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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一讲–我国宪法与宪法的实施 我国第一部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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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中作文】

一、什么是宪法?

现代世界的任何—个国家里,都存在许多的法。除宪法外,还有刑法、民法、商法……等等。宪法既然是法的一种,所以它具有法的基本特征。也就是说,宪法与其它一般的法相比,具有共同性:它们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表现;都经过特定程序而成为国家意志(法);都具有强制力,由国家强力保证其实施。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说:“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马恩这个对法的最本质的定义,适用于任何国家的一般的法律,同时,也适用于宪法。宪法具有与其它一般法的共同性,另一方面,还具有与其它一般法不同的特殊性。宪法同其它一般法的差别在于宪法是根本法,不是一般的法。

第一,根本法的内容不同于其它一般的法。一般法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例如,民法是调整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法律;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刑法是关于刑事犯罪、对罪犯惩罚的法律;诉讼法是关于诉讼程序的法律,等等。而宪法作为根本法,其内容涉及社会生活、国家生活的全面,规定着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人们最根本的活动准则。

第二,根本法是其它一般法的立法依据。由于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所以其它一般法的制定都要以宪法为立法基础。例如,我国的刑法第l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以宪法为根据”。又如,选举法第l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l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等等。所以通常说,宪法是母法,一般法律是子法。

第三,根本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其它一般的法。一般法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应被修改或撤销。世界上有不少宪法均以明文规定根本法的最高地位。例如,日本国宪法第98条规定:“本宪法为国家最高法,凡与本宪法条款相违反的法律、命令、诏敕以及有关国务的其它行为之全部或一部,一律无效”。我国宪法第5条也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有的同志问:宪法的序言和条文是否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个问题在我国的宪法学界有争论。有三种意见:一种认为序言同条文同样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第二种意见认为序言是一篇文章,没有法律效力;第三种意见认为序言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一部分没有法律效力。所谓一部分有法律效力指的是有规范的段落,比如对国家根本任务的规定,至于历史叙述部分就没有法律效力了。这三种观点,宪法学界尚无定论。我个人看法,序言应该跟条文一样具有法律效力,违背序言就是违宪。因为序言把具有重要精神实质性的东西作了规定,特别是规定了国家的总任务,“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也在序言里,如果违背它,当然是违宪。

第四,根本法的修改程序不同于其它一般法律。由于宪法的崇高地位,及其内容的根本性,不宜轻易改动,因此,修改宪法必须经过较之一般法律的修改程序更为严格,甚之繁复的程序。

这在世界各成文宪法国家差不多都是这样的。例如,美国制定或修改一般的法律只需由国会议员提出议案,经两院审议后分别以过半数表决通过即可。而宪法修正案则必须由国会两院议员2/3多数要求或者应2/3州议会的请求召集特别会议才能提出。修正案的通过必须由3/4的州议会或者3/4州的修宪会议批准才能生效。我国宪法的修改,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l/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宪法第64条)。而全国人大在制定、修改其它一般法律的时候,则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全国人大的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均可以提出议案,并只需经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即可。以上四点,说明了根本法同其它一般法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写道:“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序言的这一段规定,明确地回答了什么是宪法的问题,同时也表明了宪法的崇高地位。

二、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精神

(一)宪法的指导思想

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修改宪法是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建议进行的。1993年3月14日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的说明》明确指出:“这次修改宪法是以党的十四大精神为指导,突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既然以党的十四大精神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去修改了宪法,那么,宪法便因此而获得了新的质素,这是理所当然的。由此可见,在1993年以前,我们说宪法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经过1993年以新精神新思想修改宪法之后,现行宪法的总的指导思想得到进一步发展,并更加全面,应该理解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了。宪法的指导思想不仅是指制定宪法、修改宪法的指导思想,它也应是实施宪法的指导思想。全国人民应当遵循“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这个指导思想去遵守宪法和执行宪法。有的同志问:现行宪法还要不要再进行修改?应当说,现实一直在发展,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在不断深化。而宪法、法律通过后都是比较固定的,往往会发生同现实脱节的地方。1993年修改宪法的时候,大家提了不少意见,还不止修改了的九条。当时是可改可不改的就不改。现在看,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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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对宪法再作一次修改是必要的。至于修改哪些地方,需要很好研究。

(二)宪法的基本精神

我国的现行宪法包括;序言(共13个自然段),正文分四章共138条条文,还附有l l条宪法修正案。宪法的内容非常丰富。现试归结几点基本精神,供参考。

1、坚持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精神

中国的实际是,在工人阶级领导下,还存在着比工农联盟更为广泛的联盟。宪法序言规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党运用马克思主义学说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

2、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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