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高中作文】
经济适用住房,常简称为经适房,等同于国宅;指由中国政府出资扶持的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两方面特点的社会保障住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广州经济适用房2017]广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欢迎参考!
[广州经济适用房2017]广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2017广州经济适用房申领条件的具体
1、广州经济适用房申领人,及一起申领的家庭成员具有广州市区乡镇户籍,并在广州上班或寓居;
2、广州经济适用房申领者的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物净值契合政府发布的规范,而且无自有产权住宅,或现自有产权住宅人均寓居面积低于10平方米;
3、经济适用房申领者之前并未享用过购房优惠方针;
4、经济适用房申领人,及一起申领的家庭成员在申领之日前5年内没有采购或出售过房产。
二、2017广州经济适用房申领条件的流程
1、领表,到广州市土地房管局三楼工作大厅窗口取《 广州市居民经济适用住宅资历和广州市居民经济适用住宅资历审阅表》或登录广州市土地房管局网站《广州市居民经济适用住宅资历审阅表》;
2、 申领,填写《广州市居民经济适用住宅资历审阅表》并到申领人,及其爱人地址的单位文件盖章(失业、无单位、经营者及私企、外企人员到街道办事处文件盖章);
3、递送材料,将《广州市居民经济适用住宅资历审阅表》及有关文件材料交回工作窗口;
4、 初审和公示,广州市房改办住建办资历审阅后在土地房管局网站进行公示, 公示期15天;
5、收取文件,25个上班日后(含公示期15天)在工作窗口收取《 广州市居民经济适用住宅资历文件》。
6、轮候,广州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将获得购房资历的申领人,依照得分摆放轮候次序;分数相同的,经过摇珠方法断定轮候的先后次序。依照《广州市城市廉租住宅保证准则实施方法(试行)》规则退出廉租住宅保证的家庭,可优先经济适用住宅。
7、配售,广州市房改办住建办依据房源状况,并依照轮候次序向申领人宣布配售。
8、选房,接到配售告诉的轮候人可依据配售项目房源状况挑选购房或持续轮候。
广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2017年广州经济适用房申购流程
【承办机构】:广州市房改办住建办
【办理事项】:申购广州经济适用房
【服务对象】:广州市城镇户口
【收入情况】: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 18287元
【居住状况】: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其它要求】:未享受其它购房优惠政策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见附录);
(三)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5、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申请广州经济适用房所需资料:
(一)申购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
(二)现住房证明;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及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其他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三)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四)因在本市大中专院校读书而取得本市户籍,且毕业后落户在本市的,提供毕业证书及在穗工作的相关证明;
(五)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六)现役军官、军队文职干部提供经市军队转业干部办公室确认的符合转业安置本市条件的证明材料;
(七)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残疾人以及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八)家庭资产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九)《诚信承诺书》。
前款规定材料涉及各类证件或合同等的,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收入、资产、住房面积需按本办法附件3的要求提供。
申购流程:
(一)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以下简称申购表)。
(二)申请: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购表,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购表和相关材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受理申请。
(三)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户口、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调查核实后将申请人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同时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申请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各区国土房管分局。
(四)复核:各区国土房管分局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规定复核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分(评分标准依照附件2执行),评分后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房改办住建办。
(五)批准和公示:市房改办住建办将经复核符合申购资格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地址、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或人均建筑面积、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资产情况、受理单位和方式等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书面向市房改办住建办提出。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批准申请人取得购房资格并公告,同时向申请人发放准购证明。申请人可按照准购证明记载的核准面积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六)轮候: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将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按照得分高低排列轮候顺序;分数相同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轮候的先后顺序。按照《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七)配售通知:市房改办住建办根据房源情况,并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配售通知。
(八)选房:接到配售通知的轮候人可根据配售项目房源情况选择购房或继续轮候。选择购房的,申请人可挑选住房3次。申请人选定住房后,应当即时签署《选房确认书》,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申请人拒绝选房的,或经3次选择不能选定住房的,或已签署《选房确认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或取得房号后放弃购房的,视同放弃本次购买资格;放弃购买资格的,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购房。
不符合条件,虚报、瞒报将取消申购资格:
近日广州市住房保障办查出47例家庭,这些家庭尽管有准购证,但由于条件不符被取消经适房申购资格。这次被取消申购资格的47户家庭,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包括吕彩仪在内的10户家庭因自有产权住房面积超标,被彻底取消经适房申购资格。第二种情况是,另外37户家庭由于未如实申报父母住房、未如实申报家庭自有产权住房面积等原因,而被取消即将开售的本批次1792套经适房的申购资格。广州市保障办解释,尽管这37户家庭住房条件并未超标,但由于未按规定如实申报,所以取消他们这次的购房资格。
【相关问题解答】
1、广州经济适用房价格现状如何?
【答】据了解,瑞东花园经适房的房屋基准价格为4708.95元/平方米,周边房屋市场价已经高达12800元/平方米。而分散房源的房屋基准价格则相差较大,位于白云区的南悦花苑价格最高,达到5216.89元/平方米,而白云区集贤苑的房屋基准价格仅有2480元/平方米,是此次推出的经适房房源中价格最低的。海珠区聚德花苑房屋基准价格则仅有2615.8元/平方米,其周边市场价已经高达13600元/平方米。对于有意向在广州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朋友要留意广州经济适用房价格的以上变化了。
2、广州经济适用房可以卖吗 ?
【答】经济适用房的出卖分为两种: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具体时间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
①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②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以上是经济适用房的出卖政策。
3、广州买经济适用房需要迁户口吗?
【答】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
(3)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4)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2017年经济适用房价格制定与规定
法规关于经济适用房价格规定
1、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第二十条)
2、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3、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四条)
4、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第二十八条)
【总结】:
1、经济适用房价格由政府规定,不得随意改价。
2、经济适用房价格由各省市县自行制定。
3、经济适用房价格低于商品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
【参考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房价格构成与制定
1、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构成,按照原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和市政府经济适用房管理规定执行。各地在制定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审核经济适用房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和利润。
2、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
①开发成本(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归集。按规定缴纳的自来水、供电、供热、燃气、邮电通讯、有线电视、网络等配套性费用应计入开发成本。)
②税金
③利润
3、;一价清”制度。经营者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确定经济适用房房销售价格,并在销售合同中载明。经济适用房房销售合同签订或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备案后,经营者不得在销售合同中载明或已经履行明码标价备案手续后的销售价格之外再行加价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4、不得以重新签订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等形式提高销售价格。若确实发生不可预见费用或政府依法出台新的规定需加收费用,应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三种常规经适房销售价格定价方法
1、负担能力测算法
负担能力测算法,就是按照购买家庭的收入水平测算其可承受的支付住房开支水平,一般以其家庭可支配收入的25%~30%作为住房月供款的标准,以此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这种方法充分考虑购买家庭的收入水平,保障在其居住水平改善的同时,其他方面的消费不受影响,有利于购房家庭整体福利水平的提高,尤其体现在市场价格不断上涨时。
2、成本测算法
成本测算法,就是按照承建商(开发商)的开发建造成本加上较低的利润来制定价格。比如,我国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就做了利润率不得超过3%的规定。这种方法充分考虑开发者的建造成本,在保证开发商回收成本的同时,尽可能减少政府的财政支出。但是,在成本测算法下,购买家庭需要支付较高的价格,尤其是在开发成本较高时,往往超出其正常购买能力。有的家庭会选择放弃申请购买机会,有的会压缩其他方面的消费。
3、市价比例法
市价比例法,就是按照与同类品质住房在市场上公开价格的一定折扣比例来制定价格,在这种价格下,购买方取得相应比例的住房产权。比如,上海市2010年开始推行的经济适用住房试点方案中就实施了这种定价法。上海市闵行区首批推出的经济适用房价格,在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周边普通商品房的近3个月平均价的基础上,打 6~6.5折,购买家庭相应获得60%~65%的住房产权份额。这种价格往往高于成本价。对于中低收入家庭中收入偏高的部分家庭,往往比较适合。但是,对于偏低收入的家庭,往往因为支付能力有限而无法购买。
经济适用房价格须公示
经济适用房建设完成后价格应由政府制定并进行公示,所以市民可以前往住房建设部门网站或政府官网进行查询。
【示例】:关于仁和家园经济适用房基准价格的公示
仁和家园经济适用房项目2010年由蚌埠市禹会区政府申请立项(禹政秘〔2010〕139号),后经市发改委同意立项(蚌发改投资〔2010〕425号)。项目位于蚌埠市秦集镇仁和集秦仁路西侧,仁和中学西北,总建筑面积约56758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47797平方米(共计803套),商业6735平方米、地下室及配套活动房1203平方米,物业用房1023平方米。根据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价房〔2003〕174号)及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价控〔2011〕191号)文件规定,结合成本监审结果, 拟定该项目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216.85元。
公示时限自2017年2月17日至2017年2月24日
联系电话:XXXXXXX
联系人: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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