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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女儿户政策 农村一户一宅政策

初中作文 zuowen 2浏览 0评论

【 – 初中作文】

第一篇 农村女儿户政策
《黄石市农村计划生育女儿户家庭女孩中考加分奖励暂行办法1》

黄石市农村计划生育女儿户家庭女孩中考加分奖励暂行办法

来源:黄石市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人口计生委

【摘要】

《办法》明确户籍在黄石市农村行政区域内父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农村独生女考生和父母生育二个女孩落实了长效绝育措施的考生参加中考,可申请享受增加10分投档的奖励。

农村计划生育女儿户家庭女孩考生申请政策性照顾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黄石市普通高中优录登记表》;

(二)《黄石市农村计划生育女儿户家庭女孩中考加分投档奖励审查表》(以下简称《审查表》,一式三份);

(三)考生本人及其父母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四)考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核实考生及其父母户籍情况核实函;

(五)《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独生女提供);

(六)考生近期免冠照片4张;

(七)村(居)计划生育证明信;

(八)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农村独生女和二女户家庭女孩证明信原件;

(九)其他需要说明情况的证明材料。

正文:

黄石市农村计划生育女儿户家庭女孩中考加分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女儿户家庭的优待政策,促进群众婚育观念的转变和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治理,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黄石市委、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黄发〔2009〕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计划生育女儿户家庭是指户籍在本市农村行政区域内父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农村独生女考生家庭和父母生育二个女孩落实了长效绝育措施的考生家庭(以下简称 “农村计划生育女儿户家庭”)。

第三条 农村计划生育女儿户家庭女孩参加中考,可申请享受增加10分投档的奖励。

第四条 人口计生部门是农村计划生育女儿户家庭女孩中考加分政策实施的责任部门,负责审定农村计划生育女儿户家庭女孩身份;公安部门负责核实考生及其父母户籍;教育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考生进行公示和加分投档;监察部门负责全程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五条 农村计划生育女儿户家庭女孩中考加分政策的实施,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程序,依法行政,严格审核把关,杜绝各种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发生。

第二章 考生条件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中考加分奖励:

(一)考生本人为独生女,考生父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并采取了长效节育措施,与所在乡(镇、街)计生部门签订了计划生育合同,考生本人及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农村户籍居民。

(二)考生为二女户家庭女孩,考生本人及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农村户籍居民,考生父母采取了长效绝育措施。

考生本人为农村独生女或二女结扎家庭女孩且属农村户籍居民,其中父母双亡的依据本人情况予以核准。

第七条 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得享受中考加分奖励。

第八条 符合中考加分奖励的农村计划生育女儿户家庭女孩考生,如同时符合其他加分政策照顾的,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加分政策照顾,不能累计加分。

第九条 农村计划生育女儿户家庭女孩考生申请政策性照顾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黄石市普通高中优录登记表》;

(二)《黄石市农村计划生育女儿户家庭女孩中考加分投档奖励审查表》(以下简称《审查表》,一式三份);

(三)考生本人及其父母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四)考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核实考生及其父母户籍情况核实函;

(五)《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独生女提供);

(六)考生近期免冠照片4张;

(七)村(居)计划生育证明信;

(八)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农村独生女和二女户家庭女孩证明信原件;

(九)其他需要说明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十条 农村计划生育女儿户家庭女孩考生,应持户口所在村(居)委会证明以及其父母计

划生育情况证明等资料,经村(居)委会主任、计生专职干部签字后,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计生办领取《黄石市农村计划生育女儿户家庭女孩中考加分投档奖励审查表》一式三份;

第十一条 考生或考生家长持填写好的《审查表》(照片处加盖考生所在学校钢印)及所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独生女考生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父(母)计划生育合同、户籍情况核实材料、村(居)证明信;二女户家庭考生持户籍情况核实材料、父(母)结扎手术证明(对结扎有争议的需提供医学证明)、村(居)证明信送乡(镇、街道)计生办进行初审认定。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计生办要指定专人认真审查考生申报材料,经审查认定后,审查责任人、计生办主任要在《审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签字和加盖公章。乡(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后,指定专人将原件、复印件送县(市)区人口计生局。

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街道)计生办上报的申报材料与育龄妇女基础信息进行核对并予以认定;公安部门对其户籍信息进行核对并加盖公章,如对户籍信息有异议的,出具户籍登记信息审核意见书。

第十四条 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对农村计划生育女儿户家庭女孩考生加分资格进行审查、公示,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 县(市)区计生部门对《审查表》审定后,由学校连同考生填报的《黄石市普通高中优录登记表》进入考生档案。县(市)区、乡(镇、街道)计生部门要各备案一份《审查表》。

第十六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公安部门要按规定时间办理农村计划生育女儿户家庭女孩考生加分申请和审批工作,切实加强档案管理,及时上报工作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坚持“谁审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首审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当事人和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此项加分奖励的考生,在公示阶段一经核实,取消其加分照顾资格;公示期满后,发现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其当年录取资格;已经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相关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考生诚信档案。

第十九条 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人口计生部门要对申报考生的资格逐一进行核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予以通报,发现在中考加分奖励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对所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取消一切评奖资格。并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如国家和省有新政策出台,则执行新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从转制之日起两年内其农村计划生育女儿户家庭女孩考生中考加分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 农村女儿户政策
《农村女儿养老问题研究综述_高修娟》

2014年9月第5期总第125期

妇女研究论丛

CollectionofWomen’sStudies农村女儿户政策

Sept.2014No.5Ser.No.125

农村女儿养老问题研究综述

高修娟

(安徽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安徽芜湖241002)

关键词:女儿养老;农村;性别

摘要:农村女儿养老是一种新的社会现象,不仅是养老研究领域的新课题,也是性别研究领域的新课题。文章就当前中国学界在女儿养老的现象分析、原因解读和前景分析3个方面的研究进行综述,并发掘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中图分类号:C913.68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4-2563(2014)05-0109-04

DaughtersCaringforParentsintheCountryside

GAOXiu-juan

(SchoolofHistoryandSociologyatAnhuiNormalUniversity,Wuhu241002,AnhuiProvince,China)

Keywords:daughterscaringparents,countryside,gender

Abstract:Itisanewphenomenonfordaughterstocareforparentsinthecountryside,notonlyinthestudiesofelderlybutalsoingen-derstudies.ThispaperexaminestheexistingChinesestudiesofthephenomenon,itscausesanditsfutureinordertosuggestadirectioninfurtherdevelopment.

在中国儒家的“孝亲”文化中,“养儿防老”的观

[1]

而女念明确认定儿子是父母老年生活的唯一依靠,

老的局面,而且为农村的性别关系带来了新的前景。有关女儿养老现象的研究,不仅是养老研究的新课题,也是性别研究的新课题,本文就目前学界关于中国农村女儿养老现象的研究作一个梳理。

一、女儿养老的现象分析

尽管女儿参与自己父母的养老这一事实一直存在,但女儿养老在“养儿防老”观念较重的农村地区却实属新现象,2008年左右才正式成为学界的研究课题。研究发现,女儿养老和儿子养老存在巨大的差

农村女儿户政策

唐灿、马春华等认为,浙东地区农村女儿养老和异,

儿结婚之后就只能以媳妇的身份去赡养丈夫的父母,女性并没有赡养自己父母的义务和责任。[2]而事女儿并未完全脱离赡养父母的责任。对中国城实上,

市的调查显示,在父母的养老支持中,儿子比女儿更

[3]

不过,加可靠,女儿同样参与了对父母的养老,和儿[4][5][6]

甚至更多。[7][8]在农村中,子付出的时间相当,外

嫁的女儿也并不是“泼出去的水”,而是一直和娘家

[9][10][11][12]

近年保持密切联络,为自己的父母提供支持。

来的研究表明,农村的女儿在赡养自己父母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经济、情感和生活照料等方面的支持都显著增多,这不仅挑战了传统的儿子养

农村女儿户政策

儿子的差异存在于4个方面:(1)儿子为父母提供基本温饱,女儿提供基本衣食之外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赡养;(2)儿子养老具有较强的交换色彩,女儿养老

(1983-),女,安徽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性别社会学、家庭社会学。作者简介:高修娟

①本文的女儿养老是指在中国普遍流行嫁娶婚且从夫居的农村中出现的养老现象,而湖北等地比较流行招赘婚的农村出现的女儿养老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对招赘婚流行的农村地区的研究表明,招赘女儿和嫁娶儿子在养老中的地位相当。相—基于鄂中L村的调查》,《南方人口》2013年第3期;李树关研究见田瑞靖:《乡土社会中的“女儿养老”:实践机制及其效果——茁、费尔德曼、靳小怡:《儿子与女儿:中国农村的婚姻形式和老年支持》,《人口研究》2003年第1期等。

109

(3)儿子养老被称为养,女儿养老被称则没有回报;

为孝;(4)儿子养老是规定的、正式的,女儿养老是自愿的、非正式的。[13]高华基于晋东农村的调查认为,女儿养老在赡养方式、赡养时间以及赡养规则上都不同于儿子养老,女儿养老的方式是“回娘家”,儿子养老的方式则是“轮养”;女儿自独立时期就开始承担赡养责任,而儿子仅在父母需要时才承担养老责任;女儿赡养的逻辑是情感,而儿子赡养的逻辑则是

[14]

儿子养老更多注重代际间的即期章洵认为,理性。

子女之间倾向于共同平均分担经济支持。[19]

其次,家庭变迁也是女儿更多参与养老的基本背景。[13][14][15][16][20][21][22][23][24]这些变迁包括家庭代际权力的更迭、女性地位的提高、家庭成员关系的理性化等。家庭代际关系的变化和女性家庭地位的提高使女性在父母赡养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前者表现在,家庭父权制衰落,子代权力提高,个体独立性增强,削弱了父子奉养的基础;而后者表现在,女性逐渐提高的社会经济地位和性别平等意识使得女性能够支配家庭财产,给父母提供经济支持。[14][22]家庭成员关的伦理意义,演变系的理性化使养老脱离了“孝亲”成老人和儿子之间的利益博弈,因此“出嫁的女儿作为老人与儿子儿媳博弈的一个筹码被引入养老过程,开始在自己父母养老过程中发挥工具性的作用”。[20](P108)

此外,计划生育的推行也助推了女儿养老的出现,计划生育政策使得农村地区家庭规模缩小,“纯女户”增多,女儿养老也成为了一种必然选择。[25][26]

三、女儿养老的前景分析

尽管女儿养老成为一种引人注目的现象,然而学者们对中国当前养老状况的一个基本判断仍旧是:以儿子为主,女儿为辅。尽管女儿在养老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仅是一种养老的“新现象”,并

[13][15][18][23][26][27][28][29][30]

未改变家庭养老的性别分工模式,

交换,功利性较强,而女儿养老更多注重代际间的延期交换,即:儿子养老会考虑老人在儿子成年之后对其的付出,而女儿养老则主要是出于父母对自己的

[15]

高修娟的研究表明,抚养。女儿尽管广泛参与了父

母养老活动,但仍旧不能表现在文化规范的“前台”,只能在“后台”发挥影响,而儿子则可以代表家庭在文化仪式上承担养老责任。[16]

总体而言,研究者认为儿子养老行为仍旧与文化规范相联系,具有规范性和回报性,而女儿的养老行为更具有情感联系。这种对比之中,隐含着对儿子养老传统衰落的批判和对女儿养老行为的赞扬。

二、女儿养老产生的结构性原因

女儿介入父母的赡养活动作为一种新现象,其原因解读成为研究者关注的重点。多数学者将这种现象和中国当前发生的社会和家庭变迁联系起来。

首先,农村劳动力的大量外流,使农村地区出现了一种男性缺失和女性主家的局面,女性更多地参与甚至主导家庭事务。聂焱认为,农村劳动力外流削弱了男性养老意愿和养老能力,但同时提高了女性的养老意愿和养老能力,只不过女性更倾向于赡养父母而不是赡养公婆,导致儿子在养老活动中的缺失和女儿更多的参与。[17]宋璐和李树茁通过数据分析得到了类似的结论,他们认为外出女儿对老年父母增加经济支持和情感支持的可能性更大,外出儿子对老年父母增加生活照料的可能性更小,因而子女代际支持的性别差异正在缩小。[18]而更加详细的分析则指出:外出务工对子女养老分工有显著影响,并且儿子和女儿外出务工的影响存在显著的性别差异。儿子全部外出务工,子女之间倾向于不平均地分担对父母的经济支持,而如果女儿全部外出务工,则110

其背后的原因在于家庭变迁过程中体现出来的现代(小家庭的平等和个体独立)和传统的一面性的一面

(社区层面的家族文化)同时对养老发生作用。[13]女儿的身影虽然活跃在养老活动中,然而相应的责任伦理的建构仍需假以时日。传统的性别制度是其中最大的障碍,从父(夫)居、男性继承制度、女性对家庭的经济依附、女儿身份的角色期待仍旧限制女儿(夫)居制使女性脱对父母养老事务的参与。[31]从父

离了父母的生活空间,进入丈夫的家庭,只能作为儿媳承担赡养公婆的义务。中国法律虽然规定女儿和儿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但在传统习俗规范的影响下,女儿尚未能获得实际的继承权,女儿被排斥在父子一体的“协商式责任”之外,“也会相应地被免掉一些家庭权利包括继承家产、承担家计、赡养父母和祭

[31](P56)

因此女儿养老才会被认为是自祀祖先等活动”。

愿的、辅助性的。女性在经济上依附于丈夫、在角色期待上从属于丈夫家人,又进一步弱化了其在自己父母养老事务中的积极性。

除了传统因素之外,现实条件也给女儿养老带来重重困难,人口流动带来的通婚半径增大,拉长了

[31]

女儿外出务工会减少对女儿和娘家的空间距离,

[19]

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经济压力、父母的照料,子

所涉及。总体而言,在女儿养老这一研究主题上,尽管已经有不少出色的研究,但尚有较大的挖掘空间。

首先,这一领域尚需要大规模的数据调查,了解当前中国农村地区女儿养老现象涉及的地域分布,以明确这种现象是仅仅出现在某些地区还是遍及整个中国农村。其次,大多数学者认为中国目前的家庭养老状况是儿子为主、女儿为辅,还有学者指出中国养老出现“女儿化”现象,这些判断都是基于定性的判断或者个案式的结论,在父母养老中儿子和女儿的分量到底如何,还缺乏具体的测量。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当前的研究总体上呈现出对女儿养老现象的乐观态度,无论是在养老方面还是性别关系的发展上,都把女儿养老视为积极因素。在养老方面,有学者认为女儿养老为中国的养老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出口,在当前孝道衰落、代际关系变更的形势下,女儿能够为老人带来更多福利。[23][30][32]如陈菊红认为,女儿养老能够缓解农村养老的压力,实现老人的生活照料和情感需求,提高老年人得到的实际回但应该看到,报。[32]女儿养老固然具有这样的优点,

女儿养老兴起的另一面是儿子养老的不尽人意,究其原因,在儿子养老行为中,儿媳往往发挥关键作用。儿子养老的衰落和女儿养老的兴起关键之处在于,掌控家庭事务大权的女性将资源由夫家转移到娘家,这种转变带来的结果是公婆养老的质量下降

[13]

其结果就养老问题而言,和父母养老质量的提升,

女数量减少和代际关系的变化都导致女儿养老的质

[31]

张翠娥、杨政怡通过对江西农村的调查指量下降。

女儿养老已经得到了部分的认同,并且这种认同出,

受到个体特征和家庭资源两方面的影响:个体的现代性越强,对女儿养老的认同度越强;家庭女儿数量较多或者有女无儿对女儿养老的认同度也会增强。

[23]

但由于生育观念和养老观念的变尽管困难重重,

女儿养老要获得社会承认,还需要建构相应的

化,对女儿养老的认同度会逐渐增大。

伦理规范。唐灿、马春华等引用人类学家珍妮特·芬奇(JanetFinch)的“协商性责任”和“积累性责任”概念分析了女儿养老伦理建构的可能性。[13]在中国的父系家庭中,父子之间的代际伦理更多依靠“协商性责任”建构,这种“协商性责任”决定了老人赡养规则中的交换理性,赡养老人的责任同时意味着儿子对家庭拥有的继承权和家庭事务决定权。女儿没有这种伦理压力,但由于参与养老,这些最初的自发行为最终会模式化,形成“积累性责任”,使得女儿养老这一行为从自愿的变成理所当然的,从而形成伦理压力,促使女儿养老具备伦理依据。[13]而在浙东地区,给女儿养老冠以“情分”和“孝”的含义,就说明女儿的赡养行为已经具备了伦理方面的支撑。这种伦理建构往往是女儿养老得以继续发展的关键因素。

四、研究不足与展望

近年来,学者们积极探讨女儿养老出现的背景和发展前景。在研究方法上,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都有应用,既从大规模的数据中分析女儿养老的一般特征,也细致描述女儿养老具体实践的过程和伦理建构的逻辑。在研究视角上,注重从养老的角度分析代际交换的逻辑和变迁,或者从社会性别的视角分析女儿养老的性别内涵。从研究涉及的地域范围上来看,对于中国东南部、中部和华北地区的农村都有

并不全是积极的。这种转变带来的最积极结果可能仅仅是养老观念的转变而不是养老效果的提升。此外,在论及女儿养老时,学者的论述着眼点更多在于女儿为父母家庭带来的福利,而忽视了女性对父母家庭财产的继承权和家庭事务参与权。

在女儿养老为农村性别关系带来的改变上,多数学者都注意到,女儿养老现象的出现本身就是女性家庭地位提高的表现,并且有利于农村性别关系的改善。[26][31]女性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家庭的资源,参与娘家的赡养事务;甚而,女儿的养老作用会通过逆向影响,改变农民的生育偏好,进一步减少

[25][26][33]

不过有些学者关注到女儿养老的性别不平等。

公平性问题,女性在参与父母养老的过程中,付出多回报少,仍旧延续了传统性别制度中女性为父系家

111

庭牺牲奉献的局势,投入更多的资源在父母养老中,会阻碍女性自身的发展。[13][21]因此,无论在养老还是在性别关系上,女儿养老现象所蕴含的意义都是复杂的。这些单纯的乐观态度往往源于将女儿养老现

象和其他社会现象割裂开来,未能理解这一现象在社会整体中的内在含义,所以,女儿养老对中国农村的养老和性别关系的影响,还需要运用综合的视角进行观察和研究。

[参考文献]农村女儿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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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山责任编辑:

112

第三篇 农村女儿户政策
《论农村女儿养老现状正文》

本 科 毕 业 论 文

1 绪论农村女儿户政策

1.1 选题的背景 第 1 页 共 16 页

我国是农业大国,70%的人口居住在农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现代化的重要任务,农村老年人口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弱势群体。根据最新人口普查数据,我国农村65岁以上的老龄人口占农村人口的9.25%,据预测,到2030年,这个比例将达到17.39%(城镇为13.1%)。农村老龄化进程加快,家庭规模趋向小型化,农民养老观念的更新,计划政策的推行,直接关系到农村养老问题。因此,农村养老问题能否得到良好解决,不仅仅关系到农村老人的晚年幸福,更关系到家庭和谐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能否更快更好的推进。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城乡二元结构,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注意力主要集中在转型上,过多强调社会保障为国企改革的配套作用,将老年保障视为城镇居民的专利,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只在退休后可享受退休津贴、公费医疗、福利住房、粮食和副食补贴等待遇,拥有一定基础的老人还可以选择入住养老机构来安度晚年,因此大多数城镇老年人退休后都可享受响度完善的社会保障,即使子女不在身边,也可以实现老有所养。 与此同时,我国农村实行以土地为保障的家庭养老方式,包括农民自养和子女赡养相结合的方式。对于农民来说,土地即是最基础的生产资料,也是最可靠的收入来源和生活保障。然而,农民步入老年之后,劳动能力逐渐丧失,只能依靠之前的收入来支付后续的养老费用,一旦“吃完”,就要依赖子女。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男女平等的思想逐渐得到认知。然而,现阶段,在传统的农业条件下,仍需要对土地的劳动力投入,“有儿穷不久,无儿富不长”的观念得以认可。法律规定男女对老人有平等的赡养义务,现实情况却并非如此,父系家族制的中国农村“养儿防老”已达成共识,女儿赡养父母被视为一种额外尽孝。直接导致的结果是女儿户老人沦为“空巢老人”,大多是夫妇双方的生活照料,由于年迈以弱,生产经营能力弱,收入较低,另外精神上还要承担“无后”的舆论压力,逐渐成为社会被忽视的弱势群体。因此研究女儿户的养老,不仅要分析农村的整体养老状况,同时也要兼顾其特殊性,这不仅有利于构建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同时也体现了社会的平等与关爱。 2009年暑假期间,我与其他几位志愿者参加了全国妇联主办的“关爱女孩”行动调查小组,期间走访了石家庄周边乡村的近百家典型女儿户,通过问卷调查和深入访谈对

其生活现状和心理状态做了详细了解和分析。那时候,我才真正意识到这个群体所面临的困境,这也是我确定论文课题的初衷。利用寒假期间,我走访了家乡严务乡的30家女儿户,发现他们面临的困境具有相似性,我希望能通过对他们现状的分析和研究,并结合相关的理论知识,提出适合农村女儿户养老的建设性意见和对策。

1.2 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1.2.1 解除养老后顾之忧,更好地推行计划生育政策

我国自上个世纪60年代出台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果,家庭子女数不断减少。与此同时,女儿户数量不断增加,农村“养儿防老”的特殊性使女儿户养老面临诸多困境,仅以家庭养老的传统养老模式难以为继,女儿户“牺牲”自己为中国计生事业做出了贡献,把自己陷入养老困境时,国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倡导建立家庭养老为主、社会养老为辅的居家的养老模式,保障女儿户老人老有所养,解除女儿户的后顾之忧,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条例。

1.2.2 统筹城乡养老保障,建设和谐新农村

长期以来,我国逐渐形成城乡二元结构,城镇养老保障体系相对完善,城镇老人的退休金使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农村以土地收入作为收入来源,农村老人面临经济困境。因此,农村养老应逐渐引入城镇养老机制,通过缴纳养老保险费方式来实现老有所养,同时引入城镇社区照顾方式,提供基本上门服务,利用农村社区互助的潜力,提供无偿或有偿低价的服务,不断完善养老服务,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推进和谐新农村建设。

1.2.3 完善养老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我国老龄化呈现“未富先老”的特征,农村女儿户做为养老的特殊群体,更应引起关注,在物质保障和生活照料方面,提供完善的基本服务,加强救助贫困老年人,建设老年服务设施,扶持老龄产业发展,为中国老龄化高峰做好准备。

农村女儿户政策

1.3 文献综述

近年来,伴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快,国内学者结合国情变化,对中国的养老问题进行了广泛分析和研究。但是目前专门针对农村女儿户养老的文献研究相对较少,关于农村女儿户养老的对策建议也相对匮乏。

关于农村养老问题日益突出的原因,刘学侠(2008)[1]指出,一方面我国农村普遍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使我国的人口结构发生变化,多年来农村实行“一对夫妇只生一个

孩子”的节育政策,造成农村老年人口比例不断增大;另一方面,由于城乡二元经济与社会结构的存在,我国农村养老方式以家庭养老为主,伴随着家庭规模小型化和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家庭养老负担难以为继,传统的家庭养老受到挑战,带来“空巢家庭”和“代际”分化等不良后果,造成人口结构老化,老年农民面临很多困境。 关于农村女儿户面临的困境,曲江川(2007)[2]指出,由于计划生育的重点在农村,农村的独女户和双女户大幅度增加,“421”家庭结构逐渐形成,老年人的社会地位下降,年轻人赡养意识淡薄,养老变得更加困难。农村女儿户除承受这些困难以外,还面临其他困境,长期以来,“养儿防老”和“男孩偏好”的思想不仅仅是一种文化习惯和传统习俗,也是农村以土地为生的低生产水平的现实需要。女儿户面临更多的舆论压力和思想包袱,他们“牺牲”自己为中国计生事业做出积极贡献,却使自己的生活陷入困境,如高昂的医疗费用,生活无人照料,精神空虚等。女儿户是特殊时代的产物,因此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症下药,全面实现“健康老龄化”和“积极老龄化”。

关于农村女儿户养老的基本取向。曲江川认为,家庭养老是农村养老的主导方式,是指家庭内部成员之间抚养与赡养关系构成的网络,即“反哺模式”,家庭养老体现了代际之间经济互惠和双方精神慰藉,得到了法律肯定。家庭的亲情关系是其他社会关系无法代替的。周惠萍(1996)[3]从微观经济个体的养老需求和供给出发进行分析,认为家庭功能已逐渐弱化。因此,张仕平(2006)[4]在肯定家庭养老主体地位长期存在的同时,指出应建立新型家庭养老方式。居家养老即以家庭养老为主、社会养老为辅,最终形成一个以家庭为核心,社区服务网络为外围,养老制度为保障的居家养老体系,是今后相当长时间内解决农民养老问题的理性选择。在此基础上,对农村女儿户采取优先奖励扶助政策,并在其子女学业、就业等方面享受优先优惠。(国办发2004·21号文件)。 2 基本概念

2.1 农村女儿户

农村女儿户是指在农村居住,且以主要从事农业劳动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现存子女为女儿,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女儿外嫁,老年夫妇与其分居生活,夫妇双方照料或老人独居;二是,女儿招婿,共同在女方家生活。

2.2 弱势群体

弱势群体也称为弱者群体,英文中称“Socioal vulnerable groups”。是指由于

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力分配不公平、社会结构不协调而导致在权力、金钱、地位等资源分配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一般分为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前者是由于年龄疾病等原因造成的,后者是由失业、灾害、种族歧视等原因造成的并且占大多数,[5]弱势群体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改革开放前平均主义盛行的社会转变为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社会。

2.3 差序格局

费孝通教授在1947年出版的《乡土中国》一书中对传统中国的社会结构和人际关系做了理论性总结和概括,深刻的揭示了中国社会关系的本质,并提出了差序格局“这个新名词,在差序格局中,社会关系是以“己”为中心,以亲属关系为基础,这种亲属关系是“根据生育和婚姻事实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可以一直推出去包括无穷的人,是私人联系的增加,社会范围正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

中国传统乡土社会的家族制度是实行父系家族制度的,特点是:封闭,不流动,经济上自给自足,有一定的排外性。奉行“人情”原则而非“理性”原则。

2.4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一种社会福利制度,是实现“生有所靠”的最有效方式,体现了《贝弗里奇报告》中的福利普遍化原则,[7]包括集体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保障对象包括:无劳动能力、无人抚养、无稳定生活来源的“三无”人员。

3 农村女儿户养老现状调查分析

3.1 调查的背景

严务乡是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的一个行政单位,地处山东省和河北省交界处,全乡下设22个行政村,总面积58.9万平方公里。根据最新人口普查数据,总人口共计21516人,是庆云县人口最多的乡镇,家庭户数为6394户,其中65岁以上1764人,约占总人口的8.2%。其中女儿户共计375家,本论文重点研究45以上的女儿户家庭,这类家庭共计137家。

本次调查共抽取样本30户,主要采取个案访谈,文献考查的研究方法。目前,本乡以农业生产为主,养老方式以传统家庭养老为主,乡政府2001年建成严务乡敬老院,主要用于供养“五保户”老人,共有床位22个,目前已全部住满,且服务管理很不完

善。另外,有23家女儿户老人老人长期与女儿同住,这些老人大多丧偶,且生活自理能力差,其中有17家选择招婿,其他多为老年夫妇共同生活或独居。

3.2 农村女儿户养老状况分析

3.2.1 农村女儿户老人的经济状况

农村的主要经济来源为土地收入,由于粮食收入具有季节性和低收益性的特征,女儿户家庭缺乏足够的男性劳动力投入,因而土地产出较低,中国城乡二元的养老保障制度使得农村老人必须“活到老,干到老”,既干活到干不动为止,其中很多老年妇女揽一些手工活儿,例如织网、缝毛袜子、勾花等简单的技术活,这些零活都不需要耗费太多的体力,[8]微薄的劳动收入依然是大多数老人的的生活来源,一旦丧失劳动能力,因无固定收入,老人的生活风险和困难程度远高于城镇老人,除自我养老之外,社会支持补贴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老人的经济困境。

山东省对年满55周岁(女)和60周岁(男)的老人定期发放养老补贴,每人每月50元,主要针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老人,这30元在别人眼中算不上什么,但在老年人的手中却发挥重要作用,老人精打细算,将钱花在购买粮油和其他生活用品上,保障了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体现了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平等理念,最重要的是,让女儿户老人活的更加有尊严。农村女儿户政策

案例:住在严务街边上的王大娘,今年已经75岁了,当我迈进家门时,宽敞的屋子里弥漫着一股异味,柜子、相镜显然已经擦拭过,但上面的污垢由于时间太久儿难以清除,简单陈旧的家具摆设已陪伴王大娘度过了二十多年的独居生活,王大娘有个女儿,二十年前嫁到附近的王皇村,对方家境一般。身材消瘦的王大娘年轻时是干农活的好手,出了忙种地之外,她经常去地里挖野菜,晒干了可以卖钱。女儿出嫁时,她补贴了一部分,剩下的也没有多少积蓄。如今,年迈体弱的王大娘已经不能干农活,由于靠近集市,周边乡亲会来赶集存车,每次几毛钱的微薄收入成了王大娘收入的主要来源,这项看似简单的工作对王大娘来说,却很辛苦,机动车进进出出,王大娘腿脚不灵便,所以得格外小心。目前,老人每月固定收入是养老补贴和存车费,共计150元左右。女儿每月会来探望老人一两次,给老人买些食品和生活用品,陪老人吃饭聊天。王大娘生活很节俭,每月支出主要用于购买基本生活用品,包括食品和医疗费用支出,由于常年服药,王大娘每月支出约90元,剩下的钱王大娘都存了起来,只希望攒够“棺材钱”,只是无人给“披麻戴孝,养老送终”。王大娘的生活主要是个人照料,家庭赡养功能较弱,社会

第四篇 农村女儿户政策
《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政策》

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政策

河北省现在新农村建设只有试点,并没有大规模开始,今年内河北省才开始出台建设新农村旧房补偿和人口补偿

河北省建设新农村旧房补偿和人口补偿《国家宪法规定》 选定认购新民居政策依据:严格按照《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选定认购新民居。严禁父(母)子(女)或爷(奶)孙(孙女)之间人为自行分户,多世同堂如为单子(女)相传也是一户;有两子(女)的户,待子(女)够政策规定的年龄后才可分户。

选定认购原则:

1、 一户一宅。

2、 必须是示范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户。

3、 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户。

4、 尊重历史事实。

具体选定认购新民居办法:

1、 完全符合《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农户,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可享受本政策补贴选定别墅,政策补贴标准每户12万元,新民居认购价格每平米1200元。

2、 本户的评估总价加上政策补助不够认购130平米别墅又没有条件补齐差款的,可以选定100平米公寓楼房一处,评估资产带发放楼房钥匙是一次性退给本户,具备选定别墅条件的户自愿选定公寓楼可以满足本人意愿。

3、 对于违反《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一户拥有二块宅基地或者多宅的,无论原有几处房产,只能选定认购一处别墅,其他房产按评估价格给与补偿,多出的宅基地依法收回复耕。

4、 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多子女户(1980年1月1日之后夫妻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子女均已结婚并在本村居住,新村内最多可照顾该户选定认购两处别墅,第三子(女)包括第三个子女在内以上的子女,照顾其新村100平米公寓楼。尚未结婚的子女待其结婚后,持结婚证、户口本向本村委会申请,可享受本条政策。结婚后,已享受本村购房补贴政策,又搬回男(女)方居住地,村委会有权收回新民居。

5、 有本村户口,无房产,且不再村内居住,长期在外工作的可享受分给100平米公寓楼政策。

6、 有本村户口尚未结婚的子女,男子在本政策执行的本年度内满22周岁的,可享受补贴政策认购别墅。由于女子涉及的是招婿问题,所以必须带结婚后,持对象户口迁入证明,结婚证等有效证件放可享受政策。本年度之后陆续满22周岁的本村户口男子,可按本政策执行,依据本人年龄,在政策执行的年度内,选定认购。

7、 凡是有2个子女以上包括2个子女的户。其中的女儿在2009年7月1日以后招婿的,持对象的户口迁入证明和结婚证均只能享受100平米公寓楼一处政策。

8、 对于本村的非农业户(只限整户,不对个人),在村内长期连续多辈居住目前仍在村内居住的且本户有宅基地证有房产的户,可照顾享受认定别墅政策。对于无宅基地证有房产的户,可照顾其100平米公寓楼一处。

9、 对本村的非农业户,不在村内居住,有宅基地证,有房产的(包括有宅基地证或有房产的)均照顾100平米公寓楼一处。无宅基地证,无房产的可照顾其按

成本价(1200元/平方米)购买100平米公寓楼。

10、 本村农户其子女已转非,尚未就业且未结婚,待其结婚后持结婚证及户口迁入证明项村委会申请可享受100平米公寓楼的照顾政策,该公寓楼不允许出租、出售,长期不住的(连续半年以上)由村委会收回。

11、 新民居位置的选定,按本村村民签订协议的顺序号进行,有证照经营的卫生所,商品铺,农家院,可优先选定。

12、 本政策正式出台后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孩子不分男女今后均不享受本政策补贴。

13、 本政策正式出台后迁入示范区村街的户口(新婚迁入除外)不享受新楼选定认购政策。

14、 本政策正式出台日前约定俗成出嫁(招婿)的女(男),已形成事实婚姻无论其是否取得结婚证,户口是否迁出本村均不享受示范区选定认购新民居政策。

15、 本政策正式出台后,不管是否违反政策,买卖过户宅基地证的一律不享受本政策。

16、 自本政策正式出台后办理离婚手续的只能有一方可享受本政策,享受方由离婚双方协商或法院裁定。

17、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不允许任何一户以任何理由重复享受补贴政策。

18、 本政策的最终解释权新农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新农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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