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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减招实际损害民办专科学校 四川民办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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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中作文】

篇一:《如何看待江苏高考减招事件的影响》

如何看待江苏高考减招事件的影响

(图片来自网络)

导读:江苏省教育厅近日公布《关于2016年江苏高等学校跨省招生计划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表示江苏省将调出3.8万个招生计划安排到中西部省份,但不会影响本省学生的高招录取,并且还会协调高校在江苏扩招。支援中西部计划公布后,在省内引起了热议,部分考生家长表示在高考前夕发布这样的指令很伤省内考生的心,而在知乎上也有数万人参与了此次调配支援计划的讨论。此时此刻,江苏全省十三市的考生家长们正在为孩子享受更公平的教育机会而努力着!

前几日,南京、连云港、无锡、盐城、苏州、泰州等地均有老百姓去教育主管部门进行抗议,并吸引了澎湃新闻等媒体的关注,而江苏省教育厅面对广大考生家长的疑虑,连夜紧急开会达成共识,并于 5月11日早上通过官方微博发布。江苏省教育厅新闻办副主任薄其芳告诉澎湃新闻记者,38000个跨省招生计划是教育部下发的指标,“江苏省教育厅作为东部的发达省份,也该为全国做贡献的时候了,不能江苏省教育具备了这样的能力,国家要求你做贡献,你不去做,这肯定是不行的”。

而江苏的老百姓理由无非以下四点:一是江苏湖北计划生育人口红利的问题;二是考生人数减少与外放本科数量问题,人数减少但落实到本科、专科数量上则存在争议,比如9000本科支援指标的依据;三很多人都在觉得偏远地区基础教育落后“揠苗助长”式地上大学有“浪费教育资源”的风险;四江苏考生普遍觉得虽然学生减少但生源质量一直不低,但录取率一直偏低。

有家长在网络上写下了这样一句话:江苏是落实计划生育政策非常到位的大省,现在基本上每家都是一个孩子,关乎一个家庭的命运! 而西部地区正常一家几个孩子,现在要把独生子女的良好教育权利给西部地区的二胎三胎,将改变江苏多少家庭的命运!

很多江苏考生家长觉得,教育主管部门这样“劫富济贫”式的粗暴行为,对于中产阶级打击很大,让人担忧。更多的讨论则在微博、知乎上面激烈地争辩着,而这也提醒我们或许应该冷静地评估一下这件事。

1、 本省优质教育资源的挤占

1)省内考生实际接受高等教育名额的减少

按照教育厅的信息,2014年江苏考生42.57万,录取率超过80%,其中本科各批次录取率分别为3.12%、3.99%、8.16%,那么可以推算2015年江苏公办本科总共录取了15.37万考生,占比36.11%,全国排名19名,比本一录取率排名21名高一点。而算上民办本科,江苏本科录取率在50%左右。因为江苏高校整体水平相对国内较前,纯粹的一本录取率直接与外省比较着实有失公允,故均以公办本科录取率数据为依据。

(图片来自网络)

2016年江苏高考人数为36.04万,教育厅此次支援中西部跨省划拨3.8万录取额,其中本科0.9万,这个数字占2016年高考人数的2.5%,占本科(含民办)录取人数约为5%,更关键的是没人说得清这9000人乃至3.8万人支援计划的依据,以及9000人在各批次、各层次高校中的占比,唯一确认的是本省实际升学数量会明确减少。

此外,不得不承认3.8万计划的外调,9000本科计划(据教育厅消息这是省属高校承担,且不含西部协作计划,江苏今年中西部协作计划增至19100人,且非省属985/211还在继续减招本省) 的外调,对省内学子以及省内高校都是损失,首先江苏考生生源质量不要多说,学子的素质相信大家有目共睹,9000个名额,那么单纯从高考选拔的角度来思考是江苏这

2.5%的生源质量比较高,还是在中西部招录的9000学子质量比较高呢?这是惹起江苏考生家长非议的重要因素,也是最近流行的“你穷你有理”的高招翻版。

(图片来自网络)

2)高考人数减少与支援中西部计划的关系问题

实打实地讲,打个比方,比如苏州大学金融学专业不错,一年在本省招50人,但是因为减招今年只招30人,按照教育厅的说法比率没受影响,但整个江苏省确确实实有20个学生今年上不了苏州大学热门的品牌专业–金融学,去年江苏考生上苏大金融专业的机会是50/39万,而今年则是30/36万,江苏考生接受优质教育的机会确实下降了不少。这些与本省经济、人文状况深度挂钩的本省品牌专业、大学招生数量的减少,确确实实影响了江苏考生的就学质量以及未来的发展前途!

(图片来自网络)

江苏高考人数的减少也有着深层次的因素,除了计划生育外,还有中考分流,中考为了推行职业教育,各地设定了50%左右的升学指标(据网友称常州大约为44%左右,苏州为45%左右),并且严格控制择校。据统计,2014年北京中考生52198人,高中录取34436人,中考录取率为66%。当然,这样的现状也让江苏考生家长很受伤,因为依据这个理论,基础教育不到位的学生不应该分流到职业教育去吗?怎么如今却来跟江苏抢本专科指标了?

篇二:《2015江苏专科学校排名及排行榜》

篇三:《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民办高等学校设置的补充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民办高等学校设置的补充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06-3-6

第一条为了推进我省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改革,积极鼓励、正确引导民办高等学历教育的发展,积极发展我省高等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规,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除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组织及其现职工作人员以外的各种合法社会组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申请筹办民办高等学校,鼓励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稳定经费来源的非国有企事业组织举办民办高等学校。

第三条筹办民办高等学校应适应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布局结构的要求。积极鼓励民办高等学校发展有特色的高等职业教育。优先批准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

第四条民办高等学校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应根据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制定的《关于社会力量所办学校建立基层党组织的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共产党组织。应按有关规章建立健全共青团、工会、学生会组织,加强民主管理。

第五条筹办民办高等学校必须具备一定的办学条件。

1、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的校园和校舍,校园占地面积应满足校园建设用地和供学生体育活动的场地。校舍应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行政用房及其他用房。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文法财经类学校不低于10平方米,理工农医类学校不低于16平方米。

2、有明确的投资主体。有与办学规模、类型、层次相适应的建设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筹办的启动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投入建设资金需经有关机构审核验资。

3、个别的在筹建初始阶段,在短期内形成固定、独立的校园和校舍方面,确有困难的民办高校,经批准可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有关规定,临时租借合适的校园或其他单位的适用土地、用房从事教学活动。租借期不超过3年。

4、有相对稳定和与办学要求相适应的基本师资队伍和管理人员。校长人选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丰富的高等教育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管理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民办高校应建立一支自己的年龄结构合理的专职教师队伍,每个专业至少配备高级职务的专职教师2人,各门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和专业必修课至少应有讲师或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专职教师2人。专职教师人数应与在校生人数相适应,确保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5、有与所设专业和学生规模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实验设施和图书、音像资料。利用其他单位实验室实习设备和图书资料的,必须具有双方的契约。

第六条申请筹办民办高校必须报送以下材料:

1、申办者情况;

申办者为非国有企业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的,需出具法人执照、资信等级证明、现业务经营范围及办学意向等方面的背景材料,两个以上组织合作办学的需有合作办学协议。

申办者为公民个人的需出具身份证明、经历证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等。

2、申请筹办民办高等学校的请示和所在地市政府初审意见;

3、拟筹办民办高等学校的发展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包括学校名称及地址、学校宗旨、培养目标、规模与专业设置、学制、招生生源面向等;

4、用地意向证明或有关用地权属证书;

5、建校资金及其验资证明,办学正常经费的数量、来源渠道及其证明文件;

6、临时租用土地、房舍和实验实习设施、图书资料的契约。

7、已具备的办学条件及拟筹办民办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规划及其资金投入计划,基本建设规划需出具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建设单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8、学校章程;

9、实行董事会制度学校的董事会章程和董事长、董事名单及各自的资格证明文件;

10、校长人选及资格证明;

11、拟聘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专职教师名册(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现服务单位,现所在学校人事[师资]管理部门同意调出或兼职的聘用合同);

12、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七条申请筹办民办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办者在每年9–11月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提前申报者不予受理,逾期申报者转至下一年度受理。

2、省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以及本补充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3、对符合《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和本补充规定精神,申报材料齐全,申报程序正确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书面通知申办者,并组织专家进行考察论证。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申报程序不正确以及不符合《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和本补充规定有关条款的,省教育行政部门不组织专家考察论证,并通知申办者。

4、专家进行考察论证,并提出书面考察论证意见。

{江苏减招实际损害民办专科学校}.

5、省教育行政部门受省政府委托,召开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咨询委员会,对筹办民办高等学校的申请进行评议,并提出评议咨询意见。

6、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专家考察论证意见和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咨询委员会评议咨询意见会同省计划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同意筹办的意见。

7、省人民政府对同意筹办的民办高等学校进行批复。

第八条筹办的民办高等学校名称,要根据国家高等学校名称的有关规定确定,并在校名前冠以“民办”两字,在校名后加注“(筹)”字样。

第九条民办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民办高等学校可以根据办学成本自主确定收费标准,报省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办学收入必须用于教育的发展,在学校存续期间,不得转移和抽回办学资金,不得利用教育资源从事非教育性的经营性活动。

第十条民办高等学校应依法尊重和保护教师、学生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民办高等学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省教育行政部门各有关处室按照各自相应的职责对民办高等学校实施管理,省教育行政部门可视需要委托学校所在市的教育行政部门代为负责日常管理。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保证民办高等学校享有的办学权利。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财务管理、学生管理等应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第十二条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计划部门负责对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条件进行审核评估,并根据具备的办学条件下达相应的学历教育招生计划。筹办的民办高等学校经批准,以一定的形式,根据下达的学历教育招生计划可以试招生,但不具备颁发高等学历教育毕业文凭资格。对于不具备相应办学条件的民办高等学校不下达招生计划,无招生计划的民办高等学校不得招生。民办高等学校必须按照省有关法规规范招生简章行为,禁止刊发不实招生简章。

第十三条民办高等学校校长的任免须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民办高等学校不得聘请现职的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兼任董

事长及正、副校长。

第十五条民办高等学校聘任在职人员为专任教师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和医疗、养老保险等方面手续。聘请在职人员为兼职教师,应经其所在学校同意,并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企业用税后利润在本地投资办学的,与其投资额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予以返还,全额用于办学。民办高等学校在征用土地、校舍建设、教师住房建设、进口和购置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校办产业等方面享受与公办高等学校同等政策优惠待遇。

第十七条民办高等学校在参加各种学术团体,参加教学研究、教学竞赛、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提供师资培训进修渠道等方面享有与公办高等学校同等的权利。与用人制度相适应,民办高等学校的教师职务自主评审聘任。必要时可委托有关具有相应评审权的组织评审教师职务资格。

第十八条鼓励民办高等学校兼并已经和将被国家教育部宣布停办或亮“黄牌”的学校。允许学生家长自愿以合适方式参与民办高等学校建设。

第十九条鼓励民办高等学校进行多种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有利于形成办学特色的教育教学改革试验,与公办高等学校开展平等竞争。

第二十条民办高等学校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民办高等学校筹办期不超过3年,筹办期满仍未得到批准正式建校的,筹办建制自动撤销,停止试招生。在校生由原筹办高等学校负责妥善安置,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清算和处理有关资产。

第二十一条境外的组织、个人在江苏省境内举办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中外办学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本补充规定解释权在江苏省教育行政部门,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立,合并,分离等审批或核准

2009-08-30

1、项目名称

民办高校聘任校长的核准

2、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3、许可条件

(1)需经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并提交书面申请;

(2)拟聘任校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②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品行良好;

③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并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专业水平;

④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⑤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正常工作。

{江苏减招实际损害民办专科学校}.

(3)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4、办理程序

(1)申请

{江苏减招实际损害民办专科学校}.

申请人应提交聘任校长的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报送相关证明和材料。

(2)受理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当受理;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审查

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核。在审查期间,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江苏减招实际损害民办专科学校}.

(4)决定

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江苏减招实际损害民办专科学校}.

对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以及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

将所作出的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送达给申请人。

5、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此时间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6、申报材料

(1)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提出的书面申请;

(2)填报《江苏省民办高校校长基本情况表》;

(3)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聘任的决议和相关会议纪要;

(4)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与校长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5)拟聘任校长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6)依据相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7、收费标准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8、受理部门

江苏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

联系人:许小梅联系电话:025-83335368

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江苏省教育厅1610房间电子邮件:xuxm @ec.js.edu.cn

9、受理时间

所有工作日

篇四:《江苏“高考减招”,拷问教育公平》

江苏“高考减招”,拷问教育公平

5月11日起,江苏、湖北两省的部分高考学生家长分别在两省的教育厅门口大规模聚集,表达对高考生的省内录取率—尤其是一本录取率的担忧。事件起因是教育部和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一份名为《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江苏调出3.8万个名额,占到总生源的近四分之一。尽管省教育厅密集表态,表示江苏在高考招生中可以做到“三个确保” 和“三个不减少”。然而,在高考临近、各方全力备考的当口,面对可能已经倾斜的心理天平,表态显然很难平息汹汹不满。

一、“高考减招”计划存在的问题

1、指标分配厚此薄彼,有失公允

根据教育部《通知》第四条,跨省区生源计划调控是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提高中西部地区和人口大省录取率、缩小录取率最低省份与全国平均水平差距的要求,高等教育资源丰富、2016年升学压力较小的上海、江苏、浙江、福建等省(市),应在上年常规跨省生源计划和2016年协作计划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面向部分中西部省(区)的生源计划。”

该计划旨在“缩小录取率最低省份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推进教育公平。近三年来的平均一本录取率,全国范围内,最高的是北京、天津、上海,都超过20%,而江苏只

有9.66%,属于中下水平。相对江苏今年的3.8万个调出名额,上海市仅有5000个,北京天津甚至没有名额;而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的本科部分,相对江苏的19100个,北京市也只有5000个。调整高考招生计划,发达地区是否应该有统一的行动?

2、政府部门面对质疑,解释乏力

江苏省教育厅新闻办副主任薄其芳面对记者采访时表示,38000个跨省招生计划是教育部下发的指标,“江苏省教育厅作为东部的发达省份,也该为全国做贡献的时候了,不能江苏省教育具备了这样的能力,国家要求你做贡献,你不去做,这肯定是不行的”。高考面前分数最公平,如果因为江苏人办教育比较好,所以就得把那么多的优质高教资源就得拿出去分享,让人难以接受。江苏不该因教育水平高而让出录取名额,政府部门显然没有给出能说服家长的理由。高等教育尤其是优质的高等教育资源本就不该具有同情心,更不能够拿来扶贫。

3、江苏计划生育人口红利被转让

原则上,江苏高考人数因城市化进程、计划生育的实施,加上中考分流有所减少,那么理应是让这部分早年优生、中考脱颖而出的尖子生们享受更好的教育资源,让他们有更多的机会去接受优质的教育,并且趁机淘汰劣质的教育资源。如今不仅没有把这部分优质资源给学子们,反而直接给转让了,城市化、计划生育的红利完全不见了。遵纪守法、实行计划生育却被国家“转让”本属于自己的

“红利”,引发群众不满,毕竟独生子女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心情,加上江浙湖广长期的重文风气,这种相对于中西部非独生子女家庭显得更为突出!

4、粗暴的计划外调易造成双向利益受损

一方面,大学门槛对中西部的压低,是为了提高中西部地区的人口素质,只是来了东部地区的学生有多少会回去?这个政策实际效果是把西部本已匮乏的人才吸引到人才和资源竞争已经白热化的东部,简直是双杀政策。另一方面,本省优质教育资源的挤占,省内考生实际接受高等教育名额的减少,据分析江苏高校减招人数分摊到每个地级市约有700余人不能留在本省读本科。本地高校专业门类设臵、发展状况、招生计划多少都跟本地经济、人文状况挂钩,这样大幅外招,对于本省经济、人文发展的影响又是另一个层面值得商榷的事情,有学者担忧,因为本地高校的减招将引发江苏考生的出国热,江苏高校恐很难吸收到像以往那样优质的本土学子。

二、相关建议{江苏减招实际损害民办专科学校}.

1、加强民意调研,增强政策透明度

招生计划关系到本省考生的切实利益,决策机构在出台关乎千家万户的公共政策前,应加强民意调研。事先拿出精准的数据研判,说明说清调控的缘由和调控的合理性,遵循公平合理的程序,才能疏导民意。在调出计划时,政府部门要公开具体涉及的批次和院校,调出之后高考的总体录取情况,如果不及时公布,家长在信息缺失的情况下

难免焦虑、恐慌,进而引发不满。同时政府部门不仅要公布总体数据,更要对数据做进一步解释,增加各项数据必要的解释与说明,从而增强政策透明度和说服力。

2、人性化服务,提高政府公信力

通知最初发出的时候,政府部门没有做好解释和疏导,导致一部分人士和媒体错误的理解,风波正式开始,随后网上的删帖事件、官员的躲避事件、对待家长的冷漠事件、姗姗来迟的澄清事件、澄清后的地方冲突事件等,让更多的网友和家长们心里没底,从而导致更多的不信任。政府决策应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树立以人为本理念,从人本理念出发,追求服务的最高境界,给人民群众更多的人文关怀,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需,适时公布政策,出现问题及时澄清引导,避免矛盾冲突,从而提高政府公信力。

3、扶持中西部的基础教育,促进教育公平 招生指标上的合理调控重要且必要,但只是简单的倾斜,而不是从基础的教育资源配比上追求既公平又有效率的理想状态,是对教育公平的片面理解。对于中西部地区,最缺失的不是上大学的名额,而是基础教育的普及度,和教育观念的普及度。国家应有长远规划,在教育经费分配、科研项目分配、教职工待遇等方面多向落后地区倾斜,提高对当地的教学硬软件水平,缩小教育资源差距,提高老师待遇,同时拿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比如人才引进、创新教育

模式等促进当地教育发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教育脱贫”。

4、支援西部,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

没有人否定支援西部的重要性,只是“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为落后地区培养人才是掩耳盗铃,现在是人才自由流动的时代,定向招生已经名存实亡,高考配额已经不能影响人才的流动。人才流动不能靠把西部考生更多的输送过来,更重要的是让重点高校的学生到西部去创业,去建设,形成西部的吸引力。国家扶持贫困落后地区人才,可以实行国家补偿,定期返乡制。各地应以高于本地平均行业工薪的薪资招揽人才,到国家级贫困落后省份的,同时由国家中央财政另补偿一份全国行业平均工薪。高等教育是为国抡才,学术面前量才而用才是最大的公平,学术面前不容同情心!

篇五:《司法改革–从江苏高考减招说开去》

司法改革——从江苏省高考减招说开去{江苏减招实际损害民办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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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底,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高等教育资源丰富、2016年升学压力较小的上海、江苏、浙江、福建等12个省(市),将向中西部10个省区调剂共16万生源计划。其中江苏调出3.8万,仅次于湖北的4万。此通知一出,顿时在江湖上掀起惊涛骇浪,要高考的学生家长坐不住了,不要高考的也坐不住了,发动起七大姑八大姨坐镇教育局门口游行示威,请求(也有可能是威胁)教育局取消这一决定。那几天我的空间也被减招计划占满了。当年的战友纷纷转载评论,表达着对学弟学妹们的同情和对帮不上忙的无奈。我好奇地点开了几条,多是控诉教育局和江苏高考卷的不公,其中有一条把我看乐了:“根据 《宪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教育局这种行为严重剥夺了江苏考生受教育的权利,是对江苏考生极大的不公平。”

周末回家,老妈表现出难得的对政事的兴趣,义愤填膺地表达着自己对政府的不满,让我有种错觉,如果我是今年的考生,老妈可能要加入游行行列了。

这就是我的周围。我的同学,在空间上附和几句不痛不痒的话,转身忙自己的事情。我的老妈,在我耐心解释之后,仍然固执己见地认为政府不会管百姓死活。没有人去分析,去质疑,真正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护自己的权利。

原来,我们的法律意识,真的很淡泊。

你没有在玩笑吧,人们激动的把宪法都搬出来了,明明很有法律意识嘛。很遗憾,宪法不假,可是用的实在不是地方。教育局明确表明,今年的录取率是不会降,意思很清楚,能考上大学的同学照样能考上,怎么能叫侵犯了受教育的权利。这样不动脑子就胡乱套上宪法来显示自己有理有据的行为根本就是无理取闹。

如果说胡乱套用宪法是可笑,那游行示威就是可悲了。我们的公民丝毫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利领域,思维依然停留在以野蛮的艺术解决问题的阶段,忙活了大半天,在外曝晒几个小时,结果局长在内吹了几小时空调。

要我说,游行示威本身不错,应该换个说法。宪法赋予公民监督权非行政权,所以争论的焦点应该是让政府给出制定减招人数的依据,让所有的信息公开透明。然后全部人发动集体智慧,揪出其中漏洞,再要求政府重新修改。即行使合法权利,又能少晒几个小时太阳,岂不快哉。

和中国的其他各项改革一样,如今司法改革进入到了攻坚期、深水区。渡过这一瓶颈的关键就是将依法治国的观念植入人心。故我们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为

什么我们的公民法律和权力意识如此淡泊。我想总体分成两个部分。一是司法制度,二是公民自身。

以前我们在司法制度上一直存在着致命的漏洞即行政、司法和立法三种政治职能缺乏独立性。具体表现出政府越位干预司法和立法导致行政职能一家独大的不良状态。其存在的原因是地方政府掌握着全部的财权。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司法和立法机关的经济命脉在政府手里,就必定受其制约,这样就无法实现司法公正和立法严明。除此之外还包括司法体制的地方化和法律职务的大众化等问题。可喜的是,今年十八大针对此些问题漏洞进行一系列改革措施。总结来说是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构建符合司法规律的职能明确、分工合理、制约有效的司法权运行机制。通过司法职权的优化配臵来促进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权的实现,让司法回归纯粹的法律规律与法律属性。司法体制改革终于第一次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可以说,十八大是一次真正意义上的改革。

虽说十八大对司法体制的完善有效的保证了法律的至高无上性。可是在对提高公民参政能力和积极性方面作用甚微。对于普通民众而言,法律似乎还是遥不可及的东西,只有打官司的时候才用的到。我曾试图跟老妈讨论人大代表的选举问题,可是老妈总是“政治的事我不懂跟我没关系的”理由搪塞。可见官本思想的根基。官本思想从古代延续至今,人们已习惯性地把政治权力和官位绑定,把官位当做是社会地位的象征,官员不是人民的“公仆”,相反却是人民的“主人”和规则的制定者。带着这样的错误思想,如何能够意识到自己的权力。所以我认为司法改革的发展方向应是从根本上扭转群众对民本思想的认识。

老师告诉我们合理的都是现实的。民本思想终会深入人心,十年,或是百年。听说教育局给出了解释,今年高考总人数比去年少3万2千人次,家长们都散去了,毕竟6千和3万还是有不小差距的。想到这里,我不禁苦笑了下。

篇六:《2015年江苏专转本不在招生民办二级院校》

全省普通高校举办民办二级学院名单

(42所)

南京市(19所)

南京大学金陵学院*▲ 东南大学成贤学院*▲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 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 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 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 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 南京艺术学院尚美学院 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 南京工程学院康尼学院 金陵科技学院东谷学院# 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

无锡市(1所)

江南大学太湖学院*▲

苏州市(5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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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师范大学科文学院▲ 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 徐州医学院华方学院

常州市(3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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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2所)

淮阴师范学院文通学院 淮阴工学院江淮学院

盐城市(2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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