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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最新党费缴纳标准》
最新交纳党费标准(转)
发布时间:2010-07-31 来源:原创 发布组织:小山村党支部
2008年最新交纳党费标准
一、从2008年4月,中组部开始执行新的党费交纳标准:
在职:税后月收入3000元(含3000元)以下者,交纳比例为0.5%;3000元—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比例为1%;5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比例为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比例为2%。
离退休人员:
月实际领取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5000元(含5000元)以下者,交纳比例为0.5%;5000元以上者,交纳比例为1%。
农民:
党员每月交纳0.2—1元;学生党员、生活困难党员每月交纳0.2元。
二、原党费标准: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作工资收入总额为基数,按以下比例交纳党费:
月收入在400元(含400元)者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比例的0.5%; 月收入在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月工资比例的1%;
月收入在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1.5%;
月收入在800元(税后)以上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
月收入在1500元(税后)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
三、无固定收入的农民党员、学生党员、下岗待业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党员每月按0.2元缴纳党费。
四、其它情况
1.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委员会批准,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2.党员志愿一次交党费1000元以上的,应全部上交中央,中组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3.党员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委托其他党员代交或预交、补交,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4.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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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中组部党费缴纳新标准一览表[1]》
附2-1: 中组部党费缴纳新标准一览表
(中组发〔2008〕3号 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附2-2: 党员交纳党费基数核定表
附2-3: 年党员交纳党费基数核定汇总表{党费缴纳的标准}.
篇三:《最新党费缴纳标准》
2008年最新交纳党费标准
一、从2008年4月,中组部开始执行新的党费交纳标准:{党费缴纳的标准}.
在职:税后月收入3000元(含3000元)以下者,交纳比例为0.5%;3000元—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比例为1%;5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比例为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比例为2%。
离退休人员:
月实际领取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5000元(含5000元)以下者,交纳比例为0.5%;5000元以上者,交纳比例为1%。
农民:{党费缴纳的标准}.
党员每月交纳0.2—1元;学生党员、生活困难党员每月交纳0.2元。
二、原党费标准: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作工资收入总额为基数,按以下比例交纳党费:
月收入在400元(含400元)者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比例的0.5%; 月收入在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月工资比例的1%;
月收入在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1.5%;
月收入在800元(税后)以上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
月收入在1500元(税后)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
三、无固定收入的农民党员、学生党员、下岗待业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党员每月按0.2元缴纳党费。
四、其它情况
1.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委员会批准,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2.党员志愿一次交党费1000元以上的,应全部上交中央,中组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3.党员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委托其他党员代交或预交、补交,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4.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篇四:《党费怎么计算》
党费怎么计算
党费缴纳制度:
1、缴纳党费是每个党员的义务,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党费不得拖欠或不交,党 员连续六个月没有交纳党费,经教育仍不改正,就认为是自行脱党,由党组织召开大会决定对其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2、新入党的党员,从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当月开始交纳党费。
3、交纳标准
> (1)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 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3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含 5000 元)者,交纳 1%;5000 元以上至 10000元(含 10000 元)者,交纳 1.5%;10000 元以上者,交纳 2%。
> (2)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前一款规定交纳党费。
> (3)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申请,经党组织委员会同意,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不交。
4、交纳时间。党员应按月交纳党费,外出党员可视具体情况,经所在党组织同意,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时间不得超过半年。企业 党组织每月应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当月党费。
5、党组织每年要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计算基数{党费缴纳的标准}.
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
交纳比例
中共中央组织部下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对党费交纳比例作出调整,新的党费收缴标准自今年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新标准中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同时,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新标准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篇五:《党费收缴标准》
党费收缴标准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
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
对于只有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如: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
交纳2%。
3、企业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是指: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
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障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4、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5、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要自觉、主动申报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6、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即: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
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党费缴纳的标准}.
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7、农民党员中,从事农牧渔业生产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5元;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参照第三条、
第四条规定交纳党费;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要自觉、主动申报月平均纯收入,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8、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9、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标准:对在流入地就业的流动党员,参照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执行;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每月交纳党费0.5元。
10、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11、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12、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通常情况下,先由党员本人将党费交给党小组
长,再由党小组长交给支部组织委员,然后由组织委员集中上交上级党委。
13、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在流入地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在流入地建立的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委托流入地党组织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可向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也可在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后,向流入地党组织补交党费。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党组织的学生党员,仍向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流动党员返回原居住地或原单位后,原所在党支部应及时查验其《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党费交纳情况。
14、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5、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自愿一次交纳500元以上(含500元),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党费,全部上缴省委。具体办法是:由党员所在基层党委代收,通过省辖市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等汇交省委组织部党费账户,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需汇交中央的由省委组织部转汇中央组织部,然后由中央组织部或省委组织部开具收据,并转交本人或其亲属。
16、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党费缴纳的标准}.
17、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18、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篇六:《新的党费收缴标准》
关于执行新的党费收缴标准的意见
党费收缴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文件精神要求,经研究,新的党费收缴标准按以下意见执行:
一、交纳党费的基数
(一)公司党员以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为计算基数。
(二)按月领取工资的在职职工党员,每月以岗位工资、补差工资之和(税后),按规定缴纳党费。
(三)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
(四)兑现的年薪或者年度绩效考核所发放的薪酬计入当月核缴党费。
二、交纳党费的比例
(一)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0.5%;
(二)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
(三)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
(四)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五)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三、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四、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属党支部研究同意,报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五、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六、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七、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八、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九、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十、党员自愿多交党费的不限。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含1000元)党费的,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组织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经党委组织部逐级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十一、新的党费收缴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尚未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的党员尽快将组织关系转入公司党支部。
篇七:《2008年最新交纳党费标准》
2008年最新交纳党费标准
一、从2008年4月,中组部开始执行新的党费交纳标准:
在职:税后月收入3000元(含3000元)以下者,交纳比例为0.5%;3000元—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比例为1%;5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比例为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比例为2%。
离退休人员:
月实际领取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5000元(含5000元)以下者,交纳比例为0.5%;5000元以上者,交纳比例为1%。 农民:
党员每月交纳0.2—1元;学生党员、生活困难党员每月交纳0.2元。
二、原党费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