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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办理年龄 居民身份证申办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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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中作文】

篇一:《身份证年龄信息错误怎么修改》

身份证年龄信息错误

受理单位:安徽省公安厅办结日期:2014年3月10日

因为在农村家里出生,没有出生证明。当年户口统计是由村干部来负责的,我的年龄被统计大了两岁。父母不识字,所以不知情。后因高考需要,办了身份证,现在户口信息上我和我姐的年龄只相差5个月。请问还能更正吗?如果可以,需要什么流程?邻居都可以证明的,需要做什么医学鉴定都可以,只要能更正过来。

信件回复: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2014年3月3日,你关于“身份证年龄信息错误”的咨询,现答复如下:

年龄存在逻辑错误可以变更,提供如下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更正原因;

(2)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年龄错误相关证明材料;

(4)辖区民警调查核实,出具调查报告并签字。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欢迎您继续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

安徽公安网

篇二:《对劳社部身份证年龄和档案年龄的确认解读【1999】8号》

对劳社部【1999】8号文的解读

劳社部, 解读

本人,男,1949年1月出生,原是梅州市大埔县粮食系统职工,于2004年下岗,现年满60周岁,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退休却不给办理,理由是档案年龄未到60岁,但我的身份证的出生时间和档案中的部分材料登记的出生时间是一致(我的第一代和第二代身份证都是1949年1月),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完全可以办理退休。

粤劳社【2000】200号:关于职工出生时间认定问题,应按照劳社部发[1999]8号文精神处理。

(劳社部【1999】8号)文件精神: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对此可解读为:1,“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即表明文件默认档案中可能记载有几个出生时间,只不过是在“不一致时”以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2,“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指的应是档案记载的所有的出生时间,而不是单指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因此,只有“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所有的出生时间完全不一致时”,才“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3,如果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几个出生时间的其中一个出生时间一致,则可参照“对职

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认定两者一致的时间为职工的出生时间;如:苏州市劳动局,苏州市社会保障局文件(劳苏福【1999】5号)规定……如本人档案记载有几个出生日期的,按本人档案记载中与身份证所一致的日期为准……;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文件(渝劳社办发〔2004〕265号)规定:……当本人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与档案中部分材料记载的出生时间一致的,则以两者记载一致的出生时间为准……;4,文件并非规定“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所以仅以“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与“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作比较看其是否一致,显然是不对的,而应参照档案中记载的所有的出生时间,只有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与档案记载的所有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才“以本人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本人的身份证号码是:441422194901121717,出生时间为1949年1月。本人的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有:

1,刚入伍时(1986年)登记为1954年10月(当时安排在丰顺县砂田粮所工作);

2,1991年调回大埔县长治粮所工作时登记为1949年1月。此后的档案登记都是1949年

1月。由此可见,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与档案里部分材料记载的出生时间(1949年1月)是一致的。{居民身份证办理年龄}.

据此可确定本人的出生时间为1949年1月。 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涉及到职工的生活保障、确保和促进社会和谐的重大社会问题,体现了有关部门是否真正理解和贯彻落实(劳社部【1999】8号)文件精神的工作能力,体现了有关部门是否真正为民着想,按照客观为民解决实际情况的工作作风。敬请领导考虑我的实际情况给予落实解决。

篇三:《退休年龄的最新规定》

退休年龄的最新规定:职工档案年龄与身份证不一样

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时常遇到职工出生时间档案记载与身份证不一致的情况,这就引出了职工退休年龄确定标准的问题。

通常职工的出生时间档案记载与身份证记载相矛盾大致有以下四种情况:

一是在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时,职工为避免年龄过大(过小)不被单位录用而采取虚报改小(加大)自己的年龄;

二是入伍时不达(超过)年令,为达服役目的而更改出生时间;

三是在初次就业时,职工在填报出生时间时阴、阳历不分,导致出生时间在月份上的差异;

四是为达到提前退休目的,采取其他不法手段和其他有可能导致出生时间差异的情况。

为此,国家出台政策作出了专门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中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这项政策的出台在职工退休年龄认定上作出了硬性规定。按照此规定,确认职工退休年龄的基本依据是本人身份证与个人档案。对于这项规定,有些职工不太理解,认为身份证记载日期就应是本人出生日期。殊不知, 就社会实际来看,身份证有人为操作的可能性,仍然存在着变更、伪造身份证的现象。因此,仅凭身份证是不能完全确定职工的出生日期的。而职工的个人档案记载着其本人的主要学习简历、工作简历和其他一切与社会活动相关的资料,其历史性、连续性、真实性较强,且由专人保管,不易篡改、伪造,因此,档案与身份证相结合确定职工出生时间更具权威性。

篇四:《退休年龄确定》

认定出生时间适用《身份证法》

张女士日前向本报反映,她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她去工作单位办理退休手续时,因档案上的出生日期问题,遇到了一系列麻烦。

{居民身份证办理年龄}.

档案记载三个年龄退休手续无法办理

张女士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是1954年10月,参加工作后先后在4个单位任过职。记者来到其现在工作单位了解情况,单位人力资源部姜经理说,张女士的档案缺失很多,仅有的几份档案材料上对于她的出生日期有不同的记载,其中有“1955年”、“1956年”、“1957年”等多种说法,唯独缺少她身份证上记载的年龄。

因为单位按明年退休安排张女士的工作,所以,其个人三险一金要缴纳到明年,工作岗位也是到明年才有人替补进来。姜经理说,张女士现在突然提出办理退休手续,虽然其身份证上的信息显示已经到达退休年龄,但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1999)8号文件明确规定,职工年龄不一致的应以其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因为张女士的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是1955年11月,所以,必须到2010年11月才能办理退休手续。

张女士认为单位有意刁难自己。姜经理说这是依照法律,严格照章办事。

身份证件法定有效以档确龄超越权限

对于档案上登记的三个出生日期,张女士称其从未见过自己的档案,不知道为什么出现了以上问题。张女士认为其出生时间有户口薄、身份证为证,这证件是国家户籍管理专业部门颁发的权威证据,不容置疑。与之相反,1999年3月9日劳动部颁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即原劳社部(1999)8号文)只是应急措施,属部门规定,有违国家法律法规。如果单位强制执行这个部门规定不让其退休,势必会对其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公安部1989年9月8日公发15号《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请示的通知》规定:居民身份证是国家法定的证明公民个人身份的证件,具有一定的权威*;并可用作办理聘用、雇用和离退休手续。姜经理承认这个规定的效力不容置疑,但其不解原劳社部为什么会在10年后发出(1999)8号文件,并且明文规定:“职工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姜经理说,既然都是国务院同级部门发出的政策规定,单位执行哪个规定都不应该是错误的,选择距离当今时间最近的法规应该是正确的,不会构成对张女士的侵权。

争辩双方各有法规作武器,针锋相对,互不相让。经走访法律工作者,记者得到的结论是:虽然公安部与原劳社部发布的规定属同一位阶规范性文件,且前文比后文早出台多年,但这两个法规文件在特别法律规范文件与一般法律规范文件效力原则面前没有可比*,后者涉嫌主体超越权限行使权力。如果考虑随后颁布实施的《身份证法》,原劳社部的规定就更站不住脚了。

认定公民出生时间《身份证法》最具权威

路民律师说,户口登记、户籍管理是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公民的出生时间是户籍管理的重要内容。中组部、人事部联合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实行的是当事三方联合核实干部年龄,体现了权限与主体相一致原则。原劳社部在职工身份证同职工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却避开户口登记、户籍管理职能部门而单独行事,违背了权限与主体相一致原则,其结果必然造成户口、户籍管理上的混乱。

从法理上分析,张女士的单位是在本质上错误地将《身份证法》当成一般法,将对公民出生时间的认定之“规定”当作特别法,进而错误地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推导出错误的结论。其实,这里不存在同一阶位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司法适用问题,但不同位阶特别法与一般法的优先适用是有严格条件的,那就是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因此,对公民出生时间的认定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当前行政与司法中存在的一个严重误区,必须予以澄清和纠正。

《身份证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原劳社部发(1999)8号文是其自身作出的规章以下效力层次的规范性文件规定,这明显不属于同一阶位特别法与一般法的适用问题。对不同位阶特别法与一般法的适用条件,前提是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立法法释义》第88条:“以下几种情况应当属于抵触:(一)上位法有明确的规定,与上位法的规定相反的;(二)虽然不是与上位法的规定相反,但旨在抵消上位法的规定的,即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三)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定,与上位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相反的;(四)违反了本法关于立法权限的规定,越权立法的;(五)下位法超出上位法规定的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符合上述5项中任何一项,都可以认为是与上位法相抵触”。

原劳社部发(1999)8号文不仅属于“上位法有明确的规定,与上位法的规定相反的”,是抵触情况(一),还属于“违反了本法关于立法权限的规定,越权立法的”,是抵触情况(四)。原劳社部在该文发出后的107天,又发文要求“一律使用公民身份号码”,又属于同一机关的新规定与旧规定不一致。综合以上因素,“以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于法无据,不能成为标准。只有依据《身份证法》,发挥身份证证明公民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等功能,才算发挥出了身份证的效力。

年龄小10岁不能退休

2008年11月,林口县林业局西北楞经营所工资员王英伟通知老万,他的退休申请没有通过审批,原因是他的人事档案记载他的出生年份是“1963年”,这样一算,他距离退休年龄整整差10年。{居民身份证办理年龄}.

按照身份证上记录的“1953年”的出生日期,老万现在已经过了退休年龄两年。可他还要等上8年后才能退休。{居民身份证办理年龄}.

老万不服,去林口县林业局申辩:自己是1980年12月接父亲班到林业局汽车队工作的,6个月试用期后,单位给他和其他十几个人转了正。转正后,又干了4年,他又调转到现在的西北楞经营所。

“档案怎么会有错呢?”老万说,“我记得大概是1980年年底的一天,在林业局劳资科一间办公室,我和十几个人围在办公桌前,有工作人员问我们的年龄、民族等信息并记录,问完就拉倒了。之后,我就转正成为正式工人。难道是这次给我登记错了?”

“这么多年,除了公安局外,从来没有人核对过我的身份信息,档案我也看不到,我根本就不

知道会出现这样的事啊。”老万说,直到28年后他才知道他的档案年龄小了10岁。 老万的申辩是徒劳的。

林口县林业局劳动部门答复老万,根据相关规定,他这种情况就得以档案记载的年龄信息为准,林业局的劳动部门只是基层申报单位,审批权在省里,他们也无能为力。

单位也很同情但没办法

档案中有“1963年”也有“1953年”,为什么单单选择“1963年”认定为出生日期?为什么身份证不能证明合法年龄?

带着老万的种种疑问,《法制日报》记者前往林口县林业局相关部门了解情况。

“我们也很同情他,但没办法啊。我们不能违反原则。再说审批权不在基层。”林口县林业局负责该项工作的张洪义告诉记者,老万的问题已经反映过多次,他们也做了多次解释。 为了便于记者了解情况,张洪义破例让记者翻阅了老万的人事档案。

老万的档案很简单,不过二十几页。记者发现,在各种登记表中,关于老万的年龄一栏多次出现“1963年”、“1953年”,甚至还有“1951年”的记载,还有在1980年填表时出现“17岁”(以1963年出生计算)、1981年填表时出现“28岁”(以1953年出生计算)的记载。

如此种种,弄得记者一头雾水。

张洪义告诉记者,在这些档案材料中,最关键的是老万的“固定工人录取证”上的日期,因其制作时间是1980年12月21日,为档案中时间最早的一份有效证明。其年龄栏中注明的年龄是“17岁”,由此推算他是1963年生人,退休年限应该是2018年。

张洪义说,上级审批部门审查退休条件时,也是根据档案中最早的年龄记载,其他的档案证明材料中出现的年龄记载不作为认定年龄的依据。

老万是不是因为当年年龄大了,超过招工的年龄限制而故意隐瞒了年龄?

记者在当年负责招工审批的林口县劳动局了解到,当年招工的年龄限制是至少不得大于30周岁,而老万当年只有27岁。

退休年龄究竟谁说了算

时间已经过去了30年,物是人非,老万档案年龄差错到底出在哪个环节,已经很难作出判定。

《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时了解到,在黑龙江省,老万这类情况比较普遍。只不过,其他人不过相差一两岁,两三岁,而老万却相差了整整10岁。{居民身份证办理年龄}.

到底退休年龄谁说了算?是人事档案还是身份证?记者采访了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该负责人介绍,根据1999年4月6日,黑劳发【1999】33号文件,黑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1999】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据该负责人介绍,“8号文件”是最终解决档案与身份证关于退休年龄分歧的撒手锏。 而老万却不认同“8号文件”的规定,他认为身份证更有权威性。

档案和身份证关于出生时间的记载哪个更具权威性?

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原所长陈岫岩认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1999〕8号通知规定,“对职工出生日期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居民身份证办理年龄}.

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第十三条规定:“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通知不仅与国家法律抵触,与同级的其他通知也矛盾重重。”陈岫岩说,经国务院批准和授权的《公安部印发〈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请示〉的通知》([89]公发15号)规定:“居民身份证是国家法定的证明公民个人身份证的证件……涉及公民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基本身份内容的,均以持证人居民身份证所登记的内容为准。”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了居民身份证适用于办理涉及公民权益的18项事务。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通告中又作了重申。其中,第十八项为“办理其他事务”。“其他事务”主要包括:……办理……离、退休手续……公安部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居民身份证使用、核查工作的通知(公发[1992]21号),再次重申了上述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达的《关于在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使用公民身份号码的通知》(劳社厅函[1999]66号)明文规定:“一律使用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劳动保障部门各类信息中全国统一标识的、唯一的个人编码名称……在系统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公民身份号码(原居民身份证编号)错误信息,如重号、多号、错号等,请及时与当地公安部门沟通并修正。”

“社会保障是以追求公平作为第一要务的,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基本条件只有两个:符合规定的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达到退休年龄,附加其他条件都是不公

身份证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公民的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

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

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

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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