依托,以治安积极分子和治安耳目护林信息员为基础的情报信息网络。广开情报信息来源,多层次、多渠道收集掌

握敌情,政情、社情护林形势等方面的动态信息。对获取的情报信息要分门别类登记整理,定期分析研究,反馈运用,并逐月汇总上报。

第二十二条、森林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以治保会为主体的群防群治组织建设,健全机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组织学习政策、法律和有关业务知识、汇报工作、交流经验、沟通信息、布置工作。每一年培训一次。作用发挥好的治保组织达80%以上。

第二十三条、森林公安派出所要积极参与创建安全文明小区活动,巩固提高创建成果,落实小区防范工作,使可防性案件稳中有降,建立、巩固和不断扩大无毒杜区。

第二十四条、森林公安派出所要按照公安部《治安耳目建设暂行规定》要求,根据需要,积极稳妥地在易发案地段,暂住人口、公共场所、特种行业、重点人口周围,要害部位物建治安耳目,派出所人均使用耳目在3名以上。

第二十五条、根据《治安耳目建设暂行规定》建立健全审批、管理、教育、考核,奖惩等制度,并逐人健全档案。档案主要内容:建立耳目报告、登记表、审批表、耳目代号、本人的历史、社会关系、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的审查材料,对耳目的考察教育、奖惩、使用意见、工作布置、送交的情报、汇报材料、核实材料、停止使用、撤销的报告及领导指示和其他有价值的材料等。耳目发挥作用好的达70%。

第四章 林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森林公安派出所的首要任务是保卫国家森林资源,应根据行业的特点,掌握本辖区森林资源情况。

第二十七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要对本辖区森林管护面积内的自然地理情况(山地 、丘陵、平原、河流、湖泊等)以及重点交通要道分布情况,盗运木材的主要路线,毁林热点地带情况调查,采用文字记录、图例反映,建立“山情”档案。 第二十八条、森林公安派出所要对本辖区森林资源分布概况用文字形式作出记录、说明、制作森林覆盖,活立木蓄积、珍稀树种分布统计表;野生动物种类栖地情况统计表;新造林地点、面积、树种统计表,以及管护区“林情”年度调查报告(包括:有林地面积、森林资源消长和非正常等方面情况), 建立“林情”档案。

第二十九条、森林公安派出所要对本辖区基本概况材料用文字形式记录说明、制作;辖区内乡镇、村寨、矿山登记表;种植场及野生动物经营、饲养场(厂)登记表;进人林区搞副业人员登记表;从事个体运输机动车辆登记表、林副产品加工经销登记表;辖区猎人、猎枪登记表;辖区各级护林,防火组织登记表;以及经济民警分布责任区情况登记表。建立“社情”档案。

第五章 案件查处

第三十条、森林公安派出所要建立健全报警案件的登记、受理、出处警、先期处置等制度,立足辖区查处治安案件、林政案件、查破规定范围内的刑事案件。坚持如实立案、统计上报,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第三十一条、森林公安派出所办理的刑事案件主要有:

(1)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案件;

(2)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无需侦查的案件;

(3)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实且犯罪嫌疑人已被查明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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