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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最低工资标准2014 2014年大连市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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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节日作文】

篇一:《1月起大连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1月起大连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雇主(或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金额的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特殊工作环境、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最低工资也不包括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各种非货币的收入,最低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按时支付。

最低工资一般由一个国家或地区通过立法制定。在国外,除了政府可以制定最低工资之外,某些行业的组织也可以自行制定该行业的最低工资。最低工资可以用月薪制定,也可以用每小时的时薪制定。最低工资的制定反映了监管机构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在国外,最低工资是政府对劳动市场的正当干预。

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3号),我市从2016年1月1日起,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300元调整为15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3元调整为15元;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200元调整为14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2元调整为14元。月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为18.43%。

我市自1995年开始建立最低工资标准制度,从1995年至2016年期间12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标准由1995年的220元调整到2016年的1530元。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可以直接拉动普通职工的工资收入,缓解物价上涨给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

用人单位如有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或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申诉,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5年2月,北京、天津、深圳、湖南、海南、西藏这6个地区宣布提高最低工资标准。2015年5月2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2014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4年,全国共有19个地区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调增幅度为14.1%。

广东省目前已发布四类最低工资标准。

7月1日,四川、内蒙古两地分别上调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四川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为1500元,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为15.7元;内蒙古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500元上调至1640元,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12.2元上调至13.3元。

篇二:《从今年7月10日起大连最低工资标准每月上调200元》

篇三:《大连市最低工资调整通知》

大连市最低工资调整通知 昨天,大连市政府下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今年7月10日起,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市内四区、旅顺口区、各先导区、长海县由每人每月700元调整为900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北部三个县级市由600元调整为800元。同时确定全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市内四区、旅顺口区、各先导区、长海县由7元调整为9元;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由6元调整为8元。

据大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负责人介绍,这次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对大连市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将会起到拉动作用,对职工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将会起到积极的保障作用,同时对构建和谐大连,推动全市经济发展也将会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此次调整的主要特点包括:

将各先导区的最低工资水平和主城区统一为一个标准,考虑到各先导区在大连市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职工实际工资水平及职工平均赡养系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及最低社会保险费缴费额度等因素,将各先导区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00元,与市内四区、旅顺口区、和长海县的标准一致。

对职工工资增长的拉动作用明显。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将直接拉动以最低工资标准或稍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劳动报酬人群的工资增长,提高与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联群体的收入水平。

在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同时,对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进行了调整。确定大连市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市内四区、旅顺口区、各先导区、长海县由7元调整为9元;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由6元调整为8元,保障了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合法权益。

统筹兼顾了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这次调整,既保证了低收入职工家庭能够分享社会和经济发展成果,同时也兼顾了企业生产成本、人工成本的承受能力,实现了双赢。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应注意的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所有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

二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是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计入工资总额的福利待遇。

四是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五是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必须在科学合理制定劳动定额基础上,确定基本计件单价和超额计件单价,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按基本计件单价计算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同时,这位负责人还强调,各有关方面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落实。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拉动职工收入增长,保障职工及其家庭基本生活的重要手段。大连市委、市政府领导历来高度重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问题。最低工资标准制度自1995年实施以来,已经是第九次调整,在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也是大连市委、市政府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一个重要举措。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广大用人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要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一方面提高用人单位对最低工资制度的认识,使其能够自觉遵规守法;另一方面,加深劳动者对最低工资政策的掌握和理解,增强自我维权意识。用人单位要对照政策、标准进行自我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执法监察力度,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发挥监督作用,坚决查处违反最低工资制度和变相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的行为,以确保最低工资标准落实到位。

篇四:《大连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大连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发布日期:[2011-1-8] 共阅[558]次

大连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1995 大连市首次确定最低工资标准

大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市内四区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5]10号

【颁发部门】:大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5-1-1

【法律文号】:大政发[1995]10号

【执行日期】:1995-1-1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职工和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机关企事业单位最低离退休费和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做如下规定:

一、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辽宁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1994年53号令)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大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辽政发[1995]8号文件),我市企业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前提下应取得的最低工资标准定为:

1.市区(包括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下同)和长海县每人每月220元;

2.庄河市、瓦房店市、普兰店市每人每月175元;

3.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每人每月280元。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最低离退休费标准

1.离休人员,市区为230元,其他市、县为200元;

2.退休人员,市区为180元,其他市、县为154元;

3.退职人员,市区为155元,其他市、县为150元。

三、市内四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凡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居住并具有大连市城市常住户口的居民,月人均生活费低于140元的,均可申领社会保障金。

享受优待抚恤对象的抚恤金和老复员军人定量定期补助费不计人家庭收入之内。

四、本规定中涉及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发放办法及资金来源,由市劳动局、人事局、民政局分别会同市财政局、统计局、老干部局、总工会等部门共同制走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后历经9次调整,其调整如下:

一、第一次调整1997年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确定大连市1997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大连市人民政府

【颁发部门】:大连市人民政府

【法律文号】:大政发(97)7号

【执行日期】:1997-1-1

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97)7号

现将大连市1997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如下:

一、庄河市、瓦房店市、普兰店市每人每月200元;

二、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每人每月250元;

三、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每人每月300元。

以上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第二次调整1999年最低工资

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99)77号

【颁发部门】:大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9-7-29

【法律文号】:大政发(99)77号

【执行日期】:1999-6-1

根据省政府《关于大连市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辽政[1999]123号),我市从1999年6月1日起,对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庄河市、瓦房店市、普兰店市每人每月由目前的200元调整为220元;

二、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每人每月由目前的250元调整为270元;

三、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金港新区每人每月由目前的300元调整为320元。

大连市最低工资(1995年至今)第三、四、五、六次调整

2010-09-06 18:56

三、2000年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大政发[2000]50号

颁发部门】: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0-5-13

【法律文号】:大政发[2000]50号

【执行日期】:2000-6-1

根据省政府《关于大连市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辽政[2000]76号),我市从2000年6月1日起,对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庄河市、瓦房店市、普兰店市每人每月由目前的220元调整为260元;

二、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每人每月由目前的270元调整为310元;

三、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每人每月由目前的320元调整为360元。

四、第四次调整 2002年最低工资标准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部门】: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01]20号

【颁布时间】:2001-12-12

【实施时间】:2002-01-01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同意大连市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辽政[2001]303号),市政府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由每人每月310元调整为380元;

二、庄河市、瓦房店市、普兰店市由每人每月260元调整为300元;

三、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由每人每月360元调整为420元。

五、第五次调整 2004年最低工资标准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大连最低工资标准2014}.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大政办发[2004]6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大连市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 (辽政{大连最低工资标准2014}.

[2004]68号),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长海县由每人每月380元调整为400元。

二、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由每人每月300元调整为320元。

三、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由每人每月420元调整为44O元。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五月九日

六、第六次调整 2005年最低工资标准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大政办发[2005]17号

发布日期:2005-2-3

执行日期:2005-2-3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大连最低工资标准2014}.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大连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辽政[2005]22号),市政府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由每人每月400元调整为450元。

(二)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由每人每月320元调整为380元。

(三)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由每人每月440元调整为5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为5元。

(二)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为4.5元。

(三)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为5.5元。

二○○五年二月三日

大连市最低工资(1995年至今)第七、八、九次调整

2010-09-06 18:58

七、第七次调整 2006年最低工资标准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6]10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8月1日起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由每人每月450元调整为600元。

二、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由每人每月380元调整为500元。

三、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由每人每月500元调整为650元。 特此通知。

八、第八次调整 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

篇五:《大连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10次调整)》

大连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1995年~2011年(10次)

1995 大连市首次确定最低工资标准

大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规定

【颁发部门】:大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5-1-1

【法律文号】:大政发[1995]10号

【执行日期】:1995-1-1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职工和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机关企事业单位最低离退休费和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做如下规定:

一、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辽宁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1994年53号令)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大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辽政发[1995]8号文件),我市企业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前提下应取得的最低工资标准定为:

1.市区(包括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下同)和长海县每人每月220元;

2.庄河市、瓦房店市、普兰店市每人每月175元;

3.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每人每月280元。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最低离退休费标准

1.离休人员,市区为230元,其他市、县为200元;

2.退休人员,市区为180元,其他市、县为154元;

3.退职人员,市区为155元,其他市、县为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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